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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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一)重点名词:知识产权

(二)论述题:

1.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如何?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

2.试述知识产权的特点

第二编著作权

第二章著作权主体

(一)论述题:

1、作者如何认定?自然人成为作者的条件:(1)有创作能力——▲但不是要求有行为

能力(2)进行了创作(3)创作完成了作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为作者。除非有相反证明。

2、试述演绎作品、汇编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影视作品和匿名作品

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演绎作品归演绎者。汇编作品归汇编者,

合作作品归合作者,

职务作品(1)归创作者即作者享有著作权,所在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两年的优先使用权(2)作者同单位分享著作权(特殊情况)即作者享有署名权,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委托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由受托人享有。

影视作品归制作人。

匿名作品由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一)重点名词:

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合作作品: 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要件(1)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2)合作者有主观上的共同创作作品的合意;——该合意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但必须是贯彻始终的。3)合作者有客观上的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且创作完成了作品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要件:1、作者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

2、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

3、作品是根据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

演绎作品:以他人作品的存在为基础对其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又称再创作品、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

委托作品:

(二)论述题:

1.简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独创性: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并不强求作品是否具有前所未有的新颖性和显著的实

质性进步,仅仅要求作者在对作品的思考的创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也不对作品的表现手法、价值和社会评价作进一步的苛求。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与字数多少、篇幅大小无

关。

(2).可复制性(客观性)——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3). 形式合法.

2.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九种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包括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即兴创作。

(3)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记艺术作品:音乐可是纯音乐,也可以是带词歌曲,歌词单独作为文字作品。戏剧保护的是剧本。舞蹈保护动作设计。

(4)美术,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一般指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加上的艺术装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一般包括正、副片。包括电影拷贝的单镜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光线、背景、色彩的选择上。——属于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保护的是拷贝,而不是剧本。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地图只能由专门的部门制作,示意图可以随意制作。

(8)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9)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民间文学艺术等。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诀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亦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一)重点名词: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是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

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1)

现场表演(2)机械表演

汇编权: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论述题:

1.简述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特征:

1)无期限性2)不可分离性。不可转让。发表权作者死后50年继承人/遗赠人行使。3)不可剥夺性。

财产权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我国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人身权除发表权无期限限制。

财产权一般原则和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次年起算)

特殊规定:(1)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除假名作品)

特殊作品50年内不发表的不再保护。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当年起算)

第五章相关权

(一)重点名词: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论述题:1、简述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著作权不同的是: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所保护的对象则是传播者对于作品的传播,而非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2、著作邻接权包括哪些?(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

3、试述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义务: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复制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发行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

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

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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