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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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

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

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法的观点

(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

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二)刑始于兵

兵刑同一;法官源于军法官;刑源于军法、军纪。

三、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一)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东亚诸国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古代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春秋之前:“临事制刑”,其目的是追求“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效果。

春秋之后:(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维护纲常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3)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4)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有别。

(5)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春秋之后具体法律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特权法与等级法。

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重刑轻民。

注重吏治,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第二节夏商西周法制思想的演变

一、夏、商的法制观念

夏商奉行“天命”、“天罚” 观念

“天命”即“受命于天”,“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商朝将祖先神与上帝合一,使神权法思想达到顶峰。二、西周的法制思想

西周奉行“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推出“明德慎罚”思想。

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又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原则。

第三节夏商周的礼

一、礼的制定与《周礼》

夏朝制定了《夏礼》,商朝制定了《商礼》。

西周初年,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周礼》。

《周礼》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范围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二、礼的分类

(一)以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为标准

可分为“本”与“文”。本是精神原则,文是礼节仪式

(二)以内容量的多少为标准,

可分为“五礼”、“六礼”和“九礼”,以“五礼”之分为主。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三、礼的实质、精神原则及作用

(一)礼的实质:“差别”

(二)礼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三)礼的作用: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王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

(二)债权

质剂、傅别、质人、司约;“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质剂”。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原则。

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经过六礼程序。

婚姻的解除与限制:七出三不去。

家庭内部维护父权、夫权。

改夏朝实行的父死子继,商朝实行过“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和嫡子继承为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第三节夏商西周的刑

一、刑的制定

夏商西周建国之初分别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西周中期制定了吕刑

各朝还制定了大量单行法——誓、命、诰、训,其内容主要涉及刑法方面

二、刑罚种类

(一)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二)族刑:孥戮、劓殄

(三)宥刑:流、赎、鞭、扑

(四)法外酷刑:醢、脯、剖心、炮烙、刳剔、斫胫、虿

宫刑:男子去势,女子幽闭。

三、主要罪名

不孝(不友)

昏、墨、贼

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

违抗王命、犯上作乱

盗窃、拐骗奴隶

变礼易乐、改变制度、群饮

失农时

四、刑法原则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区分故意与过失;(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罪疑惟轻;用刑适中;

罪人不孥;悼耄不刑。(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和刑的共同性

评价标准相同;两者相互依存。

(二)礼和刑的区别

作用不同;适用对象各有侧重。

(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

本义:贵庶过宗庙之礼,刑人不在君侧。

引申义:特权之礼不下庶人,大夫犯罪有优待。

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的设置

(一)夏、商的司法职官

夏朝主要有:夏王、士、大理。商朝主要有:商王,大司寇,正,史,贞人,内服、外服诸侯。

(二)西周的司法职官

审判职官主要有: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士、诸侯、司寇、族长;司法行政职官主要有: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

主要实行神明裁判,方法是占卜

(二)西周

起诉:案件分狱讼,分别缴束矢、钧金,禁卑幼告尊长,允许上诉和通过路鼓、肺石直诉。

审判方面:要求“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

证据:以口供为主(盟诅、肆掠)参照地比、质剂傅别、伤创折断情况等;严惩司法官吏的五过之疵。

执行:规定了圜土嘉石之制及弃市、磬杀等方法。

三、监狱管理

(一)监狱的名称

通称“圜土”,西周称“囹圄”。

(二)监狱的性质

属于拘禁监,而非劳役监;原因:刑罚中无自由刑。(三)监狱管理的内容

案犯须戴桎、梏等狱具,但轻重、贵庶有别。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一、礼法体系的崩溃

(一)主要表现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礼事件层出不穷。

(二)主要原因

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重要原因:周王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丧失。

二、春秋时期各国立法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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