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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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总则
为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工程的水库大坝。

鉴定组织与单位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大坝应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后续每五年进行一次。

已建大坝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鉴定计划。

安全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内容应包括大坝的结构安全、防洪能力、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大坝坝体、坝基、坝肩的稳定性防洪设施、溢洪道的完好性和过流能力渗流监测设施及渗流情况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观测情况安全鉴定步骤
安全鉴定应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和监测进行安全分析和计算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划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级:安全状况良好,无需特别处理二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加强监测和维护三级:安全隐患较大,需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四级:安全状况极差,需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鉴定意见审定
安全鉴定报告完成后,应提交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后,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2003年6月24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一、背景介绍。

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3. 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

1. 巡视检查,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及时处理。

2. 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库大坝监测系统,对大坝的变形、渗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 安全评估,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其在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下的安全性。

4. 技术鉴定,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水库大坝进行鉴定,包括地质勘探、材料检测等。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水库大坝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大坝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完善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水库大坝的建设和管理。

3.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研力量,提高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巡视检查、监测系统、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等方法,结合加强管理、完善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水库大坝的安全性,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大坝安全鉴定实施方案

大坝安全鉴定实施方案

大坝安全鉴定实施方案一、前言。

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大坝安全鉴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大坝安全鉴定实施方案。

1. 鉴定范围。

大坝安全鉴定的范围应包括大坝的设计、施工、监测、运行等全过程,全面评估大坝的安全性。

2. 鉴定目的。

大坝安全鉴定的目的在于发现大坝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保障大坝的安全运行。

3. 鉴定内容。

(1)大坝的地质与地貌条件;(2)大坝的设计与施工质量;(3)大坝的运行与监测情况;(4)大坝周边环境因素对大坝安全的影响;(5)大坝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4. 鉴定方法。

(1)实地勘察,通过实地勘察大坝周边的地质、地貌等情况,了解大坝所处环境;(2)资料分析,对大坝的设计、施工、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发现潜在的安全问题;(3)技术检测,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大坝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如地震监测、裂缝检测等;(4)专家评估,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大坝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专业意见。

5. 鉴定报告。

鉴定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鉴定报告,详细记录大坝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报告内容要准确、全面。

6. 鉴定结果应用。

鉴定结果应用于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大坝的安全运行。

7. 鉴定周期。

大坝安全鉴定的周期一般为3-5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三、结语。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的支持。

只有不断完善大坝安全鉴定的实施方案,加强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确保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共同努力,共同建设安全可靠的水利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1000字
水库大坝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而保障大坝的安全运行则成
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大坝安全,水利部制定了一套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下面将对这套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鉴定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和运行中的水库大坝。

同时,鉴定范围还涉及大坝周边工程建设对
大坝安全性的影响。

二、鉴定内容与基本程序
1.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应着重针对大坝现状情况、工程设计方案、监测分析结果、环境、地下水、降水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鉴定内容包括大坝整体
结构的安全性、围堰、溢洪道、泄洪建筑物、电站和附加设施(如
监测、护坡等)的安全性等。

2.基本程序
安全鉴定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实地勘察、分析鉴定、鉴定报
告编写等五个基本程序。

其中,实地勘察和分析鉴定是核心程序,
鉴定报告编写是鉴定结果的体现。

三、鉴定人员与要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需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鉴定人员需要熟悉水利
工程、结构力学、岩土力学、水文学等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鉴定
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鉴定结果与意义
鉴定结果的判定方法主要分为三种:正常、警示和不安全。

当鉴定
结果为不安全时,需及时组织修建和加强对大坝的运行日常监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大坝的安全运行水平,预防大型水利工程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至关重要。

一、安全鉴定的目的和意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大坝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为采取有效的加固、维修或更新改造措施提供依据。

通过安全鉴定,可以科学地判断大坝的运行状况,合理安排大坝的运行和管理,预防大坝事故的发生。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保障大坝自身的安全稳定,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工程效益;另一方面,能够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鉴定的范围和对象安全鉴定的范围应涵盖各类水库大坝,包括大型、中型、小型水库的大坝。

对象包括土石坝、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等不同类型的大坝。

无论是新建的大坝在运行一定时间后,还是已存在的大坝经过除险加固、改造扩建等工程处理后,都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鉴定。

三、安全鉴定的程序1、准备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收集整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大坝结构、监测数据等。

同时,确定安全鉴定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鉴定承担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大坝的外观、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详细的查看和测量,记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3、检测和分析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大坝的材料性能、结构强度、渗流稳定等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分析。

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获取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4、安全评价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分析的结果,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对大坝的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稳定、抗震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价,给出安全等级的初步判定。

5、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承担单位编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包括大坝的基本情况、安全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大坝安全鉴定[修改版]

大坝安全鉴定[修改版]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鉴定材料《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工作,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四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3(000)03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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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中关于金属结构的安全鉴定 [J], 何晓明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J],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J],
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解读与实践认识 [J], 王昭升
5.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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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前言水库大坝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设施,其安全性对于水利工程运行和周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介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基本方法及具体步骤。

基本方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考古法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分析和总结,了解大坝的历史、建造过程和施工质量等情况,从而判断大坝的安全情况。

巡视法采用巡查和观察的方法,从大坝的外观、周围环境等方面对大坝进行安全评估,通过目测和简单的非破坏性测试,获得大坝的安全信息。

探伤法利用探伤技术对大坝进行详细的检测,如声波、地震波等,通过获得的反馈信息来判断大坝的安全情况。

模拟法采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将大坝的建造过程和环境条件输入计算机程序,并进行模拟,从而得出大坝的安全情况。

具体步骤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阶段:准备工作在正式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1.明确评估对象2.搜集评估资料3.制定安全鉴定方案4.选派评估人员及技术人员 5.确定评估工作时间和地点 6.准备评估工具和设备第二阶段:评估前的检查在评估前,需要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大坝的各个部位,如坝体、坝基、防洪设施、滑坡和地震损伤等。

2.对大坝进行测量,包括坝体和坝基的尺寸、形状和坝面形、坝顶高程、渗流及泄洪设施状况等。

第三阶段:评估工作的实施在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2.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等级3.指出水库大坝的主要问题和存在的隐患4.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改进建议第四阶段:编写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的对象、范围和时间等基本信息2.评估结论,包括水库大坝的安全等级和具体问题3.建议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改进方案4.评估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过程等。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来源:颁布单位:水利部编辑:cllc02 添加日期:2004-10-17 9:07:50文件编号:颁布日期:2003-7-2 实施日期:2003-8-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作废日期】【替代法规】【制修定履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管[1995]86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1995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在100万m3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m、库容10~100万m3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m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上标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上标3>~100万m<上标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万坝高小于库容万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以上的中小以上或库容万第四条应在初次蓄水后的年组织一次应组织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于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第八条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九条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第十条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章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工程老化分析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第十四条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安全鉴定报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二类坝程状态正常三类坝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对三类大坝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水库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名称安全鉴定主管单位登记时间填表说明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烈度的复核并填明大坝现状实际能抗御的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结构稳定分析评价的结应填明在水库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大坝安全分析评价洪结水标准复核果抗复震核稳结定果结分构析稳评定价渗分流析稳评定价运行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专家组成员表姓名专家组职务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专业签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4年04月27日17:13 水利部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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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上标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上标3>~100万m<上标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
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
组)组成人员的1/3。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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