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税收政策分
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会计经验: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契税(一)企业改制契税减免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的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企业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工商局变更(新设)通知书。
(6)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7)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8)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减免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
(3)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6)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公司合并的契税减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2024年企业所税税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税税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一)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协助解读:对于利润较高的企业,特别是非高新技术企业,该税收优惠也大大减轻其税负,企业可以将购买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支出,直接抵扣202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虽然对企业来说,分期抵扣与一次性抵扣,只是一个时间差的问题,但是原本分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税,企业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现在税法允许一次性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变相增加了企业的流动可用资金,减少了货币资金占用成本,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无疑是一项红利。
因此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该政策红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协助解读: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会选择进行改制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
企业改制不仅对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同时也对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政策,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税基范围。
但是,在具体征收方式上,地方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执行,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利润,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具体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规定而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企业改制中的另一种常见方式是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合并和分立企业时的资产交换、产权转移和债务处理等行为,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对于合并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转让,根据税务部门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 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企业所得税主要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股份制改制税收政策股份制改制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改制方式。
在股份制改制中,涉及以下税收政策:1. 企业所得税政策股份制改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印花税政策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股权的转让和资金的调整,而这些行为都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23•【文号】财税〔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企业改制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兼并、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提高企业效益、适应市场环境的需求。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重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税收因素。
为了减轻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负担,很多国家都制订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企业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可以享受税务机关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合并后产生的股东权益调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合并和分立,促进企业改制重组的顺利进行。
其次,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许多国家对股权转让收入征税进行了一定的减免,以鼓励股权的流动和企业的重组。
例如,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根据企业资产和净资产增值情况,享受部分或全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企业重组中产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等各项资产的调整、转让和处置,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新公司,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税务机关给予的巨额资产重组优惠政策,减免资产处置所得税。
二、印花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改制重组还涉及到印花税的征收。
为了优化企业改制重组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很多国家在印花税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首先,许多国家对企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的印花税进行了减免。
例如,企业合并时,涉及到的合同签订、发股票等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免征印花税。
这样的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成本,促进企业重组。
其次,对于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的印花税,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例如,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涉及到的资产转让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免或免征印花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摘要:(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潘秀秀摘要: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及处理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点痛点,企业重组政策跨越多个税种、多种情况,其难度对于有效贯彻企业改制税收政策,体现中央政策优势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本文梳理了企业重组改制各类政策,以期帮助企业财务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此类政策。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引言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
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发布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
企业改制税收政策的解读与运用
财税[2002]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1]155号: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 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6号)规定: …… 【四】对中国银行在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
200+X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21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①自然灾害损失;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③其他非正常损失。
借:固定资产/房屋 50
贷:递延税款 16.50
资本公积 33.50
借:营业外支出 30
贷:产成品
30
国税函[2002]1103号: 关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 假如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 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那么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中规 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100 贷:资本公积 X 递延税款 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在股权 转让 中 ,单位 、个 人承受 企业 股权 ,企 业 土地 、房屋 权属 不发 生转 移 ,不征 收契 税 。
三 、企业合 并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的企业 ,依据法 律 规定 、合 同约定 ,合 并改 建为 一个 企业 ,且 原投 资主 体存续 的 ,对
其合并 后 的企业 承受 原合并 各 方 的土地 、房屋 权属 ,免 征契 税 。
作 乙烯 、芳烃 类产 品原料 的石 脑油 已缴纳 的消 费税予 以返还 ,具 体办法 由财政 部会 同海关 总署 和 国家税务
总局另行 制定 乙烯类 产 品具 体是 指 乙烯 、丙烯 和 丁二烯 ;芳烃类 产 品具体 是指 苯 、甲苯 、二 甲苯 。 三 、航 空煤油 暂缓 征收 消费税 。 四 、对 用外 购或委 托加工 收 回的 已税 汽油 生产 的乙醇 汽油免 税 。用 自产汽油 生产 的 乙醇 汽油 ,按照生 产 乙醇汽油 所耗用 的汽油数量 申报 纳税 。 五 、对 外购 或委 托加工 收 回的汽油 、柴油 用 于连续 生产 甲醇汽 油 、生 物柴油 ,准 予从 消费税应 纳税额
的行 为 。
非公 司制 国有 独资 企业或 国有 独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其部 分资 产与他人 组建 新公 司 。且 该 国有独 资企 业 ( 司 )在 新设 公 司中所 占股 份超 过 5 %的 。对新 设公 司承受 该 国有 独 资企 业 ( 司 )的土 地 、房 屋 公 0 公
权属 ,免 征契 税 。
下列 文 件或文 件 的部分 内容 自本 通 知执行 之 日起 同时废 止 : (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 于调 整含 铅 一 关 汽油 消 费税税 率 的通 知》 ( 财税 字 [ 9 8 6 1 9 ]1 3号 ) ( )国家 税务 总局 《 于 印发修 订后 的 ( 二 关 汽油 、柴 油 消费税 征税 范 围注释 )的通 知》 ( 国税 发 [ 9 8 9 1 9 ]12号 ) ( ) 国家税务 总局 《 于生 物柴 油征 收消 三 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
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
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II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04
•【文号】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
•【施行日期】2018.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
汇编》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我委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现印发你们,请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认真学习、规范适用。
附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本文有删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8月4日。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1)一、企业所得税 (3)(一)法律形式改变 (3)【适用主体】 (3)【政策内容】 (3)【适用条件】 (3)【管理服务】 (3)【政策依据】 (4)(二)债务重组 (4)【适用主体】 (4)【政策内容】 (4)【适用条件】 (5)【管理服务】 (6)【政策依据】 (7)(三)股权收购 (8)【适用主体】 (8)【政策内容】 (8)【适用条件】 (8)【管理服务】 (9)【政策依据】 (10)(四)资产收购 (11)【适用主体】 (11)【政策内容】 (11)【适用条件】 (11)【管理服务】 (12)【政策依据】 (13)(五)企业合并 (14)【适用主体】 (14)【政策内容】 (14)【适用条件】 (15)【管理服务】 (15)【政策依据】 (17)(六)企业分立 (17)【适用主体】 (17)【政策内容】 (17)【适用条件】 (18)【管理服务】 (19)【政策依据】 (20)(七)资产(股权)划转 (21)【适用主体】 (21)【政策内容】 (21)【适用条件】 (23)【管理服务】 (24)【政策依据】 (24)(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5)【适用主体】 (25)【政策内容】 (25)【适用条件】 (25)【管理服务】 (26)【政策依据】 (26)(九)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26)【适用主体】 (26)【政策内容】 (26)【适用条件】 (27)【管理服务】 (27)【政策依据】 (27)(十)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 (27)【适用主体】 (27)【政策内容】 (27)【适用条件】 (27)【管理服务】 (28)【政策依据】 (28)二、增值税 (28)【适用主体】 (28)【政策内容】 (28)【适用条件】 (29)【管理服务】 (29)【政策依据】 (29)三、契税 (30)【适用主体】 (30)【政策内容】 (30)【适用条件】 (31)【管理服务】 (32)【政策依据】 (32)四、土地增值税 (32)【适用主体】 (32)【政策内容】 (33)【适用条件】 (33)【管理服务】 (34)【政策依据】 (34)五、印花税 (34)【适用主体】 (34)【政策内容】 (34)【适用条件】 (35)【管理服务】 (35)【政策依据】 (36)一、企业所得税(一)法律形式改变【适用主体】所有企业【政策内容】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财税2018 57号文企业改制重组中土地增值税政策新规定
财税(2018)57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基本延袭了15年5号文件精神,对公司整体改制、合并、分立等改制重组中有关土增税问题作出了阶段性优惠规定。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采取暂不征收土增税政策。
对这种整体改制模式,57号继续沿用了5号文“暂不征”提法并视为一种税收优惠。
按公司法规定,类似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整体改制过程,不涉及资产权属转让,理应不属于土增税征税范围,但57号依旧采取了“暂不征”说法。
继续延用这种提法,受伤最深是房地产企业,在57号文件第五条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此类情形,也不能适用该文件。
二.继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限制适用政策。
2015年5号文规定,改制重组中的有关土增税优惠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57号文延续了这一政策,并且明确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能适用土增税改制重组的有关优惠。
三.继续对企业合并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收土增税。
57号文对原投资主体存续作出了解释,原出资主体必须存在于重组后企业中,但出资人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在合并重组中,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所得税上要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出资主体的现金支付不能超过交易总价的15%。
四.继续对企业分设分立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收土增税。
和合并一样,57号文对原投资主体存续作出了解释,原出资主体必须存在于重组后企业中,但出资人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57号虽然用了分设、分立二种提法,但究其实质,和公司法中分立是同一概念,原投资主体必须继续是分立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因此排除了向现存企业分立的情形。
在分立重组中,如果企业所得税上要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出资主体的现金支付不能超过交易对价的15%,并且原出资主体的持股比例不能发生变化,因此企业所得税上特殊性税务处理,比土增值税条件更为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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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一、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 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税务机关具体审核调定的权限是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 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 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3) 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4) 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5)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我市地方企业发生整体资产转让具审核确定的权限局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个业且在同一区县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40 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50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我市地方企业发生整体资产置换,税务机关的具体审核确认权限是资产置换各方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各方中有市属企业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资产置换各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 资产置换各方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 经资产置换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置换协议或合同;(3) 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置换资产的验资报告;(4) 资产置换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5)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3.按第2 条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人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人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帐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六、企业发生分立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 ,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 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资产的分支付立企业继续弥补。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税务部门的审核权限是:(1) 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区县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2) 企业分立业务涉及企业不在同一区县的,为便于企业税务事宜的衔接,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3) 市级企业的分立,不论是否在同一区县,均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4) 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发生对立业务,需税务部门审核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1) 分立企业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经分立企业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
(3) 分立企业的实施方案。
(4)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
(5)分立企业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
(6)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
(7)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弥“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