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

合集下载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信访局粮食局烟草局外专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综治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 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决定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点场所,看守所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

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多年来,全国看守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2011-10-14 16:04 天涯杂谈我要评论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24)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中央党校《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编译局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中央警卫局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二、国务院(共88个部门)1、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汇总及负责人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汇总及负责人
3 周伯华
3 李长江
3 李家祥
3 王太华
3 柳斌杰
3 刘鹏
沿革
前身为国家发展计划委,19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又于2003年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 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88年12月-1998年3月为国家教育委员会,1998年3月更 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知识产权局
42 国家旅游参事室
参事室
45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
46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侨办
47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港澳办
4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制办
49 国务院研究室
国研室
50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台办
5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闻办
52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
-
92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
9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
94 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
95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
-
96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 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
97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事 部承担)
30 国家税务总局
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36 国家体育总局
外交部 国防部
简称

中央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编者按:2011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1 —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中国有多少个部委

中国有多少个部委

中国有多少个部?序言:全国有多少部级干部?有多少部级机构?一、正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安全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总计:101,还不包括各全国各省市的部级单位四、副部级党内:1. 中央警卫局2.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馆3.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4. 求是杂志社5. 中央编译局6.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1. 国家统计局2. 国家林业局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 国家知识产权局5. 国家旅游局6.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7. 国务院参事室8.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 中国地震局10. 中国气象局1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员会12. 国家信访局13. 国家粮食局14. 国家物资储备局15. 国家烟草专卖局16. 国家原子能机构17. 中国国家航天局18. 国家外国专家局19. 国家海洋局20. 国家测绘局21. 国家邮政局22. 国家文物局2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4. 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上海)总部25. 国家外汇管理局26. 国家核安全局2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8.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9.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30.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31.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32.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33.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34.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35.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36.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37.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38. 中国国家博物馆39. 中国故宫博物院40.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41. 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代管之副部级机构42.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43.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44.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银行证劵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中国农业银行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1.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12. 中国光大集团公司13.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4.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7.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1. 华中科技大学2. 清华大学3. 北京大学4. 天津大学5. 南京大学6. 复旦大学7. 山东大学8. 吉林大学9. 厦门大学10. 重庆大学11. 东南大学12. 中南大学13. 四川大学14. 兰州大学15. 同济大学16. 南开大学17. 浙江大学18. 中山大学19. 武汉大学20. 哈尔滨工业大学21. 大连理工大学22. 中国人民大学23. 北京师范大学2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5. 北京理工大学26. 中国农业大学2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9. 西安交通大学30. 西北工业大学31. 上海交通大学中央管理的其它单位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新建集团)2. 中国日报社3. 光明日报社... 4. 经济日报社5. 科技日报社6. 中国中央电视台7. 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8.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9.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10.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11.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12.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13.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14. 中国矿业联合会1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1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17. 中国商业联合会18.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9.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总计120个,还不包含一些省市地方的副部级单位。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一、国家级1.中共中央委员会2.中央政治局3.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全国人大常委会5.国务院6.全国政协7.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中央纪委2.最高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中央办公厅2.中央政法委员会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中央对外联络部8.中央政策研究室9.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2.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xx事务治理局18.xx工作委员会19.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中央党校21.中央文献研究室22.中央党史研究室23.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外交部2.国防部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教育部5.科学技术部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公安部9.国家平安部10.监察部13.财政部14.人事部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国土资源部17.建设部18.铁道部19.交通部20.信息产业部21.水利部22.农业部23.商务部24.文化部25.卫生部2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中国人民银行28.审计署2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0.海关总署31.国家税务总局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9.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国务院研究室44.新华通讯社45.中国科学院46.中国社会科学院47.中国工程院48.国家行政学院4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人民日报社5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6.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中国作家协会8.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中国红十字会1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3217网络供应15.xx宋庆龄基金会1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中国法学会18.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xx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直辖市(4个:xx、xx、xx、xx)。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信访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国残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年11月8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1.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实现这项战略任务,必须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充分发挥他们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龙刚、肖嵩、徐爱春、白杰、赵海平、张树彬、刘宝旭、朱益军、史国瑛、胡宜春、赵文三、毕德国、何嘉、严曦、张恒斌、禹丽芸、唐盛利、王彦军、李薇、赵苏生、葛昂、谢安明、谢森福、陈小军、陈显辉、彭波、田大忠、卢仓报、李炜、王雪鹏、张韶华。

引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称综治),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加快综治信息化建设是在新形势下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和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的基础工程。

本标准旨在为各级综治组织开展综治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指引,各级综治组织通过信息采集、案(事)件流转等,动态掌握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并整合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邮政等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数据交换、关联比对,实现综治相关数据资源互通共享。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应用系统(简称综治视联网系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简称综治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行政机关机构组成明细表

中央行政机关机构组成明细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国际能源委员会
国领导小组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领导小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国务院组成 部门
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又叫“中央部委”(25 财政部 个) 水利部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 机构
海关总署 又叫“直属局”,与部 除参事室外均有行政 委相似,地位略低于部 安监总局 主体资格 委(16个) 宗教事务局 这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新华社 大部分没有行政主体 的事业单位在地位上与 资格,但法律、法规 直属机构无实质差别, 中国地震局 授权的除外 但被列入事业编制而非 行政编制(13个) 自然科学基金委 有行政主体资格 (1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信访局(国办管)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 部(有资格) 国务院南水北调建设 委员会 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
国务院议事 协调机构
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 资格,但个别获得授 (30个) 权的可成为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机关、机构(按行政主体资格)
名称
国务院
是否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说明
无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民族委
分类组成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永远不能作被告。 发改委 国家安全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教育部 监察部 环保部 文化部 科技部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与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医药管理局(卫生与计生 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委管) 管)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3.17•【文号】妇字〔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稳定性受到冲击, 相关矛盾纠纷易发多发, 有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乃至重大命案, 严重损害家庭成员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增强政治责任感, 提高工作预见性,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以调解为重要渠道, 以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命案为重点, 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 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 发挥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职能作用, 发挥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 完善衔接联动机制, 形成工作合力, 为群众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 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 着力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 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平安。

[实用参考]国务院组成部门排序

[实用参考]国务院组成部门排序

国务院组成部门排序国务院组成部门1.外交部2.国防部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教育部5.科学技术部6.工业和信息化部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公安部9.国家安全部10.监察部11.民政部12.司法部13.财政部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国土资源部16.环境保护部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交通运输部19.水利部20.农业部21.商务部22.文化部2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4.中国人民银行25.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8.国家税务总局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3.国家体育总局3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5.国家统计局36.国家林业局37.国家知识产权局38.国家旅游局39.国家宗教事务局40.国务院参事室4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42.R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4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6.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47.新华通讯社48.中国科学院49.中国社会科学院50.中国工程院5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2.国家行政学院53.中国地震局54.中国气象局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9.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6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61.R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62.R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3.R国家档案局(R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4.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管理)65.国家粮食局66.国家能源局67.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68.国家烟草专卖局69.国家外国专家局70.国家公务员局71.国家海洋局72.国家测绘局73.中国民用航空局74.国家邮政局75.国家文物局7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78.国家外汇管理局7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80.R国家保密局81.R国家密码管理局82.R国家航天局83.R国家原子能机构84.R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85.R国家核安全局(R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公通字[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

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地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劳教【发文字号】综治委[1994]2号【发布部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4.02.14【实施日期】1994.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1994年2月14日综治委[1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地走上新生之路,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多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预防重新犯罪作出了贡献。

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我国每年将有二三十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浊体制的新形势下,原有的某些安置和帮教措施已不完全适用,这项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范围和工作目标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

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

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5•【文号】建住房[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直辖市房地局、公安局、民政局: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之一,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住房产权呈多业主趋势,居民之间了解不多,往来较少,这对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公安、民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创建安全文明社区”这一载体,进一步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注意分类指导,形成保障居住安全的整体合力,务求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把它作为日常管理、防范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努力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的生活环境。

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地址-中央办公厅所在地

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地址-中央办公厅所在地

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地址一、中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名称和地址1.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20号或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9号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27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一号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冠国号的正部级总署(2个)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冠国号的正部级总局(2个)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不冠国号的正部级总局(4个)5.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7.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北街21号冠国号的副部级国家局(3个)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不冠国号的副部级国家局(3个)12. 国家林业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街18号13. 国家宗教事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14.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加挂牌子)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四、国务院办事机构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7号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4.国务院研究室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五、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国家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2.国家粮食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3.国家能源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北京宣武区西大街26号6.国家外国专家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一号7.国家公务员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8.国家海洋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9.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10.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1.国家邮政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12.国家文物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1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7.国家保密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甲56号18.国家密码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19.国家航天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20.国家原子能机构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2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22.国家核安全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23.国家档案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新华通讯社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2.中国科学院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3.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4.中国工程院北京市西城区冰窖口胡同2号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6.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7.中国地震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8.中国气象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西城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月坛大厦南座5层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与其合署办公)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2.中央办公厅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3.中央组织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4.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央宣传部,由中央宣传部代管)北京市东城区西长安街5号5.中央统战部北京市府右街135号6.中央对外联络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7.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14号8.中央政策研究室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9.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2.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5.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二、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1.中央党校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2.中央文献研究室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1号3.中央党史研究室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9号4.中央编译局北京市西城区西斜街36号5.人民日报社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6.求是杂志社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甲83号7.光明日报社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8.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99号9.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红军北路6号10.中国延安干部学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是中国共产党最高智囊机构。

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7.26•【文号】公通字[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农业厅、局: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为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步伐加大,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村镇普遍缺乏消防规划,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严重不足,广大农民群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差,农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十分薄弱。

由此导致农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据统计,近5年来,全国农村共发生火灾37.6万余起,造成8539人死亡,1211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5.3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火灾总数的61.2%、65.7%、62.9%和64.6%。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

我国地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地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
【颁布单位】
【文 号】公通字﹝2004﹞83号
【发文日期】2004-11-12
【实施时间】2004-1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

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尖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导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地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

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

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房屋租赁活动。

对房主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适
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

要强化侦查手段,在出租房主中建立信息员,拓宽情报信息,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

要认真梳理、研究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积极推行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

各地要紧紧抓住加强基层政权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

要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等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