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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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成青府发【2008】39号)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成青府发【2008】39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成青府发〔2008〕39号签发单位:区政府签发时间:2008-05-29 生效时间:2008-05-29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五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投标中标价,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成府发…2008‟19号)要求,结合省、市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成府发…2007‟44号)等省、市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及市级有关部门授权区级相关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运用各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重在效率的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设计及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工程变更签证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及项目后评价等。

第二章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第五条投资估算是审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决策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

第六条投资估算即拟建项目总投资,包括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一)设备工器具购臵费;(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土地使用费;2.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等;3.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包括联合试运转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臵费等;(四)预备费;(五)建设期利息。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办法(试行)Q/SDJG 01.13.03-2013 1 目的为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管理,统筹规划投资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降低项目投资成本,保障重点项目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项目管理。

3 职责3.1 控股集团发展中心是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控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3.3 集团各事业部、项目部负责对项目前期的筹备管理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运作管理。

3.4 集团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规定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4 项目分类4.1 根据项目投建条件、筹备成熟度和投资的时间顺序,将项目区分为四种类型:优先发展项目、重点发展项目、储备项目、考察项目。

4.2 优先发展项目4.2.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的战略规划纲要,符合集团五大产业板块和产业链发展要求,对集团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4.2.2 列入集团年度计划目标的优先发展项目;4.2.3 政府重点支持、扶持、主导推进的发展项目;4.2.4 具有多项政策优势,能列为省级、国家级重点项目的;4.2.5 具有明确的融资渠道和融资合作框架,项目配套融资程度高,投资回报率高;4.2.6 项目技术、专业人才完备,具备项目开建条件;4.2.7 投资目标清晰,投资时机成熟,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4.2.8 内外部资源配套,项目开建条件充分,符合以“项目养项目”的基本条件;4.2.9 经多方论证评估,并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决定确认为优先发展的项目。

4.3 重点发展项目4.3.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的战略规划纲要,符合集团五大产业板块和产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3-11-22批准 2013-11-27实施业链发展要求,对集团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积极影响;4.3.2 列入集团年度计划目标的重点发展项目;4.3.3 具有多项政策优势,能列为省市级重点项目的;4.3.4 具有明确的融资渠道和融资合作框架,投资回报率好;4.3.5 项目技术、专业人才基本完备,基本具备项目开建条件;4.3.6 投资目标清晰,投资时机成熟,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4.3.7 内外部资源配套,项目开建条件充分,符合以“项目养项目”的基本条件;4.3.8 经论证评估,并由集团董事会审议确认为重点发展的项目。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控投资风险,使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得到有条不紊的开展,实现投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获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

投资形式主要为PPP模式。

(二)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购买服务”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市场投资管理科(以下简称投资科)为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一、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工作;二、完成上级(集团)分配投资项目的开发配合任务;三、在建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投资行为监督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开发管理第四条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是指对公司自行开发的采用PPP (BOT/BT)等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的管理。

工作内容主要是项目前期介入、跟踪和筛选。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选择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重点选择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的投资项目;以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新型业务的投资项目;并不断向城市综合体开发进军。

对现汇项目中延期支付项目、垫资类项目纳入投资项目的综合决策分析中。

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选择投资条件好、政府诚信度高的地域,并优先在集团列明的重点城市、区域名录内的地区寻找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资项目筛选原则严格遵循《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投资原则,即:依法投资原则、战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审慎原则、程序决策原则。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5)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5)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监督管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负责组建和协调管理上饶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程项目建设的信息公开与发布。

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收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接受电子监察。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新政[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含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例外]市本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代建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前款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具体适用范围]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固政规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规发〔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为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增强投资项目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对2017年发布的《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和市委第18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三)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

由市、县(区)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发展重点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市、县(区)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杭审投〔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审投〔2011〕9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职责,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以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第三条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和拆迁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交通、林水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投资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

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市政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2日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应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一)对于市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其他需要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交通、监察、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末向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项目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指授权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借款、债券等,以及使用集团公司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银行贷款进行的投资活动。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且不超过二级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净值5%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维修、技改及设备购臵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决策并实施,但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证券类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创投类项目,上市类资本运作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其适用法律、其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无需提交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其内部决策时参考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核标准。

各二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派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法律文件,以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制第五条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符合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四)符合主业方向,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有利于打造产业板块、推动集团公司协同发展,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且在本企业年度投资预算规模范围内;(八)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不同板块实行差异化标准。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6日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债资金、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注重效益、不得违规负债投资”的原则;(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旅游、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政权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市场、信息平台)、特色产业园建设、现代物流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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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明确投资项目选择、评估、决策、实施、运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在交通、市政、环保等方面以BOT/BT等形式实施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公司主要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决策,通过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对BOT/BT等项目投资。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的评估、决策、实施、运营、风险控制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原则:
(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状况量力而行,规模应适度,严格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管理,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减少投资的机会成本。

(三)收益性原则:投资必须以获取效益为根本目的,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四)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有利发挥公司优势,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战略布局,增强企业区位优势和竞争活力。

(五)程序性原则:公司投资必须进行客观、公正调研评估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三)进入行业衰退期的投资行为;
(四)在法律上对我方权益缺乏明确、有效保障的投资行为;
(五)预测的投资回报率低于企业预设目标的投资行为;
(六)未按投资决策程序审批的投资行为;
(七)未经中国交建批准,从事期货、期权、证券、贵重金属买卖等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第三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制订公司投资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总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完善公司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流程;
(四)负责与上级对口职能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等的业务联系;
(五)负责收集、处理、跟踪投资项目信息,组织对投资目标进行市场分析、财务评价、风险评估等工作,起草拟投资项目的综合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董事会决策;
(六)负责推荐投资合作方,组织与合作方进行合作协议洽谈;
(七)负责组织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商务文件制作等前期工作,负责拟订合同、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谈判,组织合同签约;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2)的管理;
(八)组织筹建投资项目公司,负责投资项目派驻股东代表的管理和考评工作;
(九)负责组织因投资带动项目的合同谈判、效益分析及管理费测定,负责管理费留存公司后将项目划转相关职能部门或生产单位组织生产管理;
(十)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公司的监管和协调,定期汇总项目公司的运营信息并向公司汇报;
(十一)负责组织对投资资产的质量状况评价;负责定期进行投资效果分析及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公司成立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负责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及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经营生产部、总工程师办公室、投资管理部、工程项目管理事业部、国际工程事业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管理事务的决策机构。

涉及超过公司权限的重大事项须报中国交建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议题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策预案,报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投资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须在中国交建授权范围内进行,目前权限范围如下:
BOT/BT项目一律上报中国交建审批。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项目(包括港澳地区)一律上报中国交建审批。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应重新履行上报审批手续。

第五章投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BOT/BT项目投资工作程序按《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BOT/BT项目投资管理细则》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股权投资工作程序按《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股权管理办法》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必须加强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工作。

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对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重大问题要即时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规避市场风险。

(一)事前:投资管理部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

(二)事中:投资管理部协同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场环境变化、政策变化等对项目实施、未来前景有何不利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三)事后:投资管理部协同实施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总结及后评价。

第七章投资项目的审计及后评价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交工验收后半年内,审计部门应组织对项目建设期全面审计,通过审计确认各项费用、经济指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投资后评价是对项目投资行为全过程的综合评价,涉及投资执行过程的各个阶段,对立项、决策、准备、实施、竣工到运营全过程的投资活动,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回顾,包括主要经验及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一)项目运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对实施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总结,完成总结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过程的总结、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投资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等。

(二)在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自我评价报告后,投资管理部组建由相关部门和内部专家参加的工作组,必要时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完成后评价报告。

(三)在投资后评价过程中,应对照已批准的立项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际执行过程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差别,分析原因。

第二十条后评价具体依据《关于印发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交股投字[2009]160号)规定要求实施,如涉及需要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需参照《关于转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修订)的通知》(中交股设字[2009]239号)执行。

第八章投资项目的终止、转让和清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继续投资会带来更大损失或严重亏损,投资项目应申报终止:
(一)投资决策失误或市场环境恶化;
(二)主要合作方严重违约,有可能严重损害到我方利益;
(三)法律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将产生严重后果;
(四)其它必须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拟终止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或报告,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终止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等。

终止建议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及程序上报审批,参控股企业的终止需经投资各方协商并形成相应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在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前,清算方案应由项目公司及时报股东单位。

清算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拟转让的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转让建议及分析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转让原因、转让条件、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财务能力等,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五条公司同意终止投资项目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善后清算工作,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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