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与实务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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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与实务A卷

一、单选

1、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的要求(D)DCBC 、DAADA

二、多选

1.AD

2.ACD

3.ABD

4.BCD

5.BCD

三、名词解释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

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法律顾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依法行政或经营、防

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聘请的为其法律服务的人员。

3、诉讼外业务:是不包含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程序的业务,或者虽然已经出现纠纷,但不通

过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的事务。

4、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行为或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5、外交认证:

四、简答

1、我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新《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 简述审查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答:(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检察院

(2)会见和通信。舍差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查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3)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认定都离不开证据

(5)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 终止公证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答:(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论述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答: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变迁

律师管理是指对律师行业及律师群体的管理和规制,是律师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目前,律师管理体制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为主。(一)司法行政管理的特点:首先,单一的行政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其次,单一的行政司法机关行政管理体现了当时社会状况的客观要求,与当时律师制度的总体设计相适应。(二)司法管理体制的弊病:首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过宽、过滥,管理效率低下;其次,单一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律师管理的规律,不能充分发挥管理效能;最后,由于行政管理的不深入性和行政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化、官僚化,这不但不能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反倒会压制律师积极性,从而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

二、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管理体制的规定及完善

(一)“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

“两结合”的管理是指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为核心、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为主体、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为基础、政府宏观部门的调控管理为保障的一种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主要有:(1)行业准入,就是通过实施资质管理,把好律师行业的入关口(2)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3)当好“裁判员”,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督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4)协调有关部门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

(1)依法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2)指导性宏观管理(3)监督管理(4)准入和退出管理(5)协调各方面关系,改善执业环境,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支持(6)调整法律服务供需关系,通过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手段相结合的方法解决法律服务供需矛盾的问题

(三)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1)制定律师行业规范(2)执业律师教育培训(3)律师维权(4)负责律师的奖励与处分(5)负责律师国际交流工作

六.案例分析

1、办理的是哪种公证?附和哪些条件?

答:办理的是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条件:(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已给付一定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的内容。

(3)债权温宿中载明债务人在不履行义务时,应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2、该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当债务人拒不履行该债权文书中指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可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除审查身份外,还需审查什么内容?

答:(1)是否属于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

(2)双方但是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争议。

(3)债务人是否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

(4)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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