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
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产[2003]026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环境保护局、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环境日益得到重视,其内涵也在不断拓展。
为了满足将上海建设成为适宜生活居住和发展创业的国际型大都市的需要,在全市开展生态型住宅小区的试点建设,引导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上海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引导住宅建设向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方向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沪府[2002]74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2003-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市生态型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上海市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建设要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要求包括:环境规划设计、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废弃物管理与收集系统等六个方面。
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措施按照《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评估办法)生态型住宅小区的评估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进行评分。
每个方面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项为一票否决项,总分为500分,基本分200分,附加分300分。
积极创造现代自然社区——上海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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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代初, 0 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 J
其次. 突破重点, 覆盖全面。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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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城市住宅环境绿化的潜在功 五十年代 术 七 r 年代 中期 ,由 万平方米 , 五年 间翻 了两番多 , 本市 的 能 正在 日益 凸显 。 一 有 生命 的 城 计基 于 本 市人 口增 长速 率 急剧 上 升 . 这 丁 加上 遭 住宅开发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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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 , 补充延伸了住宅建筑之外的许 遇三年 自然 灾害和 历次政治运动的 内 道 ” 。 多功能 . 这些功能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 耗 , 特别 是文化 大革命的 巨大冲击 , 使 但是 ,由于迅速放开的房地产开 和发展有着最为直接 的、 可忽视的、 刚刚复 苏 的国 民经济 再度 陷入近 乎瘫 痪 发市场与尚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 不
简 陋 破 败 的 矮 平 房 除 此 以外 , 芦 席 日 “ 和住 宅 建设项 目 列入 每年 市政府 为 民 宅建设和管理, 并首次将新建住宅绿化 从 新 棚 “ 地 龙 ” 随 赴 可 见 所 谓 住宅 办实 事 划 。 、滚 也 十 市政 建 设的连 动 效应 推 动 建 设纳 A 住 宅 建 设 管理 范畴 。 此 , 绿化 , 有在 租 界 内的花 园 别墅 和 公馆 r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 只 住宅建设又为 建住宅及其环境绿化建 设形势急转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绿容〔2015〕365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5〕365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品质和养管水平,体现景观特色,营造绿化亮点,促进管养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经研究,将在全市开展绿化特色道路创建工作。
现将《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12月9日附件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创建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品质,体现道路绿化特色景观,营造道路绿化亮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目的加强道路绿化管理,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养管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使道路绿化建设和养护更加规范化、精细化。
作为本市林荫道创建评定的补充,综合展示本市道路绿化创建的特色景观面貌,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整体提升本市道路绿化景观面貌。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二年以上道路绿化的城市道路,已命名为林荫道的不参与评定。
三、评价方法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类分级推进,采用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申报,市级绿化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检查、公示认定的办法,当年申报,隔年评定。
四、基本条件1、道路两侧行道树、绿地和立体绿化建成二年以上,道路长度不少于500米或为一个完整路段。
2、两侧绿地绿量充足,单侧绿地宽度应大于2米;绿地和立体绿化沿道路单边长度总和与道路长度之比在60%以上。
3、道路绿化建设养护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如节约型园林技术、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类植物应用或绿化废弃物覆盖应用等特色。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篇一: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默认分类20xx-07-2508:46:52阅读59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前言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xx-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xx《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xx-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5灌工程技术规范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进展,改善和爱护生态环境,制定了上海市绿化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进展,改善和爱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爱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力量的适龄公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舞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加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肯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讨论,爱护植物多样性,鼓舞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表彰或者嘉奖。
其次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经济、社会进展状况和绿化进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篇一: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默认分类20xx-07-2508:46:52阅读59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前言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xx-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xx《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xx-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5灌工程技术规范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详细]
XG-T-00 №×××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批准: 日期:审核: 日期:编制: 日期: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年月目录1.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2.编制依据3.监理工作流程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5.质量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6.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1.1 工程概况(简介:工程名称、位置、参建单位及工程主要内容等)1.2 专业工程特点和监控要点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是综合性、艺术性和独特性.园林绿化工程内容多样化、复杂化,工程规模日趋大型化,园林绿化工程与土木、建筑、市政、灯光及其它工程协同作业日趋增多,园林绿化工程还涉及美学、艺术、文学等相关领域,其艺术文化内涵逐步提高,此外还具有施工方法不一,质量要求不一,季节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因而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程项目的质量更难以控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本工程专业特点,确定监理工作重点)1.2.1园林绿化种植工程(以下举例仅供参考)1.2.1.1本绿化工程植物材料的选择和配置有以下特点:⑴植物类别丰富,品种充实.植物类系包括了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草本地被、水生植物、草本花卉等八大类.⑵景观效果明显,工程竣工后可以形成乔、灌、草(地被)结合;花、果、叶相配;高、中、低错落,层次和季相丰富;以春景为主,四季有花,四季常青,呈现生物多样性并具有湿地生态景观的人工植物群落.1.2.1.2本绿化工程植物材料的监理工作重点:⑴对投入材料和设备的订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试验均应进行全面控制,从组织货源到使用认证,要做到层层把关.严控进场的种植土质量,苗木质量和规格,各种管线、铺装材料、灯光亮化设施、控制设备等材料和设备的质量.⑵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切实可行和详尽的施工方案,并注意方案的整体性.方案应包括绿化工程中的种植前土壤处理、苗木运输和假植、种植穴或槽、树木种植、大树移植及土建工程中的叠山、塑山、小品工程和园林景观照明工程等方面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和质量控制点等内容.⑶严格监控样板区段的施工质量,确定样板段的质量标准,以样板段为标准进行推广施工.⑷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后期养护管理.1.2.2园林地面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1.2.3 屋顶绿化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1.2.4 垂直绿化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1.2.5水景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1.2.6假山叠石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1.2.7园林小品及园林建筑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1.2.8 园林给排水、园林供电照明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1.2.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2、编制依据2.1 设计文件2.1.1本工程设计文件、设计补充文件及说明、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与设计有关的标准图集及说明.2.1.2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2.2 监理文件2.2.1本工程的监理规划.2.2.2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3总包、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2.4 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技术规程等2.4.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4.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4.3《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 08-231-1998)2.4.4《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 08-702-2005)2.4.5《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年修订版)2.4.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701-2008)2.4.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2.4.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4.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2.4.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4.1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2.4.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2.4.1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2.4.1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2.4.15《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0-2002)2.4.1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4.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2.4.1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2.4.19《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BJ 08-18-1991)2.4.20《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DBJ 08-19-1991)2.4.21《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DBJ 08-211-1994)2.4.22《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 08-35-1994)2.4.23《花坛、花境技术规程》(DBJ08-66-1997)2.4.24《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DBJ08-67-1997)2.4.25《垂直绿化技术规程》(DBJ08-75-1998)2.5 建设部、上海市关于绿化工程的相关文件2.5.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1990年4月1日起施行)2.5.2 《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公告,2007年5月1日起执行)2.5.3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294号)2.5.4《上海市屋顶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沪绿[2008]25号)(注:“编制依据”内容,宜根据各自工程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增减.)3、监理工作流程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目标值4.1 监理工作目标值(根据各自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目标值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相关要求、监理规划中的监理工作目标、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特殊要求等内容确定.4.2 事前控制——施工准备阶段的监控要点4.2.1 设计施工图的会审和交底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认真阅读设计施工图,应对照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审阅.领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主导思想,园林艺术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总体平面布局与竖向设计要求.掌握工程特点和监控要点,提出设计图纸和说明交代不清或有疑义之处.⑴施工图、说明、节点、详图、各类技术指标和要求等是否齐全,其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例,陡坡植草防护的方式、软土地基的处理方法是否绘制施工图;对重黏土和重盐碱土是否提出改良要求和质量标准,是否存在不便于施工的技术问题,或易导致质量、工程费用增加等方面的问题.⑵设计图是否提出工程上所使用的有关材料、构配件、设备、苗木、花草、种子的要求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例,相近相邻的各树种之间是否互相适应,特性方面是否存在相克现象.对大树移栽,对景观草坪和足球、棒球、垒球等球类练习场、休憩等开放性运动草坪是否提出特殊要求.4.2.2 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及专业人员资格⑴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⑵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制定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分包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等有关质量方面的各项制度.应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做好配备《施工技术标准》等一系列工作.⑶园林绿化工程的大部份实施对象,都是有生命的活体.在某些部位仅凭设计可能难以体现要达到的效果,需要通过工程技术人员创造性的劳动,去实现设计的最佳理念与境界.因此,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园林绿化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例:绿化专业施工员、专职质量员等,管理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人员应有相应的上岗证书.⑷施工企业应加强假山工培训和技术考核,施工人员应具有假山叠石等级证书,无证书的施工人员不得主持假山叠石工程.4.2.3 审核《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园林绿化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施工之前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是搞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的关键.施工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中“种植前土壤处理、苗木运输和假植、种植穴或槽、树木种植、大树移植及土建工程中的叠山、塑山、小品工程和园林景观照明工程”等方面都要有较为可行和详尽的方案,并注意方案的整体性.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施工方法先进,技术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全部施工内容,例:栽植施工方案应包括:重点部位的植物造景预案、样板段栽植预案、地下管线的保护和障碍物处理预案等内容.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其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方法、质量控制要求和具体技术措施、样板段制作计划、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计划、隐蔽工程验收计划、材料进场检验复试计划、现场实体检验计划等主要内容.⑵审查承包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意图、艺术要求及工程特点的理解和表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确定了重大技术措施,例:关键性的冬季和雨季施工措施,水景工程施工的防渗措施,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栽植施工方案中反季节栽植的技术保证措施等,这些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⑷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DBJ08—211—94制订了假山叠石工程的施工现场操作工艺流程.栽植工程设计图存在的局限性是否已在施工方案中得到补充,且满足施工要求.⑸《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审程序: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总承包单位应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规模大、工艺复杂及艺术要求高的园林绿化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查意见,并将此《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待复审后再报送建设单位.4.2.4核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⑴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承包单位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承包单位应将测量方案、边界坐标、水准点、导线点等引测及工程定点放线成果,填写《施工测量定点放线报验表》,并附工程定点放线自检合格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查验.⑵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由测量监理工程师签认.⑶现场监理应对控制桩的保护措施进行检查.⑷种植定点、放线①定点放线要以设计提供的标准点或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等为依据.②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要准确,标记要明显.定点放线后应由设计或有关人员验点,合格后方可施工.③规则式种植,树穴位置必须排列整齐,横平竖直.行道树定点,行位必须准确,大约每50米钉一控制木椿,木椿位置应在株距之间.树位中心可用镐刨坑后放白灰.④孤立树定点时,应用木椿标志树穴的中心位置上,木椿上写明树种和树穴的规格.⑤绿篱和色带、色块,应在沟槽边线处用白灰线标明.⑥自然式种植,定点放线应按设计意图保持自然,自然式树丛用白灰线标明范围,其位置和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树丛内的树木分布应有疏有密,不得成规则状,三点不得成行,不得成等腰三角形.树丛中应钉一木椿,标明所种的树种、数量、树穴规格.4.2.5 监理机构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经有关各方签认后,下发有关各方.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介绍驻现场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情况,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4.2.6 监理工作交底⑴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监理交底会,参加的人员主要有: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建设单位代表;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⑵会议主要内容:①明确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阐明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②介绍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机构的组织、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流程、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对有关报表、施工资料报审及工程数据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针对工程特点,提出本工程的质量控制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4.2.7 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与检验批的划分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701-2008),园林建设工程包括绿化(盐碱地排盐和隔淋层、屋顶种植和垂直绿化种植、行道树、水生植物等)、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等范围.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701-2008)进行划分.)4.2.8隐蔽验收部位(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按规定确定隐蔽验收部位)4.2.9 设立工程质量预控点(见证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⑴确定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的项目:①绿化栽植工程:填方工程土壤的压实度;栽植土回填采土点土样的理化性状;栽植层土壤理化性状;绿化工程种植材料、病虫害检查防治指标;渗水管材、渗水填垫层材料(有必要时进行抽验);灌溉用水的水质化验.水生植物栽植工程:饮用水源水域采用的栽植土和栽培基质,栽培前必须经有资质的化验室化验.②园林建筑和构筑物、建筑小品工程:钢材及钢材焊接件;水泥、黄砂及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试件;混凝土抗压标养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抗渗试件;防水材料;土工试验等项目.⑵编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旁站计划》,确定监理旁站的部位和内容.(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按规定确定旁站部位和内容.下表仅供参考)⑶全程见证功能性试验安装工程包括: 管道试压和清洗施工;各项功能性试验;各种设备的调试.4.3 事中控制——施工实施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应坚持预防为主.对重点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监理机构以设计图纸及验收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检查督促承包方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运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的方法,时刻关注现场的施工状况,坚持严格监督、规范监理,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监控.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功能性试验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留影像资料),实行全数检查,不留质量隐患.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全部整改,复查合格后才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4.3.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⑴实施质量监理过程中,以预控为重点,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使工程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及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原则;⑵坚持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报验签认合格,不得使用于工程的原则;⑶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的原则.4.3.2植物材料、建筑材料、构配件、制品质量预控要点4.3.2.1 材料预控要求(宜根据各自工程具体情况编制)⑴严把材料采购关①审查材料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资质(注:材料若从供应商处进货,应审核供应商和生产厂家的资质.若从厂家进货,应审核生产厂家的资质).必要时,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到产地一起看苗、定苗、号苗,并当场拍摄苗木照片,留底备查.②严格按《工程量清单》和设计说明书的要求采购苗木,树种、规格和数量及产地必须符合要求.⑵进场材料检查①所有进场的材料和构配件均实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制度.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保证资料(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验报告、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核验进场的实物质量(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必须做到货证一致,质量证明文件合格有效,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②外埠进苗必须报送《检疫证明书》,本地苗要有苗木出圃单.③对落叶乔木,监理机构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要求供应商在产地严格按规格号苗,同时标明苗木的栽植线.⑶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种植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4.3.2.2 落实建筑材料现场抽样取样制度.对需要进行复试的建筑材料,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复验,待材料复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之后,才能同意进场使用,并建立《建筑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4.3.3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监控要点及措施4.3.3.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及措施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规范规定的程序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控.⑴严格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按照规范规定的程序完成各类材料的检查和报验工作.⑵严格控制种植土质量及厚度、灌溉用水的水质、栽植土和栽培基质量.⑶严格控制栽植样板区段(点)或样板穴(槽)的施工质量.监理机构应按照规范规定的程序,跟踪检查栽植样板区段(点)或样板穴(槽)的施工情况,从人、机、料、法、环境五方面予以控制,对工程质量跟踪监控、抽查和检测、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偏差,样板区段必须经参建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⑷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旁站计划》确定的部位和内容进行旁站监理,认真、详细和真实地填写《监理旁站记录表》.⑸严格控制种植、栽植工程的成活率:注意施工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例,移植大树不宜从气候条件、立地条件差异大的地区选备大树.对非正常植树季节(反季节)种植施工及冬季施工、雨季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报送相关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跟踪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例,容器苗木(是监理的质量控制点).⑹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隐蔽验收,并留置有代表性、满足需要、能反映全貌的影像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自检与复验,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必须按工序、层次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或修补,直至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⑺栽植验收栽植前的场地整理、种植穴的大小、种植的苗木以及栽植过程均需监理工程师严格按招标文件和行业规范进行逐项验收,每道工序验收合格后由园林监理签认质量验收合格单,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⑻跟踪监督养护管理绿化工程中栽植苗木只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一部分,最终能否达到设计效果,更关键的还要看接下来的养护管理.这就要求监理继续对工程进行督查、考核,直至最后竣工验收.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修剪、治虫、除草、浇水、松土、施肥、扶正等工作,可依据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要求,采取百分考核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最终工程造价挂钩.4.3.3.2绿化栽植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土地和水体是园林的地貌载体,也是绿化栽植的基础.基础载体施工质量直接影响景观质量和工程养护管理成果.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把表土处理、地形整理和改造、栽植层土壤改良与整地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⑴填方区的监理控制要点①填土前检查:场地范围内杂草清除干净,坑洞积水排放晾干,软土淤泥和不透水层的处理完成,局部回填地段平整压实;②填土质量:控制回填土的含水量及分层铺放厚度和碾压层次,注意检查碾压厚度和边缘碾压,确保土壤在满足设计的土壤渗透系数的前提下的压实度.检查填垫胎土和栽植土的质量和紧密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⑵挖方区的监理控制要点①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坡度进行挖方,做好边坡的保护或支护.要求施工单位选择合理的开挖方法并做好填挖衔接处的施工质量,以保证基础压实均匀和适宜的土壤硬度.②检查施工单位的雨季施工措施,保持排水通畅,以保证土方不受浸泡,不出现塌方和滑坡.⑶栽植土回填监理控制要点①检查回填范围和回填厚度:地形回填和栽植土回填范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栽植土的填垫厚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②检查采土点和运土环节:采土点和采土深度是否与确认的相符,必要时,平行检验采土点土样的理化性状;运距较长时,应检查施工单位对运土环节的控制是否严密.③栽植前对栽植层土壤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⑷局部软土地基处理的监理控制要点①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施工规范规定进行施工.②旁站监理施工范围内的淤泥、软土以及不宜做填土和回填材料的清除和处理过程.⑸栽植层局部土壤改良工程监理控制要点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的旁站下先做出样板段,待样板段检验达标后,按样板段推广施工.监理对大面积施工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与样板段质量不一致时,必须返工或整改.4.3.3.3重黏土改良、重盐碱地排盐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要点重黏土改良、重盐碱地排盐工程均应进行专项施工图设计,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⑴复核渗水管网的测量放线成果,控制隔淋层填垫高程和厚度.工程开槽范围和槽底高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排盐工程的槽底必须高于地下水位埋藏深度,槽底不得有淤泥、软土和“弹簧”现象.⑵排盐管(渗水管)敷设走向,坡降、长度、间距及过路保护管的埋设必须符合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排盐管(渗水管)网必须通畅有效.主排盐管必须与外界市政排水管网或排水系统接通,接通处主排盐管管底高应不低于接通管的水平中线.⑶隔淋层(渗水层)所用材料、铺设范围和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隔断.隔淋层(渗水层)铺设过程中必须做好排盐管(渗水管)的保护,不得使用载重车辆,以免损坏隔淋层管网,如损坏管网必须及时修复.⑷雨后检查积水情况.对雨后24小时仍有积水的地段,应加设渗井(旱井)。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总则1.0.1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根据沪绿〔〕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特补充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胸径厘M以上的树木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本技术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术语2.0.1居住区绿化调整指为有利于居住区园林植物生长或解决居住区绿化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迁移、砍伐、补种等行为。
2.0.2“单轴分枝型”树木指顶端优势明显,有明显主轴的树木。
本规范主要指水杉、雪松、广玉兰等。
2.0.3“合轴分枝型”树木指顶端优势不明显,无明显主轴,修剪后萌发能力较强的树木。
本规范主要指香樟、女贞等。
2.0.4回缩修剪指对主干或一、二级侧枝等进行较重的截断;是一种明显影响树形的修剪方法。
2.0.5疏剪指将过密枝条自基部完全剪除,不保留基部的芽。
是一种不影响树形的剪枝方法。
2.0.6轻短截指剪去一年生枝条的少量枝段。
2.0.7剥芽指剥除未木质化的芽条,一般月份进行。
作业要求和规范作业程序和公示内容3.1.1严格执行沪绿[]号文《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调整条件和审批程序。
涉及回缩修剪的,修剪前也应规范履行征求居民意见、方案公示、作业现场公告等程序。
3.1.2方案公示内容应包括具体作业对象(具体到单株树木)、拟采取的措施、作业时间、作业程度(如修剪的量)、预后效果等。
作业要求3.2.1居住区绿化应注重合理规划、注重日常养护管理,及时处置树木与居民生活的矛盾。
不宜待矛盾积累后采取极端措施,以免损失绿化应有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3.2.2作业现场公告内容应包括作业依据(方案征求意见结果、政府批文等)、具体作业内容、具体作业时间、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号】沪建交[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2〕47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90-2012,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绿化林业工程师园林绿化专业学科基础知识
绿化林业工程师园林绿化专业学科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一、考试的对象:从事园林景观计划设计、绿化研究与管理、绿化建设与养护、植物保护、生态保护与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绿化林业工程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试的内容:包括园林法规和园林绿化专业概论两部份。
(一)园林法规(占20分):内容包括《城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二)园林概论(占80分):内容涉及园林植物及其应用、园林生态、植物保护、绿化施工与管理、园林计划设计等方面基础知识。
园林概论专业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
考生可按照自己报考职位规定的专业要求选择相应的考试范围进行考前预备。
三、考试的方式与题型:两部份内容综合在一张试卷,实行闭卷考试,题型为选择题和判断题。
考试时刻为90分钟。
园林植物内容一、细胞学部份:一、植物细胞构造:细胞核、细胞质、液泡、细胞壁、线粒体、质体。
⑴质体:叶绿体、叶绿素A、叶绿素B、叶黄素、胡萝卜素;白色体、有色体。
⑵线粒体:ATP (三磷酸腺苷)⑶细胞膜:构造、特性:半透膜⑷细胞核:DNA、RNA⑸液泡:渗透压、储藏二、细胞全能性二、形态解剖部份一、组织:分生组织、大体组织、输导组织、保护组织、机械组织、分泌组织、储藏组织二、器官:根、茎、叶、花、果、种子3、根:作用、构造、根系、侧根、根毛、根尖、根冠、根瘤、菌根、变态4、茎:构造、作用、分枝习性、芽、形成层、变态、树皮五、叶:构造、叶序、形态、变态、功能六、花:构造、花序、大(小)孢子叶、传粉、生活史与世代交替(繁衍、生殖、孢子、配子、孢子体、配子体、无性生殖、有性生殖)7、种子与果实:构造、类型、种籽三、植物的分类:一、植物的名称:学名、俗名、双名法、属名、种名二、分类品级:门、纲、目、科、属、种3、种以下单位:变种、变型、亚种、品种4、菌类植物、藻类植物、地衣(菌类+藻类)、苔藓植物、蕨类植物、种子植物(裸子植物、被子植物)五、裸子植物与被子植物区别六、双子叶植物与单子叶植物的区别7、松、杉、柏区别八、杨树与柳树的区别九、牡丹与芍药的区别10、上海及周边地域的建群树木的科属1一、园林绿化常常利用植物的分类属性1二、生物多样性四、植物生理知识:一、光合作用二、蒸腾作用3、呼吸作用4、激素及应用五、营养生态六、生理与植物栽培园林计划与景观设计内容一、全面了解:园林计划、设计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经济评价方式,重点掌握相关标准。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一次修正)(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本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
第二节公共厕所第八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大街,5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道路,800米左右设置1座。
园林绿化相关规范及解读
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 合下表的规定;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管线名称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直埋) 电信电缆(管道)
给水管道 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 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排水盲沟
距乔木中心距离(m)
1.0 1.0 1.5 1.5 1.5 1.5 1.5 1.5 1.0
表8.4.1 水生湿生植物入水深度
湿地被型植物
5cm~10cm
挺水植物
10cm~60cm
浮叶、漂浮植物
30cm~150cm
沉水植物
50cm~200cm
木本湿生植物
50cm~100cm
9.2.1 土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竹类植物栽植地土层厚度不得低于40cm。
精选课件
20
5 上海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4.0.11 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 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精选课件
14
3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4.0.12 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得排入绿地水体。在污染 区及其邻近地区不得设置水体。
4.0.13 水体应以原土构筑池底并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鱼等生物措施,促进水体 自净。若遇漏水,应设防渗漏设施。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
4.0m;
2
2.5m;
3
2.2m。
三、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精选课件
5
1 公园设计规范
第6.2.6条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关于绿化率的规定
关于绿化率的规定之袁州冬雪创作说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园路及铺装场地可适当增值但不大于总面积5%1.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2.面积的一半以上地形坡度大于50%3.水体岸线总长大于面积的周边长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1.小型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不得大于总面积3%2.大型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宜为总面积5%3.除公园外城市绿地内建筑占地不得大于海洋总面积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420-2007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大于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大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1.新建栖身区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5%2.按规划成片改建扩建的栖身区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5%3.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5%4.新建工业园区其附属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5.新建地面主干道红线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上海绿化条例 2007 1 171.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含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邻居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另星绿地面积2.在栖身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 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平米且至少有1/3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外3.位于浦西内环线的建筑基地难以达到上述指标可将每块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屋面地栽绿化折算屋面与建筑基地的高差 M 有效系数%1.≤1.5 702. 1.5----5.0 503. 5.0----12 304. .≥12 0≥建筑面积之20%.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7版各区段内的绿地率(含水体面积)不得小于95%,其中:除特殊需要外,水体面积在不低于现状水面率的前提下,原则节制在总用地的12%以内.各类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出各区段总规划面积的1%.原则上生态休憩绿地范围内的建筑占地平均不超出其用地总面积的2%,其中生态休憩绿地中三个重要节点绿地的规划节制参数按《图则》要求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等占地比例原则上节制在总用地的4%以内.上海市生态专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与节制性图则总体规划指标节制:栖身绿地占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为一般住宅≥35%,花园别墅≥5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该小于400m2,且至少有l/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绿化覆盖面积(绿化覆盖率) >50%.垂直绿化面积达到总绿地面积的20%.可供居平易近进入活动休息绿地面积≥30%总绿地面积.各种元素指标节制:合理节制各项指标,其中道路地坪面积≤15%总绿地面积,硬质景观小品面积≤5%总绿地面积,软底水体面积一半节制在绿地总面积的10%—20%,绿化种植面积≥70%总绿地面积.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栖身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很多于25%,到2010年应很多于30%.为包管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栖身区绿地占栖身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很多于30米.(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发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尺度设立很多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克不及按上述尺度停止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统-安插绿化建设作为抵偿,抵偿尺度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详细规定.(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第2.0.7条绿地内生活、生产、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筑设施应和环境协调,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花架面积以花架最外边线范围l/5计算.绿地设计规程 198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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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前言本导则修订版附件是在2001年已出台的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基础上的补充资料和相关技术标准。
导则附件主要内容有:1、硬质景观和软质景观的元素特征。
2、居住环境常用园林植物的种类及观赏特性。
3、保健、鸟嗜、蜜源、香源、固氮植物的汇总。
4、园林植物、水体、硬质景观的养护技术标准。
5、园林土壤理化性状标准。
6、本导则附件在《导则》执行过程中作为参考依据。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参编单位: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上海园林建设咨询服务公司。
编辑委员会:顾问:程绪珂、陈敏主任:夏颖彪、林应清专家组:周在春、谢家芬、蒋金贤、张文娟、张浪编委:梁盘中、刘汉初、杨文悦编写:江铭、许恩珠、张秀琴、冯京、杨健1总则1.0.l为促进新建居住区环境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2001年已出台的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居住区绿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于2005年对《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进行修订、补充,以适应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的需要。
1.0.2本导则中的居住区绿地类型依据建设部绿地分类标准中的G12l、G41,主要有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区中的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1.0.3本导则中的绿地景观元素分软质景观元素和硬质景观元素。
1.0.4居住区环境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居住区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做到:美观、温馨、舒适、健康、节能。
1.0.5在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绿化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居住区的各类绿地。
2 规划导则2.0.1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2.0.l.1前期介入,同步规划的原则。
提倡规划、建筑、园林三合一的同步规划,园林景观规划从前期开始就介入总体规划的策划,以达到景观与居住建筑环境的和谐统一。
2.0.1.2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
居住区绿化环境应处处体现为民服务,创造良好的人性化环境。
以协调园林景观与住宅环境的关系为基础,营造建筑、环境、人群的良性循环,创造稳定持续的园林景观。
2.0.1.3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原则。
以生态学基本理论为指导,合理地规划绿地,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高效节能措施。
保留利用好原有的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
以强调植物造景为主,最大限度提高住区环境中的绿地率,绿视率和绿化覆盖率,达到改善环境质量,创造生态和谐、养护简便的优美景观。
2.0.1.4突显个性、简洁整体原则。
结合居住环境,创造具有环境特色的个性景观,避免不同居住区环境景观的雷同。
环境景观应与时俱进,有时代特征和文化内涵。
总体布局提倡自然、简洁、整体性强,使园林景观达到简洁而不单调,丰富而不零乱。
2.0.2居住区绿地规划技术经济指标:2.0.2.1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居住绿地占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为一般住宅≥35%,花园别墅≥5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且至少有l /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绿化覆盖面积(绿化覆盖率) >50%。
垂直绿化面积达到总绿地面积的20%。
可供居民进入活动休息绿地面积≥30%总绿地面积。
2.0.2.2各种元素指标控制:合理控制各项指标,其中道路地坪面积≤15%总绿地面积,硬质景观小品面积≤5%总绿地面积,软底水体面积一半控制在绿地总面积的10%—20%,绿化种植面积≥70%总绿地面积。
2.0.3居住区绿地规划技术要点:2.0.3.1充分发挥住宅环境绿化的健身娱乐和文化休憩功能,以满足各年龄层次的居民需求。
老人活动区、儿童活动区的选址不得影响居民的私密性,使居住安静环境不受干扰破坏。
2.0.3.2绿地规划平面构图曲线应注意舒缓流畅,直线应注意简洁大方,平面构图图案应注意复制观赏的整体美观,满足高处俯视观赏效果。
2.0.3.3居住环境中沿城市道路一侧,力求住宅区园林景观的街面化,使住宅区环境园林景观与城市道路景观融为一体。
2.0.3.4充分利用住宅建筑的屋顶、阳台、墙面、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设施通风口、围墙等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和绿视率。
2.0.3.5住宅环境中宅间绿地,在住宅建筑不同朝向布置合适的绿地宽度,以满足防护、美化和基础种植作用。
其中住宅建筑南面绿地宽度≥8m,北面绿地宽度≥3m,东面、西面绿地宽度≥2m。
2.0.3.6居住环境中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地,覆土层应≥1.5m,其中>1/3面积必须与地下建筑以外的自然土层相连接。
2.0.3.7住宅环境中道路绿地应统一布置,不同路段的绿化布置形式应有所变化。
行道树以不规则的自然种植为主要布置形式。
2.0.3.8住宅环境地面停车场布置应注意有绿化覆盖,力争为75%以上的车辆遮荫。
2.0.3.9住宅环境绿地植物规划必须根据住宅建筑周围环境、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要求、实用功能、防护要求综合考虑,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配置。
植物种类规划应做到多样统一,合理确定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
2.0.3.10植物种类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强调植物景观的地域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
植物种类宜丰富多彩,体现植物材料的多样性。
绿地面积小于3000m2以下的,植物种类数量>40种。
绿地面积在3000—10000m2的,植物种类数量>60种。
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m2的,植物种类数量>80种。
绿地面积大于20000m2以上的,植物种类数量>100种。
2.0.3.1l绿地中地形处理,可结合原有自然地形,创造微地形的高低变化,有利地形排水和植物生长。
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住宅绿地周围环境,土方基本就地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微地形相对高程的变化一般控制在0.5—1.5m,不宜堆叠大规模的人造假山。
2.0.3.12绿地中道路地坪布置,其位置必须距住宅建筑的南窗>8m。
活动、休息场地应≥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保证活动、休息场地有充足的阳光。
空旷的活动、休息场地乔木覆盖率≥45%场地面积,以落叶乔木为主,保证活动和休息场地夏有庇荫、冬有日照。
主要道路、地坪、广场的出入口均应有无障碍设计坡道。
2.0.3.13绿地中建筑小品处理应注意体量与住宅环境空间协调,景观与使用功能相结合,以体现建筑小品实用、装饰、点缀的要求。
3 设计导则绿地设计的目的是为居住环境创造亲近自然的室外空间,同时必须满足美观、温馨、舒适、健康、节能的要求。
3.0.1地形设计:3.0.1.1绿地中地形设计应尊重自然规律,符合我国自然地形的基本走势。
地形高低变化的顺序一般应遵循:西北高,东南低。
水体流动的方向:由西向东。
3.0.1.2绿地中坡地的起伏变化应注意整体性,忌局部小范围的局促变化。
坡地的坡度一般应北陡南缓,忌北缓南陡或坡度均匀对称。
3.0.1.3绿地中水体设计应提倡自然软底为主,保持水质清洁。
水体的深度应结合功能并注意安全。
沿水体近岸2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7m,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水体的驳岸应因地制宜结合岸边绿化自然布置,宜采用植被或天然石块等驳岸材料为主。
3.0.1.4绿地中山石设计提倡以自然置石的土包石为主,可结合地形采用卧石与立石的有机结合。
人工假山慎用,可结合环境适当点缀,并注意控制人工假山的规模与高度,做到兼顾安全,人工假山应与水体、植物有机结合,与周围环境协调。
3.0.2种植设计:3.0.2.1植物配植树种选择以体现地域性植被景观的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成熟的能适应本地区气候条件的新树种。
宜采用观花、观叶、观果植物有机结合,同时兼顾保健植物、鸟嗜植物、香源植物、蜜源植物、固氮植物等。
3.0.2.2合理控制不同植物类型的比例,居住区绿地不同于一般城市绿地,住宅环境冬日需要阳光,酷夏更需遮荫,为此提倡以快长树为主,快长树:慢长树=3:2,常绿乔木:落叶乔木=1:2一l:3。
常绿灌木:落叶灌木=1:2一l:3,乔灌木:草坪(乔灌木树冠投影面积中草坪除外)=7:3。
3.0.2.3摒弃植物“大色块”的结构形式,科学配置植物群落结构,以乔木为绿化骨架,乔木量种植≥2一3株/100m2绿地。
乔木、灌木、地被、草花、草坪有机结合,形成稳定合理的人工植物群落。
群落结构单层与复层(2—5层)的选择应以环境条件和使用功能为依据,复层的人工植物群落面积≥40—50%绿化种植地面积。
人工设计的植物群落应使其具有最佳的生态效益。
3.0.2.4植物配植应合理组织空间,平面疏密有致,结合环境创造优美流畅的林缘线。
立面高低错落,结合地形创造起伏变化的林冠线。
3.0.2.5以住宅楼南面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连续有效时间不低于1.5小时/日的标准,同时也以不影响住宅建筑通风采光和减弱夏季西晒阳光的要求,大乔木与有窗建筑应保持合适的距离,一般控制:东面≥5m、南面≥8m、西面≥4m、北面≥5m。
东面、西面视根据居住建筑具体情况也可适当缩小距离。
3.0.2.6住宅建筑的基础绿化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进行布置。
建筑南面种植应能保证建筑的通风采光的要求和创造自然优美的植物景观,选择喜阳、耐旱,花、叶、果、姿优美的乔灌木。
建筑北面应布置防护性绿带,选择耐荫、抗寒的花灌木。
建筑的西面、东面应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抗风、耐寒、抗逆性强的常绿乔灌木。
3.0.2.7根据上海市土地资源少,人口多的特点,重视提倡垂直绿化。
住宅建筑山墙和公共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或住宅建筑内高于lm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宜种植观赏价值较高的攀援植物。
在有限的土地面积内可用各种造型构架种植攀缘植物,增加绿色覆盖率。
3.0.2.8绿地中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地下设施出风口等构筑物,可结合构架、围护设施布置管理较粗放的攀援植物,以达到美化和屏蔽的作用。
3.0.2.9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地下管线水平净距应保持≥1.5m。
乔木以树干基部为准,灌木以地表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为准。
3.0.2.10绿地中严格控制种植胸径在0.25m以上的乔木。
确属需要可少量点缀胸径在0.15一0.25m的乔木。
提倡大量采用胸径在0.08一0.15m的青壮树龄苗木。
凡采用的大乔木宜有饱满的树冠,严禁采用无树冠乔木。
3.0.3道路地坪设计:3.0.3.l绿地中道路宽度应根据居住区绿地面积大小、居民量的多少综合考虑。
主要道路的宽度宜采用1.5一2m,小道宽度宜采用0.8一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