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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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单位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具体界定标准,依照《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行政区域的火灾高危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

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保障;

(三)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公共安全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四)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级行业部门依法严格监管所属行业系统内火灾高危单位,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严格审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予核发证照或给予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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