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条例_7197
VVV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处理方式 (1)第三章应用规则 (2)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2)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3)第三节处理规则 (5)第四章处理标准 (5)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8)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4)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8)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1)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4)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5)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6)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8)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0)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第一节处理权限 (28)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第五节申诉程序 (29)第七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二)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VVV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处理方式 (1)第三章应用规则 (2)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2)第二节资产缺失赔偿 (3)第三节处理规则 (5)第四章处理标准 (5)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8)第一节治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第五节违反资金治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第七节违反风险治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4)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治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8)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1)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4)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5)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治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6)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8)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0)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第一节处理权限 (28)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第五节申诉程序 (29)第七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范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职员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方法;(二)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证职员合法权益;(三)适用范畴:本方法适用于VVV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职员。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判、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二)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五)其它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经济处罚和建议行政处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柜员管理违规的处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已制作未发放的柜员卡未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未执行双人领取制度,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柜员卡的使用和变更情况未在登记簿上登记或登记不详细的;(三)柜员卡申请表和变更申请表未按季整理和装订,未执行保管期限十五年规定的;(四)柜员业务范围设臵不合理的;(五)柜员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相关交接登记簿的;(六)柜员操作业务时发现系统故障未及时报告并做记录,擅自处理的;(七)前台柜员未按规定维护和保养终端,人为造成计算机损坏的;(八)勾挑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九)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行政处分。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处理方式 (1)第三章应用规则 (1)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1)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2)第三节处理规则 (3)第四章处理标准 (5)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5)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0)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3)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第一节处理权限 (28)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第五节申诉程序 (29)第七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二)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这个文件时,我深感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这个文件主要规定了农村信用社员工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通过学习,我对农村信用社员工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并且发现了自身在工作中还存在的不足和不规范行为,深受触动和警醒。
首先,《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我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划分体系。
这个文件列举了许多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如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操办、违规转贷等等。
这个分类和划分让我更加明确地了解了何为违规行为,以及不同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论是在与客户交流时还是在管理资金时,都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以免因一时的疏忽或违反规定而犯下违规行为。
其次,《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我提供了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方案。
这个文件明确了违规行为会引发的后果以及对员工的处理措施,例如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级处分等等。
这些处理措施的灵活运用,既考虑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又对员工的发展保留了一定的机会。
对于我而言,这个文件的学习告诉我,不论出现怎样的违规行为,都会面临相应的处理措施,这就需要我时刻警惕,且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确保自己不会犯下违规行为。
同时,《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还强调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文件中提到,对于员工在工作中犯下的违规行为,应当尊重员工的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一点对我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我意识到即便犯下违规行为,作为一个员工,仍然应当受到保护和关怀。
这让我明白,在面对违规行为时,不仅应当严格处理,还要做好相应的引导和培训,帮助员工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重新成长和发展。
通过学习《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关于违规行为的知识,还深刻认识到了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处理原则:(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五条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发(2011)6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第二节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四节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五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六节违反SC6000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的处理第七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及储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八节违反有关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九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一节违反有关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二节违反有关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三节违反有关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五节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七节违反有关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节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节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三节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四节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程序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第四节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第五节其他处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处理原则:(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五条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汇总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处理原则:(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五条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处理方式 (1)第三章应用规则 (1)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1)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2)第三节处理规则 (3)第四章处理标准 (5)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5)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0)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3)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第一节处理权限 (28)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第五节申诉程序 (29)第七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二)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用社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处罚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本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本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农村信用社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行为(以下简称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信用站代办员)。
第四条对已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和已退调离的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违章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农村信用社保留对其追偿权。
第五条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操作规程事实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和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对违反操作规程人员的处理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并认真执行。
第八条县联社的监事会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第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责任人员的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效益工资、赔偿经济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三大类处理可以并处。
对受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向银监部门备案,待银监部门取消其任职资格决定下发后,解除当事人职务。
农村信用社员工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工作失职,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并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可处以罚款。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目录总则......................................................... ........................................................... ................7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7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9分则......................................................... ........................................................... ..............13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3第四章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19第五章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20第一节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理......................................................... ....................22第六章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23第七章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26第一节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 ............26第二节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7第三节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 27第四节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29第五节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29第六节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 ............30第七节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 ............31第八节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理......................................................... ............33第十节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5-第三节违反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72第四节违反资金清算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3第十二章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4第十三章违反中间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76第十四章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8第一节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8第二节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第十五章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82第十六章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及处理............................................................................87第十七章违反审计制度行为及处理......................................................... ...........................95第十八章违反监察制度行为及处理......................................................... ...........................97第十九章违反信访制度行为及处理......................................................... ...........................99第二十章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制度行为及处理..............................................101第二十一章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及处理......................................................... .............105第二十二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08附则......................................................... ........................................................... ............110-6-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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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处理原则: 第四条(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五条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1—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
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违规行为给本系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六条规定处理外,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处理的相关规定:(一)离岗清收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员工,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照本办法免职、责令辞职的员工,12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职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内退员工在岗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已调离本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员工,经查实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调动的员工,经查实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由原单位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同一员工同时触犯本办法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免予处理:(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损毁,全力挽回仍无法避免的;(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资产劣变,但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五)形成资产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职责的,经确认没有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的;(六)受到暴力胁迫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2—(七)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八)其他具有充分免责情节、证据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违规、失职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或失职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损失的;(五)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六)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嫌疑人和资金的,或案发后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七)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
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予以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清收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免职、责令辞职按照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发生违规、失职行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风险损失继续扩大的;(二)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单位利益而实施该行为的;(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四)阻挠、抗拒、干扰、抵制调查和处理的;(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屡查屡犯的,或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八)违规、失职后逃匿的;(九)其他具有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3—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三章违规认定第二十三条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及对违规造成风险或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造成风险或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后果包括不良后果和严重不良后果。
(一)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累计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不含)以下的;2.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不含)以下的;3.造成经济案件、责任事故、外部欺诈,50万元(不含)以下的;4.造成资产损失20万元(不含)以下的;5.对本系统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造成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6.造成人员伤残的;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累计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2.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上的;3.造成经济案件、责任事故、外部欺诈50万元(含)以上的;4.造成资产损失20万元(含)以上的;5.对本系统形象、商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6.造成人员死亡的;7.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对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4—(二)对监管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或抵制的。
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反规定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资金调度、授权授信、大额贷款审批、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的;(二)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三)分管领导不按规定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机构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二)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机构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三)应监督检查而未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引发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四)对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有意包庇的;(六)对已发现的经济、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事实未按规定移送或上报的;(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八)买官卖官、行贿受贿的;(九)逆程序操作,用人严重失察、失误或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十)未尽职尽责,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的。
本办法所指管理人员,是指各级经营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和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省联社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市地联社(办事处)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和信用分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储蓄所负责人员。
第一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5—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一)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推迟或提前确认财务收支,影响损益真实性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列支费用或超比例、额度列支费用的;(三)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提取各项准备金(及各项费用)等,随意调整利润,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的;(四)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的;(五)低值易耗品账实不符的;(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七)不及时落实财政、税收等有利于本系统发展政策的。
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一)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的;(二)未及时清收应收款项,违规垫付其他应收款或违规挪用应付款项的;(三)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四)乱挤乱摊成本,采取挂账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五)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的;(六)未按规定标准或有关协议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的;(七)不按时限进行纳税登记、申报,导致被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