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258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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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高压气瓶标准

车载高压气瓶标准

天然气汽车车载高压气瓶目录1 范围2 参考3 定义4 工作条件5 批准和认证6 CNG-1 金属气瓶要求7 CNG-2 环向缠绕气瓶要求8 CNG-3 全缠绕气瓶要求9 CNG-4 全复合材料气瓶要求10 标记11 准备附件A 测试方法与标准附件B 超声波探测附件C 批准和认证程序附件D 有缺陷气瓶进行循环,通过无损检测确定缺陷尺寸附件E 报告表附件F 环境测试附件G 使用应力表确定应力比附件H 制造商对气瓶检查、使用、放置的建议简介车载天然气气瓶要求重量轻,同时要具有比其他压力容器更高的安全水平。

可通过下列方法达到上述要求:a) 精确而全面地指定工作条件,以此作为气瓶设计和使用的坚实基础。

b) 使用恰当方法估算循环压力疲劳寿命,来确定所允许的金属气瓶或内胆上缺陷尺寸。

c) 要求设计质量测试。

d) 进行无损检测,检查所有生产的气瓶。

e) 从每批成品气瓶中抽取气瓶和气瓶原材料进行破坏性测试。

f) 要求制造商保留全面的质量体系文件,并认真执行。

g) 定期检查,如有必要可根据制商的要求进行再次检测。

h) 要求制造商在他们的设计中气瓶的安全使用年限。

设计须符合下列标准:a) 超过指定工作寿命的疲劳寿命。

b) 当进行压力循环至气瓶失效时,气瓶应泄露而不是破裂。

c) 进行水压爆破测试时,“爆破压力应力”的系数大于“工作压力应力”系数,超过此种气瓶设计和所用材料的数值。

遵守该标准的制造商和用户应主意,气瓶是在特定条件下规定时间内能安全使用。

每支气瓶上都标记了失效期,制造商和用户有责任确保气瓶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按制造商要求检测。

1 范围本标准包含了天然气汽车车载高压可充装气瓶的最低要求,不包括因撞车而产生的外来冲击等工作条件。

本标准中包括钢、铝或非金属材料制成按特定工作条件下的气瓶,1-1 性能所有环节中都包含性能要求,无一例外。

NGV 2-1 金属NGV 2-2 金属内衬外面环向缠绕纤维NGV 2-3 金属内衬外面全缠绕纤维NGV 2-4 非金属内衬外面全缠绕纤维7866 1999 气瓶----可充装无缝铝合金气瓶—设计、制造、测试4.2 最大工作压力该标准是建立在15℃200 BAR,最大充装压力260BAR 的条件下。

车用天然气(CNG)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车用天然气(CNG)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2
评定
音响十分浑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 音响的钢瓶应报废。
7、瓶口螺纹检查

7.1
7.1.1 用直接目测或借助低倍放大镜目测,逐只检 查螺纹有无裂纹、变形、磨损、腐蚀或其他机械 损伤。 7.1.2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 纹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允许有不超过一牙 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 超过牙高的1/3。

14.2
试验结果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钢瓶应报废。
15、检验后的工作Fra bibliotek15.1
检验标记 钢瓶检验记录与报废处理。
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 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5.2
15.2.1 钢瓶检验员必须将检验结果逐项填入《汽车用 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记录》,并填写检验报告, 由检验单位和钢瓶产权各自存档。钢瓶检验单位应在 钢瓶重新安装后,将对应的车牌号记入档案,以保证 钢瓶的可追朔性。 15.2.2 废瓶销毁 报废钢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应采用压扁或锯切方 式销毁钢瓶,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4的规 定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钢瓶产权单位。
15、检验后的工作

15.3 15.4
5、外观检查

5.2
凹陷的检查与评定
5.2.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大于凹陷短 径1/35的钢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A。 5.2.2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 陷深度大于5.1.2或5.2.1的规定,或其缺陷深 度虽小于5.1.2或5.2.1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 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 超过1.0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 1/40,则该钢瓶报废。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促进1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CNG汽车)产业安全健康地发展,防止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气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1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用气瓶。

二、改装厂在改装CNG汽车时,必须选用取得气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CNG气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许可的进口CNG气瓶。

三、CNG汽车改装单位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1级安装许可。

CNG气瓶的安装由1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进行监督检验。

四、CNG气瓶必须具有完整的出厂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原件)、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经销单位公章)。

五、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规定,出租车CNG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二年(以出厂日期计算,下同),公交车及其他车辆CNG钢瓶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其它种类的CNG气瓶可参照执行。

六、改装和整车出厂的CNG汽车,由使用单位(个人)持《改装合格证》、CNG气瓶出厂资料及有效期内的CNG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到所在区县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区县质监局办理完使用登记后,填发《1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CNG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七、使用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CNG气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将CNG气瓶送特检中心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特检中心填发《1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见附件2)。

八、《1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须随车携带。

对出租车和轿车,《1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由改装厂或使用单位(个人)贴在前排左车门门锁边边缘处和气瓶的明显部位上,公交车及其他车辆贴在前排左挡风玻璃内侧。

gb17258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标准.doc

gb17258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258——1998 Steel cylinders for the on-board of compressedNatural gas as a fuel for vehicles1 范围标准规定了汽车专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16~20MP(本压力标准均指表压),公称容积为30~120L,工作温度为-50℃~60℃的钢瓶。

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只允许充装符合有关标准的,且经脱水,脱硫和脱轻油处理后,每标准立方米水分含量不超过8mg和硫化氢含量不超过20mg的作为燃料的天然气。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充气站用的贮气钢瓶,也不适用于复合材料气瓶。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223.1—81 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GB223.2—81 钢铁及合金中硫量的测定GB223.3—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GB223.4—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硝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锰量GB223.5—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草酸硫酸亚铁硅钼蓝光度法测定硅量GB/T223.6—9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中和滴定法测定硼量GB223.7—81 钢铁及狐粉中铁量的测定GB224—87 钢的脱碳层探度测定法GB226—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法GB/T22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230—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GB231—9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GB232—88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1979—80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5777—86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6397—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7144—86 气瓶颜色标记GB8163—8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9252—88 气瓶疲劳试验方法GB/T12606—90 钢管及圆钢棒的漏磁探伤方法GB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13298—91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GB/T13299—91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GB/T13440—92 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GB/T13447—92 无缝气瓶用钢坯GB15385—94 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法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YB/T5148—93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3 术语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公称工作压力钢瓶在基准温度(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最新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八前本标准是在原机械电子部通用机械行业内部标准 JB /TQ 814— 8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高 压钢瓶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对JB /TQ814 — 89的重要改动如下: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 25MPa 这档;增大了容 积系列及直径系列;材料取消锰钢,一律用铬钼钢;壁厚计算采用 Mises 公式;对抗拉强度予 以上限限制;取消爆破试验容积变形率;修订了爆破安全系数。

本标准参考文献:GB5099《钢质无缝气瓶》;美国联邦规程第 49章571.304《压缩天然 气燃料容器规范》(compressed natural gas fuel container integrity ) ( 1996 年)及 ISO /CD l1439《车用高压天然气瓶》(High pressure cylinders for the on-board storage of n atural gas as a fuel for vehicles ) (1996 年)。

本标准的附录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秋长鋆、吴如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Steel cyli nders for the on-board of compressedn atural gas as a fuel for vehicle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专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 16〜20 MPa (本标准压力均指表压),公称容 积为30〜120 L ,工作温度为-50C 〜60C 的钢瓶。

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只允许充装符合有关标准的,且经脱水、脱硫和脱轻油处理后,每 标准立方米水份含量不超过8mg 和硫化氢含量不超过20mg 的作为燃料的天然气。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概述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已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特别是“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为天然气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天然气主要具有以下优点:1)绿色环保:天然气是一种洁净环保的优质能源,几乎不含硫、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燃烧时产生二氧化碳少于其他化石燃料,造成温室效应较低,因而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2)经济实惠:天然气与其他燃料相比,同比热值价格相对较低,并且天然气清洁干净。

3)安全可靠:天然气无毒、易散发,比重轻于空气,不宜积聚成爆炸性气体,是较为安全的燃气.因此天然气不仅用于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等,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气及汽车用天然气方面也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在国内已得到大量使用,主要用于公交车、出租车、运输货车等多种车辆。

预计将来还会不断增加.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分四类:钢质气瓶、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非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

目前最常用的有两种:钢质气瓶和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属于高压移动式压力容器,所盛介质天然气易燃、易爆,频繁的充装、储存、运输、使用,加之经常在人口密集闹市区流动,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导致灾难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对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影响.为保证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不少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运输及定期检验等各个环节,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是为确保该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在气瓶类型中属于特种气瓶,定期检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如下:(1)国务院[2003]第32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国家质监总局令[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5)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6)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7)GB/T13005—1991《气瓶术语》(8)GB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9)GB/I'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10)GB/T1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11)GB15382-1994《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12)GB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13)GB/T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14)GB1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15)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16)GB/T18437-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17)TSG R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GBl7926-1999《汽车用天然气瓶阀》(19)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20)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21)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22)GB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三、检验设备、仪器、工量具和技术要求1.剩余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残液、残气回收和处理装置,氮气置换装置2。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7年发布1998年1月1日实施)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在用汽油车加装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技术

在用汽油车加装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技术

在用汽油车加装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技术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油车加装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前的整车技术条件、加装技术要求、加装后的整车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志、随车技术文件及质量保证期。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汽油车加装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 MPa的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的汽车。

2 术语与定义GB/T 17895 界定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2.1在用汽车 in ­use vehicle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2.2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Flammable Gas Leakage Alarm Dev ice加装在天然气汽车上,当被测试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2.3压缩天然气过流保护阀Compressed Natural Gas Excess Flow Valve加装在气瓶出口高压管路上或集成在气瓶阀内,当其后部的燃料供给管路发生泄漏、破裂、断裂等情况下能自动关闭的装置。

2.4气瓶固定座 Gas Cylinder Fixing Holder通过焊接或螺栓连接加装在车架(车身)上,用于固定气瓶的装置。

2.5气瓶固定抱箍 Gas Cylinder Holding Hoop用于固定气瓶的活动支架。

2.6天然气发动机专用后处理装置 After Treatment Device for Natural Gas engine适用于燃用天然气的发动机的处理燃烧生成污染物的装置。

3 加装前的整车技术条件4.1 营运汽车使用年限不应超过4年(或20万公里),非营运汽车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或12万公里);整车各总成工作正常,技术状况符合GB7258的要求;汽车发动机最大功率、扭矩不得低于原发动机设计标定值的90%。

4.2 车辆在定期检验和交强险有效期内。

4 加装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2 汽油汽车加装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后,不得改变原车类别和主要使用功能,符合GB 7258的要求。

车用气瓶安装现行国家法规、标准

车用气瓶安装现行国家法规、标准

目录
1)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的评定》
2)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3)GB/T19240-2003《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全要求》
4)GB/T18437.1 -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5)GB/T18437.2-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液化石油气汽车》6)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7)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8)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9)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10)国家质监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1)国务院(2003)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

汽车用CNG钢瓶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汽车用CNG钢瓶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汽车用CNG钢瓶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汽车用CNG钢瓶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目的为了加强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CNG气瓶)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车用CNG气瓶的安装安全质量,统一监检的内容和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检验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用汽车改装为天然气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 的CNG单燃料、汽油/CNG双燃料及柴油/CNG两用燃料汽车时,CNG气瓶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3检验依据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3.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3.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3.4《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19240-2003。

3.5《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T18437-2001。

3.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3.7《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17258-1998。

3.8《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GB/T3765-1983。

3.9《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GB15382-1994。

3.10《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15383-1994。

3.11《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GB17296-1999。

3.12《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2002。

3.13其它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对检验人员的要求4.1承担安装监检工作的人员,应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2检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科学、客观、公正地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5检验前的准备工作5.1受检单位的准备工作受检单位应向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a. 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复印件);b. 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改装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c. CNG气瓶的合格证和检验证书;d. 管路材料的材质证明书;e. 阀门仪表的合格证书;f. 检验检测资料和随车技术文件;g. 改装的生产计划安排。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概要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17258— 1998Steel cylinders for the on-board of compressed natural gas as a fuel for vehicle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专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 16— 20MPa(本标准压力均指表压 , 公称容积为 30— 120L ,工作温度为-50℃— 60℃的钢瓶。

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只允许充装符合有关标准的,且经脱水、脱硫和脱轻油处理后, 第标准立方米水份含量不超过 8mg 和硫化氢含量不超过 20mg 的作为燃料的天然气。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充气站用的贮气钢瓶,也不适用于复合材料气瓶。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方,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牌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会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22— 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汉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223.1— 81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GB223.2— 81钢铁及合金中硫量的测定GB223.3— 8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GB223.4— 8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硝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锰量GB223.5— 8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酸硫酸亚铁硅钼蓝光度法测定硅量GB/T223.6— 94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中和滴定法测定硼量GB223.7— 81钢铁及狐粉中铁量的测定GB224— 87钢的脱碳层探度测定法GB226— 91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228— 87金属拉伸试验法GB/T229— 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230— 91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GB231— 9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GB232— 88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1979— 80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5777— 86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6397— 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7144— 86气瓶颜色标记GB8163— 87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335— 1998气瓶专用螺纹GB8336— 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9251— 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9252— 88气瓶疲劳试验方法GB/T12606— 90钢管及圆钢棒的漏磁探伤方法 GB12137— 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13298— 91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GB/T13299— 91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GB/T13440— 92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GB/T13447— 92无缝气瓶用钢坯GB15385— 94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法JB4730— 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YB/T5148— 93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3术语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公称工作压力钢瓶在基准温度 (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

gb17258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标准

gb17258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标准

gb17258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17258 1998 Steel cylinders for the on-board of compressedNatural gas as a fuel for vehicles1 范围标准规定了汽车专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16~20MP(本压力标准均指表压),公称容积为30~120L,工作温度为—50C~60C的钢瓶。

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只允许充装符合有关标准的,且经脱水,脱硫和脱轻油处理后,每标准立方米水分含量不超过8mg和硫化氢含量不超过20mg的作为燃料的天然气。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充气站用的贮气钢瓶,也不适用于复合材料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223.1—81 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GB223.2—81 钢铁及合金中硫量的测定GB223.3—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GB223.4—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硝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锰量GB223.5—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草酸硫酸亚铁硅钼蓝光度法测定硅量GB/T223.6 —9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中和滴定法测定硼量GB223.7—81 钢铁及狐粉中铁量的测定GB224—87 钢的脱碳层探度测定法GB226—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法GB/T22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230—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GB231—9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GB232—88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1979—80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5777—86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6397—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7144—86 气瓶颜色标记GB8163—8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925 1—1 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9252—88 气瓶疲劳试验方法GB/T12606—90 钢管及圆钢棒的漏磁探伤方法GB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13298—91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GB/T13299—91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GB/T13440—92 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GB/T13447—92 无缝气瓶用钢坯GB15385—94 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法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YB/T5148—93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3 术语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公称工作压力钢瓶在基准温度(20 °C )时的限定充装压力。

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充装基本知识

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充装基本知识

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充装基本知识一、气瓶的主要技术参数1、公称工作压力:对盛装永久性气体的气瓶来说,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气瓶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2、许用压力:气瓶在充装、使用、储运过程中允许承受的最高压力。

3、公称容积:一般情况下,将气瓶的公称容积划分大、中、小三类:12L(含12L)以下为小容积,12L以上至100L(含100L)为中容积,100L以上为大容积。

车用气瓶的工作压力为20Mpa,属于第三类压力容器,从公称容积上分属于中容积气瓶,按材质分为三类:钢瓶、全复合材料气瓶和半复合材料气瓶。

二、气瓶充装控制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复检四大环节,设22个控制点对充装全过程实行全员、全面的具体控制。

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5、储气罐存在故障;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气瓶“八不充装”: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2、超过检验期限;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4、瓶内无剩余压力;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8、与气瓶相连的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2、管道、阀门漏气;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5、加气枪头O型圈破裂、漏气;6、气瓶内有异响。

气瓶充装“两不合格”:1、漏气;2、压力超限。

(1)、生产过程质量控制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2)、气瓶充装前的安全检查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的钢瓶不合格的不许充装。

2023年气瓶质量管理制度

2023年气瓶质量管理制度

2023年气瓶质量管理制度2023年气瓶质量管理制度11、气瓶的安装部位不允许采用导致降低强度和刚度的安装方法,应保证车辆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载荷分布符合gb7258的规定,安装气瓶(充满压缩天然气)后,车辆最大总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5%。

2、气瓶必须被安全地固定在车辆上。

安装气瓶的方法不应减弱车架结构强度,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应确保有四个固定点连接在车辆结构件上,其间距确保气瓶的稳定,不受擦碰。

3、安装气瓶的固定支架应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的能力,以防滑脱、旋转和振动松动。

固定支架的安装应便于拆装工作。

4、气瓶的安装应牢固,气瓶与固定支架之间应垫厚度不小于2mm的橡胶垫或弹性无水止动气垫,扭紧力矩符合设计要求。

5、气瓶安装紧固后,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上应能承受8倍于充满额定工作压力的天然气的'气瓶重力的静力,且气瓶的固定座最大移位不许超过13mm。

6、多个气瓶安装时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气瓶与排气管地距离在75-200mm 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7、检查加气口的安装位置防护情况及距车辆外轮廓边缘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8、检查高压柔性管路的固定卡、弯曲半径、距离温热源的距离,固定卡间距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9、检查气压显示装置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0、检查截止的安装位置是否合适。

11、检查减压调节器、喷射器安装位置及减振是否符合要求。

12、检查电器线路安装是否符合qc/t2900g的要求。

13、核查气瓶强度检验、气密检验、抽真空记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4、核查安装后外观检查记录、检漏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5、核查安装标识粘贴是否正确。

16、核对监督检验机构监检证书是否发放。

17、核对使用登记代码是否打印、永久钢印是否正确。

18、安装合格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2023年气瓶质量管理制度21、所采购的钢瓶必须具备由《汽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17258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气瓶出厂时应带有产品合格证书和钢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充装基本知识

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充装基本知识

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充装基本知识一、气瓶的主要技术参数1、公称工作压力:对盛装永久性气体的气瓶来说,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气瓶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2、许用压力:气瓶在充装、使用、储运过程中允许承受的最高压力。

3、公称容积:一般情况下,将气瓶的公称容积划分大、中、小三类:12L(含12L)以下为小容积,12L以上至100L(含100L)为中容积,100L以上为大容积。

车用气瓶的工作压力为20Mpa,属于第三类压力容器,从公称容积上分属于中容积气瓶,按材质分为三类:钢瓶、全复合材料气瓶和半复合材料气瓶。

二、气瓶充装控制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复检四大环节,设22个控制点对充装全过程实行全员、全面的具体控制。

生产过程“六不放过”: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5、储气罐存在故障;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气瓶“八不充装”: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2、超过检验期限;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4、瓶内无剩余压力;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8、与气瓶相连的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充装“六停止”:1、瓶体泄漏;2、管道、阀门漏气;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5、加气枪头O型圈破裂、漏气;6、气瓶内有异响。

气瓶充装“两不合格”:1、漏气;2、压力超限。

(1)、生产过程质量控制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2)、气瓶充装前的安全检查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的钢瓶不合格的不许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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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258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标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258——1998 Steel cylinders for the on-board of compressedNatural gas as a fuel for vehicles1 范围标准规定了汽车专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16~20MP(本压力标准均指表压),公称容积为30~120L,工作温度为-50℃~60℃的钢瓶。

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只允许充装符合有关标准的,且经脱水,脱硫和脱轻油处理后,每标准立方米水分含量不超过8mg和硫化氢含量不超过20mg的作为燃料的天然气。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充气站用的贮气钢瓶,也不适用于复合材料气瓶。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223.1—81 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GB223.2—81 钢铁及合金中硫量的测定GB223.3—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GB223.4—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硝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锰量GB223.5—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草酸硫酸亚铁硅钼蓝光度法测定硅量GB/T223.6—9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中和滴定法测定硼量GB223.7—81 钢铁及狐粉中铁量的测定GB224—87 钢的脱碳层探度测定法GB226—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法GB/T22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230—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GB231—9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GB232—88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1979—80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5777—86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6397—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7144—86 气瓶颜色标记GB8163—8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9252—88 气瓶疲劳试验方法GB/T12606—90 钢管及圆钢棒的漏磁探伤方法GB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13298—91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GB/T13299—91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GB/T13440—92 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GB/T13447—92 无缝气瓶用钢坯GB15385—94 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法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YB/T5148—93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3 术语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公称工作压力钢瓶在基准温度(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

3.2 屈服应力对材料试件拉伸试验,呈明显屈服现象的取屈服点或下屈服点;无明显屈服现象的,取屈服强度。

3.3 实测抗拉强度按本标准6.3.2所测得实际的抗拉强度值。

3.4 批量系指采用同一设计条件,具有相同的公称直径、设计壁厚,用同一炉罐号钢,同一制造方法制成,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钢瓶限定的数量。

3.5 应力集中系数钢瓶某部位局部最大应力与瓶体的薄膜应力的比值。

3.6 符号D0—钢瓶筒体外径,mm;Df—冷弯试验弯心直径,mm;H,r,S1,S2,S3—端部结构尺寸,mm;Ph—水压试验压力,MPa;Py—爆破试验过程中屈服压力,MPa;S—钢瓶筒体设计壁厚,mm;Sao—钢瓶筒体实测平均壁厚,mm;T—压扁试验压头间距,mm;V—公称水容积,L;a0—弧形扁试样的原始厚度,mm;b0—扁试样的原始宽度,mm;D—破口环向撕裂宽度,mm;L0—试样原始标距,mm;ak—冲击韧性值,J/cm2;δ5—伸长率,%;σe—瓶体材料热处理后的屈服变力保证值,N/mm2;σea—屈服应力实测值,N/mm2;σb—瓶体材料热处理后的抗拉强度保证值,N/mm2;σba—抗拉强度的实测值,N/mm2。

4 型式和参数4.1 钢瓶瓶体结构一般应符合图1所示型式。

4.2 钢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力16MPa或20MPa。

公称水容积和公称外径一般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钢瓶型号由以下部分组成型号示例:公称工作压力20MPa,公称水容积56L,公称外径为229,结构型式为A的钢瓶,其型号标记为:“CNP20—60—229A”。

5 技术要求5.1 瓶体材料一般规定5.1.1 瓶体材料应是碱性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

5.1.2 钢种应选用优质铬钼钢。

5.1.3 瓶体材料必须符合其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钢瓶制造厂应按炉罐号进行各项验证分析。

5.1.4 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性能。

5.1.5 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限定见表2,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84中表2的规定。

5.2 钢坯5.2.1 钢坯的形状尺寸和允许偏差应符合GB13447的有关规定。

5.2.2 低倍组织a)不允许有白点、残余缩孔、分层、气泡、异物和零部件杂;b)中心疏松不大于1.5级,偏析不大于2.5级。

5.3 无缝钢管5.3.1 钢管的外形公差应不低于GB8163的规定。

5.3.2 钢管的壁厚偏差不应超过最小壁厚的+22.5%。

5.3.3 钢管应由钢厂逐根探伤交货,探伤应按GB5777或GB/T1260 GB/T12606进行,合格级别为C5或N5。

5.4 设计5.4.1 一般规定5.4.1.1 钢瓶的设计所依据的内压力应力水压试验压力。

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

5.4.1.2 设计计算瓶体壁厚所选用的屈服应力保证值不得大于抗拉强度保证值的85%。

5.4.1.3 应对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进行限制,钢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大于880N/mm25.4.2 筒体设计壁厚按式(1)计算:同时应满足式(2)的要求:5.4.3 端部结构5.4.3.1 端部结构有四种型式a)带瓶口半球形[见图2a];b)半球形[见图2b];c)碟形[见图2c];D)凹形[见图2D]。

5.4.3.2 碟形端部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r≥0.075D0;H/D0≥0.22;或H/D0≥0.40S1≥1.5S;S1≥SS2≥1.5S;S2≥S5.4.3.3 凹形端部的公称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

凹形端部若其中参数不能满足下列要求者,应以循环疲劳试验来验证。

S1=(2.0—2.6)S;S2=(1.8—2.2)S;S3=(2.0—2.8)S;r=(0.07—0.09)D0;H=(0.13—0.16)D0;5.4.3.4 凹形端部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5.4.3.5 凹形端部应按水压试验压力PH下的弹性有限元进行计算,且在凹形端部公称尺寸的公差值范围内进行校核调整;应力集中系数应不大于1.80。

5.4.3.6 钢瓶瓶口的厚度,自螺纹沟槽处算起,不得小于筒体的设计壁厚,且保证在随紧阀的力偶矩和铆合颈圈的附加外力时不变形。

5.4.4 附件5.4.4.1 瓶阀上应有安全泄压装置,型式应为爆破牌易熔塞组合式。

爆破片的公称爆破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允许偏差为±5%。

易熔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其排放面积必须使钢瓶能通过7.13.2条规定的火烧试验合格。

5.4.4.2 瓶阀上的安全泄压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5.4.4.3 瓶阀上应标明制造厂名称或代号、重量、水压试验压力及用途。

例如:M(制造工厂代号)、W(重量)、PH(水压试验压力)、CNG(用途)。

5.4.4.4 瓶阀与瓶口的螺纹配合应保证在装配瓶阀后留有2—5个螺距螺纹。

5.5 制造5.5.1 一般规定5.5.1.1 钢瓶制造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应符合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5.5.1.2 钢瓶瓶体的制造方法应是:以钢坯为原料,经冲压拉伸制造或以无缝钢管为原料经旋压制成。

5.5.1.3 钢瓶制造应分批管理,按热处理顺序以不大于203只为一个批量。

5.5.1.4 经冲拔拉伸制成的瓶体,其凹形端部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值,端部球壳和环壳的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5.1.5 无缝钢管经旋压制成的瓶坯,应进行工艺评定;瓶体端部内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凹孔、皱褶、凸瘤氧化皮;端部的缺陷允许清除,但必须保证端部设计厚度;端部不允许作补焊处理。

5.5.2 热处理5.5.2.1 钢瓶应进行整体热处理,热处理应按评定合格的热处理工艺进行。

5.5.2.2 淬火温度不应大于930℃,回火温度不应小于538℃。

5.5.2.3 不准在没有添加剂的水中淬火,以水加添加剂作为淬火介质时,瓶体在介质中的冷却速度应不大于在20℃水中冷却速度的80%。

5.5.2.4 瓶体热处理后应逐只进行硬度测定和无损检测。

6 试验方法6.1 瓶体材料技术指标验证6.1.1 化学成分:应以材料的炉罐号按GB222和GB223执行。

6.1.2 低倍组织:应以材料的断罐号按GB226进行,低倍组织的评定应符合GB1979的规定。

6.2 瓶体制造公差应用标准的或专用的量具样板进行检查,应用测厚仪检查瓶体厚度,用专用工具对瓶体内外表面进行修磨。

6.3 瓶体热处理后各项性能指标测定6.3.1 取样a)取样部位见图3所示;b)试样应从筒体中部纵向截取,采用实物扁试样;c)取亲戚数量:拉伸试验试样不少于2个,冲击试验试样不少于3个,冷弯试验试样不少于4个。

6.3.2 拉伸试验a)拉伸试验的测定项目应包括:抗拉强度、屈服应力、伸长率;b)拉伸试样制备形状见图4;c)拉伸试样形状尺寸的一般要求按GB6397执行;D)拉伸试验方法按GB228执行。

6.3.3 冲击试验a)规定以3mm×10mm×55mm或5mm×10mm×55mm带有V型缺口的试样作为标准试样;b)试样的形状尺寸及偏差应按GB/T229执行;c)冲击试验方法按GB/T229执行;6.3.4 冷弯试验a)试样截取的部位见图3,圆环应从拉伸试样的瓶体上用机械方法横向截取;b)圆环的宽度应为瓶体壁厚的4倍,且不小于25mm,将其等分成四条,任取一块试样时行侧面加工,其表面粗糙度不低于12.5μm,圆角半径不大于2mm;c)试样制作和冷弯试验方法按GB232执行,试样按图5进行弯曲。

6.3.5 压扁试验压扁试验应按GB13440执行。

a)将瓶体的中部放进垂直于瓶体轴线的两个顶角为60°、半径为13mm的压头中间,以20—50mm/miN的速度对瓶体施加压力,在负荷作用下测量压头间距T;b)压头的长度应不小于瓶体已经压扁的宽度,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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