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竣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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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39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2010】3号)及相关规范,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湖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2010】3号),《湖北省一二级公路管理办法》(鄂交基【2006】50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一、二级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
其他公路项目验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工作,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 竣(交)工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省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
(四)施工许可。
(五)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报告报省公路局备案。
省公路局负责一、二级公路及独立桥隧的竣工验收工作,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六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质量、安全检查细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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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2013年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依据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011】84号文“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按国家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特对《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试行)进行修编完善,制定2013年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严格遵守“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标准为准绳,以改进提高为目的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考评办法适用范围: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投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其他建设项目考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考评组织第四条考评工作由省交投总指挥部组织,成立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成员由交投总指挥部质量安全部人员组成,同时委托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对工程实体(含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
第五条每年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总监办)分上、下半年进行两次半年度考评,对省交投公司组织的劳动竞赛等活动进行专项考评。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方法第六条抽检办法总监办、驻地办抽检方法:每次对总监办进行全面检查,对所属驻地办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频率进行抽检。
施工项目部抽检方法:对每个驻地办所管辖的施工项目部按不少于一个的频率进行随机抽检。
如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下滑,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对该施工项目部重点检查。
第七条项目工程质量考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考评表)。
第八条工程质量重点检查项目除对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内容进行考评外,重点对下述工程项目进行检查:①(特)大桥、隧道、高边坡加固(防护)、软基路段等重要工程项目施工现场;②大型预制场和大型拌合场;③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下达书面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⑤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检测报告;分部(项)工程质量自检(抽检)评定资料;工程质量统计资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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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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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制定了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提⾼监督检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平,根据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件,结合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湖北省⾏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速公路、⼀级公路,独⽴特⼤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程项⽬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可参照执⾏。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程质量进⾏监督检查的⾏政⾏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监理等从业单位在⼯程建设中的质量⼯作情况,纠正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有关⾏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设计⽂件及合同⽂件。
第六条⼯程质量监督期是指⾃申请办理监督⼿续之⽇起⾄⼯程竣⼯验收完成之⽇为⽌,为⼯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项⽬检查⼈负责制。
项⽬检查⼈须⾃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条检查⼈履⾏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程质量的⽂件和资料; (⼆)进⼊被检查单位的施⼯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监理部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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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四)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五)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音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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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时间:2021.03.11 创作:欧阳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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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2.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3.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4.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5.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对从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人员资格审核;3.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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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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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前言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监督检查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 监督检查内容1.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与校审> 对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与校审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重点:实测实量存在的公里数、桥面瑕疵,隧道护砌露筋、腐蚀,场地准确性,公路路肩水平度。
2. 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生产> 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重点: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计划施工,管理是否完善,各个单位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施工期间是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3. 施工过程管理> 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重点:施工是否按照计划施工,人员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建设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监督,监理单位是否做到全程监督管理。
4. 施工质量验收> 对公路工程施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重点:施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验收文件是否完整。
## 监督检查程序1. 检查机构在组织监督检查前,应该与被检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协调好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要求等相关事宜。
2. 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记录。
3. 检查机构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结合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分析、判断和理解,并且相应的妥善处理、纠正或督促整改。
4.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制定报告,输入整改建议,发给被检单位和建设单位,督促整改。
## 后记本实施细则是湖北省公路建设监督检查的指南,所有被检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
(建筑工程管理)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管理)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51d0e1369eae009581bec63.png)
(建筑工程管理)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9〕2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质监站(局、处)、检测机构、省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原《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7〕78号)已不适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简称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
《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持有部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和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是指以上定义范围内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本省试验检测机构或人员在省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所从事的上述试验检测行为。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14305b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df.png)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具体操作细则。
下面将从项目启动、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理和竣工验收4个方面,详细介绍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项目启动1.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监理知识和技能。
2.在项目启动阶段,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共同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目标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监理任务分配。
3.监理机构应根据招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质量标准等要求,完成前期档案资料的梳理和整理,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二、施工前期准备1.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施工计划、施工组织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2.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点,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供货,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3.监理机构应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划分和任务分解,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及时记录和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三、施工过程监理1.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方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2.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土方作业、混凝土浇筑、沥青铺装等关键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与检验。
3.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包括现场安全设施、工作人员佩戴安全装备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竣工验收1.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竣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报告内容应详细记录工程的施工情况和质量验收结果。
3.监理机构应参与竣工验收过程,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最终做出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8bcc93fd0a79563c1e7275.png)
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二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部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我省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公路、桥梁、站场、港航)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监督。
在工程项目进展的各阶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必须接受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凡是没有办理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没有经质量监督站鉴定质量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省交通厅成立“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
下设“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分站与水运分站”;各地、市、州交通局(委)(包括省直管市交通局)成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
各质监分站根据各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施情况,逐步在所辖县、市、区交通局内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工程质量监督员。
第六条;省质监站业务上受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省质监站公路、水运分站和各地市州分站业务上均受省质监站领导,行政上分别隶属省公路局、航务局和地市州交通局(委)领导。
县、市、区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行政上受县、市、区交通局领导,业务上受地、市、州质监分站领导。
湖北某公路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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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公路监理细则一、监理单位的职责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2.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其施工行为符合规定;3.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问题和质量缺陷,并报告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4.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技术、质量和管理要求,协助建设单位解决相关问题;5.进行工程监理记录,记录工程施工状态、现场检查情况、质量验收情况和施工项进度等信息。
二、监理单位的要求和资质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合法的资质,并经过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监理单位应有丰富的公路工程监理经验,并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3.监理单位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经济关系;4.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和评估,保证其技术和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三、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1.在进入工程施工阶段前,监理单位需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验收标准和监理要求;2.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管控和质量验收等环节;3.按照施工进度要求定期进行工程检查和质量检测;4.对施工现场和现场关键节点,进行现场监理,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措施及时记录在工程监理记录表中;5.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工程验收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合理的技术和质量要求,经过验收方确认后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四、监理工作基本流程1.准备阶段:确定监理任务书和监理计划,确定监理人员和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2.施工准备阶段:准备监理工具和资料,监理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监理;3.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理,记录检查结果并进行处理;4.施工验收阶段:审核验收材料,出具监理报告并提供建议;5.投入使用阶段:提供后续质量保障与双方协商交流。
五、监理费用的支付及方式1.监理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并规定支付方式;2.监理单位负责提出监理费用预算,并提交建设单位批准;3.监理费用支付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保证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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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路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公路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工作力度监视检查行为进步监视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理程度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理?2000〕第279〕、?公路工程质量监视规定?2005年第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平安督查方法?交质监发2021〕52〕、根本建立质量监视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方法?质监公字2007〕5〕等法规结合我公路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湖北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立工程工程的质量监视检查其它公路建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视是指交通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和对公路工程质量进展监视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视检查的目的:掌握建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在工程建立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立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视检查的根据:一〕公路建立的有关法规及技术;二〕有关行业强迫性技术;三〕工程设计及合同。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视是指自申请监视手续之日起至工程开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视。
第七条监视检查实行工程检查人负责制。
工程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那么保证监视检查结果的、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展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其改正;(四)向有关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获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监视检查程序第九条建立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施工答应证前三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监视手续:(一)?湖北公路工程质量监视申请书?;(二)公路工程工程审批;(三)公路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四)公路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五)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六)其他相关材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试验检测)综合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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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实施细则一、评分原则和检查频率(一)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抽查指标项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评出等级,差60分、较差为70~75分、中为75~85分、较好为85~90分,好为90~100分;通过计算各指标项的平均分,为建设单位的检查评分。
(二)公路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评分1.各抽查指标项由检查人员根据外观检查情况先评出等级,然后根据等级对应分数范围给定评分,差为<70分、较差为70~75分、中为75~85分、较好为85~90分,好为>90分,如存在返工的检查指标,该指标项只能评为差;如属于检测项目则按合格率计算得分;通过计算各指标项的加权平均分,得出合同段评分。
2。
当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表的一个指标项中有几项内容时,可先确定每种内容的等级和评分,取平均值则为该指标项的得分。
(三)抽查频率检查前先了解抽选到的合同段正在施工的主要内容和已完工程情况,随机选取要检查的工点。
小桥、涵洞工程各抽查1座;桥梁每合同段抽查2座(其中大跨径桥梁必抽)。
隧道工程每合同段抽查1~2座。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检查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处.(路面工程包括垫层、底基层、基层、透层、下封层、面层)二、各评分表中检查指标项的等级确定和评分细则(一)详见各表中抽查指标项的描述。
(二)出现因砼强度、钢筋数量检测结果不合格导致返工的质量问题在对应的施工合同段实体评分(实体总分)中扣2分。
(三)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在对应的单位工程实体评分中扣3分.三、有关注意事项:(一)总体组应采用检测记录通用表记录有关检测部位和检测结果。
(二)现场检测结果统计应写明检测数,合格数及合格率。
(三)结构尺寸原则上只测量两面均装模的结构部位。
(四)桥梁构件钢筋数量每个合同段抽检4处,其中一处抽检主筋,另3处抽检构造筋、箍筋或预埋筋.(五)各检测组应每天汇总检测不合格部位和检测结果,以利于质量分析。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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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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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四)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
(五)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成立项目监督工程师办公室,下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2),明确监督检查负责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组织核验,只有通过核验的工地试验室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具体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9〕23号)及《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鄂交质监〔2008〕19号)执行。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部办公厅质监字〔2008〕16号)和我省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及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时,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检查内容。
综合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第十七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每个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视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隐蔽工程或在竣(交)工验收时难以检测的项目。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性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向有关单位下达《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限期反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下达《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检查完成后质监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对检查问题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
对于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的,经复查合格,应填发《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每次抽查完成后按照建设项目分别填写《项目检查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过程中的抽查数据应汇总、分析和归档,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
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质监机构应全省通报,并上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质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便有关单位查阅。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查通报、抽查检测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数据汇总表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6年3月7日发布的《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质量管理行为检查评价表
4、施工工艺检查评价表
5、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评价表
6、项目实体质量检查数据汇总表(示意)
7、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8、停工通知书
9、复工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