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模拟法庭民事模拟
模拟法庭-民事模拟————————————————————————————————作者:————————————————————————————————日期:民事模拟第一部分案情介绍2011年6月12日17时30分,被告史小林(男,38岁)持2361518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杨仁艳(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人员分配审判长:易德华审判员:彭张燕、格蓉雍熙书记员:唐丹原告委托代理人:仁称洛尔日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平证人:谢志英原告:杨仁燕被告:史小林、付晓娟、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丽)值庭法警:李琼第三部分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本案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交通事故诉讼辩论材料
交通事故诉讼辩论材料辩论意见审判员:根据在庭前对案件事实的掌握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以下辩论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和重视。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对于原告尹正明的诉讼请求,有以下几项不合理: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比病历资料上载明的住院天数多了一天,应当减去。
2、诊断证明上针对营养费的医嘱没有写明具体天数,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请法庭酌情减少。
3、原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错误。
事故发生在xx年,住院和护理都是在xx年,应当按照xx年护理行业平均工资来计算,而原告计算的标准是xx年,明显错误。
4、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纳税证明等证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5、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
二、对于原告尹畅含的诉讼请求,有以下几项不合理:1、原告尹畅含所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2、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同尹正明的一样,数额过高。
3、护理费的计算应当以xx年的标准为基数。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的数额过高。
以上辩论意见,望法庭采纳。
交通事故诉讼程序全解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首先是聘请律师准备起诉材料或应诉,依法向第一审法院起诉、取得诉讼结果后,对诉讼结果进行法律分析,然后确定是否上诉,依法上诉,取得二审诉讼结果,最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
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
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_交通事故诉讼辩论材料。
准备民事诉状、证据。
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去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某钢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章行为,但因现场无法复原,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有两个份保险,牵引车和挂车各办了一份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合计可达24.4万元。
丁某生前离异,与寡母幼子共同生活。
如果当事人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问题】原告如何诉讼?被告如何答辩?法院如何裁判?原告丁某母亲及其子女,被告保险公司、司机许某、某钢公司原告诉称,2010年6月3日,丁某与许某所驾驶的中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
许某为某钢公司司机,所驾驶的中型半挂车属于某钢公司。
根据《侵权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某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许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许某负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发》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赔偿死亡赔偿金399 560元、丧葬费18 048.5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人民币467 608.5元;2、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24.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钢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诉讼时效为1年,已过。
2、责任事故无法认定,虽然许某有违章行为,但是与导致丁某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4被告许某辩称:我系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我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此事故划分责任,我公司无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2另外,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3本案属交强险案件,应按交强险合同的条款确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法庭辩论意见。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早上好。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件提出我的辩论意见。
本案件涉及到一起交通事故,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辩论,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件中的证据。
在我们的证据中,有多个目击证人对事故的发生进行了描述,而这些描述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有的证人称当事人甲驾驶车辆时速较快,而另一些证人则称当事人乙违反交通规则。
这种矛盾的证词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我们还有交通监控录像和车辆黑匣子的数据,这些数据显示当事人甲并未超速行驶,而当事人乙在事故发生时并未使用转向灯。
这些证据都表明,当事人甲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稳定行驶。
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甲并未超速行驶,也未违反交通规则,而当事人乙则未使用转向灯,违反了交通规则。
因此,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中的损失赔偿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乙的车辆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坏,而当事人甲的车辆只是轻微受损。
因此,根据损失的大小来看,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甲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根据损失的大小,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损失赔偿责任。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件的辩论意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
谢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反驳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反驳
词
尊敬的法庭: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我作为原告方,有必要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观点进行反驳。
现将我方反驳词如下:
被告方声称交通事故责任应由我们承担,但我们坚信这一主张是不成立的。
首先,我方认为事故是由被告方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根据现场证据及交警部门的调查报告,事故发生时,我方的车辆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而被告方的车辆却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并且超速行驶,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被告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被告方声称我们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我们对此予以否认。
我方在事故前行驶稳定,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定,也没有对被告方的行驶造成任何影响。
被告方提到我们的车辆没有及时闪避避免事故,但我们认为这是对我们的指责过于
苛刻。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我们尽力避让,但由于被告方的超速行驶,事故发生后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作出闪避反应。
最后,被告方提出了我们在车辆维护方面存在疏忽,导致事故
发生的观点。
但我们坚称我们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了位,同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检车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被告方对我方的
指责缺乏确凿证据支持,仅凭主观猜测是不足以推翻我们对车辆维
护情况的证明。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方提出的观点是站
不住脚的。
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被告方的
不当行为才是直接原因。
希望法庭能公正地审理本案,判决被告方
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原告方。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事故索赔≠巨额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调解的提出: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因此,这时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人(如律师)向对方提出较好,即使是调解人向对方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对方提出调解的建议。
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首先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技巧
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技巧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技巧何之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在道路上;(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3)存在过错或意外;(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在道路上;(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3)存在过错或意外;(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怎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一、诉讼时机的选择技巧什么时间提起诉讼是有技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可见,同样一个案件在2006 年9月份起诉和在2007 年3月份起诉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
提起诉讼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对我方诉讼是否有利。
二、受诉法院地的选择技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但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简单举个例子,比如同一案件,南京市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尽量选择南京市人民法院,因为南京市属于江苏省,计算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江苏省统计数据,而合肥市属于安徽省,计算标准适用安徽省统计数据,而安徽省的统计数据明显低于江苏省统计数据。
最新整理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下面是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
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
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
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
等,是齐一,等同。
同等是表示相同、等同,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
同等责任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负有齐一的、等同的、一样的、相同的责任。
或者说是由于宋、梁两人相同的责任共同过失地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篇一: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基本事实:20xx年5月19日14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的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 xxx等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四原告无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公交娄字认字20xx第00012号)中的内容,可见,***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
二、被告一***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一***所有,司机***为***雇员,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
被告三**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如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1、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1508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当事人】王某1王某2【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代理律师/律所】孔某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某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某【代理律所】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该证据为摩托车的局部照片,且只能证明车辆存在破损情况,不能直接反映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的事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出院后,其母孟小平让村书记的丈夫王小建给说合调解,被告的母亲让王国强代表被告方参与调解,通过王小建背靠背传话调解,计划让被告给原告支付五千元(约医疗费的一半)费用了事,原告方嫌少,被告方嫌多,未能说成。
王国强的意思是原告母子经济困难,被告方可给予经济帮助一两千,但被告不同意,也未能说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的事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开庭笔录、证人证言及现场勘察情况,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状态及后续处置情况,确信因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致被上诉人王某2受伤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并依法认定该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交通事故受害方法庭辩论意见
交通事故受害方法庭辩论意见一、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员,我代表受害方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庭审中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受害方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痛苦。
我们希望通过此次辩论,能够还原真相,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分析1. 事故过程描述根据事故报告和目击证人的陈述,当时交通信号灯为绿灯,受害方按照规定通过交叉路口时,被被告方驾驶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闯红灯撞击受害方的车辆。
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并未及时停车救助,而是试图逃离现场。
2. 证人证言多位目击证人证实了事故的发生,他们一致表示受害方驾驶的车辆按照规定通过交叉路口时,被告方的车辆闯红灯并迎面撞击受害方。
证人还表示,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的车辆受到严重损坏,而被告方的车辆并未停车救助,而是试图逃离现场。
3. 技术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事故发生时,受害方驾驶的车辆按照规定通过交叉路口,被告方驾驶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并迎面撞击受害方的车辆。
鉴定报告还证实,受害方的车辆受到了严重损坏,而被告方的车辆则有意图逃离现场。
三、辩论意见1. 被告方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证据,被告方明显违反了交通法规,闯红灯并迎面撞击受害方的车辆。
此举不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被告方还试图逃离现场,进一步加重了对受害方的伤害。
2. 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受害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庭审中,我们将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车辆修复费用等证据,以证明受害方应当获得合理的赔偿。
3. 被告方应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证据,被告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受害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我们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方的医疗费用、车辆修复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
四、总结陈述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员,根据上述证据和辩论意见,我们坚信受害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无辜的,而被告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_辩论赛_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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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
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
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
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
“等”,是齐一,等同。
庭审分析报告--完整版
庭审分析报告--完整版本文我将就法庭审判所采用的结构化分析方式,以一个完整的案件为例,从立案、证据收集、立场表述等方面来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一、案件概况案件号:XXXXX起诉方:张某被诉方:李某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故意撞击原告,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要求被告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万元。
二、立案本案是民事案件,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而得到立案。
审判长宣布开始庭审程序并告知法庭规则,对出庭双方进行确认,及交代本案是关于交通事故的纠纷。
三、证据收集1.当庭出示的证据原告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和行车记录仪,被告则没有当场出示任何证据。
2.证人证言原告提供了一名目击证人并出示了该目击证人的书面证言,证实了被告当时的车速过快,并有车斗车的行为。
被告则没有提供任何证人证言。
3.其它证据原告提供了现场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定损报告,证实了车辆受损程度,以及修理费用。
四、立场表述被告李某则否认自己有故意撞击的行为,并且表示原告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自己车速较慢,所以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作出任何贡献。
五、法庭辩论本案中,双方律师的辩护焦点围绕着被告李某是否故意撞击原告车辆展开。
原告的律师在其辩护中提供了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定损报告来证实原告车辆的受损情况,以及修理费用等经济损失。
被告的律师则主要专注于辩护自己的当事人没有故意撞击原告车辆。
并且质疑原告提供的现场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定损报告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六、裁决结果法庭经过对证据和辩护的评估,认为被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故意将车辆撞击到原告车辆上,且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无辜。
因此,法庭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万元。
七、结论本案的审判中,法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权利和利益,采用了证据收集、立场表述和法庭辩论等多种方式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判决结果合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性。
最新整理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_原告法庭辩论的技巧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_原告法庭辩论的技巧原告首先要诉讼请求,然后是法庭辩论中原告要提供辩论词,最后是原告的最后陈述。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希望能帮到你!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可以确认,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清楚的。
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费193元。
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的损失是:1、为租被告房屋支付中介费490元;2、为搬离被告房屋支付搬场费650元;3、为搬离被告房屋误工2天计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违反合同,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返还责任。
对于被告辩称的恢复原状,原告认为: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
被告已经恢复了对房屋的支配状态,被告的目的已经达到。
《合同法》上的恢复原状,应当是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是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合同法》第235条)。
被告的辩解如果属于侵权法上的恢复原状。
原告认为,被告从未用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原告,被告的说法是第一次,且至今未见被告向法庭提交其主张的证据。
被告认为原告有侵权行为,可以另行起诉。
对于被告的辩解,如果属于被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对于被告对燃气热水器对辩解,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一类意外事件,由于交通事故的复杂性,解决交通事故所需要的法律程序也比较繁琐。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是在交通事故法庭进行审判,这是被认为是一个公正的场所,用来判断责任、赔偿、罚款和惩罚等事项。
在交通事故法庭辩论中,辩方和原告双方通常都会使用一些辞藻华丽、甚至迂回的话术来互相揭示对方的漏洞。
因此,在法庭辩论之前,每一方都必须准备好他们的措辞,以引导对方意见并控制局势。
对于当事人的辩论词,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的基本描述首先,当事人应该描述事故的基本情况,这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人数和相关细节。
这将有助于法官和陪审员了解事故的一般情况,并能够开始考虑责任分配和惩罚情况。
2. 责任的分配当事人需要解释他们认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如果有多个当事人在此事件中,他们需要说明他们认为对事故的责任分配。
当事人应该解释他们认为哪些因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说明为什么另一方应该对事故负责任。
在这里,当事人必须保持冷静和专业,必须不带情绪,而是基于事实和证据来表述自己的观点。
3. 赔偿或惩罚要求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应该解释他们希望赢得这个案件的条件和请求。
这包括任何赔偿要求、罚款或其他惩罚要求。
当事人应该解释所提出要求的合理性以及要求的数量是如何确定的。
4. 证据和例证最后,每个当事人都应该准备仔细收集并出示证据和例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辩论中,当事人应该解释他们所谈论的证据和例证,并展示他们的证据给法庭、陪审员和法官审查。
证据和例证对辩论的影响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该花时间收集和分类有用的信息,并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呈现出来。
综上所述,当要求交通事故法院处理一宗案件时,当事人应该准备充分、保持冷静、专业并仔细控制夺话权,使那些要求赔偿或要求对他们承担责任的人能够理解他们的观点和找到解决方案。
二审法庭辩论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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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词
法庭辩论词法庭辩论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
下面是小编整理了放法庭辩论词,供你参考。
法庭辩论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
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
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
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于20xx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
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
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我的委托人是在履行其自身职务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并没有超载和超长等车辆的不规范行为,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希望能帮到你!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审判长: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情况,我拟提供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3月1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XX年3月29日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于同年4月11日向原、被告双方宣布。
可见,原告于20XX年4月11日应当知道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被告侵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和137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20XX年4月11日起计算。
换句话说,自20XX 年4月11日至20XX年4月10日期间,如果原告从未曾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原告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既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如交警大队,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20XX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闽行残字第20XX-129号伤残评定书〉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闽侯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20XX年6月21日委托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的具体事项是:对郑仁海进行伤残评定。
该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7月10日作出伤残评定结论:郑仁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下肢丧失功能26.4%,属Ⅸ级(九级)伤残;右下肢丧失功能13.8%,属Ⅹ级(十级)伤残。
令人费解的是,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20XX年10月31日作出的所谓《补充说明书》,显然不是对郑仁海的伤残情况进行补充鉴定,而纯粹是将福州市第二医院《骨科病人出院小结》、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中的内容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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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下面是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
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
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
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
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
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
“等”,是齐一,等同。
“同等”
是表示相同、等同,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
“同等责任”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负有齐一的、
等同的、一样的、相同的责任。
或者说是由于宋、梁两人相同的责任共同过失地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
宋、梁二人应当分别相同地共同承担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而也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别。
按照罪责相当的原则宋、梁二人应当分别共同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
梁建龙不幸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不应当把梁该承担的责任移加到另一个同等责任者——被告人宋长青身上。
为此,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宋长青施以降一格处罚。
二、被告人宋长青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宋长青在案发后能够生动投案自首,且为案卷中《关于宋长青自首情况的证崐明》材料证实,因而具备了《刑法》第63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
同时,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方为遇难者付出了巨额赔偿,从而使本案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处理。
这也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谢谢各位!
此致
临汾市法院刑事审判庭
临汾市律师:刘保庆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钟晓安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面对一审判决,钟晓安黯然涕下,其父亲——一位身体强壮向往法律公正的农民也一时病倒,更不用说他母亲整日以泪洗脸。
对此,本辩护人感慨万千,本案的是非已经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为何还给诚实本份的良民负出惨重的代价?正义的天平何时才能在本案中体现公平和尊严?心灵之声告诫我,决不后退,为了法律的感情,为了权利而斗争,我必须为此而奔走疾呼!等闲视之,决不是合格的公民。
因为我始终相信,法制的社会决不欺侮一个有良知的弱者。
为此特作以下的辩护及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重伤、死亡系钟晓安行为所致的观点,纯属主观臆造,没有客观证据。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钟晓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任后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没有客观证据。
第一,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该路呈西北向,长直线,水泥路面,道路宽10米,道路平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
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 (见检察院卷p12页);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证实“本田cA250二轮摩托,灯光仪表正常,转向性能良好,制动性能符合二轮摩托车行驶技术要求”(见检察院卷p20页);钟晓安拱述“当时车速大概25码至30码左右,已开大灯”(见检察院卷p33页);证人赵忠锡及余国英证实,车辆无碰撞及倒地状况。
以上这些证据证实当时车辆行驶情况正常,没有受到非正常外力冲击。
不可否认,在本案中钟晓安的摩托车没有上牌照,行驶
时也没有戴头盔,其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但是根据瑞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XX
年9月5日作出瑞公交巡(20XX)肇字第5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是由于钟晓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至此,本辩护人认为,受害人郑雪芳在二轮摩托车后座掉下的真正原因不明,到底是遭受非正常外力造成的呢?还是郑雪芳自身原因造成的呢?……,无法落实。
所以从关键的证据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分析,无法得出钟晓安上述违章行为是事故的原因。
相反从前述的辩护理由得知,摩托车的性能良好,完全可以说明摩托车没有上牌照与本案的危害后果没有因
果关系。
其次,钟晓安不戴头盔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联系。
即使本案钟晓安没有违章,也会因其没有报案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故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值得指出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客观特征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伤亡后果发生,或对于伤亡结果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其因果关系有较高的要求,不包括一般性的引起。
本案钟晓安前述违章行为,对伤害后果根本不存在原因力,不用说有一般性的引起,更不用说存在决定性作用。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一审判决上
述指控纯属主观臆造,没有任何的客观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一审庭审时公诉人认为,钟晓安允许郑雪芳没戴头盔手拿方便面及蝤蠓侧坐在摩托车的后
座上,属于违章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本辩护人认为,前述观点不能成立:第一,受害人手拿东西侧坐在摩托车后座不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相反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否则,请指出相应法律的法条依据。
第二,受害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不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反观点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受害人自己的行为,由钟晓安承担责任也于法不符。
第二,郑雪芳从后座掉下,合理的解释应是自身头晕所造成的。
事故发生时,郑雪芳已怀孕三个月,并有妊娠反应,常有恶心、纳差、头晕的症状。
20XX年5月4日郑雪芳因坐车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而到塘下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1)早孕、(2)晕动症(见一审卷宗p18),所谓晕动症就是晕车、晕船等疾病的统称(见内科学p889,一审卷宗p15)。
据钟晓安供述得知,当天郑雪芳因妊娠反应未进食。
所以,受害人自身存在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头晕等客观情况。
其次,从证人赵忠锡、余国英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得知,掉下时郑雪芳没有任何呼叫声,也没有用手抓扯被告人的身体或衣服,这充分说明受害人掉下前意识是障碍的,否则,肯定会有应急反应,如喊叫等。
最后,从法医鉴定分析得知,受害人是脑干损伤、后枕部骨折,符合意识障碍所致的一头栽下的摔伤特征。
从以上这些情况分析可知,受害人从后座掉下,符合头晕等意识障碍所致,与钟晓安行为无关。
一审判决也根本无法合理排除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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