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单位的责任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2.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3.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消除故障。
4.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能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逐步进行改造升级。
三、居民的权益1. 居民有权享受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
2. 居民有权了解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单位的管理措施。
3. 居民有权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并及时处理。
四、供热费的收取和管理1. 供热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热单位依法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月结、季度结算等合理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供热费。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供热费用的合理运用。
五、供暖季节的管理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季节进行供热,并及时向居民公布供热起止日期。
2.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在供暖季节启动时能够正常运行。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监控和巡查,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暖气片漏水等问题。
六、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能源节约和环保的要求,制定供热设施改造和更新方案,逐步淘汰老旧设备。
2.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新设备的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
3. 供热单位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七、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或者信函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供热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0日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物价、港航、渔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自备换热站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即供热企业)接收并负责运营管理。
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因此,用户室内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室内系统分户控制改造,为今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做好准备,同时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可以使供热企业更好的做好供热服务与管理,避免恶意欠缴热费的现象,保障大多数用户的用热权益。
《济宁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热、热用户的管网界限划分,已进入用户管网围墙外一米为界。
用热单位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暖设施(包括公管、自管住房),归用热产权者所有。
产权所有者应负责正常维修、更新改造(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服务),并接受供热部门的监督,以保证供热效果。
由于小区内自备换热站及供热管网资产属于全体业主,如对供热自备站整合或改造,小区内的用户需分摊改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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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资、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管理成为了城市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济宁市制定了一系列供热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府管理、能源管理、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探讨济宁供热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适当扩展和讨论。
一、政府管理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在供热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机构,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同时,政府还应对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推进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政府的指导下,济宁的供热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地组织和管理。
二、能源管理济宁供热管理办法在能源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制定了合理的采暖季节和供热期限,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其次,要求供热企业定期维护和检测供热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济宁还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倡供热企业使用清洁、高效的能源设备。
通过合理的能源管理,济宁在供热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扩展内容: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供热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目前,济宁市已经通过制定和执行供热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碳排放,保护环境。
例如,济宁市在供暖季节中,采用天然气、热水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大大降低了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城市的空气质量。
这一举措不仅符合环保要求,也提高了供热系统的效率和舒适度。
三、用户权益保障济宁供热管理办法还重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供热时间和价格,并确保供暖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同时,济宁市还建立了供热服务投诉渠道,接受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保障用户的利益。
这一做法有效地维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用户对供热工作的满意度。
扩展内容:尽管济宁通过供热管理办法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行为,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的舒适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供热服务的热力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供热主体责任2.1 热力企业责任1. 热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2. 热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服务水平。
3. 热力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信息,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2.2 用户责任1.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供热设施,不得私自改装设施。
2.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拒绝支付或逃费。
3. 用户应当配合热力企业进行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供热服务质量3.1 供热水温标准1. 居民供热水温应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稳定。
2. 商业用热供热水温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2 供热服务投诉1. 用户对供热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热力企业投诉,并有权得到及时处理。
2. 热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4.1 监督机构山东省能源局负责对山东省供热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
4.2 管理措施1. 热力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供热服务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审查。
2. 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检测维修的企业,将处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恶意逃费或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6.1 惩罚条款1. 对于擅自改装供热设施的用户,热力企业有权中止供热服务,并要求恢复原状。
2. 对于虚假投诉或恶意捏造问题的用户,将受到相应处罚。
6.2 补偿机制当供热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供热服务中断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补偿。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工作,保障居民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供热企业、供热管网、供热设备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供热安全、供热质量,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供热企业的设立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建设与维护第七条供热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热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管网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管道的通畅和无泄漏。
第九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和更换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第十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以合理的价格为基础,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建立健全用能监测体系,控制供热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供热设备维修流程图附件二:供热管网维护记录表注释:1.供热企业:在本文中指的是经营供热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供热管网:指连接供热设备和用户的管道系统。
3.供热设备:指供热企业用于供热的锅炉、换热器、泵站等设备。
4.监督检查部门:指负责对供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范围内的供热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主体责任
第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热质量。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供热质量进
行评估,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运行畅通。
第三章用户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用户有权按照规定享受供热服务,用户享有供热服务的优质保障。
第七条
用户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供热费用,并按时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
用户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施,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和服务质量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确保用户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济宁市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内容,严格执行,确保供热质量,维护用户权益。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1【实施日期】2018.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资、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供暖服务的优质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热力企业和供热单位从事供热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落实相关政策,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服务,是指热力企业向用户提供暖气、热水等供热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供热服务的要求第五条热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供热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保证供热设施的完好、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热力企业应当依法提供供热价格,并向用户公示供热价格标准和结算方式,确保用户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热力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供热管网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八条热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质量可靠、服务优良的供热服务;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供热资源,保证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热力企业和供热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热力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供热标准和监管要求,并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热力企业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供热企业和供热单位,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热力企业和供热单位对用户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供热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制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引言:供热是指通过中央供热系统将热能输送到居民和商业建筑中供暖的方式。
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山东省在供热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特色。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的供热管理办法,包括供热计量、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一、供热计量为了提高供热服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山东省实行供热计量制度。
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供热单位需要安装供热计量设备,准确记录每个用户的供热能耗。
供热计量设备应该具备以下要求:准确性高、稳定性好、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等。
同时,供热单位还应定期对供热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二、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费用是指用户为使用供热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山东省将供热费用调整方式分为定价调整和价格调整两种形式。
定价调整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对供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
价格调整是根据供热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需求和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供热单位还需要做好供热费用的清算工作,确保费用收支的透明和公平。
三、供热设备维护为了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山东省对供热设备的维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供热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其次,供热单位应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的供热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此外,为了提高供热设备的效率和能源利用率,供热单位还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能效评估和技术改进。
四、用户权益保护山东省高度重视用户的权益保护工作。
供热单位需要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供热服务,并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供热设备故障、暂停供热等情况,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外,供热单位还应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结论: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供热服务的规范化和优质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供热计量、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设备维护和用户权益保护等措施的落实,山东省能够确保供热服务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采暖费燃气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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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条件根据《办法》规定: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其住宅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取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核对证明发给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办法》还解释说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炉的除外)。
自采暖住宅证明:负责新建居民小区或旧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其管理的小区或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并符合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1、物业管理单位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对申请;2、经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以及现场核对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部门备案;3、物业管理单位向自采暖居民住户发放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该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认可的核对证明;4、自采暖居民住户需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和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的法律文书,到所属物业管理单位,领取核对证明。
北京市财政局强调说,制发核对证明的行政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主管部门对核对证明应该每个采暖季核对、发放一次,核对证明复印无效。
采暖费燃气补贴标准《办法》规定,自采暖补贴基本补贴为每个采暖季每名职工470元。
同时,还有多项附加补贴标准,这包括: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比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下表计发;企业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参照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其中,经房改部门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按核准的面积标准计发。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秩序,保障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第三条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任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指导意见,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供热设施,保障供热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标准供热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供热供水安全、环保、高效。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五条供热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算用户的供热费用,并及时向用户发送供热费用通知单。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供热费用。
第六条供热服务质量的保障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保障供热用户的供热需求。
供热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理第七条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测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供热运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供热设施的应急处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在突发情况下及时处理,并保障用户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法律责任供热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山东省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
一、总则
济宁市为了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范围内的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
三、供热单位的责任
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
2.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3.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供热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
四、供热用户的责任
1. 供热用户应当按时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拖欠。
2. 供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设备,不得私自改装。
3. 供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供热系统
的正常运行。
五、监督检查
1.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2.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供热用户的投诉和意见,维护用户权益。
六、奖惩措施
1. 对于服务质量好、用户满意度高的供热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 对于服务质量差、屡次被投诉的供热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罚
措施,如责令整改、暂停供热等。
七、其他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为《济宁供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并执行,共同维护供热秩序。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供热权益,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企业、供热服务单位、供热用户以及其他与供热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安全、效益、环保和便民利民的要求。
第四条山东省供热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供热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
第五条应引导供热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供热设备能效和供热服务质量,推动供热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山东省供热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供热服务中的问题和纠纷,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改造第七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标准,合理设计、科学规划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供热设施的改造应符合山东省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供热系统的能效,提高供热效果,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山东省计划,有序推进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逐步淘汰老旧设备,加强热网建设,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体系,确保供热服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及时处理供热用户的投诉和意见,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热服务。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计量和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准确、收费公正,防止非法收费和超额收费。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供热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供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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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
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资、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
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既有民用建筑接
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
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第十条供热企业实施供热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和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凡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
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供热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意见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分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