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办理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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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办理行政许可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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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3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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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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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形式
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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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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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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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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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韶山市行政中心2215号;411300;568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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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类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证及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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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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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
流程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政许可程序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
2
办理部门
商务局
3
主办科室
生猪定点屠宰办
4
会办科室
法制股
5
垂直层级
本市终审
6
横向层级
规划、城建、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7
法律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8
申报对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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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暂无24 Nhomakorabea监督电话
568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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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生猪屠宰企业
9
适应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生猪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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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七条,《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七、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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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屠宰场设置可行性报告;(3)屠宰场设计屠宰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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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申请,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屠宰场规模和设备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

2. 审核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初步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条件。

3. 实地考察: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屠宰场的具体设施、运营情况、环境污染风险等情况。

4. 听证会:在审核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业内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听取他们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意见和建议。

5. 综合评估:根据初审、实地考察和听证会的结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条件,以及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6. 编制审批报告: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审批报告,对申请企业的设立申请作出建议。

7. 审批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审批报告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该企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

8. 审批通知: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审批通知,说明审批结果,并告知需要办理的后续手续和管理要求。

以上是一般的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审批流程图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审批流程图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一、生猪屠宰场所定点许可所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源条件证明;
3、营业场所及检验、检测设备证;
4、拟聘用的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及聘书;
5、拟聘任的肉质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6、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二、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及合同、章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咨询电话:2100800
(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图
附: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四)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流程图
附: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五)商业网点、饮食服务、仓储设施规划
编制工作流程图
(六)商务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商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八)商务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九)大型商业网点设置审批流程图
咨询电话:。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楚政办通〔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全州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效能政府、强化责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分级设立审批(一)分类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将全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为“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两类管理。

(二)分级设立审批全州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均实行“先批后审”的管理办法,即先根据条件进行设立审批,建成后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坚持分级审批,依法许可的原则,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批由州农业局负责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验合格后报请州人民政府颁证;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审批由各县市农业局负责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验合格后报请县市人民政府颁证。

二、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批(一)设立条件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新建生猪屠宰场都是需要什么?流程是怎样的?人们对食品安全认识不断增强相应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设置审批实施主体 xx县人民政府(房县畜牧兽医局)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事项类型审核转报事项所需材料一、建设前:1、企业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申请;2、当地县级畜牧兽医局同意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函件;3、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函件;4、《环境评估报告》;5、《水源水质报告》。

二、建成后: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7、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等厂区图片资料;8、屠宰设备设施和运载工具等图片资料;9、具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料;10、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等设施图片资料;11、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图片资料。

办理流程1、申请2、审查3、决定办理时限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 xx市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后,根据《xx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方案》进行审査,并征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审査合格后,20个工作日內,报xx市人民政府。

xx市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內,做出批准建设或不批准建设的决定。

获得批准建设的生猪屠宰厂(场),方能开工建设。

建成竣工后,向xx市畜牧兽医局上报验收申请,xx市畜牧兽医局组织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的专家组现场验收合格后,由xx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办事窗口房县畜牧兽医局窗口办理地点 xx市房县恒通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xxxxx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五条 禁止对生猪或者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不得鲜销。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检验人员对经其检疫、检验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负责。检疫、检验人员在实施检疫、检验时,有错检、漏检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由本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不得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生猪屠宰的监管是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最后屏障,为提高监管效率、降低人为因素、增强监管透明度、应基层监管部门的迫切渴望,研究开发一种生猪屠宰自动化监管系统。

下文是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__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并将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引导其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养猪场、养猪合作社联合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化战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七条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省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生猪屠宰场申报

生猪屠宰场申报

近日,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工程动土开工,标志着该市201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目前,该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0个,大多建成于上世纪,其设备设施、场地规模无法满足市场发展,排污条件、卫生状况又影响城市环境发展。

近日,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工程动土开工,标志着该市201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目前,该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0个,大多建成于上世纪,其设备设施、场地规模无法满足市场发展,排污条件、卫生状况又影响城市环境发展。

为此,今年年初该市将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作为重点民生工作来抓。

项目总投资460万元,包括新建贺村场点1处,原地改造提升场点6处,预计今年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贺村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工程是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改造提升工程中的重点项目,项目投资270万元,用地5500平米,建成后该场点将成为该市B类屠宰场中设备最新、场地最大、环境最好的生猪屠宰场。

近年来,四川省巴中市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加快推进巴中林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建设步伐,2013年1月-6月,巴中市林业产业产值突破30亿元。

上半年,巴中市重点推进核桃“双百工程”、整体推进以桤木为主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加快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林业专合组织创建,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壮大了巴中的立体林业。

据悉,巴中市共完成各类基地建设新建27万亩,其中工业原料林9.5万亩,特色干果12.7万亩,木本药材0.9万亩,森林蔬菜1万亩,茶叶2.2万亩,特色水果0.7万亩,林业产业实现产值300610万元,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6.67%。

农民林业人均林农收入515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1%。

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受理部门:副食品管理处(杭州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批项目编号: HZMYJ_F_001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杭州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审批收费依据:免费 审批总时限:未定天 (1)受理(注:请先阅读下面的条件和标准) 条件: 1、在“中国杭州”政府网(/)上注册市民邮箱! 2、 书面申请报告。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壹壹年八月十五日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壹规划、分级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且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关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运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定点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乡 (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 定>的通知》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 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 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 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 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 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 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 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 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划和审批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备,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二、生猪养殖和运输管理1.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

2. 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卫生的检测和监控。

3.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

三、生猪屠宰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四、生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2. 生猪肉及其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生猪肉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1. 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生猪屠宰企业,商务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_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____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8.02.18【实施日期】1998.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8年2月18日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第二章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加强屠宰企业日常信息统计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 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运载工具);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明;
(七)排污许可证或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或者符合排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
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 销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审查,以书面形 式答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14•【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定点屠宰厂(场)实行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生猪。

符合省人民政府定点规划要求的规模养猪场(户),可以依法申办定点屠宰厂(场)。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的要求,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与医院、学校、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等场所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第七条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布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有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和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其核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02
•【字号】河政发〔2015〕37号
•【施行日期】2015.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
下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审批项目
的通知
河政发〔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审批项目委托下放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市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该审批项目下放后,由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审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市人民政府不再实施审批。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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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23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暂无
24
监督电话
5682517
25
备注
生猪屠宰企业
9
适应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生猪屠宰企业
10
许可条件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七条,《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七、八条
11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屠宰场设置可行性报告;(3)屠宰场设计屠宰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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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1日)→初审(1日)→现场勘查(1日)→决定(1日)→审批发证(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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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3个以下
14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15
审批形式
联合审批
1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7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18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韶山市行政中心2215号;411300;5682582
20
发文类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证及标志牌21办公时间来自周一至周五22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
流程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政许可程序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
2
办理部门
商务局
3
主办科室
生猪定点屠宰办
4
会办科室
法制股
5
垂直层级
本市终审
6
横向层级
规划、城建、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7
法律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8
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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