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标与航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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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
A地区侧面标志
标 志 名 称 左侧标志 推荐航道左侧标 右侧标志 推荐航道右侧标 标身形状 标 身 颜 色 红色 红色中间宽绿 横纹 绿色 绿色中间宽红 横纹 顶 标 灯 光 光 质
罐形、柱形 或杆形
同上 锥形、柱形 或杆形 同上
单个红圆罐 同上 单绿圆锥锥 尖向上 同上
红,除Fl (2+1)外
航标
1.侧面标志(Lateral marks) 侧面标志标示可航航道的侧面界限。
按“浮标习惯走向” 标示航道左侧(Port)的称左侧标,标示航道 右侧(Starboard)的称右侧标。
船舶按“浮标习惯走向” 航行时,应将左侧标置 于本船的左舷,将右侧 标置于本船的右舷。 即应将该标志置于本船 同名舷通过。
航标
立标(beacon) 大多设置在浅水区及水中礁石上,用以标示沙嘴 和浅滩尽头以及礁石等较小碍航物,无发光灯, 专供白天导航和避险。设在岸上的立标多作为导 标或叠标,用于船舶进出港导航以及测定船舶运 动性能和罗经差等。立标结构更简单,杆状,其 顶部带有球形或三角形等标志。 浮动航标 水上标志,浮在水面上的标志,用锚或沉锤加锚链系留在指 定位置。 漂浮航标的实际位置也是相对固定的,仅在以锚碇为中心的 一定范围内移动。但是,遇大风浪或遭遇船舶碰撞时可能会 移位或漂失。因此,漂浮航标一般不能用于测定船位。
航标
国际浮标制度
国际航标协会(IALA)经过长期研究和反复协调,在1980的 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确定了完整的国际浮标制度。 又称国际浮标系统(buoyage system),是世界各国或 地区在设立助航标志时必须遵守这一规定,船舶必须按这 一规定所标示的可航区域航行。 国际浮标系统的区域划分——将世界分为2个区域,执行2种 制度。 A地区(左红)(region A)和B地区(右红) (region B),或称为 A制度和B制度。 B地区包括美洲和亚洲的日本、韩国、菲律宾。 其余地区均为A地区。 A地区和B地区的区别仅在于两种侧面标志的颜色、顶标颜色、 灯光颜色正好相反。
标身颜色——红黑相间的横纹。 灯质—— Fl(2)
航标
4.安全水域标志(safe water marks)
安全水域标志用以指明在该标志周围均为可航水域。 它设置在航道中央或航道的中线上,也可代替方位标志或 侧面标志指示接近陆地。 顶标——单一红色球形顶标。 标身颜色——红白相间的竖纹。 灯质—— Iso 、 Oc 、LFl 或Mo(A) 等。
航标
航标(Aids to navigation):是助航标志的简称。
航标的主要作用 1)指示航道——形式有:标示航道的界限(如侧面标)、 指示航道的中央线(如安全水域标)等 2)船舶定位——利用固定的确知位置的航标(如灯塔) 测定船位 3)标示危险区——指示危险物位置,供避离危险物用的航标 (如方位标志) 4)其它专门用途——标示某些特殊水域(如锚地、禁区、 渔区、施工区、测速场等 )
灯船(Light vessel) 一般设置在不便建造灯塔的重要航道水域, 用于标志港口、航道的进口和浅滩等。 灯船在甲板高处设有发光设备,灯光射程 较远,可靠性较好。有人看管的灯船可靠 性更好。灯船的船身一般涂红色,船体两 侧有醒目的白色船名或编号,桅上悬挂黑 球,供白天识别用。 浮标(buoy) 一般设置在港口、航道以及水下危险物附 近,用以标示航道和指示碍航物位置。 浮标按其用途不同而有其特定的形状、 颜色和顶标。浮标可能装有发光器、音 响设备和雷达反射器等。 有发光器的灯标又称为灯浮标,简称灯浮(light-buoy)。 灯浮光力一般较弱。
航标
浮标习惯走向的规定 ①进口方向——由海上向港口、河道、港湾或其它水道 的进口方向; ②绕大片陆地的顺时针方向——若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 没有明确的进口方向,原则上按围绕大片陆地的顺时针方向。 ③由当局规定方向——但通常在《航路指南》中有说明,在 海图上可能也用合适的符号标示 如
航标
侧面标志的辨认
5.专用标志(special marks)
航标
专用标志主要不是为助航目的而设置的,它用于指示某一 特定水域或特征。 如:检疫锚地;军事演习区;海洋资料探测、海道测量、 水文测验、潜水、打捞、海洋开发、抛泥区、测速场、 罗经校正等海上作业区;分道通航区、分隔带(当使用常规 航道标示分道通航可能造成混淆时,使用专用标); 电缆或管道线和娱乐区域及水产作业场等。 顶标——单个黄色X形 颜色——黄色标身、黄色灯光 灯质——必须区别于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和新危险物 所规定的灯质。
航标
国际浮标系统适用的助航标志 除灯塔、扇形光灯标(光弧灯)、导灯(导标)、叠标、灯船 及大型助航标志外的一切固定和浮动标志。
即灯塔、扇形光灯标(光弧灯)、导灯(导标) 、叠标、灯船 及大型助航标志可自由设置,其余标志的设置必须遵守国际 浮标系统的规定。 国际浮标系统使用的浮标形状
罐形 、锥形 、球形、柱形和杆形等。
航标
航标的种类
按设置地点分 沿海航标(Coastal Aids) 内河航标(Inland river aids) 船闸航标(Lockage aids) 固定航标 浮动航标 按设置形态分
固定航标: 固定航标设置在海岸、水中礁石上和浅水区, 其位置固定不动。 灯塔(Light house) 一般设置在重要位置,如显著岬角、港湾 入口处、重要航道附近以及孤立危险物上。 灯塔大多有专人看守,工作可靠,海图位置 准确,是陆标定位的良好标志。
航标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我国在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的基础上,依据等效 采用原则,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国家 标准(GB4696-84),并已于1985年8月1日付诸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 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 浮标)。水中固定标志是指水中的立标和灯桩,标志的基础或 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淹没,如果其作用与浮标相同, 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也都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 国家标准(GB4696-84)的标志种类、性质和设置方法均与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一致,故不再重复。
序号 1 2 3
标志名称 侧面标志 推荐航道侧面 标 北方位标


国际浮标制度 除Fl(2+1)外任 选 Fl(2+1) VQ或Q VQ(3)5s或Q (3)10s
Can or cylindrical buoy 、Conical buoy 、 Spherical buoy 、 Pillar buoy 、Spar buoy
航标
国际浮标系统使用的灯光颜色:白、红、绿、黄
红光和绿光为侧面标志专用,黄光为专用标志专用; 白光用于其它类型的标志,并以发光节奏加以区别。 国际浮标系统的组成 侧面标志(Lateral Marks) 方位标志(Cardinal marks) 有五类标志组成 孤立危险物标志(Isolated Danger Marks) 安全水域标志(Safe Water Marks) 专用标志(Special Marks)
灯塔
航标
灯塔有引人注目的形状和颜色。灯塔的灯高一般均较高 且装有强光灯,以其特定的光色和光质作为识别特征, 夜间能在较远的距离上被及时准确发现。灯塔多附设雾号。 有的灯塔附设有音响信号、无线电信号等。 灯桩(light beacon) 一般设置在航道附近的岸上或 浅水处,以及孤立的礁石上或 港口附近的阻浪堤上,常用于 港内避险和导航。 灯桩大多无人看管,结构比灯 塔简单,多为柱状或铁架结构。 灯桩灯光强度较弱,一般无灯 光初显和初隐。灯桩在海图上 的位置准确,也是良好的定位陆标。
航标
现仅将我国国家标准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介绍如下: 1.标志的灯质 在国际浮标制度中,除方位标志外,对其它标志的灯质均未 规定其详,而在我国国家标准(GB4696-84)中则作了比 较具体的规定。 2.专用标志 在我国国家标准(GB4696-84)中,例举了专用标志的7种 用途,即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区、分道通航区、水中构筑 物、娱乐区和水产作业区等。为了便于识别和使用,规定各种 专用标志应在标体明显处漆以特殊标记。
侧面标志的形状: 左侧标志——罐形; 右侧标志——锥形; (不区分A、B区域)
侧面标志的颜(光) 色: A区域—左红右绿; B区域—左绿右红;
航标
推荐航道侧面标 当航道分叉形成两条航道可到达同一目的地时,则主要航道 称为推荐航道(Preferred channels) ,另一航道称为支航道 (Secondary Channels)。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 推荐航道右侧标设 在航道分叉处,标 示推荐航道在该标 志的异名侧。用于 特定航道时,标示 该航道的左、右侧 界限,顺推荐航道 或特定航道走向行 驶的船舶应将该标 志置于本船同名舷 通过。
航标
航标
按用途分 导航航标 定位航标 避险航标 专用航标 发光航标(灯标) 不发光航标 按技术装置分 音响航标 无线电航标 音响航标——如雾钟(Bell)、雾锣(Gong)、雾哨(Whistle)、 雾角(Horn)或低音雾角(Diaphone、)、雾笛(Siren)、爆音 雾号(Explosive)、雾炮(Gun)等。 无线电航标——如无线电信标(Radio beacon)、雷达反射器 (Radar Reflector)、雷达航标(Radar Beacon)及无线电双 曲线定位系统的信号发射台等。
航标
方位标志发光器的闪光次数 则可以和时钟联系起来记忆 南标外加一长闪,北标 连续快闪或甚快闪。
航标
3.孤立危险物标志(isolated danger marks)
孤立危险物标志设立在范围不大的孤立危险物之上或尽量 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标志的周围都有可航水域。 但船舶应避开该标航行。
顶标——垂直的两个黑球。
航标
6.新危险物 新危险物是指新发现的障碍物,包括自然出现的障碍物 如沙滩、礁石,或人为的危险物如沉船。 新危险物可用下述方法标示: ①新危险物用一个或几个方位标志或侧面标志来标示。 如果这个危险物特别严重,则其标志中至少有一个必须 尽快地设置重复标志,直至该危险物的消息已经充分播报为止; ②灯光节奏应是甚快闪或快闪。如果用的是方位标志则显示 白光,若用的是侧面标志则显示红光或绿光; ③新危险物可以装设雷达应答器来标示,发莫尔斯信号 “D — . .”,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1 n mile长度的信号。
VQ(3)5s或Q(3)10s VQ(9)10s或Q(9)15s
航标
方位标志的辨认 顶标——是垂直的两个黑色圆锥形
“上北下南,内西外东”
即北方位标的顶标锥尖均Fra Baidu bibliotek上, 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上部; 南方位标的顶标锥尖均向下, 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下部; 西方位标顶标的两个锥尖均向内, 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内部; 东方位标顶标的两个锥尖均向外, 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外部。
红光,Fl (2+1) 绿,除Fl (2+1)外 绿光,Fl (2+1)
IALA System buoy topmarks
航标
2.方位标志(Cardinal Marks)
方位标志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 的四个隅点方位线所划分的四个区域内, 即真方位NW至NE、NE至SE、SE至SW、 SW至NW,并分别命名为北方位标、 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 可航水域在本标同名一侧。 船舶在方位标的同名一侧航行是安全的。
即船舶应在北方位标的北侧,东方位标 的东侧,南方位标的南侧,西方位标的 西侧航行。
航标
方位标志的作用 ①指明某个区域内最深的水域在标志的同名侧; ②指明通过危险物时安全的一侧; ③引起对航道中的某些特征如航道弯头、河流汇合处、 分支点或浅滩尾端等的注意。 方位标志的主要特征为顶标、标志颜色与灯质。
标志名称 北方位标 南方位标 东方位标 西方位标 标身形状 柱形或杆形 同 同 同 上 上 上 标身颜色 上黑下黄 上黄下黑 上下黑中间黄 上下黄中间黑 黑顶标排列方式 两锥尖均向上 两锥尖均向下 两锥底相对 两锥尖相对 灯 光(白 色) 光 质 VQ 或Q
VQ(6)+LFl.10s或 Q(6)+LFl.1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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