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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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师法教师PPT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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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老版本中,把“成人教育”单独列出来; 修订版中,把“职业教育”单独列出来。 两相比较,时代感喷涌而出。那个年 代,学历匮乏,成人教育是刚需,也 是重中之重。未来一段时间,职业教 育才是重中之重。
修订内容
01
第二十八条(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 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考 核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2、立法依据
03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 教师工资、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 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 育事业的发展。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 的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 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必须制定《教师法》保障 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2、立法依据
01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 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 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是搞好社会主 义事业的关键。“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 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为此,我们必须制定 《教师法》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02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 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已不 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广大教师急需提高 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 一任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 教师素质的措施、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 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教师队 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Biblioteka 04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解读

第一部分 《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 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 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经过 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 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 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 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 资源支撑。
第三部分《职业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2.职业教育体系——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 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 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 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 通高等学校实施。(第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提 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 伟大的时代风尚。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十 二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 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 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学习解读

2024版教师培训教育法律法规讲座参考幻灯片

2024版教师培训教育法律法规讲座参考幻灯片

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01
02
03
学生的基本权利
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 财产权等。
学生的基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 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努 力学习等。
案例分析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学生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及 重要性。
防止校园欺凌现象的措施
校园欺凌的定义和类型
包括言语、行为、网络等方面的欺凌行为。
3
针对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措施 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提供特殊教育资源和支持、 建立特殊群体学生档案等。
06
家校合作与共同育人责任担当
家长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育者,负有不 可推卸的教育责任。
家长应积极参与家校合作,了解学校 教育理念和教学计划,配合学校做好 孩子的教育工作。
规范教育行为
明确教育领域中各方面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规范教育行为。
维护教育秩序
保障教育领域的正常秩序,维 护社会稳定。
教育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教育法规
最早的教育法规可以追溯到古代, 如中国的《学记》等。
近代教育法规
随着近代教育的兴起,各国纷纷 制定教育法规,如法国的《费里 法案》等。
现代教育法规
生。
04
教育教学相关法律法规
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
确保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
规范课程教学管理
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
加强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等管理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严格落实“五项管理”规定。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全面发展,包括身 心健康、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实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因此,对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行深入的解读,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有关实施细则和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要内容有:定义职业教育的基本内容和目的,规定职业教育的办学原则,规定职业教育事业的组织形式,规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职业教育投资和资金管理,规定职业教育改革和创新,以及规定职业教育社会服务。

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要点1、健全职业教育体系。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特别提出,要建立以高等职业教育为核心,中职教育、职业资格教育、技术技能培训为补充的综合性职业教育体系。

2、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了一系列的体制安排,构建了“中央统筹领导、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集体决策和改革创新”的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职业教育承担者和职业技能培训承担者依法受到监管与支持。

3、加强职业教育保障。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国家职业教育基金,加大技能培训费补贴,减免技能培训学费和学习考试费用,落实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改革的意义1、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筑了坚实的法律体系。

2、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标志。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积极推进了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了社会大力发展教育,提高了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

学习和参考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政策和办学实践,不断改进我国职业教育体制和政策,实现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宏伟目标。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PPT课件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4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融资国家财政性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成都市规定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 所占比例为18%
目录
、总体要求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参与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人大依法监督教育工作
教育参与多元主 体的权利与义务
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对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 的凭证。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 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 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三)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 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 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由原来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而来,是为了推动全民 终身学习。

学习义务教育法讲稿

学习义务教育法讲稿

学习义务教育法讲稿今天,我们集中学习和贯彻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仔细学习、贯彻落实新校正的《义务教育法》,我感觉很重要,很有必要。

新校正的《义务教育法》已在 9 月 1 日开始推行。

如何掌握《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用《义务教育法》来武装脑筋,同时来促使我们的授课做得更好,是摆在我们眼前的特别迫切的任务。

新《义务教育法》的宣布和推行,关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提升全民族的素质,推行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友善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拥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教育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将来的发展远景,教育也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将来的命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6 月 29 日经过了新校正的义务教育法。

这是义务教育法宣布以来的一次重要更正,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一致性和义务性。

20多年前《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住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20 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获取了明显成就。

自然,二十年来,义务教育发展还面对着一些问题。

我认为,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

第一,国家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好确立。

第二,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需求在部分地区,特别是在农村还没有完好获取基本满足。

第三,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校际之间的教育发展尚存在不平衡性。

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进还需要大力推进。

第四,素质教育还没有获取全面的推行和有效的推进。

新《义务教育法》对二十年来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科学总结,同时也针对二十年来特别是当前义务教育面对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法和法律规定。

我认为新校正的《义务教育法》拥有鲜亮的时代性、极强的针对性和法律的逼迫性。

新《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是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了一个正确而深刻的解说。

比方公众反响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诚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看守不力也是拥有宽泛性的原因。

《教育法》解读

《教育法》解读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三、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予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

成人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

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

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

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教育法修改全新解读

教育法修改全新解读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6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也是我国教育法体 系的第一个层次,制定 教育法规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在1982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直接涉及到教育的 条款就有7条。这些条文 及其他条文的精神,为 制定教育法规提供了法 律依据。
明确了国家及各级政府在促 进教育公平、普及学前教育 、推进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 职责
明确了多种教育领域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完善了教育方针 和培养目标
分标题一
分标题二
分标题三
分标题三
学前教育 教育不公 名校掐尖 考试作弊
二、 学历造假
热点问题关注
• 修改内容:(一)教育方针的修订 • 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教学内容 的完善 • 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 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 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

2.去伪存真,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 展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考生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 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 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 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 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解读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

新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本文试就新法进行一些不成熟的解读。

新法明确指出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新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对义务教育性质的规定。

众所周知,公益性事业是指为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

公益性事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

义务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由政府负责配置资源,经费主要靠财政核拨,这就从经费上保证了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杜绝名目繁多的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行为,有利于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与公益性事业的性质相吻合,新法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

如今,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之巨!新法规定不收杂费,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这无疑大大减轻了家长的经济负担。

新法特别关注义务教育的平等和公平问题。

新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近年来,教育不平等和不公平成为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

教育法解读09

教育法解读09

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组织教育活动的 相对实体, 相对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 体。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 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 为主的教育机构。 为主的教育机构。 《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 教育法》 31条明确规定了“ 条明确规定了 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关于 学校法律地位,讲以下几点: 学校法律地位,讲以下几点:
4、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作用:
(1)确立保障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2)保证促进中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有效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 (3)有效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涉及学生 家长、学校、教师、政府各部分等) 、家长、学校、教师、政府各部分等) (4)极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二、教育法目录预览
第一章 第二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择校收费问题 9条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受教育者 教育与社会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法律责任 附则 (共10章84条) 10章84条
三、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 主体的多样性 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主体, “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教育对象上看 ,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从幼儿,到青少年, 的权利。从幼儿,到青少年,到成人接受 各种形式、 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 对象, 对象,都享有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 育的义务。 育的义务。这就使教育法的法主体呈现多 样性。 样性。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写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施行之际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写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施行之际

个 人 口大 国来讲 。 一个 难度 极 大 的法 律举 措 。令 是 人 惊 喜的 是 , 国 9 %以上 的年满 六 周年 的儿 童均 依 我 8

成 自 18 9 6年 第 六届 全 国人 大第 四次 会 议通 过 《 中 法 开始 接受 义 务教 育 。 为 扎根 公 民头 脑 中 的一个 钢 华 人民 共和 国义 务教 育法 》 于 当年 7月 1日施 行 以 性 目标 , 并 有利 于形成 相对 均衡 的人 才培 养周期 。
第 十 一条明 确规 定 儿童 、 少年接 受 义 务教 育 的监 护 人是其 父 母或其 他监护 人 。这 条法律规 定 锁定 了儿 人, 区分 了 监 护 人 , 校 、 师 各 自不 同 的法律 责任 。 学 教
( ) 一 第一 次 以 法律 形 式 规 定 了我 国义 务教 育 方 童 、 年接 受 义务教 育 的监护 主体 是父 母或 其 他监 护 少 第 三条 明确规 定 “ 务教 育 必须 贯彻 国家 的教育 为正确 处理 大量 的校园 事故提 供 了法律 依据 。 义 方针 、 力提 高教 育 质量 。 努 使儿 童 、 少年 在 品德 、 力 、 智 体 质等 方 面 全面 发 展 , 为提 高 全 民族 的素 质 , 养 有 培 理想 、 道德 、 文化 、 有 有 有纪 律 的社 会 主义建 设 人 才奠 初 级 中等教 育两 个阶 段 。 ” 以法 律 形式 规 范 了我 国义
订案 》 以下 简称 修订 后 的义 务教 育法 ) ( ,当 日中华人 其 表述 的基 本框 架 、 本 内容 , 生于 义务教 育法 。 基 原
民 共和 国 主席 胡 锦涛 同志 发 布第 五 十二 号主 席令 , 公
布修 订后 的义 务教 育法 。 2 0 自 0 6年 9月 1日起施 行 。

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PPT课件

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PPT课件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 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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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修教学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1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解读提纲一3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二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教育制度二4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三教育投入和保障四教育信息化五法律责任六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5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6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 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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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关于教育制度
3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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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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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提纲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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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三) 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 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 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 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个基本标准: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万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000元 恩格尔系数低于40% 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城镇化率达到50% 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20% 大学入学率20% 每千人医生数2.8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95%以上(2002年10月 《广州日报》)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讲授框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二、20年来“普九”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 三、新《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突破 五、如何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 六、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缺陷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一)背景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小康社会(十六大报告): ——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 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 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的 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 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 比较充分,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 活。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 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平庄中学校本培训——教育法律法例培训学时: 1—4 学时培训时间: 2016 年 12培训形式:集中培训月 9 日08:00 —— 12:00参加人员:全体教师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例、地方性教育法例、教育规章以及教育合约和协议。

一、合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种教育,合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目标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目标:“教育一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一定与生产劳动相联合,培育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归纳,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根源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汲取优秀文化成就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别原则(五)受教育时机同等原则(六)帮助特别地域和保护弱势集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美终生教育系统原则(八)鼓舞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行一般话原则(十)奖赏突出贡献原则四、教育管理系统“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含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打扫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六、学校及其余教育机构(一)学校及其余教育机构的组成要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切合规定标准的教课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本和稳固的经费根源。

”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行。

(二)学校与其余教育机构的权益依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行教育教课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余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赏或处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用教师及其余员工,实行奖赏或许处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备和花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预;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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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提纲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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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三) 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
(五) 教育信息化
(二) 教育制度 (四) 教育投入和保障 (六)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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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 关于法律责任
1 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治力度。 2 更加明确法律责任的处分范围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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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教育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教育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要切实抓 好落实。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 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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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 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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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关于教育制度
2 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 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 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 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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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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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 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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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教育主题及社会参与
第三款“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 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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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 关于教育主题及社会参与
一 (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第一款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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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关于教育制度
1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 育制度。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 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 (二) (三) (四) (五)
坚持立德树人,转变育人模式 推进教育均衡,促进教育公平 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智慧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 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鼓励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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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 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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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关于教育制度
3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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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 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 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 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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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 关于教育信息化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 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 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 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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