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
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
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
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认定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具有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第三条各地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顺应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探索兴办新型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通过完善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
根据基地的孵化能力、效果不同,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设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按要求向人社部申报。
第六条各级人社部门要把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实体各项补贴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主要功能第七条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财务管理、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四)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五)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创业思维和创业意识、提高其创业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和引导学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学校相关精神,我校成立创业教育办公室,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业教育办公室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受校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领导,由就业处负责的服务性机构。
第二条创业教育办公室以服务与管理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引导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创意产品为主体,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创业教育办公室下设学生创业实训室和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专家指导团三个部门。
专家指导团由我校创业实践培训专家组成,人员9人。
第四条创业教育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创业教育办公室设主任,总负责中心各项重大事务,各部门设专职负责人,分别负责实训、孵化基地、专业咨询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创业教育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创业实践提供决策依据,执行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决议,负责创业实训、创业项目审批、组织与实施管理、创业基金运作。
创业实训室职责:(1)针对创业团队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高创业实际能力教育。
(2)开展师资培训,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3)开展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
(4)开展创业文化活动,浓厚学校创业实践的氛围。
创业孵化基地职责:(1)提供创业孵化实训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业务。
(3)负责创业基金筹集、管理以及小额无息贷款发放。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5)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6)提供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行销等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专家指导团职责:(1)进行创业政策咨询。
(2)对入驻孵化基地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和项目终期评估。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事项,以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和创业者的顺利入驻。
1. 基地入驻条件
* 创业项目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 创业者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能力;
* 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 创业项目要与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相契合;
2. 入驻申请和审核程序
* 创业者向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项目简介、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 基地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考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创业者的背景与能力;
* 审核通过的创业者将收到入驻邀请,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入驻费用;
3. 基地服务和支持
* 基地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空间、设备和基础设施等;
* 基地将提供行政、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支持服务;
* 基地将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助;
4. 创业项目退出机制
* 创业者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变化,可向基地申请退出;
* 基地将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创业者完成项目退出手续;
* 创业者需按约定期限腾退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5. 其他管理要求
* 创业者应当遵守基地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秩序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 创业者应当及时向基地报备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
* 基地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本管理办法经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将进行及时修订和公告。
办法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11.01
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
第四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市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基地的认定第六条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全民创业,锻炼和培育创业者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孵化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定位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基础上,为本地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和投资者新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提供生存与成长所需的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组织;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扶持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激励大学生创业为牵引,以导向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优化企业项目结构为动力,以完善政策措施为支撑,以健全管理机制为保障,以规范管理服务为手段,建设成一个集科研开发、制造加工、现代服务以及职教培训为一体的、具有多层次创业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2、孵化基地根据孵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三个管理部门,既办公室基地管理部、项目开发部、企业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办公室基地管理部:工作人员4人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及厂房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引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搜集、筛选、完善项目库建设;为进入孵化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创业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企业服务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与各中介机构联系,为企业提供会计、法律、人事代理及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创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进行讲座培训等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提供诊断服务,负责对做大的企业向孵化基地外过度的企业提供公共设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章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创业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18—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2、无不良社会治安记录;3、参加过创业培训,有创业计划书;高新科技项目须出具有关证明和投资计划书;4、创业项目可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5、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按照不同产业类型达到万元/㎡以上;6、起租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特殊情况一企一议;第八条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1、高新技术项目;2、有孵化潜力,有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3、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4、就业型、成长型项目;5、为孵化基地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项目;第九条禁止引入以下项目1、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2、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或淘汰的;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4、产品属政府禁止生产的;第十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等,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入基地租赁合同;第十一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第十二条合同期满企业应无条件自动退出孵化基地;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应及时退出孵化基地;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时收取一年租金,同时另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的保证金,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孵化基地,预收的厂房租金及保证金予以退回;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租金不退;第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的土地与厂房;第五章租金第十六条土地与厂房及宿舍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租赁面积分摊;第十七条厂房租金初定为一楼6元/㎡.月,二楼8元/㎡.月,宿舍3元/㎡,为孵化基地创业提供用多服务;如物价因素上涨,租金适当提高;超出孵化期限,租金每年按增加50%计算;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第六章运行服务模式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2、信息咨询;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产品供求、原材料供应、投融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转让、人才流动等相关信息;3、协助创业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自治区、孵化基地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7、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9、网络服务;组织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我区中小企业信息网,组织远程视频会议,举办网上经济交流、商务洽谈、专题讲座;10、管理咨询;组织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有需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发展战略咨询、经营管理重大问题论证;11、创业辅导;对基地内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借助创业基地的环境和力量,向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服务;12、人才技能培训;对拟基地内创业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管理人员和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搞好职业经理人培训,造就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13、技术支持;为企业产品研发寻求技术援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平台;与区内大专院校接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14、市场开拓;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等;促进区域性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第十九条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对孵化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孵化期满,企业必须离开孵化基地另寻场地,独立经营,并逐步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批准最长可延长一年孵化时间;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元/㎡.月;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季首前5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已经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第二十七条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进入车间停放;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第三十一条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鼓励孵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最终解释;。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为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工作,促进创业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孵化基地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孵化基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场所和设施条件,提供创新创业相关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设立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孵化基地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资源支持、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孵化基地应定期组织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共享。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服务与支持第八条孵化基地应提供创新创业项目的评估和筛选服务,帮助申请者优化商业计划、完善创业方案。
第九条孵化基地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辅导和培训,帮助其提升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技能。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积极联络和协调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对接。
第四章孵化基地评估和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入驻企业进行创新创业成果评价。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建立退出机制,对未能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的企业及时进行退出,为新进企业腾出资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孵化基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入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泄露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自2015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和团省委等4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了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依托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的建设发展,提升了入孵创业项目数量,扩大了就业容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全省共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346个,认定为省级的共100个,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5个;5年来,累计孵化创业项目3.6万余个,带动就业36.8万余人,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成效明显。
近年来,随着“双创”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一系列创新创业政策制定出台,《通知》设定的认定标准、奖补资金过低,未将退役军人、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已不能适应当前创业园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我省双创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十五条。
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监督、附则。
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一)明确了功能定位和建设原则。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五大服务功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
(二)提高了补助资金标准。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将一次性补助提高到90万元。
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试行办法
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试行办法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创业载体建设和管理,鼓励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我们制定了《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2020年4月26日宜宾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基地是指经市人社和财政等部门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市级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科学谋划、布局合理的总体要求,自愿申报,择优认定。
第四条市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市级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开展市级基地的认定、年度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要求第五条市级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武当山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武当山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建设高质量的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12]7号)和《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训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利用各类场地资源,为初创阶段的创业对象提供经营、办公场地,协助办理开业手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具有滚动孵化小微企业功能的单位。
第三条武当山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利用我区现有工业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全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明确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目标、总体布局、建筑规模、基本功能、资金保障、运作机制和阶段性工作要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市人社局为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估认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
第二章类型和标准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工业加工型、市场型、楼宇型和门面型5种类型。
(一)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就根据我区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工业园区中建设的,以培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一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
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800平方米以上,入住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二)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地位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以及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 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就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园区。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两级,鼓励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扩大创业孵化工作覆盖面,支持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向基层延伸,带动每个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
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县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和达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乡(镇)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可按程序分别纳入市、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管理体系,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健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创业服务体系,构建“政府+市场”创业服务新格局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社会知晓度。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提高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成功率,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1. 基本条件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支持服务;- 提供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所需的场所和资源;- 拥有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管理机构;- 能够提供投融资服务和法律咨询支持;- 已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或评审。
2. 认定程序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方应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 审核: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考察现场、评估运营能力等;- 认定: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发布认定通知书,并登记入库。
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1.管理责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为孵化基地的运营方。
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组织实施创新创业活动;- 提供孵化项目的指导和辅导服务;- 维护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秩序;- 监督孵化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定期报告孵化基地的管理情况。
2.管理要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服务优化: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包括项目评估、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资源整合: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孵化项目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支持;- 风险防控: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风险;- 成果评价:对孵化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和证明,为项目后续发展提供支持和推荐。
3.奖惩措施为规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行为,根据管理绩效和孵化成果,可以采取奖励或处罚措施:- 奖励措施:对优秀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可以进行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院建设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
孵化基地是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是学院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为核心,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两年之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由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办公室设在招就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编制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2.指导领导组办公室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相关事务的落实;3.统筹规划和落实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专家顾问;4.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批,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考评和奖惩;5.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6.完成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第四条入驻条件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必须为我院二、三年级在校大专学生;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每个年度最多指导2个项目;7.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及所在系同意;8.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9.同一年度每个学生限参加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已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xxx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摘录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三)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四)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并与入驻创业实体(企业、个体
工商户)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五)运营状况良好,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六)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成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
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
(七)能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创业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
他扶持政策。
各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参考标准
(一)市场型孵化基地。
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
目相对专业化,有不少于3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门面型孵化基地。
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不少于20个独立经营
的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加工型孵化基地。
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为
主,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
(四)楼宇型孵化基地。
要求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有20个以上独
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五)园区型孵化基地。
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均
达到一定规模,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拟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
《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三)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
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
创业孵化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证明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
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
营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四)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创业者)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
场地费用方案,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六)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区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运营管理机构向县区人社部门递交申请,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考察,达到建设标准的可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由人社部门授牌,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由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或市级部门按照创业孵化基地资料一式两份,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人社部门或市级部门审定后,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社、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共同审批,市人社部门授牌。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同级人社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会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申请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xxx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二)《xxx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入驻创业实体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四)入驻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审批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由同级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核定,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各县区于每年12月底将当年度《xxx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xxx年度xxx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拨付汇总表》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的申报
各县区创办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按照就业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市级部门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省下达就业资金中拨付。
每年12月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
市级人社部门将会
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及补贴使用量从省下达就业资金中切块下达。
每年用于支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不得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支出及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县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
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尽快研究制定本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