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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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复习材料

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

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

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国际习惯

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根据《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

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

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二、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

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

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三、论述题

1.试述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历史意义。

答:在国际法历史上,海洋法的编纂最为缓慢。联合国成立后,把编纂海洋法作为它的编纂任务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 1948年成立后就把编纂海洋法列入议程。国际法委员会由四个小组委员会分别拟定《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四个公约的草案。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史称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参加会议的国家有86个,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大国和发达国家或比较发达的国家。会议任务是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公约草案制定四个公约。这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这四个公约所规定的规则,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法习惯法规则。这是历史上第一个经编纂产生的海洋法公约,虽然这次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不多,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大量新国家产生,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迅猛发展,海洋秩序出现了新的局面,在这种形势下,这四个公约已不完全适应海洋法发展的需要了。但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成功地编纂了海洋法法规的海洋法会议,四个公约将传统的海洋法习惯法规则加以系统的编纂,并作了若干新的规定,这在海洋法的发展史上是有一定重要的意义的。

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为何没能达成任何协议?

答:1960年举行的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目的在于解决领海宽度和渔区宽度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也曾经讨论过,当时也没有达成协议。在1960年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些国家(如苏联)主张领海宽度在12海里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不足12海里者,可另设渔区,有些国家主张领海宽度可达12海里,

渔区亦可达12海里,有些国家认为领海和渔区应各为6海里。由于主张不一,无法达成协议。领海和渔区的宽度问题直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才得到解决。

3.试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的经过。

答:20世纪60年代以后,海洋法律秩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提出,开发海底资源和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日益紧迫。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大会在1967年12月18日通过决议成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和平利用特设委员会”(简称“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由 35个委员国组成。1968年,联大决定将特设委员会改为常设委员会,称为“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由42国组成。1970年.联大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个海洋法会议的任务是设立海底区域的国际制度。1971年,海底委员会的委员国增加到86国,委员会负责编制条约草案文件,为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作准备。委员会建立三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准备有关海洋法公约草案的任务。经过六年的准备,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 12月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底委员会的任务于1973年结束。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开始,到1982年结束,前后共九年,开了十一期会议。参加国家和地区在第一期会议时为148个,到第十一期会议时增加为168个。经过前后九年的反复讨论和协商,终于在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试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文共有320条,分为十七部分,并附有九个附件。第一部分界定公约中几个用语的概念,如“区域”,“管理局”,“区域内的活动”,“海洋环境的法律”,“倾倒”等用语的概念;第二到第十一部分是规定个海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第十二到第十五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与转让、海洋争端的解决等专门领域设置规则和制度;第十六和第十七部分是公约的一般规定和最后条款。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2)海洋上的通行制度:领海的无害通过,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群岛海洋的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航行自由等制度。(3)海洋生物资源和水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制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公海的资源对所有国家开放,但开发和利用必须根据国际规章进行。“区域”的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采用并行开发制进行开发。

(4)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的规章、管辖权、执行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

(5)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包含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国际合作、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6)海洋争端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方式和程序的选择、法律适用、管辖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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