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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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案例

【篇一:小学生法律案例】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

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

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

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

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

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

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

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

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

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

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

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

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

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

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

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

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

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

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

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

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

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

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

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

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

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

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

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

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

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

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

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

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

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4) 对

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

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

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

弊行为。(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

为进行相应惩处。(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

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

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

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教育法)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

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

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

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

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

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

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

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

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

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

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

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

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

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

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

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

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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