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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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
船舶清单
第页,共页填表人:日期:公司(公章)
附件三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四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检查日期:年月日
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成员:
说明:1、检查人员针对检查表中每一项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过程及结果填写在“检查过程及结果”栏中;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内容: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附件五
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
航运公司名称:检查编号:
检查组长签字:检查员签字:公司负责人签字:
附件六
航运公司重点跟踪报告
附件七
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
公司:
经核实发现,你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
依据《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重点跟踪。请你公司加强管理,全面系统地查找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及时整改。如你公司已经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依据《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可在12个月后,向上海海事局提出解除重点跟踪申请。
如对重点跟踪结论有异议,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我局提出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代章)
年月日
附件八
解除航运公司重点跟踪报告
附件九
解除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
公司: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已不存在《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自年月日起解除对你公司重点跟踪,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代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