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云南202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南202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1.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
赔偿前提是因公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2.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前提与丧葬补助金相同。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工作人员。
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7]15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9.16【实施日期】1997.09.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1997年9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
工伤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和管理,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实行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从事职业性有毒、有害工种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役或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或者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昆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昆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昆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云南省2024工伤赔偿标准分解
云南省2024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注:除紧急状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2.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1.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来回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1.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2.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1.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
2.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协助器具限额标准。
3.农夫工一次性支付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协助器具运用周期×初次配置协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夫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1.(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时起先至复原自理实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停工留薪期内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昆政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3日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六条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7篇)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7篇)工伤保险是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让职工遭受意外后能获得医疗以及生活上的补偿,以满职工工伤生活需求。
下面是牛牛范文为大伙儿带来的7篇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军队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市人事劳动局是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申报第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确定;(五)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六)因公出差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公出差期间失踪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七)在本企业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因在职生产、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0级工伤员工赔付表(昆明市2013年)
工伤赔付表(用人单位)
按照2014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0.60元),具体赔付金额如下:
五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4100.60=135319.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4100.60=61509.00元,共计:196828.80元。
六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4100.60=118917.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4100.60=53307.80元,共计:172225.20元。
七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4100.60=90213.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100.60=32804.80元,共计:123018.00元。
八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100.60=7381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100.60=24603.60元,共计:98414.40元。
九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100.60=53307.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100.60=12301.80元,共计:65609.60元。
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100.60=28704.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100.60=8201.20元,共计:36905.40元。
云南2023工伤保险计发基数
一、介绍云南2023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调整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云南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云南省决定对2023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二、云南2023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调整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政府依法对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进行调整,以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三、云南2023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调整的具体标准1. 调整依据:根据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参照国家和地区相关指标进行测算。
2. 调整范围:涉及云南省全体参保职工,包括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
3. 调整原则:基本上做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工伤保险金能够覆盖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开支。
四、云南2023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调整的影响与意义1. 对劳动者的影响: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在工伤发生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2. 对企业的影响:能够降低企业在面临工伤赔偿时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员工满意度。
3. 对社会的影响:有助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五、云南2023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调整的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1. 制定调整方案:由云南省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调整方案。
2. 公开征求意见:在方案确定前,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定出的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3. 投入实施:组织相关机构积极投入实施工作,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落实。
六、结语云南省2023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的调整,将有力地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为云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云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七、云南2023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调整的落实和监督1. 落实责任:相关部门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伤保险计发基数调整工作的全面落实。
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摘要:一、云南工伤认定标准二、云南工伤赔偿标准三、云南工伤认定和赔偿流程四、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在云南,工伤认定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公死亡、因公伤残、职业病等。
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云南工伤赔偿标准在云南,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得到全额报销。
2.伤残津贴: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每月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职工死亡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其直系亲属。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死亡时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一定倍数的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会因地区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云南工伤认定和赔偿流程1.工伤发生: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
当工人在从事劳动活动时出现了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应该尽快报告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交工伤鉴定相关材料。
3.工伤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的职工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为工伤,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4.工伤认定:经鉴定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出具工伤认定书,确认工伤的性质、范围和赔偿标准等。
5.赔偿支付:根据工伤认定书的内容,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因工作遭遇事故危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赢得医疗抢救和经济补偿,推动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集中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政府和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表示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出席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表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继续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治工伤事故出现,防止和增加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形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和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认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各有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省人社厅制定了《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月5日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完善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或康复,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含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 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 滞纳金;(四) 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 工伤医疗费;(二)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 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 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 丧葬补助金;(九) 供养亲属抚恤金;(十) 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统筹地区可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提取10%建立储备金,用于预防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和地(州、市)两级,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
昆明市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昆明市工伤保险报销流程一、工伤认定申请与审批1.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 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3.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资格审查1. 在完成工伤认定后,职工需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资格审查申请。
2. 医保经办机构将对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具备报销资格。
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材料准备1.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 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费用清单和报销金额计算1.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职工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材料,审核并确定报销金额。
2. 医保经办机构将向职工提供费用清单和报销金额计算结果。
五、报销申请提交及进度查询1. 职工需将已审核通过的费用清单和报销金额计算结果提交给医保经办机构。
2. 职工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网站或电话查询报销进度。
六、资金支付方式和结算流程1.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将报销资金支付给职工或医疗机构。
2. 结算流程需按照医保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
七、申请人权益保障和纠纷处理机制1. 职工应了解和遵守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 若发生纠纷,职工可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医保经办机构咨询或投诉。
3. 若纠纷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解读等方面1.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发布政策解读,帮助职工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2. 职工可通过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医保经办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昆明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昆明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尊敬的昆明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您好!我是xxxx公司的一名员工,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向您申请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我特此向您提交这份申请,详细说明我对工伤保险的了解以及缴纳情况。
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及其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的缴纳是公司和劳动者的共同责任,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昆明市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为雇佣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扣除。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至2月份向您机构申报年度工伤保险费缴纳计划。
我所在的xxxx公司每年都会按时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我个人在xxxx公司工作已有两年多的时间,期间发生过一次工伤事故。
具体情况是我在xxxx年xx月xx日,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手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
公司在第一时间将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全程协助我办理工伤保险事宜。
医院通过与社保部门沟通,并出具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报告,工伤保险费用也按时足额缴纳到位。
通过这次事故,我深刻意识到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它能够为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在意外发生后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保障我们的家庭生活不至于因为事故而受到重大影响。
在此,我诚挚地希望您能够帮助我办理工伤保险缴纳证明,证明我所在的xxxx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并提供所需的资料作为证据。
这样既能为我个人提供一份重要的工作保障,也能够鼓励公司更加积极地履行工伤保险的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工伤保险事务的关注和支持!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答复。
祝工作顺利,家庭幸福!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昆明最新工伤津贴
昆明最新工伤津贴近年来,昆明市对工伤保险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保障工人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保障。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昆明市最新工伤津贴达到了每月3000元,远超过了一般的工资水平。
首先,昆明市针对工伤事故采取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立即组织卫生、医务、公安等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将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
这一政策的制定,有效地推动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伤防范和职业安全教育的重视,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昆明市对工伤津贴的发放也进行了调整和增加。
根据规定,工伤津贴的发放主要包括康复期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康复期津贴根据工伤期间的个人工资的70%发放,保障员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后的伤残程度和个人的平均工资进行发放,力求保障工人在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进行发放,最高可达到20万元。
不仅如此,昆明市还对工伤后的职业康复进行了大力度的扶持和援助,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鼓励工伤人员重返社会。
最后,昆明市建立了健全的工伤保险补偿机制。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按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确保员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
同时,昆明市建立了职工工伤认定机构,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和评估,从而保证伤残和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昆明市最新工伤津贴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工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昆明市为工伤者提供了全面的救助和支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对于昆明市的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喜讯,也为全国其他地区的工人争取了更多权益的保障。
昆明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在昆明市,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金额是伤者本人7个月的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
另外,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是伤者本人7个月的工资。
除了以上提到的赔偿项目,工伤十级伤残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
医疗费是工伤期间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和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额赔偿。
误工费是工伤期间员工的工资,按照实际误工天数计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昆明建筑工伤险费率表
昆明建筑工伤险费率表昆明建筑工伤险费率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为昆明建筑工人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障。
以下是昆明建筑工伤险费率表的内容:一、费率范围昆明建筑工伤险费率适用于昆明市所有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等。
二、费率标准1. 房屋建筑工人费率标准:- 普通建筑工人费率:0.8%- 高空作业工人费率:1%- 高空焊接工人费率:1.2%- 高空切割工人费率:1.2%2. 土木工程工人费率标准:- 土方工人费率:0.9%- 混凝土工人费率:1%- 钢筋工人费率:1%- 砌筑工人费率:0.8%3. 装饰装修工人费率标准:- 油漆工人费率:0.9%- 瓦工费率:0.8%- 电工费率:0.9%- 水暖工费率:0.9%4. 市政工程工人费率标准:- 管道工人费率:1%- 道路工人费率:1%- 绿化工人费率:0.9%- 扫雪工人费率:1.2%三、费率调整费率的调整将根据昆明建筑行业的发展情况、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等因素进行,经过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执行。
调整后的费率将在昆明市建筑工伤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并通知所有参保工人。
四、费率支付昆明建筑工人的费率将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用人单位在缴纳费率时需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擅自减少或拖欠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向建筑工人提供缴纳费用的凭证,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就是昆明建筑工伤险费率表的内容。
费率表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昆明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促进昆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昆明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昆明工伤八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
对于工伤的赔偿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执行。
在昆明,工伤八级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昆明市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的,下面将详细介绍昆明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第一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的60%至100%计发伤残津贴。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每级对应的伤残津贴比例不同。
具体标准为一级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发伤残津贴为月工资的60%,十级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发伤残津贴为月工资的100%。
第二级:工伤死亡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的20%至60%计发抚恤金。
具体标准为因工死亡的,计发抚恤金为月工资的20%,因工死亡并且抚养人员达到规定标准的,计发抚恤金为月工资的60%。
第三级:被鉴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支付医疗费用。
第四级:被鉴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伤残津贴和抚恤金标准计发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第五级:被鉴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津贴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津贴。
第六级:被鉴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和抚恤金。
第七级:被鉴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和抚恤金。
第八级:被鉴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和抚恤金。
总之,昆明工伤八级赔偿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抚恤金、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工亡补助等内容,具体标准根据工伤情况和劳动者实际情况而定。
希望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也希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3日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六条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按照被派遣企业的行业类别参保。
第七条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每年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报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以下情况免于纳入计算范围:(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属于(或参照)一类行业的,仅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调整。
第九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上下浮动。
上下各浮动两档: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具体浮动标准如下:(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十条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一)发生因工死亡(不含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三)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一条职工认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疾病关联鉴定。
经鉴定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疾病与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关联的确认;(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六)工伤康复的确认;(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本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鉴定结果为与工伤无关联的疾病、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工伤预防第十四条昆明市成立工伤预防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工伤预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预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工伤预防工作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发生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安全状况评估等信息。
第十六条工伤预防费用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2%比例提取,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宣传费。
主要用于工伤保险等有关政策及与减少工伤事故相关宣传。
(二)培训费。
主要用于对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及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
(三)职业健康检查补助费。
主要用于补助参保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职工的健康检查费用。
(四)事故勘察费。
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勘察所发生的调查、送达、技术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检查等费用。
(五)疑难案例研究费。
主要用于工伤认定疑难案件研究费用支出以及用人单位风险程度评估等费用支出。
(六)与工伤预防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工伤预防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情况,编制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经工伤预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在基金中据实列支。
当年未使用完的工伤预防费,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工伤康复第十九条工伤康复工作应当坚持“先康复后鉴定、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发展方向。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6个月以内、康复周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康复治疗;工伤事故发生6个月以上、康复周期超过1个月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鉴定,确认是否需要康复以及康复周期。
第二十一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工伤康复治疗,应当在我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
第六章工伤待遇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所在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一至四级职工自领取伤残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
工伤一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少报、漏报参保职工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按以下办法办理:(一)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清偿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纳入前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二)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工伤康复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工作;(四)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二)与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对工伤医疗和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械配置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四)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