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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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扩大旅游投资,加大石门旅游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拓展旅游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招彳来游客来石门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县内各等级旅游景区(点)(以下简称景区),在县内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木县各乡镇(街道.区场),有关新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木办法奖励资金从县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木办法奖励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生效。于每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二章奖励项目、标准及中报资料第五条游客招彳来奖旅行社招彳来县外团队游客(指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散客不列入), 游览我县景区或参加我县举办的重大旅游活动,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旅游人数奖。全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达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按一日游每人5元、过夜游每人1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超过1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5万元,超过5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20万元。
2、旅游大巴专列奖。组织旅游大巴或旅游专列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
性达200人奖1万元,400人奖2万元并以此类推。
3、自驾游车队奖。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100人奖0.5万元,200人奖1万元并以此类推。
一日游和过夜游需游览至少1个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门票的景区,过夜
游住宿饭店需证照齐全、符合团队游客接待条件。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
队奖可与旅游人数奖重复计算奖励。旅游人数奖须每季度一次向县旅游主管部
门报备资料,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须在行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
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资料。
游客招探奖中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
(见附件)、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卬件、游客入住饭店住宿费用发票复卬件并加盖公章。第六条旅游活动奖1、举办活动奖。各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连续自行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从第三年(届)起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2、参与活动奖。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且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举办活动单位须先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并审批认可。
旅游活动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节庆活动相关证明文件(如申请报告、活动方案、新闻稿件及图片、影音资料、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第七条旅游宣传奖
1、旅游广告宣传奖
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自行在县外发布石门旅游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按实际广告宣传费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旅游媒体宣传奖
(1)对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的有重大积极影响的石门旅游新闻。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奖励0.5万元;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奖励0.3万元。
(2)对全年在市级及以上媒体(自媒体平台除外)发表的原创旅游新闻信息和新闻专题进行评选。评选“优秀旅游新闻”前三名和“优秀旅游专题”前三名,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
(3)对向县旅游主管部门书而中请,自主承办专业宣传石门旅游二年以上自媒体,关注人数在8万人以上的从第三年开始每年固定补助5万元;对在自媒体发布石门旅游正面宣传信息获点击量5万人次以上的,一篇奖励0.2万元,上不封顶;对持续发布石门旅游信息的新媒体,年发稿数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旅游宣传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旅游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合同及费用发票复印件,稿件刊发、发布到各级媒体的原稿,现场提供新媒体粉丝数量及点击量的证明文件等。第八条旅游品牌创建奖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研学旅行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红色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或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为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 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优秀奖和参与奖除外)并批量投放市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7、旅游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和省级旅游部门专项表彰的,经审核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旅游品牌创建奖中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品牌创建或表彰官方文件。
第九条旅游招引奖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品牌的木地企业或个人,经审核评定后,给予5—10万元奖励。
2、对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县内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旅游招引奖中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中报表》、品牌落地的开工证明文件(如场地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品牌授权书或品牌认定书等。
第三章奖励资金中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奖励受理与中报
本办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奖励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由符合木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20日前按奖励申报资料要求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资料,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奖励审批与拨付
奖励审批: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汇总和初步审核,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