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事故约谈制度,以便及时追踪、核实和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相关责任人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适用范围本事故约谈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并涉及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三、责任事故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的事件。

四、程序与要求1.通报责任事故:当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2.成立调查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3.约谈责任人:在调查结果确认的基础上,上级主管部门将会约谈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解释和调查。

4.约谈记录:对约谈的过程、内容、结果进行记录,并让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约谈记录应详细记录责任人的言论、态度和承诺等。

5.追究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记录,上级主管部门将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或解职等。

6.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约谈后的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人按照承诺履行责任,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附则1.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发生,以及未按要求履行约谈记录和承诺的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订和修订,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

3.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文件。

以上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的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为确保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以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安全,我单位特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六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六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企业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警戒教育,有效杜绝、减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第二条约谈范围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对人民群众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及以上事故,或者经检查发现及群众____查证属实,企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都要____事故发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条约谈对象____事故或重大隐患约谈,按照事故发生或存在隐患等级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具体规定:1、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事故的,或者一次造成一定人数重伤,或者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事故企业单位所在乡—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2、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一般事故的(包括____人),或者一次造成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____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事故企业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企业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3、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较大事故的(包括____人),或者一次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____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模版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发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

三、约谈程序1. 事故和重大隐患排查发现: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一旦发现事故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初步调查: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确定事故或重大隐患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等,并将初步调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约谈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初步调查结果后,根据事故或重大隐患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确定约谈对象。

4. 约谈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应向被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目的和要求。

5. 约谈会议:按照约谈通知的要求,召开约谈会议。

参会人员包括被约谈对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6. 提交整改方案:被约谈对象应在约谈会议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7. 复查和跟踪:上级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进行整改方案的复查和跟踪,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8. 结果反馈:复查和跟踪结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向被约谈对象反馈整改情况和成效,并在必要时建议更进一步的措施。

四、约谈要求1. 约谈目的:约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强调责任、明确整改方向、提醒风险和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当涵盖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发生原因、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

3. 约谈效果:被约谈对象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效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 约谈记录:约谈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保存和备案。

五、处罚措施如果被约谈对象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达标,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等,并及时向企业内部通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3.18
•【字号】沪安监危化〔2015〕24号
•【施行日期】2015.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安监危化〔2015〕2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2014年第13号),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又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有关要求。

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不再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防火间距等替代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在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安全评价和设施设计、安全管理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8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201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推进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2021年7月10日**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典型警示和超前防范功能,有效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全面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约谈,是指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屡次违章作业等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矿级领导;(二)上级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等致使矿井被处罚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三)采用欺骗手段致使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机电运输等系统联锁、报警、保险、保护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四)现场管理混乱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安全无可靠保障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五)隐患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六)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不能有效解决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七)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八)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九)致使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下降,安全管理存在滑坡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十)发生重大险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十一)其他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切实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

沪交行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治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尊敬的员工:近期我们公司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十分严重,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决定引入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根据制度规定,每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约谈,以梳理事故原因、查找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

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原因分析:约谈会上将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包括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管理不到位等。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根源,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借鉴和警示。

2. 责任追究:在约谈中,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被问责,必须对自身的责任进行明确、全面的反思。

对于涉嫌违规操作、管理不力等情况,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3. 整改措施:经过约谈后,责任人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务必切实可行,能够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 安全培训和巡检:约谈会上会对公司的安全培训和巡检工作进行检视,分析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并将对培训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本次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现事故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醒员工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性。

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所有员工能够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安全第一,严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巡检工作。

只有保障了员工的安全,我们才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公司领导团队日期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二)[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三)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事故预防、事故治理、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约谈内容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制度的行为;2.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3. 出现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处理情况;4. 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计划等。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6•【文号】安委〔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2月26日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2起的;(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分适用和参照适用)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二)发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市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区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报告适用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程序要求进行报告:(一)造成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1人(含)以上的;(二)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1人(含)以上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事故赔偿费用)以上的;(四)造成较大涉险事故的。

第六条(事故单位的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在职员工、临时员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是指企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进行约谈,了解事故原因,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追究责任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四条司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工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法律、行政制裁。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应坚持严肃认真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人员的权益。

第六条领导班子要加强安全意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约谈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负责约谈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约谈工作,确保约谈程序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约谈必须由企业负责人亲自主持,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可参与约谈工作。

第十条约谈应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确保约谈过程的专业性和私密性。

第十一条约谈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如实向约谈人员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等。

第十二条在约谈过程中,约谈人员应倾听并记录相关责任人的阐述,并对其进行质询、追问。

第十三条约谈过程中,约谈人员应明确沟通事故的原因,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告知相关责任人将采取何种措施。

第十四条约谈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申辩,但应以事实为依据。

第十五条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员应出具约谈笔录,并将其上报给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约谈笔录应具备真实、准确、完整的特点,约谈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章约谈的目的和意义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约谈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事故原因,查明责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约谈的意义在于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约谈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防范事故、维护员工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依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活动。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令)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约谈对象分公司和参与工程施工的协作单是指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和参与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一)是指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二)是指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六条责任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委会对其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一)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引起社会关注、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不合格的。

安全事故问责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问责管理规定

问责管理规定1 目的为增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某某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某集团及所有下属企业。

3权限本规定由安全部会同工会、总裁办公室和组织干部部编制,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办公会批准。

4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06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民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2011年)《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沪委办发2014第39号)5术语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某某集团总裁担任主任,分管副总裁、华域汽车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各相关党政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简称问责小组):由安全分管副总裁牵头,安全监察部、工会、监察室、组织干部部和对口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

6总则6.1问责和处罚对象:二层次企业的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和涉及问责事由的分管副职领导(以下简称企业领导)。

6.2问责条件:各二层次企业或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类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因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经查实企业领导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的。

6.3问责原则: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7职责7.1安全监察部负责牵头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问责工作。

7.2问责小组负责实施诫勉谈话,并提出对企业领导的处罚建议。

7.3 安委会负责审核对受诫勉谈话的领导的处罚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8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目录1.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39号)3.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4〕42号)4.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估导则(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5.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6.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7.关于开展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5〕137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9.关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52号)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66号)11.关于开展对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6〕14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13.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9〕19号)14.关于加强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9〕52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1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办〔2009〕172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9〕180号)18.关于做好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整治与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0〕26号)19.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56号)20.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2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22.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23.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1号)2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二、失效的文件目录1.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23号)4.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沪安监管危化〔2010〕63号)5.关于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70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8.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47号)9.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56号)10.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12.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

第三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其他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职责严重不到位的;(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六)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四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四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根据____省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校领导对事故发生地的各科室或班主任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室或班级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1.发生安全事故的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下列情形有校长或书记主持约谈:1.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安全事故的;2.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四、约谈要听取各科室(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五、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____进行。

六、约谈程序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___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室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一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政府不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在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以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和预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制定原因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应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挑战。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约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部及所属二级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见总部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见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酌情会同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第五条约谈的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的相—1—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三)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发生二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或严重的;(四)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推动不力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2—第三章约谈组织实施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负责的约谈,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的约谈,报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和提出整改要求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事故责任的追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约谈的程序和对象(一)约谈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2. 在调查结果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应与事故责任人约谈,通知其到场并做出解释;3. 约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证人参加;4. 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人员应签字确认。

(二)约谈对象1.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2.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约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3. 对于恶意隐瞒事故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追究并依法处理。

二、约谈的内容和要求(一)约谈内容1. 事故责任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自己的责任;2.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人提问、征询意见,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决定,提出整改要求;4. 约谈记录应当保存并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二)约谈要求1. 严肃认真对待,责任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对自身的责任和失误有清醒的认识;2. 听取并积极回应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和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3. 对于违法和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4.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约谈的效果和作用(一)效果1. 切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了责任人的自查自纠能力;2. 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了对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视和遵守。

(二)作用1. 通过约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2. 约谈对于责任人来说是一次警示和教育,可以提醒他们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3. 约谈可以加强上级主管部门与相关责任人的沟通和联系,提高管理的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
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
市直接监察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特制订《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是指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的约见谈话警示(以下简称“约谈警示”)。

第三条约谈警示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管理者代表。

第四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职能处室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在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造成重伤人数3-10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职能处室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予以新闻媒体曝光或网上公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发生较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市安全监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

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外,视情况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第六条约谈警示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根据事故及其发生单位的不同情况,由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约谈警示小组。

约谈警示小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任组长,主持约谈会。

约谈时,应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约谈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应急救援、原因分析、吸取教训、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被约谈警示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约谈警示的程序:
(一)约谈警示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二)审批同意后,由市安全监管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约谈警示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第七条规定的约谈警示内容。

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警示对象答复。

约谈警示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作出承诺;
(四)约谈警示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和约谈警示对象签名确认后存档。

约谈警示记录应发送被约谈警示对象。

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五)被约谈警示单位应在约谈警示后15日内,将约谈警示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六)有关约谈警示内容,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约谈警示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警示,不得委托他人。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警示或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应通报批评。

因约谈警示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再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约谈警示对象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原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办法》(〔2005〕14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