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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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司科学发展,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8、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13、公司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4、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5、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6、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投资计划、年度大中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融资、担保等项目。
2、公司计划外追加的下列投资项目:
(1)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技改、检修项目;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3、公司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
4、公司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
5、公司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五)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2、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以立项实批数字为准;
3、由公司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等资金使用。
4、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公司科研经费、环保经费、安全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
6、公司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7、公司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8、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决策方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二)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2、3、4、6点重大事项和第7点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后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四条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支部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2、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3、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4、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征求本单位意见和建议。
5、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