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号公告之关联关系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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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相关政策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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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填报原则按照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
填报《融通资金表》以外的关联交易排在前5位的境外关联方信息 本表内容应当与本地文档披露内容保持一致 实际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 ÷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金融资产 的转让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 所有权的转让
关联 交易
无形资产 使用权或 者所有权 的 转 让
融通 资金 劳务交易
8
关联申报表的报送
1、报送主体: 按照《公告》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2、报送期限: 企业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就上一年度的关联业 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调整关联申报范围
完善判定关联关系 的相关条款
修订关联申报表
关联申报主体的变化
2016年度 年度无论是否发生 以前 关联交易都要申报
发生关联交易才要 申报,未发生关联 2016年度 交易不用申报 以后
注意! 过往年度有未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也申报了,并提交了空表。这种操 作是错误的。
关联申报表的变化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范围
持有该实体股权,按照公 开证券市场要求应被纳入 但实际未被纳入合并报表 的任一实体
实际纳入集团被合并 报表的任一实体
仅由于业务规模和重 要性而未被纳入合并 的任一实体
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 的常设机构
同期资料的主要变化和文档种类
同期资料的主要变化 文档种类的变化:同期资料由单一文档类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杨玉柱【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置身事外,而全球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是全球化时代的本质特征,为强化各国之间的合作,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成果有关安排,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

文章通过“42号公告”出台背景,对跨国企业面临的挑战及涉税风险应对等进行探讨,以期有效应对和降低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关键词】“42号公告”;跨国企业;涉税风险一、“42号公告”概述国别报告作为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核心成果,符合条件的跨国集团必须履行申报义务。

国别报告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自动交换。

其主要填报条件为: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除此之外还需报送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

二、跨国企业申报面临的挑战与风险“42号公告”的出台不仅细化了关联申报的具体内容,大大增加了填报的工作量,而且使得跨国企业国际经营业务的信息更加透明,企业面临的来自全球税务监管的风险与日俱增。

中国国际税收管理的重心从偏向“引进来”过渡到“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的格局。

中资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不仅来自于海外税务机关,也将直接面对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随着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的全面出台,中国的国际税收政策和管理进入了崭新的时代。

首先发布的42号公告,对中资企业的转让定价申报、国别报告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务总局将陆续发布一系列反避税法规,将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合规提出全新的挑战。

(一)基于“42号公告”的填报风险具有国别报告申报义务的集团公司,如果对于集团所属公司数据仅仅进行简单加总、填列、报送,而不对拟申报数据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案设计,集团全球利润的分配情况将暴露于各国税务机关面前,跨国集团将面临经营信息透明化所带来的风险。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42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出租房屋等个人所得税涉税,对租金收入不足2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让涉税风险应对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我们需要了解“42号公告”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公告可以说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的明确指引,为纳税人提供了如何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

而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所得,公告中还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对于纳税人来说,非常有价值。

公告还明确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使纳税人更难以规避税款缴纳责任。

虽然“42号公告”为个人所得税征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仍然存在一些涉税风险,需要纳税人注意和加以应对。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很多纳税人存在理解不清、不熟悉税法等情况,容易出现计算错误或错报漏报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于不法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追究纳税人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纳税人需要对“42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认真学习,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避免涉税风险。

对于“42号公告”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了解所得税税率和免税额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租金收入,要及时申报享受免税政策,避免错报漏报,降低税务风险。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请税务专业人士进行辅导和咨询,及时了解税收政策,避免因理解偏差而导致漏报税款的情况发生。

在涉税风险应对中,企业和个人还应当搭建起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加强财务会计核查,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

要做好税务纳税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42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公告,它规定了关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政策。

该公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境内代表机构等非居民企业,以及与之签订业务合同的中国企业带来了重大的税收风险。

本文将从涉税风险的原因、应对策略等方面分析42号公告的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一、涉税风险的原因42号公告给非居民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纳税地点的确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企业间的商务交易所得将会被视为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

然而,针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纳税地点的确定却不是很明确。

如果一个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常驻机构,那么这家企业应该将税款交至哪个地方还不十分清楚。

这种情况使得非居民企业面临交税漏洞的风险。

2.控股时间的判定42号公告清晰规定,非居民企业的销售所得与收租所得都应缴纳合适的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也解释了这种纳税方式的具体实施细则。

但是,对于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并购企业等投资所得,公告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的持有期应可抵税的长度,这使得非居民企业很难确定处于哪种税收档位。

3.避税风险外资企业避税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税金增长。

有一种避税的办法是通过创立属于企业自己的离岸子公司,从而避免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然而,这种办法是不合法的,因为除了少数特定的情况,直接经营的母公司必须纳税,与之相关的离岸子公司不受理解免税的业务。

二、应对策略考虑到42号公告的风险和机遇,非居民企业可以采用以下策略进行风险防范:1.合规运营提前制定税务策略并寻找合规方案,在合规的前提下规避风险。

非居民企业需要了解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合规运营可以跨越税前和税后之间的极端分歧,确保非居民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利润。

2.遵守税务法规42号公告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缴税。

非居民企业也不得例外。

如果非居民企业不愿意缴税,那么其活动在中国境内则会违反税收法律,将对企业经营带来持久的威胁。

2016年第42号公告

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解释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明确其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和意义。

分析当前企业在税收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讨涉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介绍国内外对于42号公告的研究现状和相关理论研究,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借鉴。

通过对研究背景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42号公告涉税风险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为后续的研究内容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2000字】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该政策对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通过研究,“42号公告”的内容和影响将被全面梳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规避风险,提升纳税合规水平。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掌握涉税风险的特点和规律,为企业在实践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最终目的是为企业纳税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促进税收合规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通过本研究,还可以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涉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分为两个方面: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意义上,本研究通过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策略的研究,可以为进一步探讨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通过深入分析“42号公告”的内容和影响,可以揭示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直接影响以及对企业经营决策的间接影响,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实践意义上,本研究对企业应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的策略进行分析和总结,可以为企业在面对税收政策调整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建议,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的影响,规避潜在的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本研究对于加强企业税收合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2. 正文2.1 42号公告的内容和影响42号公告是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税收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同期资料新规出台,未来将何去何从?—— 42号文分析新视角-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同期资料新规出台,未来将何去何从?—— 42号文分析新视角-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同期资料新规出台,未来将何去何从?—— 42号文分析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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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42号公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姗姗来迟的同期资料报告新规正式尘埃落定。

对于企业来说,相较于旧2号文,新42号文对于同期资料报告新增了哪些要求?怎样才能正确理解?如何才能积极应对呢?
(一)42号文新增和细化同期资料报告要求的关键点简述
• 新增关联交易类型
增加关联交易类型-金融资产的转让,其中,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新增三层结构文档体系
主体文档(类似于集团价值链和利润分配分析报告)、本地文档(类似于旧2号文下的同期资料报告)以及特殊事项文档(成本分摊协议文档、资本弱化文档、其他特殊事项文档)。

•首次加入价值链分析
包括企业集团内的交易流程,各环节参与方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今天(7月13日)国际税收各朋友圈纷纷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这项重磅公告。

这份公告对今后税企双方的转让定价基础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将使得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的透明度空前提高。

本人尝试在第一时间把个人对这份公告的一些个人理解写出来和各位分享。

如有论述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发布形式解读早在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征求意见稿,但是时至今日仍没有出台修订版,这其中的协商难度可见是非常大的。

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主要替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第二章“同期资料”和第三章“关联申报”。

也就是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今后可能会采取“拆分”的形式进行修订,在形式上由一部管理办法变为几个管理办法。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快满足实际需要,哪些部分协商一致就推出哪个部分,降低整体修订难度,同时也可以把各部分做得更精细一些。

应该说这样做体现了立法的智慧。

二、发布背景解读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管理的修订,是根据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进行的。

该项行动在所有15项行动计划中位列“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行动计划的批准国都必须实施的一项改革计划。

第13项行动计划旨在引导纳税人自我评估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和调查提供充足资料,从而提升信息透明度,以有效应对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第13项行动计划的结构大致分为三层,对应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则包括三个部分,“国别报告”描述企业集团全球的业务概况;“主体文档”描述集团内企业全球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本地资料”描述所在地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同期资料管理,完善关联申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6-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申报正文 附件1附件2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及其、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发布日期:2017-03-31 信息来源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五分钟,最新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了然于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的内容和时限等进行了更为详细规定,同时修订了关联关系判定标准,增加了关联交易的种类,并将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三种,同时发布了新版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新版报告表虽有22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大部分企业可能仅填报9张表以内,与原报告表相近。

有3张表第一年填报后,以后年度大部分信息可共享,比之前填报更加简化、便捷。

一、详解关联申报(一)关联申报主体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企业需在2017年5月31日前,就2016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含哪些内容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

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

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 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

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

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

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42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相关事宜的公告》中的第42号文件,这一文件对纳税信用级别评定和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意味着涉税风险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因此需要加强对涉税风险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本文将针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进行研究,分析其涉税风险的特点和影响,探讨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

一、42号公告对涉税风险的影响1. 涉税风险的新特点42号公告对纳税信用级别评定提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要求,要求纳税人及时、真实地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以及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税务管理中,涉税风险的监管将更加严格,对纳税人来说将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和税务风险。

2. 风险应对的挑战随着42号公告的发布,纳税人在涉税风险应对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由于税务管理的严格化,纳税信用级别评定成了纳税人经营管理的重要指标,对企业来说如果信用级别过低将会造成经营活动受限制,甚至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税收知识,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这对纳税人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涉税风险的应对策略和措施1. 加强风险预警机制面对42号公告的影响,纳税人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分析各类涉税风险,包括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税收政策的变化等。

通过建立风险排查、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涉税风险隐患,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为企业经营和税务合规提供保障。

纳税人需要提高自身涉税风险的应对能力,包括规范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流程,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等。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避潜在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水平,降低涉税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3. 加强风险管理意识42号公告的发布加大了涉税风险的管理压力,纳税人需要增强对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的敏感度和风险意识。

境内关联交易能否高枕无忧—42号公告深度...

境内关联交易能否高枕无忧—42号公告深度...

境内关联交易能否高枕无忧—42号公告深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29日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第一轮的评论已经过去了(42号公告解析之一见《该来的迟早会来——42号公告同期资料新规评论》),问题满满的规定中,42号公告的第18条规定“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文既出,影响巨大,在42号文下,境内关联交易走向何方?追根溯源,对境内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最早见于国税发〔2009〕2号(“2号文”)。

根据2号文规定,除了原则上不对境内关联交易做转让定价调整外,满足一定条件的境内企业也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报告,如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从2号文到42号公告,对于仅有境内关联交易的企业,豁免准备同期资料报告从特殊上升为普适的原则,这一变化体现了国税总局在过去近九年内对境内关联交易监管的思路和经验,即境内关联交易不是监管重点。

我们理解,其主要出发点在于“肉烂在自己锅里”——除了特殊情况外(税率差异和盈亏差异),对境内关联交易的调整从逻辑上并不会增加国家税收,此外,转让定价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精确的税收规范,而主要依赖于主观性判断容易被滥用和产生争议。

因此规定原则上不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整,从而避免各地为争夺税源导致税收征管资源的浪费。

基于这样的考虑,42号公告做出了豁免。

在这个豁免之下,可以明确的是,未来,即使税务机关对仅存在境内关联交易的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要求企业提交同期资料报告但企业没有准备的,也不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2条规定的追加罚息和《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的相关罚款。

那么,在新的42号公告之下境内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管理是否就不在是问题?企业是否已经可以对境内关联交易高枕无忧?税务机关和企业又应该如何应对相关交易管理?一、42号公告下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我们来看一个假设的例子,假设境内三家工厂原本均有出口业务,都是大幅盈利,如果插入中间贸易公司,三家工厂以较低价格销售给境内关联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转出口,会发生什么?按照2号文下的规定,对于中间贸易公司,如果能够合理安排其境内采购和出口销售的价格,贸易公司可以始终保持盈利状态,则准备同期资料报告的压力较轻。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

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

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 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

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

“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

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42公告解读

42公告解读

信息列示的门槛问题: 第十四条中,很多项目披露要求,如(一)5、财务数据 (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二) 1、关联方信息(所有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三)5、 关联交易数据(所有关联与非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是否设定最低门槛的问题? 由于企业规模不同,各地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掌握。例如, (一)企业概况5、财务数据,如果关联交易有200笔业务, 其中占整体营收比重大于5%的有12笔,其他均占1%以下,可 以披露这12笔。如果200笔均不足1%,可以视情况披露前2030笔。 重要性原则
4、同期资料的豁免条款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 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 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本地文档准备门槛)的关 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 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八项要点
公告第十四条本地文档中的“关联交易流程”,披 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 流程的异同: 信息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是供应链管理中的表述 方式。物流是物资的流通过程,是发货程序,方向是由 供应商经分销商、零售商等指向顾客;资金流是货币流 通的过程,方向是由顾客经由零售商、分销商等指向供 应商;信息流是商品和交易信息的流程,方向是在供应 商和顾客之间双向流动,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与业务流相 关的内容。
3、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 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0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 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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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以下表中七种关系之一的就构成关联关系,表中的A、B、C、D、E、F、G为新版关联申报表中填写的关联关系类型代码。

代码
关系
具体判断条件
A
股权关系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
资金借贷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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