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doc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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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79e8b27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9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05•【文号】农业部令1989年第7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令1989年第7号1989年9月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促进农业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为检验对象。
第三条种子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繁殖、经营及使用的种子;(二)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育成申报审定新品种的种子;(三)国家、生产单位和农户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
第四条种子检验是指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主要检查隔离条件,检验品种真实性、纯度,同时检查异作物、杂草、病虫危害等情况;室内检验以品种纯度、发芽串、净度、水分为主(棉花还应检验健籽率),并检查病、虫、杂草种子、千粒重等。
第五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设立种子检验机构,建立检验室;各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种子检验室。
第六条国家种子检验机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负责贯彻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组织起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种子分级标准等,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种子检验业务工作;并组织种子质量抽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包括检验仪器)的协作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担(或委托有关种子检验中心)省际间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种子管理规章制度
![种子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c1acc60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c0.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管理,保障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种子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种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严格执法,公正公开;(四)科技创新,服务农业。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符合种子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三)有具备种子生产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种子生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二)使用合格的种子生产资料;(三)加强对种子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种子质量;(四)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生产全过程。
第三章种子加工管理第六条种子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种子加工要求的设施设备;(二)有具备种子加工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种子加工管理制度。
第七条种子加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种子加工技术规程进行加工;(二)使用合格的种子加工设备;(三)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的污染,确保种子质量;(四)建立种子加工档案,记录加工全过程。
第四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八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具备种子经营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种子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经营种子应当有合法来源,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子;(二)经营种子应当符合种子标签标注的要求,不得虚假标注;(三)经营种子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四)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记录经营全过程。
第五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种子使用技术规程进行播种;(二)合理施肥、浇水,确保种子正常生长;(三)加强对种子使用过程的监控,防止病虫害的发生;(四)建立种子使用档案,记录使用全过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80a2997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c2.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鄂政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增强我省农作物种业竞争力,满足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
加强农作物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立足我省科技资源优势,加强对外合作,鼓励引进国内外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制种技术和农作物种业物质装备,加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研究,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提高我省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
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
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坚持扶优扶强。
加强政策引导,对优势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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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鄂农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21〕35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21〕4号)和农业农村部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种业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7月27日附件湖北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21〕4号)和农业农村部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种业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决定在全面抓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份开始,在全省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为组织好行动的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技术标准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开展全链条的集中整治行动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种业法规修订,加强品种管理,严把基地、企业和市场监管关,加大重点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为激励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促进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推动修订《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
推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列入省人大2022年立法计划,组织力量研究实质性派生品种、特种农作物种子种苗管理等问题,结合湖北实际,把国家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政策和要求上升为法规,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11a130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e.png)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7•【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01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的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五)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六)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七)有关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b8ce1066f1aff00bfd51e7e.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实用文档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用文档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山区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现状及对策
![山区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现状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f6139042c850ad02de8041be.png)
体系 ,结 合农业产 业结 构调整 , 展一 批轻型节水 设施 农 发
业 。结 合水利规 划 、设计 、施工 、管理 等方面工作 ,树立
“ 量第一 ”和 “ 技是 第一生产 力”的思想 ,积极 采取新 质 科 技术 、新 材料 、新工艺 ,加大 水利发展 中的科技含 量 ,加 快 水利科 技成果 向生产 力转化 ;加强水 利质量管理 ,大力 推行节 水灌溉新 技术和 水利科 技新成果 ,努力 为工农业 生 产服 务 ,为苍 南跨 越式发 展和 建设小康 社会提供 已经 多年不 再 推广或 当地 从 未推 广过 的品种 ,或
借 老 品种 名称 ,装入 新审 定 品种或 审 定品 种 。 以建始 县 为 例 ,全 县 每年 共有 近 7 0个 品种 的 玉米 种 、3 0个水 稻 种 销 售 ,导 致农 民购 种无所 适 从 。虽然 销售 未 审先 推 品种 的现 象 明显 减少 ,但有 极少 数经 销 人员 仍然 冒着 风 险经 营 ,并 且 方 式 更 加 隐 弊 ,存 在 很 大 的 安 全 隐 患 。 自 2 0 0 9年 至 21 0 1年共查处 未审 先推种 子 9个品 种共 计 1 0 0公斤 ,清 30 退假 劣湘玉 l 号 2 0 0公斤 。 0 70 12种 子经营人 员法律 意识 淡薄 . 随着 经市 场 的放开 ,种 子 经营 户逐年 增 多 ,由原来 的 远 的经营 门店 需 l 2个 小时 。有一次 接到 举报 ,有人 从外 县 乡镇 集 贸市场发 展 到村 组的 住宅 经营 ,无 证 经营 种 子 的较 拉 一 车未 审定 品种 ,执 法 人 员按 到举 报 后迅 速 出发 ,等 赶 多 ,经营 人员和 农民多 数缺乏或 根本 没有相 关的法 律知 识 , 到 现场 已经 4个小 时过 去 了 ,违法 经营 人员早就 不知 去 向。 有的经 营者 用摩 托走 乡 串户 ,向农 民销售未 审 定 品种 或假 劣种子 ,因 农 民信息 闭塞 ,结 品种 知之 甚少 ,极 易上 当爱 骗 。个 别商 户利 用亲 朋好 友 、故交 、同事把 种 子直 接 买到 农 户手 中 ,种子质 量难 以保证 ,市 场监 管难 度 加大 。有 部 分经 营 售种不 开 销售凭 证 ,不按 规 定建 立经 营 档案 ,种 子 出了问题 ,相 互扯 皮 ,难 以取证 处理 。 建始 县 虽然 平均 每 年取 缔无 证经 费 户在 3家左 右 ,但依 然还 是 有级 个 别 的顶 风而 上 ,违法经 营 。对 走村 串户 兜售现 象没 有有 效 的管 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85b2f7f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b6.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https://img.taocdn.com/s3/m/320018fd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f6.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aae4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08.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确保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完成作物、畜禽、水产以及重点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与收集,基本建成以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和畜禽水产遗传材料保存中心为主体、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有机衔接的保护与利用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和分发共享的新机制。
省级资源库收集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总量达到4万份,各类农业保种场(区、圃)总数达到120个,完成3000份种质资源重要性状鉴定评价,创制突破性新种质20个以上。
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水平全国领先。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系统收集,实现应保尽保。
1.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
全面完成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活动,开展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全面查清资源家底。
完善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依法实施精准保护,确保种质资源不丧失。
建立主要农作物和畜禽审定品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收集整理和入库保存制度,强化选育品种的保护管理。
湖北省良种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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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农惠农政策相关制度办法】22、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部门,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四条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内容包括补贴农作物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规模等。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良种推介品种、良种种植面积、补贴资金数额、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落实管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垦区(农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农业、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章良种的推介与管理第五条省级农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
湖北种植农作物注意事项
![湖北种植农作物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0c5e8a79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6a.png)
湖北种植农作物注意事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湖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种植农作物的种类繁多。
在湖北省,种植农作物需遵循一系列注意事项,以确保丰收和农产品质量。
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湖北种植农作物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择适宜的种植时间湖北省位于中国的中部地区,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冬季温和,夏季炎热。
种植农作物时,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种植时间。
不同的农作物有不同的生长期和季节性要求,一般来说,春季适宜种植玉米、大豆等作物,夏季适宜种植水稻、棉花等作物,秋季适宜种植小麦、油菜等作物。
种植时间的选择对于作物的生长发育和产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合理选择土地和翻耕方式湖北省幅员辽阔,土地资源丰富,但不同地区的土壤条件有所不同。
在选择种植地点时,首先要选择土地肥沃、排水良好、阳光充足的土地,同时要根据不同的作物特点选择合适的翻耕方式。
一般来说,旱地作物适宜进行犁耕或者光耕,水稻等水田作物适宜进行水田耕作。
在翻耕时,要注意保护土壤结构,防止土壤退化和水土流失。
三、科学施肥和化学防治湖北省的农业发展水平较高,施肥和化学防治技术比较成熟。
在种植农作物时,要根据作物的生长需求和土壤养分情况,科学施肥,避免单一施肥或者过量施肥。
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要注意及时进行病虫害的监测和化学防治,防止病虫害的发生及传播,确保作物的生长发育和产量。
四、适当控制灌溉和排水湖北省属于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的地区,适宜进行灌溉农田,但要注意控制灌溉水量和灌溉频率,避免水肥过度,影响土壤结构和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要注意协调排水和灌溉,避免因排水不畅导致农作物受涝。
五、及时采收和储存湖北省种植的农作物大多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在采收和储存环节要做到及时、整齐、干燥、清洁。
在作物成熟时,要及时采收,避免过迟导致品质下降和损失。
在储存时,要注意选择通风和干燥的仓库,保持作物的整齐干燥,防止霉变和虫害。
在湖北种植农作物时,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变化和天气情况的监测和研判,及时调整种植策略和管理措施,以确保作物的生长发育和产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ea5edea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d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6.24•【文号】农业部令7号•【施行日期】199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种子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令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湖北省市州种子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湖北省市州种子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表](https://img.taocdn.com/s3/m/256150ed5f0e7cd18525366f.png)
2、依法办理,定量基本准确(1分);
3、依法办理,程序基本合法(1分);
4、按时结案、上报(1分);
5、案卷整理、归档保存规范(1分);
6、主动配合上级或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成绩显著(1分)。
*多次出现证据不确凿、处罚显失公正、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结案或上报的,此项不得分
3、调研报告和面积统计报表质量高(2分)。
(四)种子广告审查与管理(4分)
1、能积极主动开展种子广告审查工作(2分);
2、对违法广告及时纠正,主动配合工商部门打击种子违法广告(2分)。
*本年度未开展种子广告审查工作的不得分
(五)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4分)
1、按照规定开展引种试验、组织现场考察(1分);
2、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本地主导品种推介工作(1分);
3、在媒体对主导品种进行推介好(1分);
4、本地主导品种占有率高(1分)。
(三)主要农作物品种大田种植表现调研(5分)
1、对本地主要农作物品种种植面积、大田种植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调研(2分);
2、填报品种种植面积报表、撰写品种调研报告及时上报(1分);
2、积极组织种子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1分)。
(四)省级下达种子质量管理工作(2分)
1、认真完成省级下达种子质量管理各项工作(1分);
2、积极主动汇报工作完成情况(1分)。
(五)种子质量监管信息(2分)
1、信息报送认真、及时(1分);
2、信息报送真实、准确(1分)。
三、市场管理(20分)
(一)市场规范(6分)
五、自身建设(20分)
(一)机构建设(5分)
1、种子管理机构健全,履行职能完整(2分);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47756f6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07.png)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五十六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五十六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第三章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四章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土壤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生长适宜性、安全性和持续性的能力。
第三条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等相衔接的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批)等
![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批)等](https://img.taocdn.com/s3/m/db58566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0a.png)
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批)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批准发放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等17个单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同意变更中国种子集团公司等7个单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项目内容;批准发放河北五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5个单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同意变更河北众信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单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内容。
特此公告附件: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批)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单位名单(第十四批)二○○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注:1.经营范围:除明确为转基因品种种子外,不包括转基因种子;2.有效区域:转基因棉花种子的安全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小于该有效区域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有效区域以安全证书有效区域为准;3.有效期:转基因棉花种子的安全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有效期以安全证书有效期为准,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为准。
附件2:*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安全证书有效期为准,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为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4562afe2ad51f01dc281f145.png)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 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 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二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解读:对广告的要求,违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法》“虚假宣 传或引人误解的情形”进行处罚(种子法第78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 疫。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的通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17e51258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51.png)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1.20
•【字号】鄂农通告〔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的通告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
第六届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0日在武汉召开了第四次主任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了32个小麦新品种,更名1个水稻品种。
现予以通告。
附件:1.审定品种名单
2.审定品种简介
3.审定品种更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0日相关附件: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的通告.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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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日期:1995-7-11执行日期:1995-7-11生效日期:2001-12-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种子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公司应严格实行机构分设,业务分开。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管理的规定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种子质量管理,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四)发放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负责种子广告的审查和证明的发放;(六)查处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行为;(七)组织种子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第六条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并佩戴《中国种子管理员》胸章。
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并可委托其从事有关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优惠措施扶持种子事业的发展。
以在发展种子事业和种子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范围,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繁殖材料和近缘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
种质资源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
第九条省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
保存、提供、研究和利用工作,由省农业科学研究院负责。
第十条鼓励各有关单位、个人积极引进、利用国外和国内异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从国外和国内异地引进种质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办理引种申报、审批和检疫手续;从国外引种的,还须进行隔离检疫试种。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提供(包括交换、出售、馈赠)农作物种质资源,必须经过审核批准。
提供的种质资源在国务院《中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出此范围的,通过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批。
第三章品种的育和审定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新品种。
第十三条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必须经过审定。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发、经营、推广、报奖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省内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和其他有关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任命。
第十五条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二)领导和组织新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三)审定新品种;(四)对推广的品种和新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工作提出建议;(五)办理品种审定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审定,必须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品种选育(引种)经过报告,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报告,栽培技术要点,抗病(虫)性鉴定,品质分析报告,以及植株(籽粒)照片和品系田间纯度鉴定资料。
审定委员会应在收到报审申请后的1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向原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一次。
第十八条申请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报审前必须进行3至5年的区域试验和1至2年的生产试验。
两项试验可以交叉进行。
进行品种(系、组合)示范性生产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发给《新品种生产示范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示范。
大宗作物示范面积在该作物同类型大田种植面积的千分之一以内;小宗作物示范面积在该作物同类型大田种面积的千分之二以内。
各地引进新品种(系、组合)进行试验示范时,必须到县(市)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办理。
经审定合格的农作物新品种(亲本)和种子生产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制度。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交纳农作物品种试验补助费。
品种试验补助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种子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其中,杂交种子的生产计划应逐级报省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国营原(良)种场和特约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种子生产的经济技术优势,搞好良种生产。
对种子生产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物资供应、粮油定购任务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自用的常规良种。
第二十三条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实行“省组织亲本提纯,地、市、州组织繁殖亲本,县(市)组织制种”的生产体系。
常规良种按指导性计划进行生产。
第二十四条对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凡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
从事种子生产须具有相应规模的基地和条件,有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种子的品种应是审定通过的品种,生产的种子应纳入当地种子生产计划。
第二十五条《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在县(市)域范围内的,由县(市)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跨县(市)或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种子生产,由共同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和地、市、州直单位,分别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和所在地的地、市、州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出国或者出省繁殖制种的,由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分级标准,并附有该批种子的田间检验合格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商品种子生产应当由种子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签订预约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和中止。
第五章种子经营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应积极组织种子经营,供应农业生产所需的良种,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杂交种子和亲本由县(市)以上种子公司组织经营;常规种子实行式渠道经营;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也可以经营审定通过的自育品种和引进品种的种子。
第二十九条对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凡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所在地县(市)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证、照齐全后,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和地点经营。
未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能正确识别各鉴定种子质量的技术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贮藏和经营种子的场所,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和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种子基地的种子收购。
列入种子生产计划的生产单位、个人以及种子经营单位,应严格履行种子定购合同,确保种子按合同交售、收购。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到种子基地抢购套购种子。
种子收购资金,由省农业开发银行纳入贷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经营的种子,必须精选加工,分级包装,确保质量,并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标签。
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种子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报送进出口种子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数量和产地等方面的情况报告。
承担出口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种子应按合同交售委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发布种子广告,必须先报经所在地县(市)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审查并发放证明,再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种子检验和检疫第三十五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按照有关种子检验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负责种子质量监督、检测,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种子,由种子管理机构发放《种子质量合格证》。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种子的自检工作。
《种子检验员证》的发放以及种子检验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和储备的种子必须进行检验。
种子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经营的种子应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调进和使用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的种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接受植物检疫机构的种子检疫。
第三十八条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调运种子,必须凭检验、检疫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准运手续。
调运种子的检验、检疫手续,由调出方到所在地县(市)种子管理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方的种子管理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
调出县(市)境的种子,向当地县(市)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调出省的种子,向省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
第七章种子储备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储备自用的救灾备荒种子。
第四十条国家储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或给予贷款贴息解决。
储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国家储备的种子应当分品种入库,妥善保管,定期检验。
动用储备的救灾备荒种子应报经下达种子储备计划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细则》的规定,分别按《条例》、《细则》的相应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种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罚没收入的处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