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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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

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

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合政办〔2016〕19号)、《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25号)、《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县、乡镇(开发园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 1 —责任。

县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制定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县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四)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六)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七)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小编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小编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4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土地储备工作流程土地储备是指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同形式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

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收购储备。

凡市区范围内符合《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有土地,均可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①受理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中心在认定符合收购条件后,正式予以受理。

受理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收购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房屋使用权合法凭证、宗地图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资料。

②前期调查: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后,搞好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权属、土地与房屋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现状及用途、收购所需费用等方面的调查。

③拟制方案:根据调查的情况,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并搞好评估测算的基础上,拟制收购方案.④上报会审:将收购方案及土地收购审批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讨论通过。

对特殊地块的收购,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⑤测图确权: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进行实地勘测、绘图,明确土地权属。

⑥签订合同:在完成以上程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方式等。

⑦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包括收购补偿费的支付,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权属的变更、土地交付等.⑧入库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付后,土地储备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储备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储备土地地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2、收回储备。

收回储备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将法律规定应当收回或土地使用权人暂无开发能力申请收回,或城市建设发展调整规划需要收回的地块依法收回,使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年)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年)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菏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6日第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6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每年编制下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一节 对本项目的理解

第一节 对本项目的理解

第一节对本项目的理解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臵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补偿标准十分混乱。

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一、工作背景2014年以前,我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将标准的制定权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山东省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颁发了《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将标准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要求以价格评估、平等协商等方式确定。

省国土资源厅对这一规定坚决不同意,经协调,省物价局同意放弃对标准制定的管理权。

为此,2017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要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于2017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1号),明确了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同时,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征地、拆迁、安臵等诸多关于征地工作的具体事项,需要进一步考察省内、国内的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因此需要开展政策调研工作。

二、工作意义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实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强化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臵,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调研思考

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调研思考

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调研与思考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实施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开展征收工作,始终把依法征收作为立足点,把阳光征收作为出发点,把和谐征收作为落脚点,规范有序地开展了房屋征收工作。

但由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历史背景复杂,住户的思想参差不齐,在一些改造项目中出现了政府热、群众冷的现象。

为了推动征收工作,我局开展了“怎样才能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专题调研活动。

调研组对我市玉山、德兴、万年、波阳等四个县(市)进行了具体的学习调研。

四地的做法各有千秋,归纳起来,主要在于做好了以下八方面工作。

一、依法征收是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前提严格依照《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征收工作,既是维护公共利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又是顺利开展征收和保护征收从业人员的需要。

故此,以依法征收为主线,严格执行征收条件和程序,有序地实施征收工作尤为重要。

首先要符合六个征收前置条件:1.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2.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符合城市规划;5.符合专项规划; 6.如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名义申报,则该项目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次,征收程序要不含糊:征收申报、初步审定、调查登记、拟定方案、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公布修改情况、组织听证、风险评估、作出决定、发布公告、通知停办手续一步也不能少。

再次,补偿程序要到位:确定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提出分户价格、公示评估结果、提供评估报告、复核评估报告、组织技术鉴定、订立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公布补偿情况、公布审计结果每个环节都要到位。

二、解释到位是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桥梁《征收条例》实施后,各地积极派员参加住建部和住建厅组织的培训。

同时,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横幅、板报、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宣传《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解释征收与拆迁的不同之处,让广大群众理解《征收条例》的新规定,支持政府的房屋征收工作,服务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本规范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 号)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开发区管委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以下均简称土地征收实施主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依据本规范执行,其中依法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其报件组织仍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1. 【勘测调查与协约】1.1土地征收前,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在市辖区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 1 。

1.2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工作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

勘测调查工作组一般由以下部门、单位人员和相关利益人参加: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勘测定界承担单位须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制绘土地勘测定界图。

1.3勘测调查时,应以村(居)为单位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其格式、内容及要求参照附件 2 。

1.4勘测调查地类划分执行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 B/T 21010-2007 )标准,并按分类标准附录 A 归并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当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不一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时,据实分类填报,并按分类标准填至二级类,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制绘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填报建设用地申报文本时,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其地类填报按以下规定确定,按分类标准填至一级类:(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与现状地类相一致且均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土地的,按现状填报;(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耕地,现状图、现状地类发生变更的,按耕地填报;(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为耕地,现状图、现状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填报;(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现状图、现状地类均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填报,但对无法提供权源证明属于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不得降低违法用地成本。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开展旧城区改建工作等,需对其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理监督,由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前期基础性准备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包括土地补偿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包括:(一)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二)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采取第(一)或第(二)项收回补偿方式。

闲置土地收回不适用第(一)项收回补偿方式。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中,土地补偿价格参照我市住宅区片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原用途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按照重置成新价格评估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40%+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

同一宗地跨多个基准地价区片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如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低于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按照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计算土地补偿价格。

第七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原用途修正系数为:住宅、商服用地1.0,机关团体、科研用地0.87,工矿仓储用地0.6,其他用地0.68。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标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管理体制〔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直接负责昆嵛山保护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昆嵛山保护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各县市区应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管、规划、审计、环保、文物保护、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配合联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书面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确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已经纳入市或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按照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一)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或省级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济政发〔2019〕7号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

济政发〔2019〕7号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

济政发〔2019〕7号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地产测绘、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专家鉴定等专业性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55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55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7日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并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各区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山东聊城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山东聊城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山东聊城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山东聊城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一、山东聊城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21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021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021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新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新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县住建局 分户或分类初步评估结果 信息形成(变更)后3个工作日 房屋征收范围现场公示栏
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控制点7
强制执行
县住建局 补偿情况 信息形成(变更)后3个工作日 仅被征收人查阅
注:图中①~⑦表示公开控制点
控制点5
达成
房屋征收部门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被征收人完成搬迁 事项
认可决定 不认可决定
⑦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 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
控制点6
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搬迁的
复议或诉讼
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
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未经登记的建筑 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控制点2
县住建局
房屋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中心、公安、工商、 行政审批局、镇乡(街道)办、规划等部门相关业务的通知
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 根据意见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及时 公布
③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 政府组织审核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④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
旧城区改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 协议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6、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7、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8、补助和奖励标准; 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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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房屋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
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
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
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
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过渡方式和搬迁
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两种情况: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交房、拆除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政府征收决定前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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