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9、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10、灶具与钢瓶之间应采用单瓶单灶连结。钢瓶与灶具之间连接所用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8、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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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用瓶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12、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
13、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14、瓶组式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高层民用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3、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kg、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
4、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5、液化石油气存储总重量小于450Kg的瓶库可与裙房贴邻建造,超过450Kg,不超过1350Kg的,应独立设置专用瓶库,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瓶库内液化石油气存储总重量超过1350Kg的,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规范执行。
1、用户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及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尊敬的燃气用户: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餐饮业燃气用户,应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项:一、燃气设备、设施安全要求1、餐饮单位必须到当地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部门申请设计、安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
2、餐饮单位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三证齐全”的燃气用具,并且该燃器具是经与当地燃气进行了适配性试验的产品。
3、购买的燃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4、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建筑防火等级为,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厘米.5、购买的燃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私自拆改。
6、餐饮单位应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燃气公司的检查与管理。
二、管道燃气器具安全使用注意事项:1、使用燃器具的人员,必须提前经燃气经营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培训,并经安全教育登记签字。
更换燃器具使用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
2、燃器具使用人员,初次使用应认真阅读燃器具使用说明书,掌握燃器具的使用方法。
3、使用燃器具时,应先开点火棒阀点燃点火棒,调整灶具风量开关,点火棒对准炉头,然后开启燃气阀门点火,调节燃气开关和风量天关,确保燃气燃烧完全稳定。
4、经常清理燃器具时,要防止异物堵塞火眼。
5、燃器具使用完毕,要先关闭总阀门,然后关闭燃具阀门。
开启时为先开总阀,再开灶具阀门.6、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将控制柜安装在监控室;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燃气报警器探头应安装在厨房上部,距天花板30厘米以上;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将报警器探头安装在距离地面30厘米内。
7、燃器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闭的房间是,应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8、要有专人对燃器具使用进行管理,每天对燃气阀门、管道接头、燃气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并及时通知燃气部门进行修理。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3篇)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及规定: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正确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管道天然气;2、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3、使用燃气必须遵守有关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所使用的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4、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钢瓶、减压阀、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
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5、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库房必须保持空气流通。
不得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加热、露天堆放;6、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检查,应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气瓶阀下的检验标志环,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钢瓶。
对于一般民用,YSP-35.5型(____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四年应检验一次,YSP-118型(____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三年应检验一次,对于使用期限____年的钢瓶应做报废处理;天然气计量调压装置应定期检测;7、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严禁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8、燃气会导致橡胶和塑料老化,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而设计的专用软管,软管和减压阀等易损易耗件应定期更换;9、停止使用燃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10、按规定配置防火、灭火器材,并逐步推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11、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供气单位安全检查及技术指导;12、遇到燃气泄露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或动用任何电器或电子设备,打开所有门窗,保证足够室内通风,较大的气体泄露或着火,应立即疏散所有室内人员,并向119报警。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一、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气瓶存放要求(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规定。
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
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 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餐饮行业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行业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1.物料准备和存储:a.在选购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商时,要选择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的供应商,并查看其资质和相关许可证明。
b.存储和堆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必须远离明火、高温源和易燃物品,禁止与酸、碱等化学物品放置在一起。
c.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防止气体积聚引发安全事故。
2.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a.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设备必须配备可靠的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b.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和监控,并要求其熟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c.在启动或关闭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备时,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
d.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备时,禁止直接接触火源、明火或高温物品,以免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e.在更换瓶装液化石油气时,要确保设备完全关闭,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更换,防止气体泄漏和安全事故发生。
3.安全培训和检查:a.餐饮企业应定期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安全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措施。
b.餐饮企业应定期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c.餐饮企业应落实制度,定期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存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d.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记录和档案,记录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等,以备查阅和追溯。
总之,餐饮行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
只有确保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食堂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4篇)
食堂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食堂液化气(即LPG,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规定如下:1. 使用专用气瓶:使用液化气的食堂应配备专用的LPG气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和保养。
2. 气瓶的安全存放: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远离明火、高温和易燃物品。
3. 管道安装与维护:液化气的管道应专人负责安装,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管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气瓶使用操作:在使用液化气之前,应先检查气瓶和连接器是否完好无损,确保阀门关闭,避免气体泄漏。
5. 配备适当的燃气具:食堂应选择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和使用,确保燃气具的稳定性和自动熄火功能。
6. 安全注意事项:食堂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液化气的特点和危险性,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禁止在使用液化气的食堂中抽烟、使用明火或火种等。
7. 应急处理:食堂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配电箱等,以应对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报警。
8. 定期检查和维护:食堂应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以确保液化气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食堂在使用液化气时,必须遵守上述安全使用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做好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查工作,以防止液化气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确保食堂的安全使用。
食堂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堂液化气使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堂液化气指的是用于食堂烹饪、加热和供暖的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气体。
第三条食堂液化气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全体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堂液化气使用安全培训,并按培训规定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液化气供应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液化气供应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和相关法规提供液化气供应服务。
第六条食堂液化气必须经过合法的存储、运输和使用,不得私拉私接,不得非法买卖。
第七条食堂液化气安全使用责任由液化气供应企业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餐饮行业液化气使用标准
餐饮行业液化气使用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
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专瓶专用,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五)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六)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遵循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瓶库LPG cylinder warehouse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
3.2气瓶间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
4 职责4.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4.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
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4.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4.5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
5 气瓶间的管理5.1 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5.1.1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1 基本要求1.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燃气、特种设备和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度。
1.2 餐饮服务单位应与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对供气系统、气瓶和用气设备的安全管护责任。
1.3 餐饮服务单位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供气企业提供的气瓶,并应签订气瓶租赁合同。
餐饮服务单位现存的自有产权的气瓶应通过供气企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档案并由供气企业统一管理且应逐年淘汰,不应新增自购气瓶。
——餐饮服务单位应检查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信息化标识(包含一维条码、二维条码和电子标签等)、气瓶注册登记代码钢印是否完好、清晰,不应使用无信息化标识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餐饮服务单位在每次购气时应索要购气凭证,并对购气凭证上记载的气瓶信息化标识、气瓶注册登记代码钢印、气瓶检验时间、气瓶规格、配送车辆牌照等信息进行核对。
对购气凭证登记不全或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拒绝接收,并应留存购气凭证。
1.4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
每次换气后,应对供气系统与气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管护方式为托管的,受托方应按照协议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1.5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
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负责人照片、姓名,安全承诺书,供气单位信息,安全检查记录等。
1.6 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用气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7 餐饮服务单位不应从汽车槽车直接给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不应在气瓶之间倒灌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应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回收处理,不应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2篇)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一、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米;(二)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小时,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6次/小时;(三)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四)必须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二、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三、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二)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四、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用具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宜采用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二)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四)燃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六)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七)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1、倒灌液化石油气;2、摔、砸、滚动、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3、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倾倒钢瓶内残液或者拆修钢瓶阀等附属设施;4、使用明火检查液化石油气泄漏。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ICS13.200A9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450—2016代替DB11/T 450-2007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Safety requirement of using bottled LPG for commercial customer 2016-08-10发布2017-03-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瓶组气化间 (3)6 气瓶 (3)7 供气系统 (4)8 用气设备 (4)9 安全装置 (5)参考文献 (6)前言本标准第4.7条、4.8条、第5章、6.2条、6.5条、7.1条、7.4条、7.9条、8.2条、9.1条、9.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450—2007《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与DB11/T45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见封面,2007版的封面);——修改了第4章职责(见第4章,2007版的第4章);——修改了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的设置要求(见5.3,2007版的5.2.11-5.2.13);——适用范围中增加了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见第1章,2007版的第1章);——增加了瓶组、自管和托管3个定义(见3.1、3.3、3.4);----增加了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要求(见4.3);——增加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量上限要求(见5.1);----增加了橡胶软管使用年限应符合CJJ12的要求(见8.4);——增加了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等(见第9章);——删除了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要求(见2007版5.1.2);——删除了液化石油气管路上连接密封措施的要求(见2007版6.5);——删除了钢瓶与灶具连接管要求(见2007版6.8)。
餐饮经营场所燃气使用规定及注意事项
餐饮经营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提醒(一)餐饮场所要定期开展燃气设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发现燃气泄漏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餐饮场所要选择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主动接入户安检和宣传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三)餐饮场所不得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钢瓶液化气。
(四)餐饮场所禁止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私接“三通”、不得出现老化松动等问题、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五)餐饮场所禁止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黑气瓶”。
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或倒放使用。
燃气泄漏应急处置发生燃气泄漏时,要立即关闭燃气(气瓶)阀门、开窗通风散气禁绝现场明火,切勿开灯、拨打电话、使用排气扇等,防止产生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人员到室外安全处再报警或拨打燃气公司电话,由专业人员处置.管道燃气用户注意事项1.要签订供用气合同;2.使用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3.规范安装燃气报警器并正常使用;4.使用合格不锈钢波纹软管,软管不得穿墙;5.管道不得锈蚀,被占压或包裹,作为负重支架等;6.通风不良场所要安装排风系统。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注意事项1.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餐饮场所公共用餐区域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2.钢瓶应在有效期内、安装电子信息标签;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气瓶;存瓶总重量超过100kg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要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3.调压阀应为不可调式且具备过流切断功能;4.软管应为不锈钢波纹管(超柔型)或金属包覆软管等长寿命软管,钢瓶与灶具火眼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5.灶具应具备熄火保护装置;6.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并保持工作状态;。
餐饮店液化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餐饮店液化气安全管理,预防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店使用液化气的所有场所、设备、人员和活动。
三、职责分工1. 餐饮店法定代表人为液化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液化气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
4. 员工应遵守液化气安全生产规定,自觉履行液化气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液化气储存:液化气储存间应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处,远离火源、热源,并配备灭火器材。
2. 液化气瓶管理:液化气瓶应存放在专用存放间,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瓶身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油污、腐蚀等现象。
液化气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3. 液化气设备管理:液化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安全运行。
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4. 液化气操作管理:员工操作液化气设备应穿戴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点火时,应先开气后点火,熄火时,应先关气后熄火。
5. 液化气泄漏处理:发现液化气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严禁使用电器设备。
同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6. 液化气安全培训:对新员工进行液化气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定期对员工进行液化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液化气安全意识。
7. 应急预案:制定液化气泄漏、火灾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液化气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员工发现液化气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3. 对违反液化气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餐饮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餐饮场所燃气(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餐饮场所燃气(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使用管道燃气供气的餐饮场所
1.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
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
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
3.燃气灶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
4.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表底距地面不小于 1.4 米,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净距不小于30 厘米。
5.正确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
1.液化石油气来源合法。
2.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 8 年,每 4 年检验一次,严禁超期
使用。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能靠近热源,不得将钢瓶放在温度过高的地方,不得将钢瓶靠近明火。
4.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屋要注意通风,不得在封闭的环境中使用液化石油气。
5.钢瓶必须直立使用,不得横放或倒放使用。
6.检查液化石油气设备是否完好无损,重点检查管道、灶具开关器件、角阀、减压阀、胶管接头、密封圈等,防止因器件老化,密封不严而发
生泄漏。
7.正确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8.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房间)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9.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
房间内。
10.钢瓶不得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
餐饮液化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液化气的安全管理,预防液化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行业内所有使用液化气的场所、设备、人员及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液化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餐饮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液化气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液化气供应单位负责液化气的供应、运输和配送,确保液化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使用液化气的部门负责人为液化气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员工应接受液化气安全培训,提高液化气安全意识,掌握液化气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液化气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第十条液化气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液化气储存设施周围不得有高温、明火等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液化气储存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液化气管道、阀门、接头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无泄漏、无腐蚀。
第十四条使用液化气的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液化气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使用液化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在室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第十七条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液化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九条餐饮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液化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液化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员工应参加液化气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基本要求
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基本要求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三篇)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一、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米;(二)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小时,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6次/小时;(三)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四)必须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二、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三、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二)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四、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用具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宜采用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二)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四)燃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六)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七)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1、倒灌液化石油气;2、摔、砸、滚动、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3、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倾倒钢瓶内残液或者拆修钢瓶阀等附属设施;4、使用明火检查液化石油气泄漏。
餐饮场所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场所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制度,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2、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用气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用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安全用气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4、组定期对液化气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4、液化气使用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用气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6、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7、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
8、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9、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用气安全规定,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3篇)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餐饮业的燃气使用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二、燃气设施的选购与安装1. 餐饮业经营者应选择具有燃气安全合格认证的燃气设施,保证设施质量和安全性能。
2. 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确保安全可靠。
3. 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避免有害物质和水蒸气等接触。
三、燃气管道的使用和维护1. 燃气管道应采用新型及质量上乘的材料,确保管道的密封性和耐高压性。
2. 燃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安全规范,不得穿越易燃物品堆放区域、通风管道、水管道等,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3. 燃气管道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管道的畅通和安全性能。
四、燃气设备的使用和管理1. 燃气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员工进行,禁止无证或未培训人员操作燃气设备。
2. 燃气设备的使用过程中,禁止发生乱扔燃气罐、滥用明火等行为,确保操作安全。
3. 燃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查燃气管道、阀门、连接件等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五、应急措施和安全培训1. 餐饮业经营者应制定燃气泄漏的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的应急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燃气泄漏事故。
2. 餐饮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燃气安全知识的了解和应对能力。
六、责任与监督1. 餐饮业经营者是燃气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应对燃气设施和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2. 餐饮业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操作的培训,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督。
七、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对在燃气安全使用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以上为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餐饮业经营者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确保餐饮业的燃气使用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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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1范围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遵循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瓶库LPG cylinder warehouse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
3.2气瓶间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
4职责4.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4.2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
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4.3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1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4.5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
5气瓶间的管理5.1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5.1.1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5.1.2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
5.2气瓶间的建筑要求5.2.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
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 50016—2006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
5.2.2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
5.2.3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2.4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
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5.2.5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cm2。
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以下。
5.2.6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5.2.7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5.2.8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5.2.9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10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
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储罐。
5.2.11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项目1 m3<V≤2 m32 m3<V≤4 m3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530民用建筑810重要公共建筑15202道路主要10次要5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 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
5.2.12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V = V n×n(1)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 m3 )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 L )n——单个实瓶数量(个)5.2.13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1m3容积相当于83瓶5kg气瓶:12L×83 = 996L42瓶10kg气瓶:23.5L×42 = 987L28瓶15kg气瓶:35.5L×28 = 994L8瓶50kg气瓶:118L×8 = 944L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
5.3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5.3.1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
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5.3.2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5.3.3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5.3.4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
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5.4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5.4.1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2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5.4.3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
35.4.4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5.4.5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6用气设备的管理6.1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6.2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
6.3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
6.4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
6.5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
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6.6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
6.7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
6.8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9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2.0 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
6.10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11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6.12用气设备操作间,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7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7.1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
7.2钢瓶应直立放置。
7.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7.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7.5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7.6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7.7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
b)无纵向焊缝(50kg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
c)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
d)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
4e)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
f)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
g)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
h)在检验周期内。
i)使用期限不超期。
8其他要求8.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8.2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灌装钢瓶。
8.3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负责处理。
8.4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8.5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8.6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41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11.《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199612.《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0613.《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组件散装输送用》GB/T10546-200314.《炊用燃气大锅灶》CJ/T3030-19951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5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8.《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19.《燃气中餐炒菜灶》GB2894-200320.《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21.《燃气蒸箱》GB13495-200322.《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