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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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的投资、发行国债、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计划、规划、国土、财政、建设、水利、交通、人防、房管、公安、园林、城管、环保、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的培育和储备,及时报市计划部门列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在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储备库,有针对性地指导前期工作的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计、规划选址、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测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开工:(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二)、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六)、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七)、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八)、领取《拆迁许可证》;(九)、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开工前审计;(十一)、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十二)、开工报告的审批;(十三)、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登记等手续;(十四)、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常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9〕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长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林、国土资源、城管、水利、环保、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经费。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等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和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绿化发展需要,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常州道路新规则实施方案

常州道路新规则实施方案

常州道路新规则实施方案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为了提高道路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常州市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施一系列新的道路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优化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安全,为市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出行环境。

下面将详细介绍常州道路新规则的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交通拥堵问题,常州市将实施交通限行措施。

根据车辆尾号的奇偶性,规定不同日期不同时间段内禁止特定尾号的车辆上路行驶。

这项措施旨在减少交通拥堵,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其次,为了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常州市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闯红灯、违规掉头、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执法,加大罚款力度,甚至采取吊销驾驶证的严厉措施,以此来规范驾驶行为,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另外,为了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常州市将推行电子警察系统。

通过在道路上设置电子警察设备,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实现违法行为的自动抓拍和记录,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减少人为差错,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此外,为了方便市民出行,常州市将加大对道路交通标识的更新和完善。

通过设置更加清晰、明确的交通标识,提高驾驶人员的识别和遵守标识的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的道路出行环境。

最后,为了提高道路交通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常州市将推广智能交通信号灯系统。

通过智能化的交通信号灯系统,实现道路交通信号的智能控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变化自动调整信号灯的变化,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常州市将通过实施一系列新的道路规则,优化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安全,为市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出行环境。

希望市民们能够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共同享受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体验。

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宜居的常州城市。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常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1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5日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规范运输秩序,减少大气扬尘,保障建筑渣土处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等城市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程管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和处置管理、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组织由发展改革、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研究和处理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市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源头监管,推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管理,依法核准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和消纳场所设置,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处置建筑渣土、违法倾倒或者抛洒建筑渣土污染路面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常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6日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着力推动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依据我市《城市容貌综合治理标准》,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五大明星城市”建设,以宜居美丽明星城市为指向,以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为抓手,对标先进城市标杆,以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和卓越心,积极补短板、强弱项、提品质、抓长效,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实现城市环境更洁美、交通更畅通、治理更智慧,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多策并举全面开展城市容貌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全市在三个方面实现全面提升,一是补齐市容管理短板,建设精品示范街道,提升绿化景观水平,打造便民畅通交通,全市市容市貌全面提升。

二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科学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三是坚持管理创新,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长效综合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对标先进城市,提升市容环境品质1.建设精品示范街道。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1日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辖市(区)经信、公安、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常州市实施细则最新版

常州市实施细则最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表2.4.2.1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米)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丁纯2019年1月7日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五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遵循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依照职权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实施拆除、补办手续等方式依法进行治理。

常州市实施细则图文稿

常州市实施细则图文稿

常州市实施细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米)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R =S×H/HRSR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常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委员会名称职能及成员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常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委员会名称职能及成员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常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委员会名称职能及成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常政复〔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常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委员会名称职能及成员的批复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委员会机构名称、职能及组成人员的请示》(常公发〔2022〕1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常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委员会更名为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同意调整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附件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任:盛蕾市委副书记、市长副主任:狄志强副市长于贵平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承涛市政府秘书长成员:李文光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局局长曹建中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永强溧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胥亚伟金坛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恽淇丞武进区委副书记、区长石旭涌常州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新北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张凯奇天宁区委副书记、区长李超鲲钟楼区委副书记、区长丁一常州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汪忠泽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杨文华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书记潘冬铃市发改委主任完利梅市政协副主席、教育局局长严德群市工信局局长顾锋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跃峰市司法局局长管华市财政局局长贾金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顾晓彬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彭峻市住建局局长吴建荣市城管局局长薛晔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是峰市水利局局长李昙云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韩雪琴市商务局局长严俊市文广旅局局长何小茜市卫健委主任岳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地震局局长王竹林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吴一鸣市气象局局长贺平泉常州银保监分局局长孙家涛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吴震宇团市委书记、武进区委副书记胡庚松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陶伟常州地铁集团总经理杨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徐晓钟市城建(集团)公司董事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顾锋兼任办公室主任,杨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常政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4日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管理、规划、房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具体道路清单定期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及更新。

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养护维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常政办发〔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6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35号)、《关于南京徐州常州南通盐城市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编办发〔2015〕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整合执法职能,理顺执法权限,创新执法方式,完善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和推诿扯皮等问题,努力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以依法授权或委托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机构设立,明晰职责边界;健全执法管理体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5〕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5〕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交规〔2015〕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我厅第8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在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程管理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含相关合同格式文本)2015年1月16日
——结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常政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6〕8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7日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要求,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协力的发展原则,做好公共交通发展顶层设计,持续投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稳步完善运营管理体制机制与政策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的公共交通发展氛围,着力构建集约高效、便捷舒适、绿色均等的高品质公共交通体系,积极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和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

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至2018年,借助轨道施工的有力契机,全面梳理公交线网,改善公交线网结构,填补公交服务盲区,提高公交分担率。

远期目标至2020年,全面形成以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为主干、出租汽车和公共自行车为配套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格局。

常政发〔2006〕1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6〕1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6〕1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常州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创新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谐发展,彰显我市现代都市形象和魅力,市政府决定开展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通过连续三年开展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形成由“两纵一横”主骨架和八条支路组成的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体系,实现路畅、街美、景优,充分展示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新风貌,构筑、凸显、确立我市在区域经济竞争中的环境优势地位。

二、整治范围及任务要求按照联结城市主要出入口和亮点地区、途经城市重要功能区和窗口地区以及承担重要城市交通功能的基本原则,为实现路畅、街美、景优的整治目标,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和任务要求为:(一)整治范围即“两纵一横八支路”,整治道路全长91.5公里。

1.西纵: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起经常澄路、万福路、怀德路、长江路、淹城路至延政路口止,计19.1公里;2.东纵:汉江东路口起经黄山路、晋陵北路、新丰街、和平路、清凉路、常武路至常宁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止,计19.7公里;3.一横:常州机场起经机场路、城北干道、东方大道至沪宁高速公路横山桥道口止,计36.5公里。

4.八支路:汉江东路、河海东路、关河中路、延陵西路及东路、劳动西路、兰陵路及迎宾路、常锡路(中凉立交至清凉立交)、延政路,计16.2公里。

整治工作计划分三年完成,根据具体的实施条件,确定2006年实施的范围为:“西纵”北段,即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经常澄路、万福路、怀德路至劳动西路口止;“东纵”中除清凉路之外的其它路段(包括同济立交桥周边);“一横”东段,即沪宁高速公路横山桥道口经东方大道、城北干道至常澄路口止;“八支路”中的汉江东路、延陵西及东路、劳动西路、兰陵路及迎宾路、延政路。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制定了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乡建设局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的监督管理。

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将此计划公布。

市管处每年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管处网站公布(更新)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名录,并在每年年初制订重点道路维修计划。

第五条新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和自来水、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信息等专业管线单位(以下统称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按照地下管线建设需求,依据工程建设规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相交道路、地块的支管预留的容量和密度,且尽可能将该预留支管的接口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侧。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七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重点道路维修计划,结合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需求,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当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尽可能使道路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

确需挖掘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道路的,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

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范围内,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实施相应管线改造,避免重复开挖。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因地下管线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道路维修计划,每年年初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尽可能使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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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制定了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乡建设局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的监督管理。

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将此计划公布。

市管处每年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管处网站公布(更新)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名录,并在每年年初制订重点道路维修计划。

第五条新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和自来水、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信息等专业管线单位(以下统称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按照地下管线建设需求,依据工程建设规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相交道路、地块的支管预留的容量和密度,且尽可
能将该预留支管的接口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侧。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七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重点道路维修计划,结合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需求,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当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尽可能使道路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

确需挖掘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道路的,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

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范围内,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实施相应管线改造,避免重复开挖。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因地下管线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道路维修计划,每年年初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尽可能使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

确需挖掘年度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同一项目应一次性申报接管挖掘方案,(并同步实施至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挖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并应向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材料;
(二)申请人与挖掘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挖掘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管(杆)线、园林绿化等设施迁移的,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建设局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时,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管处应定期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十二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抢修单位应立即通知市管处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在道路开挖前向道路挖掘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地下管位现状图。

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管位现状图,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第十四条市管处应在挖掘开工前组织申请人、挖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

第十五条道路挖掘、维修应遵守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并接受城乡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监管:
(一)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安全标志服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原则上采用封闭式定型的彩钢板围挡,高度在2米以上,整个封闭区域设置1~2个出入口,并做好工地出入口的保洁工作;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条件的,应由申请人向市管处提供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书面承诺。

施工现场应采用设有反光标识的施工护栏临时围护,并做好工地周边区域的保洁工作,夜间作业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灯,护栏应做到完整、牢固、整洁。

(三)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裸土堆放;确需堆放的,必须进行覆盖。

进行易产生扬尘的土方施工、路面破碎、路面切缝和场地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四)控制噪音污染,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开挖后的道路如需垫设钢板临时通行,钢板厚度必须在30mm以上,且钢板接触面下应铺垫橡皮条以减少噪音。

(五)各类建筑材料要放置整齐,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不得搭设材料看护棚;确需搭设的,应采用住人集装箱并保持整洁,现场应做到工完、场清、路净。

第十六条市管处应加强道路挖掘、维修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巡查人员应及时拍照留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进行查处。

对危害公众安全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市管处可指定负责该区域道路管养的施工单位协助整改。

第十七条道路挖掘完成后,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管处报送《修复报告单》。

市管处收到《修复报告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交接。

验收合格的,市管处应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时进行修复。

开挖面积在30m2(含)以下或长度在20m(含)以下的道路一般应在5日内修复;超过上述范围的道路和水泥路面等路面,修复时限按设计、施工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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