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定义1.1 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帮助投保人和受益人在意外风险事件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补偿,以减少经济损失。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在建筑项目中的土地、房屋、设备、材料等相关物资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设施。
1.2.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署本保险合同,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个人或机构。
1.2.3 受益人: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机构。
二、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2.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以下情况造成的意外损失,按照约定进行赔偿:2.1.1 火灾、爆炸或雷击引起的损失。
2.1.2 户外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1.3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1.4 机械故障或设备损坏导致的损失。
2.1.5 盗窃、抢劫或破坏行为引起的损失。
2.1.6 其他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意外损失。
2.2 免赔条款以下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2.1 意外损失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2.2.2 意外损失是由于合同约定之外的风险事件导致的。
2.2.3 意外损失是由于不符合建筑工程规范或法律法规导致的。
2.2.4 意外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
三、投保要求和理赔流程3.1 投保要求3.1.1 投保人需要提供建筑工程的详细信息,包括施工计划、施工人员信息、工程材料等。
3.1.2 投保人需要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
3.1.3 投保人需要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2 理赔流程3.2.1 受到意外损失的一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2 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和调查。
3.2.3 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的建筑工程进行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1、保险合同概述:本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建筑工程一切险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
3、保险责任:(1)工程施工期间保险责任:在施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突发事故或人为破坏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水灾等。
(2)工程竣工期间保险责任:在竣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纵火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损失。
4、投保与保费:(1)投保条件: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建筑工程信息和计划,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保费计算:保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建筑工程信息进行计算,涵盖施工期间和竣工期间保险责任。
5、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2)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赔偿限额为上限。
6、保险费用支付:(1)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期限内支付。
(2)保险费用未支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将被终止。
7、索赔与理赔:(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和证明。
(2)保险人将根据索赔材料和证明对索赔进行理赔,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8、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有变更需求,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附件:1、建筑工程信息表格2、索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2、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3、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4、索赔: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保险人提出要求进行赔付的行为。
5、理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处理和赔付的过程。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水灾、地崩、山崩、雪崩、崖崩、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四)工程部分转让他人。
第三条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届满后30日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按工程建筑造价协商确定,或由双方在工程合同中规定。
(二)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建筑工程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条款第四条所列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处理:1. 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和保险机构及工程发包人,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查勘;2. 受损财产的残骸和碎片,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查验,并书面证明;3. 受损财产的修复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核定;4. 受损财产的损失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确定;5. 如有第三条第(二)项的情况,应扣除被保险人的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本公司对每一项或每单位财产发生保险赔偿时,均以不超过建筑工程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和有关出险通知及证明材料。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单证后,应当迅速核实核赔。
赔款一经确定,应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
如无法通知,则将赔款暂留本公司。
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应凭保险单正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争议处理对涉及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
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可另订特别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综合性保险保障。
本险种旨在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安装、试运行等阶段中遭受的意外损失。
二、保险范围1. 保险对象本险种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宇、商业办公楼宇、工业厂房等。
本险种适用于各种工程类型,如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等。
2. 保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本险种可承保以下风险:火灾爆炸:包括建筑物和施工设备遭受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水渍、塌陷:包括建筑物和土坡因水渍、塌陷导致的损失;窃盗、抢劫:包括建筑材料、设备遭受窃盗、抢劫导致的损失;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施工事故:包括意外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 保险期限本险种的保险期限应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相对应,通常为工程开工之日至完工验收之日。
三、保险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本险种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约定,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来确定。
2. 赔偿限额本险种的赔偿限额也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约定,通常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和风险来确定。
保险赔偿额度应覆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损失。
四、保险费用和索赔流程1. 保险费用本险种的保险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工程类型、保险责任等因素来确定。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2. 索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保险人将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估损,对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保险人将在合理时间内对索赔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解除及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1. 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2. 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保险合同期满;双方达成协商一致并解除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免赔范围以及理赔程序等事项。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建设或改建建筑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装饰工程。
1-2-2 一切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建筑工程在施工、保养和整修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1-2-3 投保人:指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当事人。
1-2-4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当事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2-1-1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导致直接损失或损坏。
2-1-2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3 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等方面的错误或缺陷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4 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 保险责任的免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2-2-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2-2 由于合同约定的保留金、免赔额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2-2-3 由于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费率3-1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投保方案进行确定。
3-2 费率将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工期、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保险期限4-1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以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为基准确定。
4-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失效。
第五章理赔程序5-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
5-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评估。
5-3 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5-4 理赔款项将在核实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理赔申请表格、证明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见、突发、非正常的事件或事故。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本文将从保险条款和理赔案例两个方面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深入探讨。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损失,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一般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施工单位的施工临时建筑和临时设施等。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3.豁免条款:对部分合理费用和损失进行豁免处理。
4.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5.责任豁免: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范围:覆盖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3.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4.免责条款:列出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三、理赔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理赔案例来具体展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过程:案例描述:在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按规定对周边交通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施工设备倒塌,造成过往车辆和行人受伤和车辆受损。
理赔过程:1.报案:施工方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3.赔偿协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确定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与受益方协商赔偿方案。
4.赔偿支付: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额度支付赔偿款项。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旨在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并为相关方提供适当的赔偿。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失;2.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3.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1. 被保险人:指承担建筑工程的责任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业主等。
2. 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当事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具有合同关系的其他方。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本保险对承保的建筑工程期间发生的物质损失、人身伤害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提供赔偿;保险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限额。
2. 免责条款意外损失是指非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等无法预测的灾害事件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免责;对于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保险公司也享有免责权利。
四、保险期限和保费1.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工程准备期、施工期和竣工保修期。
工程准备期:指工程开工前的准备阶段,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此期间的损失。
施工期:指工程正式开始施工的阶段,本保险对施工期间的损失提供赔偿。
竣工保修期:指工程完成后的保修阶段,本保险对竣工保修期内的损失提供赔偿。
2. 保费计算保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费方案。
五、索赔和争议解决1. 索赔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将进行核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出理赔结果。
2.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涉及到仲裁或诉讼,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六、终止保险合同1.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被保险工程完成、保险期限届满、投保人申请解约等;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将不再对已发生的损失负责。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在建筑工程领域,一切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
它旨在为建筑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土地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承包商共同商议和签订,以确保在整个建筑工程的生命周期中,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1. 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土地准备工程-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机械- 建筑工地及其周围的临时设施和道路- 临时保护措施,如围墙、护面和遮阳措施等- 暂时存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2. 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包括以下保险责任:(1) 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涵盖整个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这包括由于火灾、爆炸、气象灾害、盗窃、恶意破坏、工人意外伤亡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赔偿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工程物资、设备和建筑结构的损失。
(2) 第三方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也通常包括第三方责任险,以保护第三方在工程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这包括对附近建筑物、道路和行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将赔付因该工程项目导致的第三方损失。
(3) 竣工期延误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以包含竣工期延误险,以保障施工延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项险种通常需要明确约定工程完成日期以及每天的赔偿限额和赔偿期限。
3. 免除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会规定一些免除责任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对某些风险进行赔付。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超出合同规定的限额- 保险单中明确列出的风险- 保险公司认为承包商故意或违反建筑安全规范导致的损失- 由于政府政策、法律规定或战争导致的损失等4. 保险金额和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承保双方商议确定。
费率则根据工程的性质、施工环境、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
保险费通常以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方式计算,该百分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求偿和索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保险公司承担建筑工程的全方位风险,包括建筑材料损坏、施工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等。
第三者责任险则是针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赔偿的保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工程在建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突发损坏、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故等。
2.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
具体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3. 赔偿方式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方式一般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修复费用的赔偿以及相
应的工期补偿等。
4. 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会规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该额度的损失才可以获得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行为
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项目管理者。
3. 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会规定赔偿限额,超过该限额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结语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在建筑工程保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稳定进行。
了解这些条款对于建筑行业相关人员来说至关重要,能够更好地把握建筑工程保险的内容和要点。
希望在未来的建筑工程中,相关保险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的目的和范围本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和第三方责任,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给予赔偿。
本保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的机械、设备;2. 建筑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和设备;3. 建筑工程期间的施工场地及相关周边区域。
第二条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以下情况进行赔偿:1. 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2. 因盗窃、抢劫、恶意破坏、纵火等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3. 因施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的意外导致的损失;4. 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第三条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人对于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免赔额范围内不予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免赔期为保险生效之日起,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之前的一段时间,超过免赔期的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四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为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保险事故经过鉴定后,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1. 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2. 被保险人停止建筑工程;3. 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其他约定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附则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惯例处理。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
建筑⼯程⼀切险保险条款建筑⼯程⼀切险保险条款第⼀条责任范围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潮⽔、⽔灾、地震、海啸、暴⾬、风暴、雪崩、地崩、⼭崩、冻、冰雹及其他⾃然灾害;(2)雷电、⽔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物体坠落;(4)盗窃;(5)⼯⼈、技术⼈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为;(6)原材料缺陷或⼯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额为限。
第⼆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及其代表的故意⾏为和重⼤过失引起的损失、费⽤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为、敌对⾏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罢⼯、暴动引起的损失、费⽤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或责任;(4)⾃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原材料缺陷或⼯艺不善所⽀付的费⽤;(7)⾮外⼒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或部分停⼯引起的损失、费⽤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件、账簿、票据、现⾦、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投保⼯程动⼯⽇或⾃被保险项⽬被卸⾄建筑⼯地时起⽣效,直⾄建筑⼯⼯程完毕经验收时终⽌。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期。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同意。
第四条保险⾦额建筑⼯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嘿,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你知道吗,这建筑
工程一切险就像是给咱的建筑工程盖了一层厚厚的保护罩!(就像我
们出门要带伞来保护自己不被雨淋湿一样。
)
比如说,在一个热火朝天的建筑工地上,各种机器轰鸣,工人们忙
忙碌碌。
(这场景是不是很熟悉呀?)突然,一场意外的暴风雨袭来,把一些建筑材料都给损坏了。
这时候,建筑工程一切险就能发挥作用啦!它可以帮我们承担这些损失呢。
再比如,要是有一些不可预见的灾害,像地震啦、洪水啦(想想那
些可怕的自然灾害场景),对建筑工程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咱也不用
太担心,因为有这个保险在呢!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可复杂啦,但咱别怕!它其实就是把可能遇到
的各种风险都给考虑到了。
就好像你出门前会想好各种可能遇到的情况,然后做好准备一样。
(是不是很形象呀?)
工人甲说:“哎呀,这保险真能赔那么多吗?”工人乙回答:“那当然啦,这可是有法律保障的!”(你看,这就是大家对保险的疑问和肯定。
)
咱买这个保险,不就是为了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有个依靠嘛!它保
障的范围可广了,从建筑材料到施工设备,从工程本身到第三方责任,都能管得着。
它可不是那种随随便便的保险哦,是经过精心设计和考量的。
(就像一件精心制作的艺术品。
)它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和可能性,要保障我们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虽然有点复杂,但它真的很重要!咱可不能小瞧了它!它就是我们建筑工程的坚强后盾!(你难道不这么认为吗?)。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水渍、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担人为破坏、盗窃、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与投保人充分沟通确认后确定。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并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自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如有延期情况,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赔偿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公司承担对建筑工程项目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损失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终止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4. 发现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相关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本保险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专门为建筑工程项目而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内容,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了解该保险产品。
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了双方在保险事项上的权益和义务。
投保人在申请建筑工程一切险时,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或经营者。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明确指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要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该保险对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提供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风险。
具体的保险范围会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出。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损失时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
投保人在申请建筑工程一切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金额,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的金额通常根据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投保人的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附加条款除了基本条款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添加附加条款以增加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条款:1.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专门针对第三方(除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保障的附加条款。
该附加条款通常包括施工期间第三方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运输保险是指建筑工程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提供保障的附加条款。
例如,在建筑材料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可以根据运输保险附加条款获得相应赔偿。
3.延期险延期险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延误,需要对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进行补偿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向建筑工程企业提供的关于建筑工程全过程各类意外损失的险种保险。
该保险的合同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进行概述。
一、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工程物资、施工机具及设备、施工期间工程财产、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等。
事故范围包括意外损失、盗窃、火灾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包括雇主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该根据具体的保险目标来制定,而且投保者也应该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金制度进行合理投保。
总的来说,保险金额应该包括了工地甲乙双方所有施工用的设备设施,以及所有正在施工中的厂房等构筑物。
三、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该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合同中明确规定。
保险期限应该与建筑工程预计的工期相同,如果延迟,则保险期限可以在延长一定时间。
四、超深基础施工险超深基础施工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地下环境或地层情况,导致施工企业不能保证最初施工所假定的情况。
这种险种主要涉及土木工程,如果没有超深基础施工险,一旦地质问题发生,则施工企业将承担巨大的损失,造成很多损失的不可逆转。
五、爆破工程险爆破工程险是指在进行爆破施工时,由于施工企业没有充分的事先了解地下环境或地层情况,导致爆破时对周围邻居和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这种险种在施工企业面对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非常重要。
六、防水工程险防水工程险是指在进行防水施工的时候,由于防水材料及工程其他组件(包括人工操作的失误等)导致施工工程出现原材料、降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这是建筑工程中的一个重要险种,必须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制度进行合理投保。
七、总结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的概述,可以看出它是一个非常广泛的一类险种,涉及到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各种险情可能出现的情况。
在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根据具体的保险目标采取合适的投保措施,以保障建筑工程企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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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标准措辞为:“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
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
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
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条款,对这类风险进行扩展承保。
5、责任范围除了对承保的风险进行“定性”的限制外,同时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定量”的限制。
在进行定量限制中采用的是分项限制和总限制相结合,分项限制主要是三类:一是保险单明细表的对应分项限额,如场地清理费用;二是特别条款中明确的赔偿限额;三是批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总限额是对整个保险单的赔偿限额进行总体的限制,即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
(二)关于风险事故定义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工程保险中的风险事故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为了明确责任范围,工程保险的保单中采用了“定义”的形式对关键性的名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对于“自然灾害”的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的自然现象。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工程保险对于“自然灾害”的概念性定义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凡是符合这一条件的均为“自然灾害”。
同时,为了明确起见,保单罗列了常见的自然灾害现象。
但由于这些自然灾害现象在程度上可能存在巨大的不同,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保险实践中往往需要对这些现象做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一般是通过国家的保险监管机关,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解释》来实现的。
(1)地震。
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
但地震根据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多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
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
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高度可达10余米,从而侵袭陆地。
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电造成损失主要是通过雷击实现的,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体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飓风。
飓风是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亚地区称之为“台风”,而在西印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
(5)台风。
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6)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
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7)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
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8)暴雨。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9)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10)水灾。
水灾是指因暴雨、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等造成的灾害。
水灾这个概念较洪水范围更广,但同时也较难界定。
(11)冻灾。
冻灾是指由于冰冻造成的灾害。
(12)冰雹。
冰雹是指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坠落的现象。
(13)地崩。
地崩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突发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4)山崩。
山崩是指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风化、雨水渗入或地震造成规模巨大的陡坡上大块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崩落的物理地质现象。
(15)雪崩。
雪崩是指山地大量积雪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少、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积雪顺坡下滑、大块塌落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崩落现象。
(16)火山爆发。
火山爆发是指一种极为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
地球内部深处呈熔融状态的岩浆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17)地面下陷下沉。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
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
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地面下陷下沉”是地面的突发性的下陷下沉,而不是一些渐变性的下陷下沉。
2、对于“意外事故”的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工程保险对于“意外事故”的概念性定义是:“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凡是符合这一条件的均为“意外事故”。
定义的关键词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和“突发性”。
工程保险将火灾和爆炸归入“意外事故”,为了进一步地明确概念,对火灾和爆炸的定义解释如下。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化学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二、附加责任范围——第三者责任部分标准措辞为:“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