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医政发〔2010〕35号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并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包括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管理职责方面,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并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血液净化室患者接诊制度
血液净化室患者接诊制度Ⅰ 目的加强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制定合理的诊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Ⅰ 范围适用于血液净化室医师。
Ⅰ 制度一、值班医师对新患者检查、诊断明确后,同意在我科进行血液净化时,须查验患者的身份证及医保卡,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详见“登记制度”)。
二、对于第一次透析或由其他医疗机构转入的患者,要求提供本院检验单和/或相关病历。
(一)检验项目包括:乙肝五项、丙肝、梅毒、艾滋病感染的筛查结果,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等;若不接受检查可以不接受其在我院进行血液净化治疗。
(二)检验结果无上述传染性疾病者方可进入非感染区接受血液净化治疗。
(三)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丙肝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者,进入感染区接受血液净化治疗。
(四)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 及肝功能检验。
(五)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阴性但核心抗体(HBcAb)和/或e抗体(HBeAb)阳性者必须查HBV-DNA及肝功能,HBV-DNA 阴性者方可接受并进入非感染区治疗,定期复查HBV-DNA及肝功能。
(六)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阴性但乙肝表面抗体(HBsAb)、e抗体(HBeAb)、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者,可以在非感染区治疗,定期复查HBV-DNA及肝功能。
三、仔细询问病史,认真书写血液透析首次病历,书写要求详见“血液净化室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四、第一次透析或由其他中心转入的患者要告知血液透析治疗的益处、风险及本院相应规章制度,并签署“血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
五、查验患者的血管通路,必要时建立临时或长期血管通路。
(一)首次行血液透析治疗,无血管通路者,应及时进行临时深静脉置管,以便血液透析治疗的进行。
(二)对临时深静脉置管患者应尽快安排自体动静脉内瘘吻合术或半永久性中心静脉置管术,减少感染的发生。
六、开具并核实患者及家属缴纳血液透析费用,并安排血液透析时间。
血液透析中心治疗室管理制度
血液透析中心治疗室管理制度
1.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2.严格执行无菌原则,操作前,衣、帽整齐,洗手,戴口罩,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3.操作前必须认真做好查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物品要认真清点,班班交接并登记,物品外借要办理手续。
5,室内备用药品、一次性物品、无菌物品分区放置,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各种物品的有效期,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别放置。
补充到透析区域的物品不能返回治疗室。
6.碘伏、酒精、安尔碘有使用记录,每周三清点、填领药单。
7.无菌持物钳每4小时更换。
8,室内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治疗完毕要整理用物,办公班若未进行,则A4透析护士负责治疗室卫生。
9.治疗室必须每天紫外线空气消毒。
10.透析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得带入治疗室。
基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2016
基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医院感染防控要求(征求意见稿)【制订依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及附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5号)及附件《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330号)✧《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YY 0572-2015)(强制性行业标准)✧《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YY0598-2015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常规控制要求》(YYT1269-2015)✧《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第1部分:用于多床透析(YY0793.1-2010)✧《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透析液》ISO11663-2014✧《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ISO13958-2014✧《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ISO13959-2014一、基本标准:1、资质审批: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2、人员配置:①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③至少有1名兼职技师。
④所有人员均经过相关培训。
至少有3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透室工作的经历或培训。
3、基本设备: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还有相应的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吸引器)及信息化设备(1台能上网的电脑)。
4、布局流程:布局应符合医疗救治功能流程的需要及医院感染防控的基本要求。
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①办公区域:医务人员更衣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②工作(清洁)区域:水处理间、配液间、库房;工作(污染)区域:复用间(可选。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技术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内科、检验科、放射科等(也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库房、污染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四)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等制度。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二、人员基本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
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过血透专业培训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一)医师1.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应由肾脏病专业的主治医生及以上的人员负责,由具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的医师从事血液净化室(中心)的日常医疗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2. 从事长期血管通路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与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
(二)护士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
护士的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病人的数量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个护士最多同时负责5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
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规范一、候诊区和接诊室管理规范候诊区和接诊室既是患者等候区域,也是患者称量体重,医护人员分配患者透析单元、评估生命体征、制订治疗方案,以及开取处方和化验单等的工作区域,应注重该区域的秩序管理。
1. 教育患者遵守透析室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工作,保障就诊和治疗有序。
2. 保持透析等候区、更衣室环境安静和整洁。
3. 患者等候区应保持地面清洁、防湿滑,不得摆放杂物,避免患者跌绊。
4. 设置有清晰的挂号、就诊、收费、取药、化验和辅助检查等诊治流程的提示板。
5. 在人群集中高峰时段,安排专人进行疏导和管理。
二、血液透析治疗准备室管理规范(一)治疗准备室功能与设置治疗准备室是放置各种药物和无菌物品的清洁区域,设置在血液透析室(中心)清洁区的位置。
每班次应设置专职护士进行相关操作,进出该区域的人员应由透析中心的管理人员授权,封闭管理。
(二)治疗准备室管理1. 非传染病和传染病的患者应分区,宜设置传染病患者专用治疗准备室。
2. 药品管理(1)各种药品标识明确,独立存放,毒麻药双人双锁专人管理。
(2)静脉用、口服用、外用药物、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标识明确并分类存放,按有效期顺序放置。
(3)根据不同药物特性放入冰箱或药柜中保存,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放置。
(4)定期检查治疗室存放药品的有效期,过期药品及时更换。
3. 冰箱应使用冰箱温度表持续监测,保持清洁,物品分类摆放整齐。
4. 进入透析治疗区域的物品不得再次进入治疗准备室。
5. 生活垃圾桶加盖,垃圾产生后随时清理;不得放置医疗废物桶。
6. 治疗准备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规定的Ⅲ类环境。
(三)药物配制流程血液透析过程中所需的肝素溶液、低分子量肝素制剂、红细胞生成刺激剂、铁剂等药品的配制,必须在治疗准备室对每位患者分别进行配制。
1. 药品准备(1)医护人员进入治疗准备室,应衣帽整洁、戴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
(2)每次配药前先对治疗台面进行清洁消毒擦拭,确保治疗台干净整洁。
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院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血液透析室传染病患者隔离制度及措施
血液透析室传染病患者隔离制度及措施
一、新病人首次透析必须在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
每隔6个月进行复查。
二、乙肝、丙肝患者分室、分机进行隔离透析,配备感染患者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
三、护理人员相对固定,照顾乙肝和丙肝患者的护理人员不能同时照顾乙肝和丙肝阴性的患者。
四、感染患者使用的设备和物品如病历、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器有相应标识。
五、治疗车不能在隔离区和非隔离区交叉使用。
六、不能将隔离区患者的物品带入非隔离区。
七、目前本血液透析室无乙肝、丙肝、HIV 、RPR 感染患者,若发现乙肝、丙肝、HIV 、RPR 感染患者按流程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并转至其它医院进行治疗透析。
八、乙肝、丙肝、HIV 及RPR 感染患者不得复用透析器。
九、工作人员应按工作要求穿戴防护用品,操作中严格遵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做好手卫生。
十、透析机消毒处理按《血液透析室消毒隔离制度及措施》进行。
参考文献: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版)
2、《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
3、《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
4、《福建省血液透析治疗质量控制手册》
5、《血液透析复用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330号
6、《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
7、《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
血透室管理制度
血透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血液透析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患者治疗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环境管理,确保血液透析室的环境整洁、安静、舒适,满足患者治疗需求。
第三章患者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透析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及家属相关的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患者的病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和病情变化,为患者的诊疗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促进患者的康复。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是一种常见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方法,透析室的管理对于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透析室的安全运营和提供高质量的透析治疗,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透析室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份基本的透析室管理规范:1.设立透析室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透析室管理团队,负责透析室的日常运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该团队包括透析室主任、护士长、技术人员及相关支持人员。
2.透析室设施和设备管理:透析室的设施和设备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患者感染的风险。
同时,透析室应具备清洁、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的环境条件。
3.透析室感染控制:透析室应建立健全的感染控制制度,包括人员的洗手和消毒培训,透析室的清洁消毒制度以及规范的废物处理流程。
透析室人员应掌握感染控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感染控制的培训。
4.透析室操作规程:透析室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透析过程中的各项操作步骤、透析液准备和输注、透析器的选用和更换、血管通路的护理等。
透析室人员应按照规程操作,确保透析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5.透析室紧急处理和救护措施:透析室需要备有紧急处理和救护设备,如静脉通路畅通的注射器、氧气密闭面罩、除颤器等。
透析室的人员应熟悉急救流程和操作技巧,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处理并救治患者。
6.患者管理和教育:透析室应建立健全的患者管理和教育制度,包括患者的入组筛选、订立透析计划、透析过程的监测和评估等。
透析室人员应定期为患者提供透析相关知识和生活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透析治疗。
7.质量控制和数据管理:透析室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监测透析治疗的各项质量指标,如透析效果、感染发生率等。
相关数据应及时记录、整理和分析,为透析室的质量改进提供依据。
8.透析室的监督和考核:医疗机构应对透析室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核,包括透析室的管理运营情况、质量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患者满意度等。
血透管理规范
血液净化室申报条件及要求一、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
(二)、新建的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三)、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
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1)候诊室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
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2)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3)接诊区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4)透析治疗室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
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5)透析准备室(治疗室)1、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
血液净化室透析液、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
血液净化室透析液、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Ⅰ 目的严格透析液、透析用水水质监测,加强质控,减少并发症,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存活期。
Ⅰ 范围血液净化室工作人员。
Ⅰ 制度一、定人、定期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并记录好每次维护和保养的内容。
每季度化学消毒一次,并监测消毒液残余量。
二、做好透析用水水质和透析液的监控:(一)电导率正常值约10us/cm;(二)纯水的PH值应维持在5-7的正常范围;(三)透析用水的细菌培养应每月1次,要求细菌数≤100cfu/ml,采样点位于一、二级反渗机采样口;透析液的细菌监测每台透析机每年至少检测一次,要求细菌数≤100cfu/m,采样点位于透析器膜外透析液入口端。
如怀疑有污染或者有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及时监测。
(四)透析用水的内毒素监测至少每3个月1次,要求内毒素<0.25Eu/ml,采样部位同上;(五)透析液的内毒素监测每台透析机每年至少检测1次,要求内毒素<0.5Eu/ml,采样点同上。
(六)如怀疑有污染或有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及时监测。
(七)每周对水处理设备进行硬度、余氯、PH值测试,保证透析用水质量。
(八)每年进行一次透析用水化学污染物监测,各项指标必须符合《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15)要求。
(九)每周对水处理设备及供水管道进行一次热消毒;每三个月对水处理机设备进行一次化学消毒。
Ⅰ 参考依据1.《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版)(征求意见稿)》2.《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3.《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规范》(WS/T 592-2018)。
血透管理规范
一、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
(二)、新建的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三)、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
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洗手间等。
(1)候诊室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
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2)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3)接诊区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4)透析治疗室 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肃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者配备可挪移负压抽吸装置。
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者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
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5)透析准备室(治疗室)1、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
血透室规章制度
血透室规章制度
第一条,血透室的使用对象为患有肾脏疾病需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血透室。
第二条,进入血透室的患者需按照预约时间前来,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需提前通知医护人员。
第三条,患者在进入血透室后,需配合医护人员进行体温、血压等生命体征监测,确保治疗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患者在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时,需服从医生和护士的指导,不得擅自更改治疗方案或中途离开治疗设备。
第五条,血透室内禁止吸烟、食用食物,患者需在指定区域内饮食。
第六条,患者在血透室内需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
第七条,患者在治疗结束后,需按照医生和护士的指示离开血
透室,并在家人或朋友的陪同下离开医院。
第八条,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如有不适或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医护人员报告,不得隐瞒病情。
第九条,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如有家属陪同,家属需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医护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患者在治疗结束后,需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饮食和生活方式的调整,以保证治疗效果。
以上为血透室的规章制度,患者在接受治疗时需严格遵守,以保证治疗的顺利进行和治疗效果的达到。
血透管理规范
血液净化室申报条件及要求一、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
(二)、新建的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三)、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
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1)候诊室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
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2)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3)接诊区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4)透析治疗室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
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5)透析准备室(治疗室)1、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
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正文:---------------------------------------------------------------------------------------------------------------------------------------------------- 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疗安全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的场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执业登记,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要充分发挥肾病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加强本辖区内血液透析工作技术指导,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尚未成立市、州级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成立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严格抓好准入管理(一)抓好人员培训。
自2013年7月起,拟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派出至少4名以上医务人员,按《关于公布全省糖尿病等三个专业临床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鄂卫办通〔2013〕144 号)明确的“湖北省血液透析临床培训基地”(见附件)进修学习,取得血液透析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具备申请开展血液透析资格。
具体培训工作由省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统一负责。
(二)严格机构准入。
医疗机构申请设立血液透析室,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需含“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按《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其中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二级)申请开展血液透析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0台以上血液透析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血液透析进修培训合格证明等;4. 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5. 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6. 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7.《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式4份8. 其它材料单独申请设置血液透析机构的,按医疗机构设置程序报省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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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政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安排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
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第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确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加强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
办公室等。
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第二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
(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
(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
第二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
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对所有初次透析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每半年复查1次。
第三十四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第三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
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对本机构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四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
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