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绩效奖金发放办法

季度绩效奖金发放办法
季度绩效奖金发放办法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奖金发放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工作,根据《晋江市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在

编在岗工作人员和不参与绩效考核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二、发放时间

绩效考核奖金按季度发放,分别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发放上一季度绩效考核奖金。

三、发放标准

“优秀”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2100元,“良好”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800元,“称职”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500元。处级及以上干部领取固定绩效考核奖金。教育系统教学单位按平均数

每季度1800元包干,由各单位总量控制,统筹安排。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当季请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能享受“优秀”等次奖金。当季退休人员和调离本市人员按在职月份享受“称职”等次奖金。

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绩效考核奖金:①当季新

录用(聘用)或外县(市、区)新调入工作不满20个工作日的;

②当季旷工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③当季请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④当季被效能告诫的;⑤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

间的;⑥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的。

受立案调查的暂缓兑现绩效考核奖金。

四、经费来源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由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给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五、审批流程

1、单位申报。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

如实填报《绩效考核奖金审批表》(见附件1)和《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花名册》(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绩效办)审批

(教育系统教学单位、医疗卫生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花名册》在呈

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组织审批。市绩效办对各单位绩效考核奖金申报情况进行

审查,主要审查发放的对象、标准和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

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对各单位公示中出现的问题或者个人的申

诉,由市绩效办组织调查,进行认定和处理。

3、发放奖金。财政部门根据市绩效办奖金发放审批结果,将

绩效考核经费拨入各单位经费账户,由各单位自行发放。

六、工作要求

1、严格控制等次。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绩效考核等次比例,“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25%以内,“良好”等次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30%以内,同时注意确定“不称职”等次人员。

2、严明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奖金发放

工作,避免搞平均发放或轮流坐庄,切实让多劳者多得、少劳者

少得、不劳者不得。

3、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考核奖金,不得突破奖励标准,不得以绩效考核名义乱发奖金,

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奖金的单位,将取消

单位绩效考核奖金,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公务员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绩效考核奖金审批表

2、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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