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监测站的建设与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是一个完善、系统的标准体系,它为监测站的建设提供了深刻的指导和规范,促进了环境监测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从标准体系、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讲解。
一、标准体系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标准体系由国家环保部门颁布和管理。
标准体系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站的规划设计标准、建设标准、运行管理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四个方面。
其中,环境监测站的规划设计标准是环境监测站标准体系的基础,而建设标准、运行管理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则是规划设计标准的具体实现。
二、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主要包括站房建筑设计标准、仪器设备要求标准、通信联网标准、采样和分析标准等。
其中,站房建筑设计标准是环境监测站的物质基础,其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火、隔音、耐用、舒适等方面的要求。
仪器设备要求标准则规定了环境监测站所配备的设备,如空气质量监测仪、水质分析仪、噪声测量仪、土壤分析仪等。
通信联网标准则强调了环境监测站与各级环保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其主要内容包括网络拓扑结构、通信协议、数据安全等。
采样和分析标准则是环境监测站最核心的部分,它重点规定了样品采集、处理、保存和检测的各种技术要求。
三、技术要求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要求,旨在保证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样品采集和处理要求:环境监测站的样品采集应根据不同的目标物质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采样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样品的保存、处理、运输等环节,也都有详细的要求。
2. 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要求:环境监测站配备的仪器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用时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也应达到标准要求。
3. 数据处理和分析要求:在获得数据之后,环境监测站应分类存储,严格按照国际标准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白银鑫盛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1.建设目标通过中央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积极推进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奠定基础,切实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的总体能力与水平。
2.建设依据(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发改投资〔2008〕639号)(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5)《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9)《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10)《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12)《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环发〔2003〕3号)(15)《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号)《2010年全国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配置指南》(16)3.背景及现状我国基层县区地大面广,污染源众多,治理水平普遍偏低。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城市污染源的外迁,基层广大地区的环境污染加重趋势日益明显,基层环境质量监测任务不断加重。
环境监测站点布局规范

环境监测站点布局规范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其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我们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和决策的制定。
其中,环境监测站点的合理布局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全面的关键环节。
一、环境监测站点布局的重要性环境监测站点的布局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合理的布局能够全面反映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
不同的区域可能存在着不同的污染源和环境问题,如果监测站点分布不均或存在盲区,就可能导致对某些重要区域的环境状况了解不足,从而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它有助于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果站点设置不合理,比如过于靠近污染源或者受到局部地形、气候等因素的影响,监测到的数据可能会出现偏差,无法真实反映区域的整体环境质量。
再者,科学的布局能够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通过对各个监测站点数据的分析,相关部门可以了解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及时发现潜在的环境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以解决。
二、影响环境监测站点布局的因素1、污染源分布污染源的位置和类型是决定监测站点布局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工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垃圾处理场等主要污染源附近,需要设置更多的监测站点,以密切关注污染物的排放和扩散情况。
2、人口密度和活动区域人口密集的区域,如城市中心、居民区等,由于人类活动频繁,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也需要有足够的监测站点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3、地形和气象条件地形和气象条件会影响污染物的扩散和传输。
例如,山谷、盆地等地形容易造成污染物的积聚,而风向和风速则会影响污染物的传播方向和速度。
因此,在这些特殊地形和气象条件的区域,需要合理调整监测站点的布局。
4、环境功能区划分不同的环境功能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区等,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
因此,监测站点的布局应根据功能区的特点和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设置。
三、环境监测站点布局的原则1、代表性原则监测站点应能够代表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特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
该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各 级环境监测站。
指导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还可用于指导其日常管理和运行,提高监 测数据的可靠性。
02
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建设依据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制定本标准。
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建设质量和环境监测数 据的准确性。
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样 品采集、运输、保存、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 制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环境监测站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分析仪器和设备, 并按照国家计量认证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控制设备
应配备有效的水污染控制设备,如污水处理装置、水过滤器 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水质监测和评估
应建立水质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07
环境监测站安全防护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确 保环境监测站的安全运行。
数据采集与处理设备
包括数据采集器、计算机、打印机、存储设备 等,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处理、存储及分析。
3
安全防护设备
包括防爆设备、消防器材等,保障环境监测工 作安全可靠。
辅助设备及功能
交通工具
01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站是为了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环境监测站的选址应当考虑周边环境的稳定性和典型性。
监测站的周边环境应当尽可能保持自然状态,避免受到人为活动的影响。
同时,监测站的选址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典型性,能够代表该地区的环境状况。
其次,环境监测站的建筑布局应当合理,设施设备应当齐全。
监测站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各个功能区域之间应当合理布局,便于监测人员的工作流程。
同时,监测站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各种环境监测的需要,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环境监测站的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要求,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
监测站的人员配备应当充足,能够满足日常监测工作的需要。
同时,监测站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各类监测设备,准确采集和分析监测数据。
最后,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应当规范,质量控制应当到位。
监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监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同时,监测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监测设备和数据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应当从选址、建筑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要求,以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希望各地环境监测站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提升监测能力,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

环办函…2009‟1323号
关于《全国环境监测站
建设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对《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中有关内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监测用房分为实验室用房和监测业务用房。
二、实验室用房是指专门放置监测分析实验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活动,具有水、电、通风、防腐、救援、恒温等设施,符合进行实验活动要求条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旆
三、监测业务用房是指监测工作人员从事监测数据分析、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结果会商、监测数据传输等活动,配备办公桌椅等办公家具和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工作场所。
四、《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中的“行政办公用房”改为“监测业务用房”。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

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在建立环境监测站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标准和要求。
环境监测站是用来监测环境中各种污染物和气象要素的设施,它的建站标准对于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站点选择、设备布置、数据传输和站点管理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环境监测站的建站标准。
首先,站点选择是建立环境监测站的第一步。
站点的选择应考虑周围环境是否受到人为干扰的影响,如工厂排放、交通污染等。
同时,应该考虑站点周围的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以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此外,站点周围的建筑物和植被覆盖情况也需要考虑在内,以避免遮挡和干扰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布置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测站应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合理配置各种监测设备,如大气监测站应该配置PM2.5、PM10、SO2、NO2、O3等监测设备,水质监测站应该配置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监测设备。
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到设备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影响,同时要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数据传输是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监测数据的传输应该及时、稳定、可靠,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现代环境监测站通常采用无线传输技术,可以实现监测数据的远程传输和实时监测。
最后,站点管理是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中的最后一环。
站点管理包括对监测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对监测数据的及时处理和分析,以及对站点周围环境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站点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站的建站标准涉及到站点选择、设备布置、数据传输和站点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建站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和管理,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希望本文能够为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1. 引言为了加强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保障全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环境监测站,旨在确保监测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2. 监测站选址和场地要求2.1 选址原则•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及地理条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远离重工业区、交通繁忙区以及其他可能干扰监测的区域;•确保环境监测站的安全,防止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2.2 场地要求•场地面积应满足监测设备布置需要,同时留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扩展;•场地内应该平整、无水潭、无有害气体排放设施;•场地周边应做好隔离,确保不受周边环境干扰。
3. 监测设备选型和配置3.1 设备选型•监测设备应具备准确、稳定、全面的监测功能;•设备应使用国家标准认可的、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产品;•设备选型应根据监测站的具体任务进行选择,满足不同环境因素的监测需求。
3.2 设备配置•设备配置应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稳定性和全面性;•设备配置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4. 建筑设计及设施设备4.1 建筑设计原则•建筑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光、通风和空间,确保内部环境舒适。
4.2 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满足监测任务需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5. 办公设备和质量控制5.1 办公设备•办公设备应配备满足监测站工作需求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办公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更新,保持正常运行。
5.2 质量控制•监测站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和校准,保证设备和数据的质量。
6. 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6.1 数据管理•监测站应建立稳定、安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有效的数据存储、传输和共享;•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
6.2 信息共享•监测站应积极参与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共享监测数据和信息;•监测站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城环字〔1983〕483号【发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3.07.21【实施日期】1983.07.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城环字〔1983〕4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环境管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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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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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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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细管电泳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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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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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联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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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联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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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联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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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色谱-质谱联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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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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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联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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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通风的试剂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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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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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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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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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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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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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全自动测汞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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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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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振能力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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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谱直读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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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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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高分辨质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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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缩系统(含采样罐、清洗、配气系统及预浓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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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建设,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需要明确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环境监测应当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比性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环境监测的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需要规范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针对不同的环境要素和污染物,制定相应的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当推广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提高监测数据的获取效率和质量。
此外,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还需要规范监测网络和监测站点的布局和建设。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布局规划,合理确定监测网络和监测站点的布局,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同时,建设监测站点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获取。
最后,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还需要规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建立健全的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存储、传输、共享和利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监测数据的应用研究,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的环境监测,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
希望全国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推动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三、监测用房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四、基本仪器配置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编制不少于18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不低于75%(14人),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7人)。
二、监测经费业务费不低于3万元/人/年(54万);大气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10万元/年,仪器设备购置费不低于10万元/年,仪器设备维护费按上一年仪器设备总值的10%计(10万)。
三、监测用房实验室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270平方米)监测业务用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通风、防腐蚀、紧急救援、恒温等设施;行政办公用房配备桌、椅、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登陆设备等。
四、基本仪器配置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 有(无) 备注1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1 有2 PH计(实验室用) 1 有3 电导仪 1 有4 离子计 1 , 必备5 可见分光光度计 1 有6 BOD培养箱 1 有7 溶解氧测定仪 1 有8 超净工作台 1 ,9 生物显微镜 1 无10 高压灭菌锅 1 有11 水样自动采样器 1 ,12 大气采样器 4 有13 颗粒物采样器 4 有14 声级计 2 有必备 15 监测数据处理平台 1 ,16 多媒体计算机 3-4 ,17 笔记本计算机 1 有18 移动通讯设备 2 有19 全球定位系统(GPS) 1 有20 环境监测车 1 无以上监测点位21 降水采样器无为基数,另有备用 22 大气自动监测系统 1 有 2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无24 紫外分光光度计 1 有25 红外测油仪 1 有26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无用于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27 气相色谱仪无监督性监测等,28 气质谱联用仪无根据工作任务量确定配置数29 液相色谱仪无量。
流动注射分析仪(最低30 无 4通道)苏码罐(含清洗、配气31 无系统及预浓缩仪)32 自动吹扫捕集无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用仪器33 智能烟尘采样仪设备,根据工作任务量确定配置数量。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背景介绍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是指进行环境监测的场所所需达到的一定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便于数据的比对和整合,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标准内容建筑环境监测站的建筑应该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建筑规范,达到一定的防雷、防洪、防火、防爆等特殊要求。
建筑平面设计合理,图纸应该明确空气采样点、水样采样点、环境声音监测点、装置安装机房、检修及校准室、贮存样品室、标定室、数据处理室、自来水水质质量分析室、暗室光度分析室等区域的布置。
环境控制1.空气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及其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量、样品处理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每个采样点应该设置相应的微环境控制设备。
2.水环境:监测站应设置水质监测点。
水质监测点应根据城市区域、港口码头、河流、湖泊、水库等用途设置。
同时在每个采样点应该设置相应的微环境控制设备。
3.大气多参量控制:应设置适宜的控制装置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设备和仪器建设标准规定,监测站所使用设备和仪器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认可标准,具备检定证书和检定有效期属实的文件。
设备仪器应符合质控规范,且符合现行的检测方法,使得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可比性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工作人员建设标准还规定了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权、资格、职称、诚信度等。
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岗位培训,严格遵守质量手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主要是为了规范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议监测站要加强对建设标准的学习宣传,认真遵照标准进行建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环境监测标准化站建设标准

附件:江苏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全面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范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简称达标验收),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验收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是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验收内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按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分办法》(见附表1)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配置、监测用房、质量管理和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
第五条(验收组织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辖区内一级(省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的预审,以及二级(省辖市级)、三级(县、市级)站的达标验收工作,并在江苏省达到整体验收条件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整体验收申请。
第六条(验收工作流程)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流程:(一)验收申请:对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分办法》(见附表1),自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的二、三级环境—1 —监测站,可向省环保厅提交达标验收申请,同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以下技术材料,并对照评分办法准备相应的台账资料:1.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及自评分表;2.监测站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表2);3.监测站经费情况一览表及说明(见附表3);4.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一览表(见附表4);5.监测站监测用房面积情况;6.监测站监测分析能力及持证上岗人员情况一览表(监测分析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项目为准,其后备注持证上岗人员姓名),参见附表5。
(二)技术初审: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各地提交的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向省环保厅提交初审意见。
(三)现场验收:省环保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监测站进行现场验收,经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检查和核实后形成验收意见。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doc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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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
件,应予以重点保证。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四、基本仪器配置
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详见表4。
五、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是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为实施污
染事故应急救援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的基础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标准,详见表5。
六、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专项监测仪器是为开展生态、海洋、沙尘暴等环境监测所必须配备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如沙尘暴、生态监测站)为开展专项监测工作所需仪器配置,详见表6。
注:气相色谱仪、气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要配备齐全的前处理装置和自动进样装置。
表6 专项监测仪器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