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制度模版
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信贷资产证券化(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原始的信贷资产被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由该实体发行证券产品并将收益按照一定的优先级和比例进行分配。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包括资产转移、证券发行和收益分配等。
下面将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对这些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资产转移。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原始的信贷资产通常是由金融机构持有的贷款或债券等。
这些资产需要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来,以便进行证券化处理。
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剥离和对价的确认。
资产的剥离是指将原始的信贷资产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并将其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
对价的确认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转移的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对价收入。
其次是证券发行。
特殊目的实体将转移来的信贷资产进行切割,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发行相应的证券产品。
证券的发行价值应该等于转移来的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
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证券的分类和确认。
证券的分类是指根据信贷资产的风险特征和收益特征将证券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证券的确认是指将发行的证券产品确认为特殊目的实体的负债,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最后是收益分配。
特殊目的实体按照发行的证券产品的不同等级和比例,将收益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
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收益的确认和分配。
收益的确认是指将特殊目的实体所持有的信贷资产的收益确认为特殊目的实体的收入,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收益的分配是指将特殊目的实体所持有的信贷资产的收益按照发行的证券产品的不同等级和比例进行分配,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
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信贷资产的种类和质量、证券产品的发行结构和风险特征、收益的计算和分配等。
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制度
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制度什么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些固定资产(如房地产、汽车、机器等)进行资产池化,然后将其打包成证券品种进行发行,使用证券化基金等投资工具进行销售,从而实现融资的一种金融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在于:•增加债券的流动性和可信度,提高债券的价格,降低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负债率和财务风险;•提高了证券化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和兑付能力,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刺激了经济增长并促进了资本市场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是款项流转和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
随着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方式也越来越规范和科学。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要求如下:1.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涉及的基础资产和证券的会计制度必须是透明的;2.基础资产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必须得到充分保证;3.资产池中债权的会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4.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要按照产品类型、基础资产类型和市场风险程度进行精细化管理;5.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要建立专门的审计和评估机制,并且不断调整完善。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流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准备阶段:确定基础资产、建立资产池、建立证券发行平台等;2.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执行阶段:向发行平台进行债务转移,发行证券,成功上市后进行财务和业务管理等;3.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收益和风险分配阶段:资产证券化所得收益的处理分配,各方之间风险的分配管理。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制度。
主要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确保其透明度和真实性。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应当包括:1.基础资产的会计处理和准确性判断;2.资产池的评估和测算;3.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造成的会计处理及现金流预测和测算;4.投资者权益的会计核算处理等。
结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提高资本市场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创新以及促进经济增长都有很大的作用。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已将证14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14(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发挥信贷资源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本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SPV)并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过程。
第三条银行应遵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原则,确保证券化产品具有正当的商业意义,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四条银行应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部文件和管理制度,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合规、规范和透明。
同时,银行应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在公司总体合规管理的框架下进行。
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定期向其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章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工作第七条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策略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市场研究和调查,开展可行性分析,明确筹资期限、用途、利率或费用等重要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信贷资产池,选择合适的信贷资产,严格审查信贷资产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持续性。
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池的分布管理策略,缩小信贷资产池的风险集中度。
第九条银行应当成立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其业务范围、管理机构和运作流程,确保SPV资产独立于银行资产,并将信贷资产转移至SPV。
第十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结构,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指导报价、发行量、期限和流动性等重要事项,以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资人,进行投资人专业背景调查,确保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核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系指受让方购入出让方的信贷资产,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章科目及内部账户设置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代理业务负债——受托资产设置负债类科目“代理业务负债”,核算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投资资金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下设“受托资产”二级科目,核算和反映代理收到的受托资产本金和利息资金。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二)手续费收入——受托资产业务收入在损益类一级科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设置二级科目“受托资产业务收入”,用于核算和反映代理的受托资产业务收到的管理费和手续费等业务收入。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三)金融资产——受托资产表外科目金融资产下设二级科目“人民币金融资产”更名为“受托资产”,核算和反映代为托管的受托资产业务。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第五条内部账户设置(一)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在“代理业务负债——受托资产”科目下,按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开立内部账户,用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各项收入的拨付。
(二)支行根据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贷款账户,开立与贷款账户同名的243应解汇款专用内部账户,用于转让信贷资产的核算。
第三章业务处理规定第六条资产转出日,支行在结清转让贷款前,使用3454普通贷款单户结息交易,扣收贷款结息日至资产转出日的利息。
第七条资产转出日,卖出信贷资产收到转让资金时,具体业务操作如下:总行:收到转让资金后,依据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出具的信贷资产转让明细表,将款项转入支行开立的与贷款账户同名的243应解汇款专户。
支行:本行与信贷资产受让方签订代保管协议,需履行资产受托管理职责的,依据重新签订的抵、质押合同和借款人信贷资产转让通知回执复印件,使用3412普通贷款归还交易结清转让贷款,并根据受托资产协议金额,作表外账务处理。
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XX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XX 规[20XX]10号)、《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会计核算规程仅适用于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信贷资产”均指企业信贷资产。
第四条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处理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应—1—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信贷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1、如果本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2、如果本行仍保留与转移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作为证券化后贷款的服务机构,需对代管理证券化贷款进行确认,并及时扣收本息,划付款项。
(三)本行作为各档次(包括最低档次,下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需对所持有的证券资产按照投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已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第四条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主要情形包括:(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XX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XX 规[20XX]10号)、《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会计核算规程仅适用于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信贷资产”均指企业信贷资产。
第四条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处理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应—1—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信贷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1、如果本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2、如果本行仍保留与转移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作为证券化后贷款的服务机构,需对代管理证券化贷款进行确认,并及时扣收本息,划付款项。
(三)本行作为各档次(包括最低档次,下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需对所持有的证券资产按照投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根据以上原则,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本行如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必须根据风险测算模型测量结果分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2—1、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以下的,会计账务上销记信贷资产,并确认所持有的次级档投资;2、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90%以上的,会计账务上不能销记信贷资产;3、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90%之间的,除了按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外,另外需按继续涉入所转移企业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
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板一、前言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资产通过发行证券,将分散的风险资产转化为集中的流通证券,从而实现资产转移、风险分散、融资渠道多元化等目的。
为规范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比性,本文档编制本规程。
二、会计核算原则1.会计核算原则: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
2.会计核算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银行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GB/T 29295-2012 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基本规范》等行业规范和标准,结合本行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3.会计处理原则: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应遵循实质性经济交易以及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等原则。
在核算处理中,应遵循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财务分析等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会计处理程序1.资产转让和受让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环节是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银行向专门设立的受托人出售一定的债权资产,并由受托人将出售的资产转化为券等形式发行给投资者,构建一种依托于证券市场的融资渠道的过程。
2.资本金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1)自有资本代替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资本会计处理:银行对达成的债权资产转让交易的成本金额,并以自有资本进行划拨,代替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的资本金占用,计提资本金金融工具的费用,确认资本金金融工具和债权资产转让收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提供新的资本金工具1 / 3。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细则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是指对于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交易和相关资金流动进行准确、完整和规范的记录和报告。
下面将介绍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的细则。
一、会计主体确定
二、会计核算个体确定
证券公司对于不同资产管理业务的核算应分别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个体。
可以按照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组,也可以按照不同委托人进行划分。
三、会计核算制度
XX证券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现金与银行存款、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其他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各项负债、投资收益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四、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估值方法
2.收益确认方法
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确认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投资收益应按照资产的实际投资收益进行确认,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
3.费用核算方法
五、会计报告
六、会计监督和审计
综上所述,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细则主要包括会计主体确定、会计核算个体确定、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和会计监督和审计等方面。
这些细则的落实可以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完整和规范,有利于提高XX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管理和运作效率,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范本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在金融企业内部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会计核算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的数额、内容和描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准确和及时,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基础应当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发生经济业务时,应当确认和计量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成本。
3.持续经营原则持续经营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计划和经济预算,持续开展业务活动,履行相关经济责任。
4.货币计量原则会计信息的计量应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5.会计核算一致性原则在相同情况下,企业应当保持会计核算处理的一致性。
6.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处理过程中,应当考虑到经济业务存在风险、不确定性和预计亏损等情况,进行足够的准备和估计,从而协调企业的所有者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7.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经济实质为基础,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本质,而不是依靠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合法合规的文件来确定会计核算处理方案,即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四、会计核算科目会计核算科目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当确保科目名称、编码、余额、科目类型和层次结构的准确规范。
五、会计核算记录程序1.会计凭证企业进行经济业务活动时,应当制作有关决策、执行、记录、检查、责任和审计等方面的会计凭证,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2.会计账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不同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主要明细账、总账和明细账。
3.会计报表企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核算结果编制相关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外部机构对公司的会计核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和纠正,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意见书
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意见书1.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意见书:1.1合并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作为合并的会计指引。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1. 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2. 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3.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4.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我们的分析与意见:1.2终止确认终止确认信托资产,需要考虑:该信托资产是否转移;与信托资产所有权上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贵公司是否控制信托资产。
1.2.1信托资产转移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会计信息,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财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会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融出资金,确认应收债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由客户进行买卖时,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设置如下:一、设置“银行存款—客户信用资金”明细会计科目。
本科目用于核算客户因融资融券业务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存入的保证金及其变动。
二、设置“银行存款—自有信用资金”明细会计科目。
本科目用于核算公司因融资业务存入第三方存管银行“融资专用账户”拟用于融资业务的自有资金。
三、设置“结算备付金—信用结算备付金”明细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四、设置“融出资金”一级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融资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资金。
五、设置“融出证券”一级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融券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证券。
融出证券下设“融出证券成本”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会计科目。
公司于出借日将出借的证券转入“融出证券”科目,于归还日由“融出证券”科目转回。
出借证券在“融出证券”科目的会计核算与其原金融资产分类下的会计核算原则保持一致。
六、设置“应收利息—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明细科目。
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业务应收取的利息。
公司于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分别按合同约定的融资利率和出借金额、合同约定的融券费率和出借的证券数量,分期确认融资和融券利息收入。
七、设置“存出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明细科目。
本科目核算因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系指将本行作为发起行,将本行所拥有的存量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以及本行作为投资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稳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公开市场发行和非公开市场发行的业务种类。
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拟定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涉及的相关法律文本;对会计、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处理报告、税务意见、信用评级报告等予以确认。
(二)牵头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运作,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产品分层和评级、证券定价等;牵头负责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律师、会计师、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初选,配合计划财务部完成相关中介机构的招标工作;牵头负责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监管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沟通协调、项目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拟定资产支持证券推介方案并完成发行,牵头组织开展后续产品管理工作,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并履行风险管控职责。
(三)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会议、收集并归档各类资料,及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材料等。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推动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x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最终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其中信贷资产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化的法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等权益份额。
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手册指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而制订的业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机构如下:(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特指x银行。
(二)受托机构:指负责管理特定目的受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具有特定目的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等。
(三)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有贷款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担任。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自身,通常由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原管理分支行或指定分支行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一般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同一交易中,资金保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五)评级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的机构。
(六)会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审慎调查商定程序、出具意见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信贷资产打包,发行相应的证券产品进行交易和投资。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将详细解读《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时的会计处理。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确认和分类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确认时,金融机构应评估资产的可信性、流动性和定价能力等因素。
根据资产的本质和特征,将资产分为传统信贷资产、特殊信贷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
传统信贷资产是指信贷机构发放的、具有明确追溯性的贷款和债权,如个人住房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
特殊信贷资产是指非传统信贷资产,如信用卡分期贷款、车贷、消费信贷等。
对于特殊信贷资产,金融机构应当进行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1. 资产的摊销和计量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和计量。
传统信贷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原始价值进行摊销,而特殊信贷资产则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量。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收入、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和核算。
2. 证券产品的会计处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打包成各类证券产品进行发行。
《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证券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权证券等,提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证券产品的发行、偿付和持有进行会计核算。
3. 财务报告和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财务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项目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
金融机构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披露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四、监管和处罚为了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实现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规定,由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本行发放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本办法适应于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立项、基础资产池构建、中介机构选聘、尽职调查和入池资产的确立、交易结构的确定及评级、法律文件准备、监管机构报批、定价和发行、会计处理、贷款服务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总行从全行战略发展、资产负债管理及其他重大经营需要出发,决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由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本行发展状况分析后提出立项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
董事会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组织项目落实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及分(支)行应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三章基础资产池的构建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共同制定资产池选择标准。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资产池选择标准从管理系统中筛选拟入池资产,并下发各分(支)行对拟入池资产进行确认或资产替换后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的行业集中度、地区集中度等进行复核后,形成《拟入池基础资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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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联社、农合行,下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通常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应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第四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对
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第二章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是否保留了对信贷资产的控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农村信用社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农村信用社已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农村信用社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二类业务:农村信用社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农村信用社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第三类业务:农村信用社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农村信用社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
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根据是否保留了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农村信用社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
放弃对该信贷资产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农村信用社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农村信用社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风险水平。
农村信用社主要采用保留次级证券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初始起算日之前的应收利息归农村信用社所有且享有优先受偿权,标的信贷资产初始起算日之后的应收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第三章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七条在业务状况表内新增21个科目,其中,一级科目2个,二级科目5个,三级科目14个;新增3个标准账户。
(一)新增“1311继续涉入资产”一级科目,下设“131110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信用社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和报酬并对该信贷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
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新增“13111010证券化短期涉入资产”和“13111020证券化中长期涉入资产”两个三级科目。
(二)新增“2521继续涉入负债”一级科目,下设“252110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信用社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继续涉入资产而对应确认的负债。
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25211010证券化短期涉入负债”和“25211020证券化中长期涉入负债”两个三级科目。
(三)在“241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下新增“卖出回购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资产款”标准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信用社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农村信用社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因转让而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四)在“1223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新增“122320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二级科目,并在该科目下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