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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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理财优势,使资金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实现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并通过控制资金流动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实现公司整体最大效益,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是指法人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二)安全性原则

公司资金管理要遵循“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对现金存储、借款归还、融资、对外投资等财务活动必须按授权进行审批,并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风险控制原则

通过提前还贷等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利息负担,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四)计划性原则

资金管理工作以资金预算为依据,各项资金收支应严格遵守预算。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制定资金政策、进行资金调度时应做好统筹规划,在平衡各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系统的资金政策,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实施公司的资金政策,制定资金运作方案,协调各单位资金管理事宜。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每月召开资金调度会,协调平衡公司资金筹措、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开展本单位的资金支付、预算等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一节资金预算管理原则

第十条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容涵盖所有与生产经营及投融资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资金预算要以经营计划为依据,准确预测各项现金收入、支出及现金盈余缺口,为资金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营运资金收支应按照相应的预算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涉及预算调整,要上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合理安排现金流量,严格保证月平均现金余额必要的资金储备。

第二节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季度、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及报送

(一)季度资金预算编制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年度预算结合实际生产经营及基本建设情况分解编制;季度资金预算总体不应超过年度资金预算。

(二)季度资金预算报送

各单位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25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编制下季度资金预算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三)月度资金预算编制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各级责任中心实际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的业务计划情况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总体不应超过季度资金预算。

(四)月度资金预算报送

各单位应分别于次月1日前编制下月资金预算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第十六条季度、月度资金预算主要项目编制项目见附件一。

第三节资金预算分析

第十七条季度、月度预算的分析及报送

(一)季度资金预算分析

各单位每季度末应根据本单位上季度的资金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编制《季度资金执行报表》(见附件二)。

对预算数与实际数偏差10%以上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预算项目(除各合计行外),需单独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如:差异影响因素包括产量差异、产品结构差异、价格差异、结算周期差异及其它欠收或超收因素,支出差异影响因素包括产量差异、单耗差异、价格差异、结算周期差异及其它节支和超支因素。)

(二)季度资金预算报送

各单位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4日、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前编制完成上季度的《季度资金执行报表》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三)月度资金预算分析

各单位每月末应做好与银行、公司本部的资金对账和汇总工作,及时充分地搜集相关信息,根据本单位上月度的资金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报表》。月度资金执行分析具体要求同季度资金执行分析。

(四)月度资金预算报送

各单位应分别于每月4日前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报表》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第四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一节资金收支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按照审定的资金预算安排付款;凡未纳入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交易要及时结算,保证公司系统内资金流转通畅。

第二十一条通过银行网上结算系统进行结算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付款复核程序和对账制度,相关结算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付款卡及密码。

第二节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支付权限如下

(一)1-5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由各单位的财务部经理核准,财务负责人加批。

(二)5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加批。

(三)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核准,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加批。

(四)归还银行借款及财务费用、支付国家税费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对出纳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会计人员编制会计凭证后,出纳人员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申请付款人必须与汇入名称相符。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严格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各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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