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解除担保协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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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一条自至,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大写)。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 %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人连带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补充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只能选择一种)

(1)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壹份,担保方壹份,公证

处壹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章)借款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担保方:(章)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乙方)

开户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

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丙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回执)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建设的项目在你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使用必须经我站出具书面通知方可使用。应交存元“保证金”。

开户行:(盖章)

专户账号: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解除担保协议

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码:

住所:

联系方式:

甲方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编码:

住所:

联系方式:

负责人: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自愿为甲方代理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乙方因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原《保证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从年月日起解除乙方对代理人的保证责任,原《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二、自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担保责任之日起年内,如甲方发现代理人在原乙方为其提供担保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在原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代理人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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