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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3•【字号】•【施行日期】1986.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6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县税务局,以及税务所、税务稽查队(检查站、组)。

第三条本市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凡由本市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和代征人无权截留或挪用国家税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依法纳税。

第六条本市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由本市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解释税法,无权决定减免税。

第七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给予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

对遵守税收法规成绩显著者,税务机关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八条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直接对纳税人、代征人进行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下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2)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2)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纳税信用信息的主要发布渠道不包括 ( )。

A)资源共享B)政务共享C)依申请查询D)有限共享2.[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税收完税证明适用范围的是( )。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C)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需要重新开具的D)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3.[单选题]一般情况下一个账户的本期增加发生额与该账户的期末余额都应该记在账户的是:A)借方B)同方向C)反方向D)贷方4.[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说法正确的是 ( )。

A)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B)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5%C)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D)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5.[单选题]根据《税务系统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税务系统监督执纪工作的是:A)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B)税务总局党委C)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D)税务总局机关纪委A)国家税务总局B)省税务机关C)市税务机关D)县税务机关7.[单选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是:A)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B)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C)当期的所得D)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8.[单选题]以下证明办理规范中,属于不能即时办结的事项是(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为规范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提高代征税款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代征税款手续费最新规定如下:二、适用范围1. 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管理。

2. 适用于各类代征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 适用于各类代征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手续费标准1. 手续费标准按照代征税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委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代征效率等因素,适当调整手续费比例。

3. 手续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代征税款额的1%,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代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四、手续费支付方式1. 委托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手续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2. 手续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具体方式由委托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确定。

3. 手续费支付时间一般按照代征税款缴纳期限确定,原则上在代征税款缴纳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五、手续费使用范围1. 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日常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等。

2. 代征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手续费,不得挪作他用。

3.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手续费用于代征税款工作。

六、手续费结算1. 代征单位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末,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手续费结算报表。

2.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报送的手续费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手续费的合法合规。

3. 委托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手续费。

七、手续费退回1. 代征单位因故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委托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手续费。

2. 退回的手续费应当按照原支付方式退回。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其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以向税务杉L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A、15日内B、3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限期缴纳应纳税款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D、依法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A、3年B、5年C、10年D、15年5、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小型纳税人,应采用()征收方式。

A、查定征收B、查验征收C、代收代缴D、定期定额征收6、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7、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该期限是()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6个月内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8、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的措施是()A、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没收其经营所得D、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9、纳税人采取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A、偷税B、骗税C、欠税D、抗税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11号令)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五年七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纳税保证第三章纳税抵押第四章纳税质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税收协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各镇(街道)协管税收网络,加强各镇(街道)协管税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协税办")税收协管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本市街道(镇)协管税收网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8]22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本区镇(街道)开展协管税收工作的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镇(街道)协管税收网络建立以来,对加强零星税源管理和维护税收秩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协税网络和协税工作机制尚未健全,政府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支持还存在薄弱环节,存在税收流失的现象。

因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税务所、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的协税管理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

通过加强对协税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相关的税收协管机制,建立高素质的协税员队伍,确保"协税办"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更好地发挥税收协管的作用,确保地方零星、零散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进一步健全税收委托代征制度㈠依法代征税款1、按照税收属地征收的原则及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规定,各镇(街道)"协税办"对本镇(街道)地域范围的零星、零散税收受税务机关的委托进行征收,但不准跨区域征收。

财税-有关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财税-有关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财税-有关财税热点问题解答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找知识产权与企业服务,上汇桔网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找知识产权与企业服务,上汇桔网一、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即财税政策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还需要专项申报吗?还需要备案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__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财税审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__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__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__〕119号)等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

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知识考试统一试题参考答案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知识考试统一试题参考答案
请问:(1)税务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提前征收?(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延期征收?(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或延期征收税款,情节严重的,应该给予何种行政纪律处分?
参考答案:
(1)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提前征收税款的情况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3分)
A.1?? B.3?? C.5?? D.10
7.某纳税评估人员对某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但碍于同学情面,没有及时处理,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对于该评估人员给予(BCD)处分。
A.警告??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8.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以下(ACDE )涉税业务的代理
A.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B.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C.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D.办理账务
E.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9.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给予(BCD)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20.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最低行政纪律处分是( C )。
8.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9.税务人员小王因与纳税人李某有矛盾,小王乘李某办理涉税事项时,故意找茬不予办理、拖延办理或者没有按规定办理,对于小王的行为税务机关给予了其警告处分。(×? )

发票票面开具要求(最新最全)

发票票面开具要求(最新最全)

发票票⾯开具要求(最新最全)根据《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第⼗⼀条,专⽤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 项⽬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章;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发票,购买⽅有权拒收。

⼀、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使⽤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下同)版式⽂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的发票监制章。

新启⽤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短轴为2厘⽶,边宽为0.1厘⽶,内环加刻⼀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为⼤红⾊。

新启⽤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纳税⼈⾃建电⼦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电⼦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作,应当于2018年12⽉31⽇前完成。

⼆、⽂字使⽤开具发票应当使⽤中⽂。

民族⾃治地⽅可以同时使⽤当地通⽤的⼀种民族⽂字。

三、购买⽅和销售⽅信息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需将购买⽅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1、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条第⼆款规定,在⽇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使⽤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退税和财务报销。

2、纳税⼈识别号:社会统⼀信⽤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条规定,⾃2017年7⽉1⽇起,购买⽅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提供纳税⼈识别号或统⼀社会信⽤代码;销售⽅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纳税⼈识别号”栏填写购买⽅的纳税⼈识别号或统⼀社会信⽤代码。

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工作,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行核定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及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无证业户零散税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及核定的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委托代征坚持自愿的原则,依法委托,依法代征。

第五条代征单位由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审查、确定,具体可委托商业银行、街道办事处、乡(镇)村政府、以出租(出售)场地(柜台)经营的单位或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等。

对符合代征条件的,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与其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已代征入库税款*国家规定的代征比例),并按国家有关代征手续费文件规定全额支付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截留。

第七条委托代征履行下列程序:(一)代征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征申请;(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提出申请的代征单位的代征资格;(三)主管税务机关与经审查、确认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协议应包括代征税种、范围、时限,委托代征双方单位的名称、具体代收网点、代收的方式及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四)主管税务机关向确认的代征单位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五)主管税务机关按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和税源,向代征单位下达代征税款计划;(六)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征部门负责向代征单位提供发放完税凭证、《税收(汇总)缴款书》、票证结报单及有关文书资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八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代开票委托书

代开票委托书

代开票委托书(委托单位)乙方:北京金英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种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乙方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街头通用机打发票。

三、代开期限:年月日╠╠ 年月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代开票委托书 [篇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我本人为的权利人,因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前往贵局办理该房产的房屋租赁发票有关手续,故委托受托人为我的代理人,以我的名义,全权处理以上房产的房屋租赁发票办理过程中一切相关事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认可。

委托人:年月日代开票委托书 [篇3]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我本人为的权利人,因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前往贵局办理该房产的房屋租赁发票有关手续,故委托受托人()为我的代理人,以我的名义,全权处理以上房产的房屋租赁发票办理过程中一切相关事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文件,我们均予认可。

委托期限:以上业务办理完毕为止。

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委托人:年月日代开票委托书 [篇4]税 ? ? 号甲方(委托单位):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区地方税务局地址:乙方(受托单位):乙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代开范围:1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上海市(国税、地税)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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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2-08-03【实施时间】2012-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明确协税护税单位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市局制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书、通知书等范本一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及《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法实施细则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代税务机关征收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主管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代征人和代开人统称为受托人。

第二章 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不违反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市下列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在税务机关授权的最大开票面额内实行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 (一)有税务登记无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工商户; (二)私房出租纳税人; (三)其他。

第五条 受托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和纳税人有资金结算、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合法管理关系。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三)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近5年内无涉税违法纪录; (四)应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水平,能满足税款征收和代开发票信息化要求; (五)配备专职代征和代开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税款工作和代开发票工作; (六)具有银行结算账户; (七) 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委托代开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单位从事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 委托代征税款和委托代开发票资格的确定、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征税款和委托代开发票,由主管税务所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主管税务分局(委托人)。

委托人对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事项,代征人代征税款、代开人代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代征事项和代征人、委托代开事项和代开人,经审查,确认委托代征、代开相关内容,与代征人和代开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件一)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附件二)。

受托人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从事委托代征或委托代开。

原则上,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资格需同时认定。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应当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签订后,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附件三)。

受托方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进行委托的,需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第七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签订后,代征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代征税款业务和税收票证管理,代开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业务和发票管理,确保票款安全。

委托人应当定期对代征和代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 委托人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内容的,应当与代征人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可终止协议: (一)协议期满;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三)委托人因某些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四)受托人解散、注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六)委托人与受托人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十条 终止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件四)和《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附件五),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手续。

受托人在协议期限未满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出,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终止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缴销税收票证和发票;委托人应当收回相关印章、资料,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四章 税务机关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确定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内容和责任义务,与网络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 (二)负责统筹协调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系统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分局对委托事项的审批职责: (一) 负责代征人和代开人的资格审查和确定,登记代征人和代开人以及代征点和代开点的相关信息; (二) 负责确定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具体范围,签订、变更和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三) 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所对委托事项的日常管理职责: (一)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登记受托人户管信息,进行税种核定和发票核定。

核定时应区分代征税款和自缴税款,代开发票和自用发票。

(二)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注销、定额调整、停复业等信息变更; (三) 负责对代征人代征税款业务、代开人代开发票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包括基本信息、税款征收信息、欠税信息、发票和通用完税证管理情况等; (四) 审核代征人员和代开人员的资格,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员和代开人员; (五) 督促代征人和代开人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对资料定期进行检查; (六)上述列举之外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章 代征人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代征人应及时将纳税人登记信息、核定定额等数据录入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系统。

代征人收缴代征税款时,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 代征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通用完税凭证开具金额与税款一致,并按规定解缴入库。

为降低现金管理风险,具备相关条件的代征人应采用POS机收款。

第十七条 代征人保管税收票证,必须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十八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工作中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必须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

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六章 代开人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提交《代开发票申请表》(附件六),由代开人进行发票代开。

第二十一条 代开普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发票,不得跨区域代开,不得虚开、多开发票。

代开人自身因经营需要领购、开具发票的,应当与代开发票业务严格区分,分别验旧发票。

第二十二条 代开人保管通用机打发票,必须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代开人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代开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代征税款或代开发票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委托人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拥有事后向受托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因受托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委托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应向受托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受托人将纳税人拒绝代征等情况及时报告给委托人的除外。

受托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委托人责令其立即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当在要求退回多征税款时追回相应的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委托方应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托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受托人进行及时、有效管理,给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有关其他规定,按照协议约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对受托人征税行为或代开发票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作出具体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受托人对委托人具体行为不服的,可向委托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和《代开发票申请表》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格式,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发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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