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指定本制度。
一、危害告知公司所属部门银钢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各级部门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职业危害告知种类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
1、岗前告知(1)公司人资部在与新入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人资部应将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及其后果、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中写明。
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相关方)应在施工开始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并将相关内容加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中。
(2)因某种原因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应按照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补签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3)公司员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致使工作中接触到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人资部应通过文件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其工作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上海,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告知补充合同》2、现场告知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公布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新检测结果。
警示标识应设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需有中文说明,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上海、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检查结果告知公司每年组织有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或禁忌症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职时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范本(2篇)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职业病是因从事某种职业或特定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长期接触而引起的慢性疾病,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以提醒职工防范职业病危害。
二、危害警示1. 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由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疾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中毒等。
2. 职业病的危害职业病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导致许多不可逆转的后果,可能引发致命疾病,影响生活质量。
3.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噪声、辐射等。
4. 职业病的职业分类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和有害因素的不同,职业病可以分为:煤矿职业病、金属冶炼职业病、化工职业病、建筑施工职业病等。
三、危害告知1. 有害因素的告知公司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示制作成海报,张贴在工作场所显眼位置,向职工告知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提醒职工注意职业病防护。
2. 职业病的发病规律告知公司派遣专业医务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与健康教育,向职工讲解职业病的发病规律,传授职业病防护知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3. 职业病的防护设施告知公司设立标志牌和警示标语,明确标识出防护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对于特殊防护设备,公司将进行培训,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4. 职业病的识别与发现告知公司建立职业病监测和检测机制,告知职工职业病的识别与发现方法,提醒职工及时就医,防止职业病的进一步发展。
5. 职业病的报告和处理告知公司明确职业病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告知职工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病疑似病例时应及时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四、员工权益保障1. 工资保障对于因职业病患病导致的工作能力减退或残疾,公司将依法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2. 医疗保障公司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治疗和康复。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告知1、人事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公告栏告知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三、岗位培训告知单位应该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四、现场警示告知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1。
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
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3。
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岗位培训告知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 具体可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制定劳动合同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联合体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联合体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三条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和生产指挥中心应在生产场地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即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六条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联合体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第十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2.岗前告知2.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现场告知3.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3.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是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相关的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进行警示和告知的制度。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中接触某些有害因素,长期暴露或频繁接触而引起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危害因素告知:用人单位要向员工告知工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其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对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公示、接触有害因素的途径和方式、疾病发生的潜伏期等。
2. 防护措施告知:用人单位要告知员工预防职业病的相关防护措施,包括个体防护和集体防护。
个体防护包括佩戴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养防护设备等;集体防护包括隔离、通风和排风等措施。
3. 职业病检查告知:用人单位要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检查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定期职业病体检、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医疗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
4. 紧急处理和紧急救护告知:用人单位要告知员工在职业病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护方法,以及相关紧急救护设备的使用方法。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是让员工了解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相应的防护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篇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篇篇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三.职责与分工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2.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3.生产部门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匾的维护。
四.内容及要求1.岗前告知1.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1.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2.现场告知2.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
4.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附件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致力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1、公司人资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资及用人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说明。
三、现场告知1、公司在职业危害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EHS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矿井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职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二条矿井相关单位(综合办公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矿井相关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中职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进行防护。
第四条安全监察科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职工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工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职工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存在粉尘(煤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及公告栏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警示标识、公告栏的设置规规范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件、《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为准。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煤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九、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十、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十二、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第十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第二章告知第三条岗前告知(一)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四条现场告知(一)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目标要求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岗前告知1、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现场告知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五、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附则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02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制度总则•警示标识与告知方式•警示告知的义务与责任•制度实施与监督目•附则与附件•参考文件与资料录01制度总则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目的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有利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职业健康事业的发展。
意义目的与意义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工作,包括对劳动者的告知、警示标志的设置、宣传和教育等。
适用范围职业病危害警示指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公示和警示的管理行为。
职业病危害告知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信息告知劳动者,使其了解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预防措施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定义02警示标识与告知方式1警示标识的设置23包括警告灯、警告信号、标识牌、告知卡、宣传画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醒目,形状应简洁,易于识别。
颜色与形状警示标识应设置在作业场所的入口处、作业岗位或设备上,大小应适中,不影响视线。
位置与大小03时间要求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的时间应在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进行。
告知方式及时间01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安全防护措施和健康监测方法。
02口头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分别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告知内容与细节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后果及预防措施健康监测方法个人防护措施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工作健康-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工作健康-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工作健康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以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公司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宣传教育、提供相关信息和设立告示牌等。
2. 职业病危害警示措施为防止职业病危害并保障员工的健康,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工作场所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尘埃、噪音等。
- 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分析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采取控制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组织管理等,以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 提供培训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提高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3.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公司将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确保员工充分了解自身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
- 提供相关信息:公司将为员工提供职业病危害相关的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等,以便员工全面了解。
- 设立告示牌:在工作场所明显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示牌,向员工警示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提醒他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定期告知和宣传:定期向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宣传,提醒并强调防护意识,促使员工主动参与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
4.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监测为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危害,公司将进行以下预防和监测工作:- 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监护,及时发现患病情况,并提供相应治疗和防护指导。
- 定期检测:定期对工作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危害因素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进行改善。
- 隐患排查: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消除潜在的风险因素。
5. 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处理和报告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处理:对职业病危害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提供急救、进行事故调查、评估危害程度,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进一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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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
装置保持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