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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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3篇)

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未经法定程序,采取自力救济手段,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私力救济是法律允许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私力救济往往容易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机关,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自力救济手段,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民事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采取自力救济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2.促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私力救济行为可以促使侵权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侵权责任。

3.减少诉讼成本与诉讼相比,私力救济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二)违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升级。

2.承担法律责任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3.加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可能被依法加重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4.影响社会和谐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

《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

《民法典》中规定的⾃助⾏为《民法典》出台后,民事⾃助制度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千⼀百七⼗七条在我国法律上得到确⽴。

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以权利(益)⾃救为⽬的扣留财产、约束他⼈⼈⾝⾃由具有正当性。

实际上,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天然地会想到⾃⾏采取措施应对侵害,因此可以说私⼒救济是⼈性使然。

以下就简要解析⼀下⾃助⾏为,看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我救助。

先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陈某与刘某因借款纠纷诉⾄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但⾃判决⽣效后,陈某⼀直未发现刘某的踪迹,债权也没法实现。

某晚,陈某与友⼈在某KTV消费后结账时正巧遇到刘某,便要求刘某还钱,刘某当即否认⽋钱。

于是陈某在联系执⾏案件承办法官⽆果后,与刘某⼀同到附近派出所解决。

派出所⼯作⼈员称双⽅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于是陈、刘⼆⼈商量天亮后⼀同到法院处理。

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刘某多次上卫⽣间,陈某及其友⼈则紧随其后,并在门⼝等待,看住刘某防⽌其逃跑。

早上5点左右,陈某发现刘某在卫⽣间⼀直没有出来,便开始寻找刘某,最后在该卫⽣间窗户墙侧的楼下发现刘某躺在地上,经抢救⽆效死亡。

事发后刘某家⼈认为是陈某等⼈的⾏为直接导致了刘某的死亡,侵犯了刘某的⽣命权,诉⾄法院,请求陈某⽀付赔偿⾦。

【裁判观点】公民的债权可以通过公⼒救济和⾃⼒救济两种途径实现,陈某的债权经过⼈民法院判决和执⾏均未得到实际清偿。

陈某在及时向执⾏法官及派出所民警寻求公⼒救济未果后,双⽅协商天亮去法院解决。

在此情况下,陈某及友⼈跟随刘某到卫⽣间并在门⼝等候以保证天亮到⼈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该⾏为并未超过⾃⼒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为。

刘某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利⽤上卫⽣间的时机,明知危险还翻出卫⽣间窗户离开现场,进⽽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并经抢救⽆效死亡,⾃⼰过错明显,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第⼀千⼀百七⼗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私力救济之民事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之民事自助行为
替代 私力 救济 , 力救 济可 以作 为公 力救 济 的补充 私 而 存 在 。 然 而 , 国 的 私 力 救 济 体 系 不 完 备 , 只 我 即 有 正 当 防 卫 和 紧 急 避 险 , 没 有 自 助 行 为 , 无 疑 却 这
要 是 基 于 以下 考 虑 : 在 我 国 公 民 文 化 素 质 不 高 , 即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的 情 况 下 , 权 纠 纷 已 不 少 见 , 果 侵 如

自助行 为的含义
等 自救 行 为 的 作 用 是 保 护 权 利 的 存 在 , 自助 行 为 则 是保 护权 利 的实 现 , 公 民和法 人保 证其 请求 权得 是 以实现 的有 效措施 。因此 , 自助 行 为 应 成 为 我 国 民 事权 利保 障 制 度 中 的一 项 不 可 或 缺 的重 要 内容 。 在 情 况 紧 迫 且 来 不 及 请 求 公 力 救 济 的 情 况 下 , 有 只
卫 或 自助 行 为 救 济 被 侵 害 的 民 事 权 利 。 自卫 行
使 命 。 法 律 救 济 包 括 公 力 救 济 和 私 力 救 济 , 两 种 这
保 护 方 法 , 其 进 化 过 程 而 言 是 私 力 救 济 发 生 在 就
行 政 救 济 , 中 最 重 要 的 形 式 是 民 事 诉 讼 J 由 此 其 。
可见 , 自助 行 为 属 于 私 力 救 济 的 一 种 形 式 。
允 许 采 取 自助 行 为 , 能 使 权 利 人 请 求 义 务 人 履 行 才 义 务 的权 利 得 到 切 实 的 保 护 , 而 避 免 或 减 轻 自 己 从
我 国 民法学 界一 般认 为 , 事权 利 的保护 方法 民 包括 私 力救济 和公 力 救 济 。私 力 救 济 指 权 利 主体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靠 自身 的 力 量 通 过 实 施 自 依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能够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实行保护。

2.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实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实行中的。

正在实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有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有。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理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民法典的自助行为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自助行为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助⾏为有什么规定在双⽅当事⼈产⽣了⼀些侵权⾏为的时候,⼀般都会进⾏调解,但是有的案件⽐较严重的,没有办法调解成功,甚⾄情况还⽐较紧急,这个时候受害⽅可以先采取⾃助⾏为。

那么⾃助⾏为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助⾏为有什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为和违约⾏为区别侵权⾏为和违约⾏为的区别主要有如下⽅⾯:1、当事⼈之间的关系不同。

侵权⾏为的侵害⼈和受害⼈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侵权⾏为的发⽣,才在当事⼈间产⽣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为主体的不同侵权⾏为的主体在⼀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为⼈可以是完全民事⾏为能⼒⼈,也可能是⽆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不影响受害⼈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违约⾏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合同当事⼈,由于合同当事⼈必须具备民事⾏为能⼒,因此违约⾏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为能⼒的⼈。

3、侵犯的权利不同侵权⾏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般⼈的义务;违约⾏为所侵犯的是⼀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违反⾃已设⽴的、并针对特定当事⼈的义务。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实施侵权⾏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施违约⾏为将承担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在性质、构成上均有差别。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害⼈的⾃助⾏为⼀般是由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况⼜⽐较紧急,没有及时的获得相关的保护的,就可以先进⾏扣留对⽅的财物,来保障合法的权益。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私力救济方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宽泛,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往往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及法律条文概述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自助措施。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条文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1. 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必须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公力救济途径解决。

2. 紧迫性: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时,必须存在紧迫性,即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权益受到更大损失。

3. 适度性:权利人采取的自助行为应当适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以免造成对方不必要的损害。

4. 通知义务: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1. 适用范围:民事自助行为适用于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如债务追偿、物权保护等。

在债务追偿中,债权人可以采取扣押债务人财产等措施;在物权保护中,物权人可以采取排除妨害等措施。

2. 案例分析:以一起债务追偿案为例,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采取扣押债务人财产的自助行为。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债权人的扣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认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五、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问题:当前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难度较大。

2. 建议:(1)明确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减少模糊性;(2)加强对民事自助行为的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适度性;(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自助行为的认定

自助行为的认定

156自助行为的认定文/夏小超(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摘要:《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属于新增免责事由,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即在面对紧急状况时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而对相对人或者相对物实施强力措施的一种救济。

从古至今,自助行为由最初最为普遍的定分止争的方式发展成被社会所抵制,认为是野蛮的手段。

近年来,法学界试图为自助行为正名,将之纳入《民法典》,但是《民法典》中对自助行为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缺乏对相关内容的具体认定,这一条款难以引用于具体司法实务中。

为此,应对这一条款中的具体项目进行认定,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指明方向,避免因误用、滥用带来负面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原则..界定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志码:A《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是公民自我救济的重要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保障公民权利发挥了巨大作用。

然而,这一条款本身内容的认定模糊、适用混乱,使得司法实践对自助行为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的不同意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难区分的状况,这种状况一直延续不利于自助行为的长远发展。

因此,对于自助行为有必要进行完整地认定。

一、自助行为的法理基础纵观古今中外,自助行为源远流长。

中国法律对于自助行为经历了从允许到被禁止,再到附条件的许可这一过程,这说明中国法律都没有完全禁止自助行为。

随着经济发展,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壮大,必然增大了对于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当自身的权益遭受外在侵害,又得不到公力救济的及时保障的情况下,自助行为成为每个人最本能的选择。

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进,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民对自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下,行为人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利,往往被人们认可。

自助行为作为出自人性本身的需求,是解决纠纷的需要。

浅议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浅议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cv o e w hudp ya et nt tep roe sbet cnet,i m t,h xri o e i l d , eso l a t ni up s , u jc, o t s t l i teeec em d , ic t o oh n me i s s
t e e e cs rtra a d o h rl t ft e s l- e p b h v o ,a d i e tf h efh l h vo st h x r ie c ie i n t e i so h e fh l e a ir n d n iyt e s l- ep be a i ra he mi c n i e ae p o e t n t e s me a e - e e s n me g n y he g . o sd r t r tc i h a ss r d f n e a d e r e c d e o f Ke r s efh l e a ir rv t e d y wo d :s l- e p b h vo ;p ae r me y;trs i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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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in I og Q
( a c o l H n n N r a U i r t ,C a g h 10 1 C ia L w S h o , u a om l nv s y h n s a 0 8 , h ) ei 4 n
所 谓 民法上 的 自助 行 为 , 指 权 利 为保 护 其 是
合 法权 益 , 情况 紧 急 而 又不 能 及 时请 求 国家 机关 在
予 以援 助 的情 况 下 , 他人 的财产 或 自由施 以扣押 、 对

试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试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第一 , 必须 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所保护的合法权
利人于实行 自助行为后 , 时请求 国家机关予 以处置。 应及
二、 自助行为 的历史沿革
在古代社会, 自助行为具有广泛 的普遍适用性。当时
因世界各国都实行过债务奴隶制, 若债 务人 到期不履行或 不能履行债务 , 法律允许债权 人将债 务人收 为奴 隶。在 古
罗马的 《 二铜 表法》 还允许债 权人将债 务人任 意杀死 十 中,
或 出卖。在 我国唐宋律中规定:负债不偿, “ 债主可 以 自己 夺取债务人的财物、 奴婢或牲 畜, 但不得超过本契 ( 指债务
额, 即原本或原 本加利息) 超 出债 务额 部分按脏罪规 定处 , 罚。如果不超 出债务额尽管告到官司, 也不受 处罚。” 《 (唐
民法虽未 明确规定 , 但学者认为“ 为同一解释 ” 自助行 应 。 为不能超 出了避免危险而 要求 的限度 。 在具有多种可能且 和 自助结果相应 时, 只能采取给义务人造成 尽可 能小的损 失 的措施 , 旦请 求权 得 到保 障 ( 一 比如 , 供 了足 够 的担 提 保) 那么就不能继续采取针对义务人的措施 。 , 第五 , 自助 行为之 实行 , 只是 一种应急手 段 , 一种 时 间紧急不及获得公力救济 时暂时 的替代手段。 而争执的问 题并未最终解决, 其最终解决仍须通过 公力救济。因此 , 权
责任 , 同时对未成年人 的拘束应及时通 知其监护人。 第二 ,
对于财物可 以施 以扣押和损毁 。 为了阻止义务人将物转移
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 ,通过法律救济 的方 式实现对 民 事主体权利 的保护 , 以实现其保护权利的最高使命。 其达 , 在一般情况 下 , 公力救济足 以保护 民事主体 的 权利 ; 由于私力救济 存在种种弊 端 , 且 其使用为法 律所严

侵权责任与自助行为免责

侵权责任与自助行为免责

义 务为 前提 。 由于 自助行 为是 一种积 极行 为 , 以积极 行为对 抗 消 产 等等 。如 明显超 出必要 限度 , 不仅 应否定 其 自助行 为性质 , 则 极 为通 常情 况下 是不 允许 的 , 但在 情事 急迫 时 , 根据 两害 相权取 而且 因此还应 承担 相应责 任 。
类 型 的侵 权案件 中, 行 为是后 发 的, 其 在判 断其行 为的合 法性 时 的裁 决才具 有终局 性 。 : 自扣押 债务 人 即将 隐匿或 为逃避 债 如 私
不可 避免 地要 分 析该 行为 是否 属于 正 当事 由,是 否属于 自助 行 务而 即将赠 与给 第三人 的财产 后 , 立 即向法 院 申请 财 产保全 。 应
保 护 自己 的合 法权 益 为 自助 行 为之 目的条 件 。这 也是 自助 ( ) 为情事 急迫 来不及公 力救 济 二 须
法律 承认 自 行 为、 助 设立这一 制度 的 目的在 于弥补 公力 救济 的不足 , 因此行为 人在受 到侵害 时首先考 虑的应 当是请 求公 力救 济, 如果 公力救 济足 以保护 自己的权益 , 则不 可采取 自助行 为 。
其 轻 的原则 仍然 可 以采取 自助行 为 。 另一方 面 , 分析 侵权 责任 的构成要件 时也必 然涉及 自助行 为 的合法 性 问题 。 说认 为, 通 一般 侵权 行 为 。就 世界 上许 多 国家 的立法 而言 ,
扣押数 项财产 : 在扣押 财产 即能 实现债 权 的情况 下 , 得毁损 财 不
公 平与 正义 。 消极侵 权行 为 是指 行为 人 以不作 为 的方 式致 他人 他 人 的人身 自由: 在扣 押一 项财产 即 能满足 债权 的情 况下 , 不得
损 害 的侵 权 行为 , 一般 地说 , 极侵 权为 以行 为人 负有某种 作为 消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民法中,私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私力救济的概述(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自助、报复、和解等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 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留置、扣留等。

3. 违法行为: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自行拆除非法建筑、驱逐非法侵入者等。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权利人可以恢复原状: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自己的权利状态。

2.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权利人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遭受侵害,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

3. 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支持: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向国家机关请求支持,如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二)非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力救济行为无效:权利人采取的非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暴力、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利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国家机关可以介入处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私力救济的注意事项1. 依法行使权利:在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私法领域中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是私力救济的重要形式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民事自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对于其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及限制等问题的研究仍显不足。

本文将对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民事自助行为,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依法自行采取的、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二)特征1. 权利人自行采取的强制措施;2. 目的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3. 符合法律规定。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概述(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如《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为民事自助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比较不同国家及地区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国家在法律上对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而有些国家则持较为宽松的态度。

这些不同规定反映了各国对私力救济的看法和态度差异。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及限制(一)适用条件1. 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 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3. 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纠纷;4. 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可采取民事自助行为。

(二)限制及注意事项1. 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2.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3. 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4. 在采取民事自助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申请批准。

五、案例分析本部分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况。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六、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适用的改进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民事自助行为的实施,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研究

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研究

摘要: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下位概念,二者的内涵有重叠之处,那么若想在我国建立自助行为制度,就必须要厘清二者的概念,对二者从适用范围、划分依据上进行比较研究。

分析出自助行为的特点和它在私力救济体系下的定位,才能更好的为建立自助行为制度铺好理论的基石。

关键词:自助行为私力救济一、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从源头上厘清二者(一)概述在民法学界有关私力救济的通说认为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靠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者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公力救济的形式是民事诉讼。

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私力救济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型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狭义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新的攻击行为,它是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

(二)从私力救济的分类看自助行为有学者主张,按法律是否对私力救济进行明文规定,把私力救济分为法定私力救济和法外私力救济。

[1]有学者主张,以私力救济的内容为标准对私力救济进行划分,则私力救济可以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从法律意义上讲,作为行为的私力救济一般可以分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私力救济则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民间调解、中间人调定等。

[2]其认为,自助行为和私力救济在内涵上虽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二者外延显然不同。

有学者从表现形式上把私力救济划分为积极的私力救济和消极的私力救济。

[3]从传统民法依据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具体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将其划分为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

民事自助行为的性质及构成要件

民事自助行为的性质及构成要件
支持该说的学者认为,自助行为本质上是对他 人之人 身 或 财 产 采 取 的 具 有 进 攻 性 的 行 为[4]358。 与其说自助行为是对先行侵害行为的被动回应, 不如说是主动出击,以达到阻止自己合法权利受 到侵害的效果。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认为,自助 行为是权利人侵害他人之物并对债务人实施的 “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理解为区别于普通 暴力行为的、在法律特别允许之下的合法合理行 为。国内也 有 学 者 采 取 此 观 点,如 梁 慧 星 指 出: “自助行 为 是 为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利,而 对 他 人 的 自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性质
对于自 助 行 为,学 界 并 无 统 一 结 论。 《牛 津 法律词典》将“selfhelp”定义为“个人不必求诸法 院令便可以自己之力行使的法律救济手段,包括 自卫、扣押为害之牲畜、排除滋扰、拘捕犯罪以及 其他一些措 施。”[2]在 理 论 界,拉 伦 茨 的 《德 国 民 法通论》认 为,当 存 在 有 合 理 请 求 权 之 人 不 能 及 时得到官方的帮助,若不及时反击请求权实现就 有受到阻 碍 或 变 得 很 难 实 现 的 危 险 时,这 种 “反
击”即自 助 行 为 [3]。 在 立 法 例 上,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是《德国民法典》第 6章第 229条:“以自助为目 的而取走、破坏或毁损物的人,或以自助为目的而 扣留有逃跑嫌疑的义务人的人,或以自助为目的 而除去义务人对某一行为的抵抗(该行为系义务 人有义务 加 以 容 忍 的 )的 人,如 不 能 适 时 地 获 得 官方的救助,且存在不立即介入则请求权的实现 将会落空或极为困难的危险,则不是不法地实施 行为。”[4]7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151条也规 定:“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 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 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 之,则 请 求 权 不 得 实 行 或 其 实 行 显 有 困 难 者 为 限。”自助行为的性质因价值取向不同而有异,概 括而言有三种观点。 1进攻说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汪渊智张豪关键词: 自助行为/私力救济/民法典内容提要: 自助行为作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其功能在于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

自助行为在本质上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

自助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

我国民法典应当建立自助行为制度。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一般是提起诉讼,借助国家公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称之为公力救济。

然而,公力救济也存在如下弊端:一是诉讼时间长、耗时费力;二是诉讼成本高;三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力救济并不总是能够获得;四是即使通过公力救济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执行较为困难。

上述弊端导致公力救济并不能周到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

因此,在必要的时候采用自力救济的办法,无疑也是理想的选择。

所谓自力救济,是指依靠个人的腕力,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自己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上的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类,前者是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危险时,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在情势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本文所探讨者即为后者。

一、自助行为制度的历史考察(一)外国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在人类社会初始阶段,即国家公权力出现之前,由于没有一个有强制力的公共机关,部落群体以及后来的氏族成员个体的利益受到侵害,主要是也只能是凭借部落或氏族群体的力量,用“以牙还牙”、“同态复仇”的这种“身体力行”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自助行为。

在国家产生之后相当长的时期,由于法制还不是调控社会的主要方式,自力救济仍然是保护权利的主要途径,如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有“债权人对不履行债务的人可以视为债奴加以拘禁或出卖”的规定。

怎么样才构成自助行为

怎么样才构成自助行为

怎么样才构成⾃助⾏为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很多⼈不知道⾃救⾏为虽然⽐较常见,但并⾮所有⾃⼒救助都是⾃助⾏为。

⽽法律上的⾃助⾏为是什么呢,⾃主⾏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怎么样才构成⾃助⾏为呢?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么样才构成⾃助⾏为1、必须是为保护权利⼈⾃⼰的合法权益;2、必须情事紧迫⽽⼜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3、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4、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可以扣押财产,但不能羁押⼈⾝,(并⾮绝对不能限制⼈⾝⾃由,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会构成侵权⾏为;5、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什么是⾃助⾏为⾃助⾏为是指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的权利,在情势紧迫⽽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的⼒量,对他⼈的财产或⾃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为。

⾃助⾏为的性质属于私⼒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

⾃助⾏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

私⼒救济分为⾃卫⾏为和⾃助⾏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就是⾃卫⾏为。

⾃助⾏为需要哪些条件1、⾃助⾏为的⽬的: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可以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利益⽽实施不同,实施⾃助⾏为的⽬的只限于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因为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普通公民个⼈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允许公民对此实施⾃助⾏为(其实这时已不是“⾃助”⾏为⽽是“助他”⾏为),则极易造成私⼒的滥⽤,将会严重地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

2、⾃助⾏为的情况:必须是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被侵害的权益可以被恢复,并且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对⾃助⾏为有诸多情况限制,主要是国家和法律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尽量扩⼤公⼒救济的范围,减少私⼒救济的存在。

在情况要件中,关于“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被侵害的权益可以被恢复”以及“情况紧急”的判断标准,均是基于当事⼈个⼈当时的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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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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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法律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案情】
2014年10月,张某以51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松狮犬,并不惜花800来元给爱犬烫眼睫毛,每月又花600来元购买优质狗粮饲养爱犬。

2015年3月25日,松狮犬被贺某驾驶的面包车意外撞死,张某与贺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5月8日,张某再次约贺某协商赔偿一事时,私自扣留了贺某的肇事面包车。

贺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扣车造成自己误工损失3000元。

张某答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无奈之下的私力救济行为,遂提起反诉要求贺某赔偿购犬、养犬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800元。

【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私力救济,判决张某返还贺某面包车,贺某赔偿张某松狮犬损失5100元。

驳回贺某、张某其他诉讼(反诉)请求。

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力救济?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贺某撞死松狮犬在先,张某在与贺某多次谈不拢赔偿的无奈情形下扣押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私力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私自扣押事故车辆,属于协商无果之愤怒下的个人报复行为,构成新的侵权,不构成私力救济。

焦点二是张某养犬支出的费用与贺某因扣车误工的损失是否构成间接财产损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损失如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这些损失经查证属实也不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评析】
笔者分别同意两个争议焦点的第二种意见。

我们说“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

完整的民事权利救济体系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虽然存在诸如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缺乏程序公正等缺陷,但由于公力救济的滞后被动性,使私力救济逐渐成为法律上的正当权利。

笔者认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必须具备二个特性:一是情境的紧迫性。

判断是否“紧迫”,先要看当时是否可以请求到国家机关的援助,再看如不采取自助行为即无法实现其权利或其主张变得极为困难。

对于“紧迫”的判断,应采取一般人标准即一般人都认为存在情况紧迫的情形,否则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

二是措施的必要性。

私力救济不能超出抵御、制止和排除危害后果发生所必需的限度,实施手段不得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否则给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松狮犬死亡后的赔偿协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张某擅自扣留贺某事故车辆,显然不符合私力救济的上述两个要件,张某的行为形成了新的侵犯财产权利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不构成私力救济符合法律精神。

至于财产损失赔偿,因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损失”未明确界定,但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不支持任何财产损害的精神抚慰金。

实践中,物之损害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除了物本身的损害外,还包括诸多后续损害,如受害人支出的修理费、鉴定费、施救费、租赁替代物的租金以及遭受的利润损失、误工损失等,所有这些损害是否都应当予以赔偿,法律规定毕竟过于抽象。

我们认为主要包括:在受损物为营利物时,受害人因不能使用该物而丧失的预期利润,这同时也属于
使用中断的损失范畴;在加害行为发生时已经具备取得条件的天然孽息如已结幼果的果树被毁损而造成的将来果实的损失;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如受害人因物之毁损而丧失的转售利益或受害人因不能使用受损物而丧失的租金收益。

但其只有在符合赔偿范围界定标准的前提下才可以得到赔偿。

本案中贺某主张的误工费,因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免受因物无法所有、不能使用而导致的危险,而贺某车辆非营运车辆,其所称因扣车而耽误工作,应不属于法律所要避免的危险,法院不予支持不无道理。

而张某主张的美容治疗费用、饲养费用等,虽然是张某的实际支出费用,但系张某为维系松狮犬的生命及价值所花费的费用,并未造成犬价值的增值,故一审法院对张某花费的这些费用不予支持,并以松狮犬的市价认定张某财产损失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文/陈一萍王常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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