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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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琼环监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0年9月至11月,我厅对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共检查35家机构,其中,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20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运维机构4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4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5家,辐射环境监测机构2家。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建立了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但也有部分机构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违规的情况。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均在现场向被检机构进行了反馈并与被检机构核实确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对20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够规范。

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有效管理、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溯源性差,个别报告部分原始记录缺失,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

2.质量控制措施不全或缺失。

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对质量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全过程空白、实验室空白、平行双样、加标回收率和有证标准样等质控措施。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导则第三章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导则第四章停车场布局规划导则第五章集贸市场与临时摊位布局规划第六章规划保障与管理措施第七章环卫基本人员及设备配备标准第八章年度计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环境整治工作,提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与旅游环境,加快生态文明示范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指导各市、县、自治县以及乡镇、旅游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三条环境卫生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及城镇、旅游区和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规划范围1.市域或镇(乡)域环境卫生规划的范围应与城镇体系或村镇体系规划范围相一致。

2.城市主城区或城镇、旅游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规划范围应与其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规划期限:2009—2015年。

第六条规划目标1.2009年底以前,所有市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投入使用,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满足城市(乡镇)需求。

2.2010年,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3.2011—2012年,配套与完善各类环卫设施,停车场、公厕、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基本配备,城市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5%~45%。

所有乡镇(农、林场)达到文明生态镇标准。

4.至2013年,30%的县城创建为国家级卫生城市(或县城),60%的市县创建为省级卫生城市(或县城)。

2013—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严格按规划布局,公共设施配套完善。

健全法规、规划、标准和监管体系,推进市场化进程,形成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化机制,环卫设施达到国内同类型城市(乡镇)先进水平。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6•【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04.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1.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将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修改为:“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

”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将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发给垃圾准运证。

”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将第三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属于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清洗站必须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琼府办[2009]209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20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彻底改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程度和素质,创建干净卫生、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乡环境,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县政府的考核。

各市、县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区、乡镇和属地有关部门的考核,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各乡镇(农林场)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行政村、自然村的考核,省环境整治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条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

(二)将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制度建设。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二)建立建全城乡环卫作业机构。

市县、乡镇(农林场)、村庄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扫保洁队伍,并配备相应环卫设备。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加油站、机场、铁路、集贸市场以及水系的环境卫生要有相关责任单位分段包干负责,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环境检测部门管理制度

环境检测部门管理制度

环境检测部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环境检测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1. 环境检测部门主要负责监测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各类环境因素,并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2. 部门主管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人员调配、任务分配和工作指导等。

3. 监测人员负责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采样,并按规定标准进行分析和报告。

三、岗位设置1. 部门主管:1名2. 监测人员:5名3. 实验技术员:2名4. 办公室文员:1名四、管理制度1. 部门主管负责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并监督实施。

2. 监测人员负责根据任务要求定期进行监测采样,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实验技术员负责对采样样品进行分析检测,并出具成果报告。

4. 办公室文员负责部门的文件管理、资料整理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五、工作流程1. 部门主管根据监测要求和任务分配制定工作计划。

2. 监测人员按照计划进行采样监测,并将样品交给实验技术员进行分析。

3. 实验技术员出具监测报告,并交给部门主管审核后报送相关部门。

4. 部门主管负责对监测报告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5. 办公室文员负责文件的管理和整理,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六、绩效考核1. 部门主管对监测人员和实验技术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员工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七、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负责对环境检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实。

2. 部门主管定期对监测人员和实验技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部门主管审批。

2. 其他未尽事宜,由部门主管负责解释。

以上是环境检测部门的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保证工作质量和数据真实准确性。

愿我们的环墋监测工作能够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做出贡献。

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

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

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依法保护,公开透明。

第三条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深化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形成有效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第六条加强沟通合作,促进国际、国内环保技术交流,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应用。

第七条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应注重节约资源、减少排放、提高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八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能力。

第九条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向公众公开。

第十条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定期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对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对环境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估、管理与控制。

第十二条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监测工作,加强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监测研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的整体管理与控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推动全省各地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优先地位,环境保护法、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划的实施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环保目标与责任,推动环保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提高环境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第四章产业与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加强对污染源控制的管理,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排放量。

第十九条加强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定期审查和检查。

第二十条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推动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检测检测机构环境管理措施

检测检测机构环境管理措施

检测检测机构环境管理措施检测检测机构环境管理措施指的是对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废物处理、仪器设备管理等。

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可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环境管理措施。

首先,人员管理是环境管理的基础。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

招聘时应注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培训时应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和教材,考核时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时应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激励和晋升机会。

其次,设施设备管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测机构应合理配置实验室和办公场所,确保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充足供应。

实验室要定期检修设备,检测工具要定期校正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此外,检测机构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对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等进行记录和追踪,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再次,废物处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

检测机构应制定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处理等措施。

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储存和运输,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中要注意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确保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最后,仪器设备管理是环境管理的关键环节。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选择适用的仪器设备,并保证其质量和准确性。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校准和检验,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保养措施、维修要求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综上所述,检测检测机构环境管理措施包括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废物处理、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

只有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因此,检测机构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应重视环境管理,做好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琼府办[2010]7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7.15【实施日期】2010.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7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关于“建立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力度,及时宣传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优势,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关于“建立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力度,及时宣传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优势,提高环境监测对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环境管理决策的技术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环境监测工作要求和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省环境监测能力现状,以强化环境信息综合分析、完善环境质量报告体系为重点,逐步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积极推进全省环境质量自动化建设,实现科学、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环境质量状况,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

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设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建立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全方位加大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力度。

(二)立足现状,逐步推进。

在充分发挥现有监测能力的基础上,推进自动化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实现主要旅游区、重点城市(镇)、重点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和自动显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2•【字号】琼府办〔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4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自然资源调查第四章自然资源监测第五章自然资源评价第六章数据库建设和成果管理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发挥海南生态优势,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年监管体制,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

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涵盖陆地和海洋、地上和地下。

第四条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紧紧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应用服务体系,统筹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2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信息公开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建设项目(包含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第三条审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审查、审批。

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由本厅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编制机关组织编制并提交。

编制机关报送审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规划环评审查申请文件;(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电子版)。

第五条本厅规划环评主管处室应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由规划环评主管处室作退件处理并出具退件函。

第六条经初步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审查要求的,应报分管厅领导召开厅长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环境检测管理制度

环境检测管理制度

环境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落实“环境保护,全民参与”的国家环保方针,促进企业环境管理和防治污染的工作,提高环境管理的水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环境检测,是指对大气、水、土壤、噪声、振动、辐射、生态等环境要素的观测、检验和分析。

其目的是为了监测环境质量,保障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和人类健康。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检测的主体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涉及环境检测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环境检测计划一、各主体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环境监测需要,编制环境检测计划。

计划应当明确具体的检测项目、频次、方法、标准及责任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批执行。

二、环境检测计划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定检测的项目和频次,确保对环境要素的监测全面、准确。

三、环境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环境检测的实施一、环境检测的实施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环境检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保证检测过程的规范和科学性。

三、环境检测的过程应当保持公正、公正,不得违法违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妨碍检测工作的进行。

四、环境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的执业资格和证书。

第五章环境检测结果的处理一、环境检测结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检测报告,明确现场环境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善措施和建议。

二、环境检测报告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对于环境检测结果中发现的环境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治理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章环境检测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一、对环境检测工作的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环境检测工作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环评字[2017]1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06.06
【实施日期】201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琼环评字〔2017〕18号)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环评机构:
近年来,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益增多,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服务作用,推动了我省环评工作的发展,但也存在着环评文件质量不高、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违法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等一些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促进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规范环评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现就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评机构管理,健全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一)实行环评机构登记管理。

凡在我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

受到国家或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的环评机构,应当主动及时告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期内我省不予登记。

(二)强化环评机构内部管理。

环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依法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评文件,对环评文件质量和评价结论负责,确保环评文件内。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二)水利工程、江湖整治工程以及海域、水域工程建设项目;(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车站、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大型停车场(站)等建设项目;(四)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有毒物品贮存设施建设项目;(五)大中型饭店、宾馆、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六)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项目;(七)微波通讯、雷达、发射台、大型输变电站(所)等电讯工程建设项目;(八)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开发区、文化科技区、工业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九)矿藏、石油、天然气、地面水、地下水开采等资源开发项目;(十)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等废弃物处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十一)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批制度;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定点、设计、施工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拟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安排和工业布局、区域功能规划的要求进行。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原有污染,恢复整治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四条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设污染、破坏水源的开发建设项目。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单位与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机动车排放检测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琼环评字〔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为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琼环评字〔2017〕18号),我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规范管理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7年在我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业绩的环评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2017年工作情况。

主要检查环评机构2017年工作情况,委托合同签订情况,环评文件档案管理情况,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人员从业情况,环评机构是否存在外单位“挂靠”人员、已调离人员或其他应报告的人员变化情况,以及实际在职的环评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等。

(二)环评文件质量情况。

以检查环评机构2017年度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为主。

2017年在我省有工作业绩的环评机构均须报送2017年编制完成的环评文件清单,每家环评机构抽查2份环评文件(由我厅随机抽取)。

三、检查工作安排及要求(一)集中核查。

由我厅组织专家对各环评机构随机抽取的2017年度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集中评审。

(二)现场检查。

我厅将组织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环评机构和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请相关环评机构于5月20日前将本单位2017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清单(见附件)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复印件报送至我厅环评处。

(四)对现场检查和集中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我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与通报。

2017年海南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17年海南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及比对核查。对五指山、东方、屯昌、白沙、昌江、乐东、琼中等7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气自动站进行一次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月~11月
现场检查
18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空气自动站
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核查。每半年对全省18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空气自动监测进行质控考核,考核项目为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0月
现场抽测
7
海南省重点污染源专项质量抽查
海口、昌江等2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监测站
废气污染源质量抽查。对海口、昌江等2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3家废气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进行抽查。现场抽查内容包括废气污染源现场采样操作、质控措施、数据处理、监测原始记录及人员持证情况等;同步进行比对监测,并发放标气样考核。
2017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范围
工作内容
组织单位
时间安排
备注
1
计量认证与持证上岗考核
海口、三亚、万宁、文昌、琼中、临高、乐东、五指山、儋州、保亭、定安、琼海等12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监测站
持证上岗考核。组织持证上岗考核专家组对各个市、县(区)监测站监测人员进行持证上岗考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月~10月
现场考核
万宁、文昌、临高、白沙等4个市县环境监测站
计量认证复查换证。指导万宁、文昌、临高、白沙等4个市县监测站做好计量认证复查换证各项准备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修编、实验室规范整改、完善各类监测技术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人员档案等。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月~12月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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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促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含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监测数据或者结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或者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或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1要求,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范围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承接以下环境监测业务,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一)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二)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四)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六)按规定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范围的其他环境监测服务活动。

第七条基本要求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资质证书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承接业务;(二)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使2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三)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四)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五)在本省设有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所需要的实验室;(六)实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数据效力环境监测机构依法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或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服务依法获取的环境监测数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纳和使用,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有关行政部门需要使用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的,可依法直接调用。

其他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应当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使用,委托方应依法公开的监测数据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报告机构信息3环境监测机构在本省承接环境监测业务前,应当通过海南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机构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类别、技术能力范围等事项,并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接受监督管理:(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过渡期内未换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继续使用)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证书(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及能力表复印件(四)正式员工名单(含员工社保证明材料);(五)对在用工作场所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清单(含每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七)省环境保护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服务类别、能力范围、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海南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更新填报内容,并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变更事项所涉及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报告业务信息4环境监测机构在本省承接环境监测业务,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海南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所承接业务信息,包括签订合同时间、委托方、服务内容等。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监测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记实档案环境监测机构在本省承接环境监测业务,应当将监测业务所形成的委托合同、监测方案、采样记录、分析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建立记实档案,永久保存备查。

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应当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立和落实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二)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三)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四)自动监测设施的运维保障、运维质量管理、仪器性能状况等;(五)监测数据成果质量情况等;5(六)按规定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采取网上审核、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弄虚作假行为情形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不得实施下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二)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三)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四)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五)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六)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七)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八)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6(九)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十)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十一)擅自修改数据;(十二)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十三)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十四)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十五)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十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十七)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十八)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其他单位或个人接受其环境监7测服务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不予采纳。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监测或运维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将该机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责令其整改。

在完成整改前,可以暂停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其他单位或个人接受其服务所形成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暂不予采纳:(一)无资质证书、超资质范围或超资质期限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二)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的;(三)不按规定设立开展监测业务所需要的实验室的;(四)监测人员不持证上岗的;(五)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的;(六)所使用的标准物质不是有证标准物质且不具有溯源性的;(七)未建立质控体系或质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8(八)不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机构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建立记实档案,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九)拒不接受、配合监督检查,不按规定管理监测数据的,不按规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十)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六条移送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委托方责任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

委托方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

委托方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诚信建设省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诚信档案,记录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和委托方涉及环境监测违法违规问题的不良信用信息,并向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9台归集共享,同时将涉及环境监测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机构信息的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二)环境监测机构在本省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三)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四)省内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五)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和委托方涉及环境监测违法违规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六)依法应该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通过海南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主动公开其机构资质、人员持证上岗、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内部质量控制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委托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通过信函、省生态环保厅网站和12345举报平台、微信等渠道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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