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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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督查办法。

一、督查范围本督查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桥梁、隧道、道路、码头、航道、运河等。

二、督查内容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设计督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满足质量和安全要求。

2. 施工过程督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章建设和安全事故等情况,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工程验收督查工程验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相关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验收等情况。

4. 工程维护督查工程维护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的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疏于维护、草率维修等情况。

三、督查方式督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1. 现场督查对正在建设或维护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程进展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问题。

2. 抽查检查对已经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核实验收结果的真实性。

3. 飞行无人机巡查采用无人机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巡查,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以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4. 信访接待接受群众、业主的信访,对他们反映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四、督查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企业进行反馈,督促其立即整改。

2. 严肃追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作出处理。

3. 完善制度规定督查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和短板,应及时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督查力度。

五、督查机构督查机构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爱一个行业的志愿者等多方面组成。

督查机构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督查行为合法、公正和准确。

同时,督查机构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于督查工作中的问题和疑虑,应当负责解答、答疑。

六、结语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贯彻好本督查办法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一、背景介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是现代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工期长、工程量大、工程难度大等原因,公路水运工程存在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管,其中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二、法规依据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依据主要来自以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三、督查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督查工程质量督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材料、验收等环节进行检查。

督查人员应对施工图、材料清单等文档进行核对,并现场检查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2.工程安全督查工程安全督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现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方面展开。

督查人员应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存在安全问题。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

督查人员应当在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规定,现场管理是否得当,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处理等问题。

4.相关文档检查相关文档检查主要是查看工程建设相关文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督查人员应该对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施工合同、验收文件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文件真实完整。

四、督查方式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定期督查定期督查是指督查部门会根据规定时间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定期督查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的监管手段之一,也是发现问题和珍惜问题的最主要方式。

2.不定期督查与定期督查不同,不定期督查是指根据会议通知、信件举报、事故发生等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督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一、总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是指对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的活动。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内容(一)质量执行情况的督查1.督查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按照规定来进行执行;2.督查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合格,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3.督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4.督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不合格工程质量进行整改和处罚。

(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1.督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将制度落实到位;2.督查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督查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是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4.督查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和处理。

三、督查机构(一)设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也可以设置内部质量安全督查组,对自身进行督查。

四、督查程序(一)定期督查1.按照工程进度,制定督查计划,确保对每个工程节点进行督查;2.督查组提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督查,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工作。

(二)不定期督查1.接到举报或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随时进行督查;2.督查组可以在现场开展突击检查,对工地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

五、督查结果处理(一)针对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1.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2.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整改,相关材料和措施要做好记录。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2.对于屡次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以列入不良施工单位名单,限制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

六、督查报告和信息共享(一)督查组应按时编写督查报告,报告中要详细记录督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二)督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督查报告中的问题和隐患;(三)督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对于重大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要进行通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法一、前言道路水运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工程的紧要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进展和交通运输网络建设的紧要基础。

同时,由于工程规模巨大,工程所处地域多而杂,工程施工过程风险较高,因此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道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督查管理。

本文将从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目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目的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通过对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可以识别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适时实行措施除去问题,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

三、范围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

实在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阶段,督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是否合理、科学。

2、工程施工阶段,督查施工单位是否依照施工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是否实行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工程验收阶段,督查工程是否符合计划和预算要求,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工程运营阶段,督查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运营管理是否合规。

四、程序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程序应包含以下环节:1、督查计划订立。

相关部门应依照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规模等因素,订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并明确监督的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

2、督查实施。

督查应采纳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等形式进行,对发觉的问题进行记录、整改、追踪等处理。

3、问题整改。

对于发觉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尽快实行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督查报告。

对督查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和整改情形应适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五、责任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责任分为三个层面:政府、业主和监理单位。

1、政府责任。

政府部门应组织负责道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和质量掌控,加强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制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交通部最新_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部最新_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问询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3 ,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12。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

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 1/3 的省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2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2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一、总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是指对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的活动。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内容(一)质量执行情况的督查1.督查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按照规定来进行执行;2.督查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合格,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3.督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4.督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不合格工程质量进行整改和处罚。

(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1.督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将制度落实到位;2.督查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督查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是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4.督查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和处理。

三、督查机构(一)设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也可以设置内部质量安全督查组,对自身进行督查。

四、督查程序(一)定期督查1.按照工程进度,制定督查计划,确保对每个工程节点进行督查;2.督查组提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督查,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工作。

(二)不定期督查1.接到举报或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随时进行督查;2.督查组可以在现场开展突击检查,对工地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

五、督查结果处理(一)针对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1.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2.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整改,相关材料和措施要做好记录。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2.对于屡次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以列入不良施工单位名单,限制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

六、督查报告和信息共享(一)督查组应按时编写督查报告,报告中要详细记录督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二)督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督查报告中的问题和隐患;(三)督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对于重大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要进行通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四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四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督查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乱罚乱摊等行为。

第二章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和整改;(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三)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五)其他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走访施工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二)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三)召集会议听取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汇报;(四)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监测等。

第三章质量安全督查的职责和权力第八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二)开展抽查和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四)组织评估和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第九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有权:(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取证等;(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等;(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四)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接受检查和整改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doc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doc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86号交安监发〔2016〕,(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日月年 2016510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三篇)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三篇)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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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第三章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查省份计划。

每年督查省份一般不少于10个。

第十一条对于每个督查省份,可根据其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工程进度等情况,抽查1至2个督查项目。

公路工程每个综合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3个合同段或在建工程的30%;每个专项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2个合同段或具体结构物。

水运工程综合督查项目抽查应以水工主体结构物为主,专项督查
项目宜抽查不少于1个主要合同段或具体结构物。

第十二条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督查省份的年度公路或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情况,确定督查项目;
(二)针对督查项目的工程专业内容,从专家库中抽取督查专家,组成督查组;
(三)印发督查通知,督查组赴督查省份开展督查工作;
(四)召开预备会,督查组专家分工,随机确定抽查合同段或结构物;
(五)督查组了解督查省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状况以及督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资料;
(六)督查组抽查工程项目有关资料、施工工艺、工地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
(七)督查组汇总评议,形成督查意见;
(八)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
(九)印发督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督查的,应从督查省份的年度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汇总表中随机抽取工程项目和标段,针对督查项目的工程专业内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督查专家,组成督查组。

督查情况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回避、专业能力适应的原则,根据部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委托具有甲级检测能力等级且信用优良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应工程实体抽检任务。

检测机构根据确定的检测内容,对督查项目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检,按规定时限提交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按照诚信、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规程开展抽检工作,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并对所提交的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督查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站、预制场、试验室位置等;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督查完成后,督查组及时向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部督查意见一般于督查组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督查组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于督查反馈会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部,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方案确定的时限和内容逐一整改落实,结果及时报部;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应书面说明,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督查组应将该问题移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认,并依法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曝光,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督查中发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按规定约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可视情况将督查意见抄告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部对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于共性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质量安全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参建单位,部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督查专家现场记录、评价资料等应交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一般保存3年。

检测数据、报告由检测机构交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
2.各单位得分为100减去各抽查指标项的扣分值。

附件3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
24项按实际督查的桥型种类取平均分;
2.督查采用扣分制,各抽查指标项分值减去扣分为该项得分,各项得分之和
除以其分值之和再乘以100为该施工单位工艺和现场安全得分。

附件4
公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
2.实体质量督查评分以各项评分的平均值计,表中所列项带“▲”的均为必查项;
3.督查专家可根据工程情况随机指定抽检原材料种类及实测指标项。

附件5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
附件6
水运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
现场存料为一批,按检验标准的抽样组批原则抽检;对具备检测条件的
预制和现浇构件,按相关检测规程和检验标准随机抽样检测,港口工程
中的沉箱、胸墙、挡浪墙等大型构件,宜取一件(段),梁、板等构件
宜取不少于两件;船闸工程中的边墩、闸墙、闸底板宜各不少于1段;
航道整治工程宜取1~2个施工分段。

出现不合格指标时加倍检测,加
倍检测不合格的,该指标得0分;
2.表中所列项带“▲”的均为必查项;
3.每个抽检指标满分为10分;各实测实量抽检指标合格率达到80%以上乘以10为该项评分,合格率低于60%为0分,合格率在60%和80%之
间内插记分;工程实体质量督查最终得分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乘100
计。

附件7
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
1、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评分M :
M=0.2×A+0.1×(B 1+B 2+…+B n )/n+0.25×(C 1+C 2+…
+C n )/n+0.45×(D 1+D 2+…+D n )/n
其中:A 、B 、C 、D 分别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分,n 为督查的相应合同段数量。

2、项目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督查评分T: T =100×(t 1/T 1+t 2/T 2+…+t n /T n )/n
其中:t n 为督查合同段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所抽查内容的得分;T n 为督查合同段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所抽查内容的应得分值。

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督查评分Q :
采用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得分的加权平均值计。

即:
∑∑==⨯=n
i n
n
i n
n f
f L Q 1
1
其中:L n 为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得分,按实体质量督查内容中各抽查指标项得分的平均值计算;f n 为合同段的合同额。

4、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综合评分P (满分100分): P=(M+T+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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