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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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支农信贷投入,简化农户信用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4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指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消费资金需要,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掌握和发放。

第四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坚持为社区服务的原则,坚持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坚持手续简化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农户信用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所在社区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商贸服务业等的农户。

第七条农户信用贷款条件。

(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劳动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有不良信用记录;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有嫖赌毒等恶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农户信用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副产品加工与购销贷款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个体户贷款等。

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用于婚丧嫁娶、建房、治病、助学等生活急需贷款。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审查核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信贷决策岗;其主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第九条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实行咨询制度;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五条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置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信用社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四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是指法人行社自主的贷款,其风险由法人行社承担,并由法人行社收回本金和利息;法人行社发放的贷款主要为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按约定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额3‰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繁简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其他方式的委托贷款一律不得办理;3.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信用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信用证,是指开证信用社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第二十条保函,是指法人行社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第二十一条各法人行社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稳健开发、开办表内外信贷业务;开办新业务要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预先向省联社报备;第二节信贷产品的定价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市场利率,并在贷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第二十四条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息,其余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第二十五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第二十六条经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第二十八条对计收的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应纳入当期会计报表表内、表外科目核算,并计收复利;复利计收方法为:按计息时的利率,自应收息发生起到利息收回止,按实有天数计算;第二十九条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第三十条法人行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第三十一条保函业务收费;法人行社和申请人签署出具保函协议书后,在保函开具前,应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费用:一有保证金部分:无论期限长短,按‰-5‰计收;对全额保证金保函收费按最低标准计收;二无保证金部分: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计收;期限超过一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三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他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四换开保函的,除根据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按上述规则调整收费外,应加收手续费300元;第三十二条法人行社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融资利息、保理咨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坏账担保费、发票处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其他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三节借款人保证人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2.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借款人的配偶、法人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4.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没有不正常信息;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0%-50%;8.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贷款;10.法人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的义务1.遵循诚信申贷原则,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向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3.自愿配合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如实反馈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关联交易等情况;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料;4.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保险、诉讼、执行等费用;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2.不得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各级政府、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管理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至贷款本息到期收回或信用结束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控、帐户监管、问题贷款处理、本息清收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信用社对本级审批和上报审批,咨询,的信贷业务负有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订、落实贷后管理有关制度。

,二,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等情况,落实审批内容~定期联系客户~收集、整理、报告客户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客户到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对企业改组改制、重大人事调整、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

,三,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跟踪检查。

,四,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适时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定期检查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收集、整理客户档案和有关资料。

,五,风险预警。

排查信贷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风险~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风险。

1,六,制订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

,七,分析辖内行业风险。

,八,总结、报告贷后管理经验教训。

,九,其它。

第六条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信用社对辖内所有贷款直接进行贷后管理,县级联社对辖内贷款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对审批发放和上报咨询的贷款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

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会计部门负责配合贷后管理部门严控资金流向~做好账户监管、本息扣划工作,稽核部门对贷后管理进行再监督~负责对贷后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贷款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稽核检查。

33号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33号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33号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商户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户贷款是指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不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消费、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商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户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操作流程,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以低风险财产提供质押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当面签署所有法律文书及有关申请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经信用社服务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有效,从事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固定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嗜好,家庭和睦稳定;(六)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七)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监督;(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加工类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有熟练的技术工人;(二)产品质量较好,价格平稳,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有- 2 - 一定的利润空间和发展前景;(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持续经营时间须1年(含)以上;(四)申请保证贷款金额与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的比例不得高于80%,申请抵质押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除外),申请贷款金额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90%。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保贷款行为,防范联保贷款风险,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对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互相担保,承诺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其他成员按联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向联保成员发放的贷款。

联保贷款包括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和小企业联保贷款。

第三条联保贷款坚持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原则。

第二章联保小组管理第四条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五条农户联保小组可不建立联保基金;商户、小企业联保小组须建立联保基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

成员须在联保小组解散后方可动用联保基金。

第六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七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并出具解散联保小组协议或书面声明后,可解散联保小组。

2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湘信联发【2009】8号)

2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湘信联发【2009】8号)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农户贷款的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或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街道办事处)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评级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按统一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家庭人口结构、财务状况、信用履约、评级小组综合评价等方面,对辖内农户进行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

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农户授信是指信用社以农户信用等级、家庭财产总值、净资产等指标为基础,核定农户在某一期限内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信用卡透支等用信活动的最高限额。

农户授信分为内部授信与公开授信。

内部授信是指信用社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家庭财产总值等指标核定的最高信用限额,对农户的内部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不得向外公开。

公开授信是指信用社以农户的信用等级、农户净资产和入股信用社金额等指标,在内部授信额度内根据农户风险承受能力和信用状况核定其无需提供担保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农户评级授信遵循“统一标准,全面评级;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全面评级”指信用社以统一的评级指标、评级方法对辖内的所有农户进行评级。

“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指信用社对农户的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实行余额控制;农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周转使用信用社授予的公开授信额度。

“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指信用社根据农户风险状况的重大变化,适时调整农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第六条信用社要成立农户评级授信领导小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任组长,小组成员可由信贷副主任、信贷员、会计组成,负责对农户授信额度进行确认。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法人行社应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法人行社的分支机构,也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法人行社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法人行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农村银行行长、县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行长、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为主任委员。

法人行社的分支机构设立客户经理和信贷员,并成立贷审组。

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二、贷款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审查、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环节,决策权应集中在信用社的相关贷款部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借款人需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

四、贷款利率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合理设置利率浮动范围。

2.贷款利率变动时,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贷款担保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必要的担保措施。

2.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贷款发放和使用1.农村信用社应在决定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记录和通知。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七、贷款还款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按时还款,保证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款收回制度,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进行催收记录和追偿工作。

八、贷款管理信息系统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贷款业务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

2.信用社应对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备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九、贷款管理责任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十、贷款管理监管1.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信息。

2.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十一、惩处措施1.对于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和违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贷款额度、加收罚息、追究法律责任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简化贷款手续,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信用社在每年年初对辖内农户进行评级授信,向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户发放《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农户在《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内可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为已取得《农户信用等级证》且有公开授信额度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的农民;(二) 信用观念强,有可用的公开授信额度;(三) 从事土地耕作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信用社信贷管理要求;(四)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控制在《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以内。

贷款总额超过公开授信额度部分须提供有效担保。

第四章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第九条信用社应设立专柜或兼柜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持《农户信用等级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指定的营业网点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信用社经办人员应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记录对《农户信用等级证》、身份证件、贷款申请资料等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在核定的公开额度和期限内与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借据。

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1,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确保信贷活动合规、风险可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工作。

二、信贷授信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流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2.授信审批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3.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信贷审批过程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审批程序合规、审批结果合理。

三、信贷合同签订1.农村信用社信贷合同应当详细记录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确保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权益受到保护。

2.合同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能够覆盖借款金额和利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四、贷后管理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机制,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还款。

2.农村信用社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核实,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并按时还款。

3.对于存在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机构报告。

五、信贷风险防控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贷风险防控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贷款金额、利率等参数。

3.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信贷风险,减少信贷损失。

六、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农村信用社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进行严肃问责。

七、附则1.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总行负责编制和修订,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执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支农信贷投入,简化农户信用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4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指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消费资金需要,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掌握和发放。

第四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坚持为社区服务的原则,坚持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坚持手续简化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农户信用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所在社区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商贸服务业等的农户。

第七条农户信用贷款条件。

(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劳动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有不良信用记录;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有嫖赌毒等恶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农户信用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副产品加工与购销贷款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个体户贷款等。

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用于婚丧嫁娶、建房、治病、助学等生活急需贷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其次是贷款发放的制度。

农村信用社在确保贷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后,应及时将贷款发放给贷款申请人。

贷款发放前,农村信用社应要求贷
款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质押品或担保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同时,在贷款
发放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要记录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担保品等相关信息,并向贷款申请人指导合理利用贷款,避免风险发生。

在贷款使用监督方面,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使用。


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贷款追踪制度,及时检查贷款申请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同时,农村信用社要加
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贷后监管,定期核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效益。

最后是贷款追偿制度。

当贷款申请人不按时还款或者违反贷款合同约
定时,农村信用社要及时采取追偿措施。

追偿措施可以包括催收、担保人
代偿、法律诉讼等,具体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在追偿过程中,
农村信用社要充分保障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追偿措施的合法性和
合理性。

总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对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
性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才能更好地
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财富增值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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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

(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

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

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

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

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

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

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

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

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

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

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

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

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

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 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

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

业务发展岗。

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

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

审查核准岗。

其主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

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

信贷决策岗。

其主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

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发放支付岗。

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

检查监测岗。

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

催收管理岗。

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

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

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

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

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

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

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实行咨询制度。

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

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

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

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

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 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

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

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

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

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

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

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

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

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

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

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

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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