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刍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刘兴达钟素萍林筱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期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向前,作为经济发展附属物的环境问题愈发严峻。
人类在不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逐步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与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
本文认为,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顺应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益诉讼诉讼主体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55-01环境公益诉讼有两个突出特点,可概括为“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已发育得相对成熟,然而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却几乎是一片盲区,现行法律法规显然已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保护环境之效用。
因此,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明确诉讼的适格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除了在宪法层面上要对其进行修改,充分肯定公民的环境权,肯定社会性的环境权益,并确认司法救济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环境权益的作用之外,在诉讼主体方面,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一般不会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没有人享有诉权,所以就算法律赋予其诉权,一般起诉的人也比较少。
因此,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甚为重要。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私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的资格不应该仅限于直接的利害关系者。
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应该在原告资格范围上作出相应的扩大。
主要体现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应当强化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机关等的责任与义务并赋予其在必要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赋予社会团体,特别是各种环保组织、公民个体原告资格。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共同的议题之一,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公益诉讼是一个有效的手段,可以用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健康。
因此,建立一个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及其作用,分析其实施的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公益诉讼是指由特定机构或一定人数的公民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诉讼,不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机构或环保志愿者等代表公众权益起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针对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诉讼程序,保障公众环境利益。
三、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一)保护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促进环境规划和治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推动环境规划和治理,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环保责任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强化环保责任,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四)保障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保障生态安全,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
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立法和实践之间存在差距。
现行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于环境保护诉讼的实践还存在一些缺陷。
2.证据的获取和证明难度大。
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复杂、隐蔽,证据的获取和证明难度极大,给公益诉讼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法律责任执行难度大。
在公益诉讼之后,法律责任执行能否到位,处罚力度是否足够,这些问题都需要面对。
4.公益诉讼主体发挥作用不足。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环保志愿者等,但这些主体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足,对环保诉讼活动的影响力不大。
五、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方案(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将公益诉讼制度和绿色发展理念相结合,并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力度,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价值和作用:
1.促进环境保护。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从而保护了生态环境。
2.推动社会进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还促进了社会 公平正义。通过诉讼,使广大公众更加环境问题,提高环保意识,推动社会进 步。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目录
01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概念和内涵
02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价值和作用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
03 度的现状和面临的挑 战
04
四、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构建与完善
05 参考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本次演示将探 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内涵,分析其价值和作用,并针对现状和面临的 挑战,提出构建与完善的建议。
参考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逐渐受到广泛。本次演 示将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现状。
一、概述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原告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与被告在法 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具有 高效、灵活、低成本等特点,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因 此具有重要意义。
2、监督机制的不足:目前,和解协议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和原告方,但实践 中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协议执行不力。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其具有 强制执行力,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
2、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环境纠纷、保 护环境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和解 协议的执行力,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
二、制度发展
1、立法背景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 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该制度于2015年正式实施,但早期实践并不多见。 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的提起,标志着该制度开始逐步 受到重视和实施。
2、实践探索
自2015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开始积极探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该案的出 现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此后,各地纷纷出现类似案例,表明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成过程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开始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 建设。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不断完善,其标志是《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和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程序和权利义 务等内容,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 了相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4、环境修复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如何有效地修复受损的环境是一个重 要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修复的标准和程序。
5、社会参与和监督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过程。 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分析,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 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研究发现,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 决,包括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风险、赔偿责任、环境修复、社会参与和 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述问题, 以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和公共环境权益的维护。也需要加强社会各界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和支持,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侵权行为,维护公众的权益。
尽管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公众参与意识不强,缺乏对环保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不理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保部门执法监管不力,也给环境公益诉讼造成了困难。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环保法治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有必要对当前的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调整,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1.2 问题阐述要求、格式要求等。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框架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针对性,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解释不一致、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繁琐复杂,诉讼成本高昂,可能使一些有诉讼意愿的公益组织望而却步。
现行制度下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和适格性认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一些疑难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司法审查机制不够完善,可能导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高环境司法保障力度,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和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只有通过深入分析问题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能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字数:238】1.3 目的和意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深远的目的和意义。
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文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概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和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发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实施效果。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环境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帮助公众维权并保护环境权益。
在这个制度下,公众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推动环境管理和执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激励环境管理部门更加积极地推动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能够促使环境管理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环境治理效果通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理地使用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惩罚违法者,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手段。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1. 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意识。
公众在诉讼过程中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2. 促进环境合规行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对企业和个人形成了一种压力,促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为一旦违法,可能会面临公众提起诉讼的风险,进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声誉受损。
3. 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迫使环境管理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力度,并提高其管理和执法水平。
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科学地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提高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结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推动环境管理和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方面具有重要性。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环境侵 害的原 因行为大多有社会有用性 、 价值正 当性 、 合 法性 和不可避免性 的特点 , 因此 , 论及环境侵权救济 的法理学 基 础 , 从 法 社 会 学 的 角 度 着 眼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会 关 系 日 要 社 益 复 杂 , 共 利 益 与 每 个 人 的 利益 都 息 息 相 关 , 某 种 意 义 上 公 从 说 , 个 人 都 是公 共 利 益 的利 害 关 系 人 , 会 公 益 的损 害 , 每 社 就 等 于每个人 的利益都 受到损 害。“ 律 的社 会化 ” 法 运动 导致 公 法与私法 的界 限 日益模糊 , 形成 了私权利与公权力 、 私人利 益 与公 共 利 益 相 互 渗 透 的 “ 会 法 ” 以 “ ” 名 义 来 保 护 社 , 私 的 “ ” 公 的利 益 的 社 会 公 益诉 讼模 式 是 与 这 种 趋 势 相 符 合 的 J 。 从 法社 会 学 的视 角 看 , 于环 境 法 较 多 涉 及 社 会 公 益 , 境 法 由 环 是一种 社会法 , 因此 , 环境 公益诉讼 以社会 法思想为底蕴 , 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有 以下 特 点 : 1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主 体 具 有 特殊 性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 发 起 者 不一 定 是 与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的人 , 何 组 织 或 个 任 人 为 了维 护 国家 、 社会 利 益 都 可 把 侵 害公 共 环 境 利 益 之 人 推 上被告席 , 为原告。 成 2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目的 具 有 特 殊 性 。 环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目的 是 为 了保 护 国家 、 社会 及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的公 共 环 境 利 益 , 障 保 社会可持续发展 。 3 环 境 公 益 诉讼 具 有 明 显 的预 防性 。环 境 破 坏 具 有 不 可 . 逆 性 , 境 一 旦遭 受 破 坏 就 难 以恢 复 原 状 , 后 的补 救 往 往 耗 环 事 资 巨大 甚 至 不 可 挽 救 , 以 在 环 境 侵 害 尚未 发 生 时 就 允 许 公 所 民运 用 司法 手 段 介 入 , 以阻 止 环 境 公 益 遭 受 无 法 弥 补 的损 失 。 4 环 境 公 益 诉讼 可 在 行政 诉 讼 和 民事 诉 讼 中采 用 。环 境 . 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 的诉讼 类型 , 而是一种 与原告 资格认 定相关 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如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 害 的行 政 机 关 或 其 他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 即适 用 于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提 起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被 诉 对 象 为 公 司 、 业 、 他 组 织 如 企 其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在立法和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存在差异和不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公益诉讼法》。
这两部法律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所规定,但还存在一些差异和不足。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法》也只是在一般性的原则性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了规定,并未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的规定。
2. 司法保护不足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面临着司法保护不足的问题。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广泛、影响深远,受到被告方的强烈反对,诉讼风险较大,因此律师和社会组织往往不愿意介入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也难以给予足够的支持和保护,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3. 赔偿标准不清晰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一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争议,不利于案件的适时和公正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提起诉讼的主体条件、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
这既可以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也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
其次是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保护。
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提高对环境维权人士的司法保护,加大对环境维权案件的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出对环境维权行为的支持和保护的信息。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实际的应用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
本文拟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就其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我们需要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其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政府部门,这是其与行政诉讼的显著区别之一。
在当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门槛较高。
因为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以及起诉门槛等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很多有诉讼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不清楚自身的诉讼条件而望而止步。
这就限制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较为繁琐。
由于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通常会比普通的民事诉讼要复杂,时间也更长。
这就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风险,使得一些有诉讼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望而却步。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
需要简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
可以通过精简、合并和简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减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其效率。
这就需要司法部门主动出台一些简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的具体政策,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各国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环境保护问题更是极为重要。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力度,我国于201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在其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还比较模糊,具体的诉讼程序以及法院的裁判标准等内容都不够清晰。
这就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让一些环保组织和公民很难真正去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环境权益。
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正,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救济途径不畅的问题仍然存在。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原告资格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环保组织和公民要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还是面临一定的困难。
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信息来证明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信息和材料往往并不易于获取。
在这一方面,应当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简化诉讼的程序,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以便更多受侵害的环境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虽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以及审理效率不高。
很多环保组织和公民在诉讼的过程中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
这就需要我国的司法机关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力度,提高审理的效率。
只有这样,环保组织和公民在维护环境权益的过程中才能更加便捷、高效地得到司法的支持。
刍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 境污染 和生态 破坏 行为 一般不 会直接 侵犯特 定的 公民 、 人或 以对违 法者 判处 罚金 , 法 使违法 者受 到 应有 的经济 惩罚 , 同时也增 者 其他 组织 的合 法权 益 , 致使 没有 人享 有诉 权 , 以就算 法律 赋 强环境 公益 诉讼 的权 威性 。 所 予其诉权 , ~般 起 诉的 人也 比较少 。因此 , 定环境 公益 诉讼 的 确 四、 诉讼 时效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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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 国环境公益诉 讼制 度
刘兴达 钟 素萍 林筱旋
摘 要 随 着我 国现 代化 进程 的 不断 向前 ,作 为经 济发展 附属 物 的环境 问题 愈发严 峻 。人 类在 不断 获得 大量经 济利益 的 同时, 逐 步意 识到 环境 污 染 问题 的严 重性 。与此 同 时,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也应 运 而生 。本 文认 为, 保护社 会公 共 利益 也 环 从
一
三 、 法者 承担 的 责任形 式 违 环境 公益 诉讼 目的主要 在 于制止 环境 污 染和 生态破 坏 的危 害 , 及时追 究相 关违 法者 的法 律责 任 。在诉讼 实践 中, 并 一般采
、
环境 公益 诉 讼 的适 格 主体
明确 诉讼 的适 格主 体 是建 立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的核心 。建 用 以下三种 责任 形式: 一, 第 停止 侵害 , 其作用 原理相 当于欧美 国 立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了在宪 法层 面上要 对其 进行 修改 , 除 充分 家公 民诉讼 中对污 染源所 判发 的禁止令 : 二, 第 消除 影响, 具体描 肯定 公 民的环境 权 , 定社 会性 的环 境权益 , 肯 并确 认司 法救 济对 述 为 法院 可 以判 决违法 者对 其违 法行 为造 成 的环境 污染进 行修 于保护 公 民和社 会环 境权 益 的作用 之外 , 诉讼 主体 方面 , 在 因为 补, 以使 环境 资源尽 可能 恢复 至原 先 的状 态 : 第三 , 罚金 , 法院可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保障公众环境权益,通过司法程序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法律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是对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进步,对于改善环境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有效手段,可以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责任。
过去,环境违法行为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而被忽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
借助于法律程序,公众可以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来揭示环境违法者的真相,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对环境违法者来说是一种有力的震慑,可以起到有效的强制约束作用。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企业个体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系统工程。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将政府、公众、非营利组织等各方力量聚集在一起,形成共同的声音和行动,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的成果。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投入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成为整个环境保护运动的积极参与者。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和行为规范。
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前提下,企业将会更加重视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治理和管理,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行为将因此得到极大提升,这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因诉讼过程复杂,涉及的证据和专业知识较多,需要环保组织和公众持续付出较大努力。
这就要求相关机构和个人要具备充足的资源和能力,并且在长期的诉讼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耐心和支持。
其次,法律的适用和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尤为重要,需要法院发挥中立公正的作用,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力度和效果也亟待加强。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环境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促进环境治理,推动环境保护法律的落实。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环境损害的证明和补救措施的实施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律细则。
这导致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难度较大,也给环境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环境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缺乏具体规定,导致了赔偿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赔偿程序的不透明性。
这就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影响了环境权益的有效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是加强法律规定的细化和明确。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环境损害证明、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责任主体,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可以适当放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增加环境保护组织和公民的诉讼主体范围,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提高环境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是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完善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明确赔偿的程序和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保障环境权益的有效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当今社会,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球共识。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显,各国纷纷开展环境保护行动。
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和运用。
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背景、实施效果以及可能的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
20世纪70年代,美国遭受环境污染严重,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美国法律开始允许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以公益性质提起环境诉讼。
这一手段的出现,大大增强了公民保护环境的力量,同时也推动了环境法律的发展。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它有效地减少了环境犯罪的发生。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追究企业和个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通过高额的赔偿和惩罚,形成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威慑,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措施。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改善环境质量。
通过公益诉讼,环境问题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改善环境质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带来了许多好处,但也面临一些潜在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或企业可能采取一些手段来限制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和进行,从而减轻自身的责任。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不适合所有的环境问题。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需要明确哪些环境问题适合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以最大程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四、构建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保护。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程序和赔偿标准等。
其次,需要加强监督机制。
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最后,需要加强社会宣传。
通过媒体和教育机构的合力,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第25卷第1期江苏理工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Vo l.25,No.1 Feb.,20192019年2月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它不单独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但客观上又和所有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但正如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曾断言的那样:“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
”[1]虽然环境污染具有覆盖面广、受害者众多的特点,但由于环境本身的公共属性,在环境领域非常容易发生“公地悲剧”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规模推进,我国的环境状况非常不容乐观,环境污染(公害)事件频发,很多地区一到秋冬季节,长时间雾霾笼罩已成常态。
甚至媒体经常曝光一些地方惊现“癌症村”。
为避免出现公众利益无人主张的窘境,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积极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利,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极索。
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中,以“公益诉讼”为标题进行检索,可以检索到22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
其中,除了“常州毒地案”和“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案”2个案的判决以外,其余20个均为原告胜诉的案例。
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还很少,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存在一些障碍。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法。
罗马程式诉讼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所谓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的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2]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日益社会化,各种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开始在西方国家兴起。
美国是公益诉讼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在“长臂管辖”原则下,对原告起诉资格的要求比较宽松,而且适用公益诉讼审理案件的范围也非常广泛。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作者:宋玉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4期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建设和城市化发展在为人们提供舒适、便捷生活的同时,是对环境的不断破坏。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们开始关注和反思环境问题。
如何在法律层面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实践和探索,为我国建立有效可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制度作者简介:宋玉娜,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经济师,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296一、前言由于没有将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工业革命虽然带来了人类社会的高速发展,但在欧洲也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西方各国为解决这些环境问题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在我国,以高能耗、高污染为显著特点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消极影响已逐渐显现,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的危机意识和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在新形势下,环境纠纷已不仅仅是局限在邻里之间的采光通风等问题上,而是跨越了传统的环境纠纷方式,朝着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等更加深厚的意义即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面临着一些困境。
比如在厦门,有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公交车排放黑尾气,请求获得赔偿,但是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驳回理由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公交尾气排放超标以及对当事人自身的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具有原告资格。
从上述实例中能够看出,当前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根本问题是实现对原告和被告之间关系的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确定的证据,这样法院才能受理该案件。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刍议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刍议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在我国尚属较新的领域,但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由具有环境保护监督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环境的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隐患、赔偿损失等一系列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是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由于执行问题,导致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力度,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有助于推动环境立法和环保政策的完善。
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由于案件的争议性和公众的关注度,往往能够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从而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政府部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更为完善的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今后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可以加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
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关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较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这给环保组织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机制不完善。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赔偿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仍然以个人损失为主,较少考虑到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如何合理界定和计算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需要进一步监督和落实。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但是要保证监管力量的有效运转和目标的实现,需要更好地跨部门配合和法律法规的衔接。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也需要进行有效监督,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履行判决。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在学理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
[论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完善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模糊,学者们持各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依据相关法律,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和多数人利益的现象进行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诉,二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的诉讼。
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上述行为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和个人等。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前者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环境污染主体的诉讼,后者是对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部门在其职责履行中疏忽的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一)国际发展形势的需要在国际层面,我国参与了多数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6条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中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
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均应承担:(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刍议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刍议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环保组织通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推动政府和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深入探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能够以公民及环境维护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
我国《行政诉讼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为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逐渐增多,成为维护环境权益的有力工具。
2015年,中国绿色文明基金会联合其他环保组织成功提起了对湖南汨罗市水污染案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了一审宣判胜诉的判决结果。
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还有中国绿发会、绿色和平、绿野等。
尽管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重大,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组织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的环保组织大多规模较小,面临着缺乏资金、人力等资源的问题,难以有效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2. 法律保障不足。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环保组织在诉讼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法律障碍,如举证困难、司法解释不统一等问题。
3. 司法保护不足。
一些环保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遭遇了司法保护不足的问题,如被告企业的抵制、报复等行为,导致环保组织的维权行动受到干扰。
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加大立法力度,为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环保组织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举证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环保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组织合作。
环保组织应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共同应对企业的反击行为,形成合力,增强维权的效果。
3. 提高社会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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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6-0091-07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张明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
这样,当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关键词]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2-08-26[作者简介]张明华(1979-),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商法。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私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
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私益纠纷,公民可以通过法院以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因对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予承认,对于遭受损害或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法院大门对公民个人是紧闭着的。
事实证明,当人类进入到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行政万能论”下的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已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公益,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利益秩序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
因此,对“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益;公民———司法手段———私人利益”这一旧有权力架构的突破,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是私益纠纷还是社会公益的损害,司法大门都要为公民个人永远地敞开着,这已成为现实的需要。
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适应这一突破性要求而产生的一项理想的制度设计,并为国外立法与实践所检验与认同,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是这一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有所启示。
一、何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 22002年11月5日第17卷第6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 N ov.5,2002V ol.17N o.629 法学论坛 2002年mental Citizen-Suit)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
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方式和手段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会性的公共环境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
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通过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之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
因此,这里提出的是在传统的限制资格的原则下,原告如果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该如何处理。
”[1]在此情形下,起诉资格的实质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性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在于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
”这从另一侧面说明,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制度相比,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不断放宽,从而使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力量维护(环境)社会公共权益的渠道愈加畅通。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
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这种诉讼形式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如被诉的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即为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相关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考察(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西方各国行政诉讼演化的历史来看,当代立法的趋势是降低起诉资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促进公民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公民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原告资格的不断放宽使环境法发生了名副其实的革命。
”[2]在美国,尽管宪法包含了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国会仍可以为某个人或某种人规定他们本来所没有的原告资格,即使有关个人没有通常所要求的那种直接的个人利害关系。
在不断发展的司法判例的推动下,人们认识到,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
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合适,它可以把维护公益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官员,例如,委托给司法部长,甚至可以委托给私方当事人。
所谓的“私方司法部长”理论由此形成,国会可以制定一部法律授权某个公民提起复审诉讼,一旦这种诉讼提起了,“私方司法部长”不是保护他自己的利益,而是保护公共利益,他是依法律规定维护公共利益。
[2](P422)这种理论,在环境法领域得到了极好的体现,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联邦机关在对“一切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联邦行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利益。
联邦机关的此类行动均可进入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若它们没有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民或社会团体就可以此为由请求司法审查,这就使原告资格得以大大放宽。
《清洁空气法》还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
《清洁水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允许公民对任何被指控为违反《水法》的人提起诉讼。
本世纪70年代以来,包括《空气法》和《水法》在内的12部联邦环境资源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赋予公民以提起司法复审资格,认可公民可以像司法部长和政府一样起诉环境不法行为,为公民或公众团体就环境公益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英国法律在公益的司法救济方面相对保守,但总体上英国行政法关于救济手段的发展趋势是向统一和宽大的起诉资格方向前进。
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不论申请任何救济手段都取决于对申请事项是否有足够利益,不像过去那样当事人须具有权利才能申请救济手段,这是对以往起诉资格的一个改进。
[3]此外,公民可以借助检举人诉讼制度寻求对环境等社会公益的司法救济。
在英国,只有法务长官才能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权利,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
但是,如果该问题能够引起司法长官的注意而他拒绝行使其职权,个人就可请求司法长官由自己去督促诉讼。
如果司法长官允许,就可以由他提起诉讼,起诉之目的并非为其自身,而是为一般公众的利益。
在英国,为公民用来寻求环境等公益司法救济的检举人诉讼制度可以认为是公益诉讼的一种过渡型形态。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一般按诉讼标的的性质将行政诉讼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
主观诉讼属于传统的行政诉讼范畴,其目的仅限于保护原告私人权益,一般要求原告本人权益直接受到侵害才会认可其起诉资格。
与之相对,客观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所提起的诉讼,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法得以客观公正地适用。
客观诉讼并不着眼于当事人本身法律权利的存在与否,因而不同于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普通法律争议。
大陆法系国家在原告资格问题上正展现出行政诉讼客观化的趋势。
如在法国,其越权之诉在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
越权之诉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审查该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
与主观诉讼相比,越权之诉有其重要特点。
首先,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并不要求是申诉人个人的利益。
其次,申诉人的利益不仅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精神性的利益(当然,审美与环境利益自不例外)。
最后,请求保护的利益不限于现实利益,将来的利益如确实存在,也可提起越权之诉,这正契合了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的特点。
[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样,公民就环境民事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各国也普通呈现放宽与扩大的趋势。
私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正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这种状况被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今后最主要的发展方向。
传统的“本人直接受损害”的诉讼资格限制,已无法满足涉及扩散利益、集团利益的环境侵害民事诉讼的需要,公民针对环境公益侵害而起诉的原告资格日益得到承认。
英美国家传统上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是采用“妨害行为”这一概念加以概括的,并将其分为“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而对两者适用不同的原告资格。
只有公共官员,如各级检察官才享有代表公众提起旨在取缔公益妨害的资格,私人无权就公益妨害提起诉讼,如公共官员怠于行使起诉权,就会造成公益妨害可以继续存在和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
因此,美国在立法和实务中放弃了不同类型损害的划分原则,私人可以针对公益妨害提起诉讼。
联邦环境法规和部分法规中的“公民诉讼条款”确认了公民以个人身份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而英国在认识到传统法律不足以阻止环境侵害之后,也修改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可对于公益妨害受害者本人或通过检察官均可提起诉讼。
[6]比如,英国的《污染控制法》就有“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欧盟为例,有学者在论及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问题时指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责任(与传统损害相反)的效力不仅取决于行政和司法当局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而且取决于公众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