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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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1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1 /精准发挥保险功能促进船舶海上航行安全——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是“SAGAN”轮的船舶所有人,于2016年7月投保船舶定期保险。

共同承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保中心出具了一年期的远洋船舶保险单。

2017年2月1日,空载的“SAGAN”轮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出发驶往韩国昂山港,开航期间主机扫气箱多次起火,后船舶失去动力开始漂航。

世嘉有限公司联系拖轮施救无果,船舶于2月11日在日本诹访之濑岛西南岸搁浅,并报告出险,日本救助株式会社救助无果。

“SAGAN”轮在搁浅时即为推定全损,世嘉有限公司诉请保险人赔偿船舶全损赔偿金、救助费用以及另案案件受理费、司法评估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海上危险”的界定,“SAGAN”轮在发生主机故障至搁浅期间遭遇的海况不属于灾害性的异常海况,其对“SAGAN”轮的影响是“风浪的通常作用”,不构成“海上危险”的列明风险。

“SAGAN”轮搁浅全损系由三个原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即“SAGAN”轮主机故障、无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和风浪的影响,或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列明风险或属于除外责任。

“SAGAN”轮在涉案航次开航时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体系两方面均不适航,且船舶不适航是导致其搁浅的原因。

世嘉有限公司对“SAGAN”轮进行直接的运营管理,可推定其对此明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4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世嘉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中外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船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租金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船舶信息1.船舶名称:_______2.船舶类型:_______3.船舶吨位:_______4.船舶航区:_______5.船舶国籍:_______6.船舶现状:_______二、租赁期限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标准:_______元/天。

2.租金支付方式:每_______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租金为_______元。

3.租金支付账户:_______四、船舶使用及维修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船舶技术资料和操作手册正确使用船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不得将船舶转租、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五、保险1.乙方应在租赁开始前为船舶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副本交甲方备案。

2.保险范围应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3.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租金的_______%作为滞纳金。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意事项:1.船舶信息:明确船舶的名称、类型、吨位、航区、国籍和现状,确保双方对租赁的船舶有清晰的认识。

5.租船运输

5.租船运输

案例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 信用证,交货期为某年7月20日。我公司向对方及时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00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我公司收到 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 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复传真后说,该船将先靠黄 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而是先靠 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多月,才驶往 黄埔港。
租船运输的特点
1. 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物
2. 没有固定航线、装卸港及船期 3. 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租船运输的作用
1. 租船一般都通过租船市场,在那里,船东、租船人和船舶 经纪人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 船活动 2. 租船一般都是整船,国际间的大宗货物主要是以租船运输 方式为主。由于租船运量大,运输成本比较低 3. 租船运价是竞争价格,一般比班轮运价低,有利于低值大 宗货物的运输 4. 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 5. 一旦贸易增加,船位不足时,而造船、买船又赶不上需要, 租船运输就可以起到弥补需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一 时舱位有余,为了避免停船损失,还可以租船揽货或转租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 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 材所需的美元。结果我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0000 美元,而且还要赔20000美元,共计损失100000美元。 于是我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 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 的港黄浦之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浦港”的 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致使我公司即使接受该 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公司拒收该批货物。由于 我方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 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0000美元,并将该货售予另一 买主。

海商法第6-7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海商法第6-7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一般性条款(合同第一部分):关于签 约日期、地点、当事人名称、船舶情况、 拖船情况、起拖地、目的地等。
特别约定:关于价格与支付条件、绕航、 救助、时效、法律适用等。
7.3.5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双方约定的 不可抗 力事件出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3、非因承 拖方或拖船船长的错误而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日 期起航,承拖方有权解除合同;4、拖船起拖 后,发现被拖船(物)不适拖或不能进入或抵 达目的港,承拖方可拒绝继续拖带或将被拖船 (物)拖至拖船船长所选择的港口。5、日租 型拖航合同的承租人,即被拖方,如未按期支 付租金时,拖船船东,即承拖方有权撤船而解 除合同。
9、最后航次与还船 10、出租人的责任与
免责
11、雇佣与赔偿 12、船舶的出售 13、救助款项分摊
6.1.2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
1、两者虽同属租船合同。但航次租船时,船舶的营运全部由 出租人负责,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费在内的一切营运费 用;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船舶的经营、 指挥权交给承租人。
7.4远洋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7.4.1承拖方义务
1、承拖方的基本义务时履行拖航的任务,负 责整个航程的拖航作业。
2、依照承包拖航合同,以船长为代表的拖方 应在起拖前24小时内向被拖方提交“准备 就绪”或“准备完毕”通知书。
3、远洋拖航合同的承拖方负责接拖、解拖和 拖带航行。
4、在费用的负担方面承拖方负担拖船船员工 资、拖船保险费、燃料等。
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131~143条。
案例分析1
光明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大程船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 同。约定:1995年4月5日至4月10日,大程船公司在 厦门港交付船舶装运的小麦和冷冻对虾,租期3个月, 期满时船舶除自然磨损外应保持交船时的状态。 1995年4月9日,大程船公司电告光明公司:“三元” 轮大副突发急病,船送其回国抢救无法按时赶到厦 门港,请求解除合同。当天光明公司回电,表示不 解除合同,要求船舶尽快赶到。4月12日,大程船公 司所属的“三元”轮抵达厦门港。船上欠缺一名大 副。

定期租船(海事法课件)

定期租船(海事法课件)
三、合同履行
问题二: 万通公司签发的HX--95B号提单 托运人应当是: 收货人应当是: 通知人应当是:
1996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 融赔付,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 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 损失。
参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合同签订当日, A公司将“官海88”轮交付被告使用。1月 6日,中国船级社对该轮进行检验,认定处于适航状态。由 于船上未有换算表,只测量了船上存油高度。
16日,“官海88”轮船员操作技术失误,船舶漏油,被天 津港务监督安排在大沽口待命接受处理,直至21日才安排靠 泊计划。
四、B公司提起反诉
2-3月, B公司依合同提出给“官海88”轮改加重油,以 降低油耗成本,但遭A公司拒绝,致使油耗成本增加人民币 123492元。
A公司一直未与B公司进行商业结算,致使被告预付的人民 币1231320元只能计入预付款帐户,产生汇兑损失港币 114011.11元。
B公司解除合同后,为A公司垫付油料款人民币51582.3元。 B公司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五矿公司索赔
问题四: 五矿公司向通连公司索赔是否有依据?
海事法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案例分析
1994年4月14日, B公司应A公司要求给“官海88”轮加轻 油24.563吨,价值人民币51582.3元。当天, B公司将船舶 交还A公司。
截至1994年11月21日, B公司实际支付原告租金等费用共 计人民币1231320元。
合同履行期间“官海88”轮前八个航次往返蛇口港与天津港, 实际航行天数分别为7天、7天、13天、6天、10天、8天、8 天、7天。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青岛正和航务公司诉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滞期费纠纷案[案情]1995年10月 4日,原告作为船东与被告签订了 M.V "SHONG CHON GANG"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

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及滞期损失。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1)滞期费损失:①在装货港,原告于1995年10月17日16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18日8时起计算至27 B7时装货完毕,共用8.96天,除去22日星期天和规定用时5.86 天,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

②在卸货港,原告于1995年11月 26日15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27日 8时起计算至 12月 21日 6时30分卸货完毕,共用 23.94天,除去 12月3日、10日、17日三个星期天和规定用时7.81天,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 11月 6日 11时20分至 1995年 11月 8日 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 11月 14日 6时30分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 ,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一个水路运输企业,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具备作为转租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索赔滞期费不受法律保护。

租船案例

租船案例
——大连碧海船务公司诉香港明晖航运公 司、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案
案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992年9月28日,被告香港明晖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明晖)与大连碧海山庄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碧海旅游公司) 订立了租船协议书,约定租用“安海”轮(以下简称A 轮),租期一年,租金每天5000美元。按交船日每月支付 租金,合同签字生效。 A轮属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远洋)所有。 1992年11月4日天津远洋将A轮交付碧海旅游公司使用,碧 海旅游公司将租金直接交付天津远洋,并向香港明晖支付 佣金。1992年12月29日,碧海旅游公司向天津远洋交付11 月租金74.1万元人民币,1993年2月8日支付12月的租金 85.5万元人民币。1993年1月7日,A轮承运3万吨水泥从烟 台到达广州黄埔港桂山锚地。同年3月3日,A轮靠泊卸货。
A轮待泊期间,天津远洋多次发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要 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碧海旅游公司未付。1993年3月 6日,天津远洋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催付租金和油款, 并告知,不付款将撤船。1993年3月11日,天津远洋传 真通知碧海旅游公司交付拖欠的租金及加油款,否则 将在该次航次卸毕货物最后一次海上引水离船后撤船。 1993年3月12日,A轮卸货完毕,天津远洋在黄埔港将A 轮撤回。 碧海旅游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993年1月将其业务 分离出来,于1993年4月13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大连 碧海船务公司(以下简称碧海船务公司),为企业法 人。原碧海旅游公司发生的有关货运、租船等业务的 债权债务,由大连碧海船务公司承接。
1995年3月8日,碧海船务公司以天津远洋单方撤船违约 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除前述情况外, 法院还认定如下事实:天津市航运公司将阿轮租给其他公 司运煤。由于天津远洋撤船,致使碧海船务公司无法履行 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的合同,碧海船务公司另租船代替阿轮 给天津市航运公司。按碧海船务公司与香港明晖签订的租 船合同及碧海船务公司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 均能履行计划,碧海船务公司可从转租合同中获日租金差 价4.5万元人民币.扣除营运成本及港口使用费等,碧海船 务公司的转租期得利益为7571375元人民币。

租船问题教学案例:如何利用生活实例诱发学生学习之心

租船问题教学案例:如何利用生活实例诱发学生学习之心

租船问题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实际问题,对于学生来说,这是一个比较生动且实际的案例,可以较好地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可以通过租船问题来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利用生活实例来诱发学生学习之心。

我们来了解一下租船问题的具体情况。

假设在一个湖边,有一家船行出租不同类型的游艇,如划艇、帆船、摩托艇等等。

这里的问题就是:给定不同类型游艇的出租费用、租船时间以及租船限制,如何从中选出合适的租船方案,以使得总出租费用最小,同时满足租船限制。

接下来,我们可以利用这个问题来引导学生进行学习。

比如,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来讲解这个问题:1.运用数学知识:带着学生探讨租船问题的一般建模思路。

将每种类型的游艇看做决策变量,即x1代表划艇数量,x2代表帆船数量,x3代表摩托艇数量等等。

建立数学模型,即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最终运用线性规划等数学方法求解最优解。

2.运用数据分析: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介绍如何收集、整理和分析租船问题所需要的数据,以及数据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

这部分内容可以结合实际数据来进行演示,让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数据分析的方法和重要性。

3.运用实际经验:租船问题也涉及到实际经验的应用。

例如,不同类型的游艇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和安全知识,如何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经验选择游艇类型等等。

这些实际经验可以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的经验知识。

以上三个角度是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利用租船问题来引导学生学习的几个方面。

同时,还可以结合生活实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吸收知识。

例如,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遇到类似的问题,如何合理地安排时间和资源,选择更好的方案等等。

通过这些实际情况的分析和探讨,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今后所学的知识。

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生活实例诱发学生学习之心的过程中,教师需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生的需要来选择合适的案例,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促使学生愉悦、主动地进行学习。

同时,在掌握了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技巧后,可以大胆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探索出适合自己教学风格的方法和套路,以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

1.寰宇租船公司诉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案情]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

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提单将由代理严格根据大副收据签署;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收到的款额为限。

同日上午0958时,在双方洽商该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星贸公司的代理人日富公司向原告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内普图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内普图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原告方对此无异议。

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被告。

同日(10月19日),“麦里克斯”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外锚地,日富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被告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

21日被告向钦州港务监督代办“麦里克斯”轮的进口申请手续,23日该轮获得同意进港的核准。

27日“麦里克斯”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

30日日富公司电传被告,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

租船案例

租船案例

例如1:船舶在一次靠泊和移泊后,由于让挡由港方安排,临时把船拉开,事后又拉回到原泊位,租方以并未移到第三个泊位为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例如2,在曼谷装矿,由于水尺的原因移到锚地续装,由于此时该船旁边有另一条装槽片的船,因风向吹到该船上被迫移泊,租家又以种种理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案例1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SKPPERN”轮一案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

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 30撤船离开装港。

案例1大连海事法院认为:租船合同约定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内无货,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对解除合同期的起算时间的意思表示虽不明确,但将受载期的最后一日作为解除合同的起算时间,当属合理。

因此,原告1994年8月9日当地时间10: 30撤船,已超过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原告提前撤船的违约事实并不存在。

讨论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船东若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对比案例2 英国的The “Madeleine”一案租约规定:如果5月2日不能交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还有一个分开的条款讲必须在上午9时至下午6时之间交船并要适于装货,后来双方协议延长解约日到5月10日。

结果在5月10日港口当局要求船舶熏舱,直到当日下午6时才完成。

法院陈述了四点意见:(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4)而下午8: 48解约是有效的。

案例1 分析结论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

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损害赔偿。

租船运输业务管理—定期租船合同条款运用租金支付和撤船

租船运输业务管理—定期租船合同条款运用租金支付和撤船
பைடு நூலகம்
• 关于租金的支付,租船合同 中首先要约定支付的时间和 地点。
• 实际使用船舶的时间不足一个 月,则船舶所有人应按比例将 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 承租人使用船舶超过了约定 的租期,如果未超过5天, 通常以已定的租金率按比例 计算。
• 租船合同中所确定的租金率, 在整个租期内基本固定不变。
02 撤船
(1)撤船的定义
01 严格地说,只要承租人晚付或未付租金,船东即可撤船!!
若船东在一段时间内一直对晚付不持异议,则对以后的晚付也 02
不能行使撤船权利。
若船东要求恢复按时支付租金,则应向租船人签发准时支付通 03 知,申明不再接受晚付,并告知租船人,在通知之后船东对晚
付租金有权撤船。
•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王涛介绍了租赁国外船舶的经营状况。王涛说:“*ST凤凰是第一承租人, 长航集团是被动承租人。行情好的时候一艘9.25万吨级船舶营运收入十几万美元一天,现在 三五千美元是常事,最近好一点,也只有六七千美元。”李嘉华说:“公司租赁国外船舶, 只有一年赚了一点钱,现在存在拖欠租金情况,正在交涉。在交涉时期,由被动承租人支付 租金。”
定期租船合同条款运用(五) 租金支付与撤船
目录
00 情景导入 01 租金的支付 02 撤船
00 情景导入
• 在ST凤凰 (000520)2012股东大会上,公司董秘李嘉华承认公司租赁的一艘国外船舶存在拖 欠租金情况,目前正在与国外船东交涉。如交涉失败,可能引起连锁反应,ST凤凰或将损失 惨重。
01 租金的支付
(1)租金的定义 租金是承租人在使用船舶期间,按使用时间和约定的租金率计算支付给船舶
所有人的报酬。 除按约定可以在停租期间停付租金外,若没有其他约定,承租人在整个租期

国际贸易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原告兴鹏公司(“兴达”轮船东)于1993年9月17日与被告福星公司(租船人)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

该合同采用了1946年修订的纽约土产交易所标准期租合同(Time charter approved by the 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即NYPE46,又称46年纽约土产格式)。

租船合同约定:兴鹏公司将“兴达”轮租给福星公司使用,租期为6个月,租金每天6400美元;该轮可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合法的世界范围的航行,在整个合同期内,本船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速度可达约12节,耗油量约为30吨工业燃油 (1500秒) ,外加船用柴油(参见船舶技术规范)。

合同记载的“兴达”轮有关技术规范为:海上速度约12节时,每天耗油约工业燃油(1500秒)30吨,加柴油2吨; 在港不作业时每天约2.0吨柴油,在港作业时每天约3.0-3.5吨柴油;良好的天气情况应理解为除超过蒲氏风级4级以外的所有天气情况;该轮冬季载重量 34,316吨,不包括淡水的物料常量为170吨。

租船合同还约定: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延误了时间,或因船员生病或发生事故而绕航时,租金停付,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消耗的燃料,均由船东负责;船东有义务提交和保证船舶、船员以及有关的任何物品的最新完整证书,不管这些证书是在租船合同开始之前或开始之后就需要,若船东未能履行规定,所损失的时间与一切额外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租船人可将其从租金中扣除。

1993年9月18日1700时,兴鹏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福星公司使用,并按福星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

9月22日,福星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

9月23日,福星公司指示船舶恢复正常航速。

9月29日1500时,该轮抵达新加坡。

10月2日抵印度尼西亚潘江港装货。

10月16日1500时开往第二装货港巴拉旺,船长选择航行经巽他海峡、格拉萨海峡、过新加坡海峡这一航线,并发电报告知福星公司,“兴达” 轮预计20日0700时抵达巴拉旺。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

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在劳氏法律报告2011年的the saldanha一案中,因海盗劫持船舶引起的延误能否构成停租引发了期租合同当事人的激烈争论。

船舶saldanha以nype格式出租47到50个月。

在2009年2月22号,船舶被索马里海盗劫持。

海盗强迫船长将船舶开往索马里海域并停留,直到4月25号才释放船舶。

5月2号船舶回到了相当于被劫持位置的地点。

承租人拒绝支付从2月22号到5月2号这段期间的租金。

船东向承租人索赔租金、燃油费用、额外的战争风险津贴以及船员战争风险奖金。

承租人反诉索赔因船长及船上人员未尽到合理准备导致船舶被海盗劫持造成的损失。

双方将争议付诸仲裁。

仲裁庭一致认为承租人不能依据其租约第15条主张停租。

承租人将仲裁庭该项认定上诉到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

本案涉及的租约第15条的措辞是:“发生人员不足,包括船长或船员罢工在内的不履行职责,物料不足,火灾,船壳、机器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搁浅,对船货产生的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误,为检查或油漆船底而入干坞,或任何其他阻止船舶处于充分的工作状态下,在因此而造成的时间损失期间,租金停付。

”由于本案是有关因海盗劫持船舶造成的延误能否造成时间损失的第一案例,并且跨越了仲裁进入了审判领域,分析本案对探讨海盗劫持案件能否作为停租事件以及因此对期租双方利益的影响有一定的意义。

一、停租条款概述及订立停租条款的必要性所谓停租,是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妨碍对本船的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继续支付租金的一种行为。

停租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条款。

期租合同中订立停租条款的目的是为承租人转嫁部分时间(非因己方原因造成的延误)损失的风险,其实质即“风险分摊”。

在这种意义上,停租条款也可以理解为保护承租人的”免责条款”,而免除的责任是承租人在租期内不断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船舶为其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如果船舶不能为其提供服务,只要不属于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承租人仍需履行其绝对义务,不能中止支付租金,有时候连索赔也不能,这对承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5篇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5篇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5篇第1篇示例: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鉴于甲方是一家拥有船只资源的企业,乙方有意向定期租用甲方船只,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定期租船合同:第一条租赁船只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以下船只:船只1: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 规格:______ 船龄:______ 押金:______元船只2: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 规格:______ 船龄:______ 押金:______元(根据实际情况添加船只信息)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租金:(1)每月租金为______元,应在每月____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2)押金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一并支付给甲方。

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逾期支付的金额的____%。

第四条使用及管理1. 乙方应当妥善使用租赁船只,不得擅自转租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对租赁船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只的正常使用;3. 乙方应当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保管船只,如产生擅自改装或损坏等情况,应当赔偿相应费用;4.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船只的维修和保养,但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保险责任1. 甲方应当对租赁船只进行相应的保险,如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船只损坏,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 乙方应当遵守船只保险条款,如因乙方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租赁期间发现乙方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2. 若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租金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追究乙方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9月2日举行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通报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及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定期租船案例PPT课件

定期租船案例PPT课件
第5页/共13页
问题
(1)属于哪一种租船模式? 定期租船 (P64)
(2)造成碰撞事故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3)本案例的启示。
第6页/共13页
讨论结果:
关系模型图
租船给B
海运公司A 配备所有船员
外贸集团B
(出租人)
(承租人)
碰撞
宁波某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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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认为海运公司A要自行承担责任。
第9页/共13页
疑问:就货物运输特征而言,B任,否则没有理由要求A对其货物运 输中出现的海损事故承担责任。那为什么A应承担责任呢?
关键词:期租合同 疑问:保险怎么没起作用? 关键词:保险条款
第10页/共13页
启示:
1、租赁双方权责要明确 2、明确货物保险条款,正确投保,以防事故发生时可以减少损失
在事故航次中外贸集团B未就船舶驾驶向海运公司或“清 风”号轮发出任何指示,故其对碰撞事故及货损的发生无任何 过错。而“清风”号轮上的所有船员是由A配备并负责管理,因 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8页/共13页
疑问:B在承租期间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吗?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 营使用,通常不需借助出租人的行为或劳务来 完成,而期租合同却必须通过出租人提供的船 员劳务才有可能实现对租赁船舶的经营使用。 期租合同的承租人虽应承担经营风险,但若经 营中发生的事故是由出租人未能安全提供劳务 引起,承租人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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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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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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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海运公司认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承租人 B外贸集团承担,因此提起诉讼,认为“清风” 号轮在租赁期间由B外贸集团负责生产经营,并 享有相应收益,其仅收取少量租金,故承租人B 外贸集团应承担海损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要求 判令被告赔偿其242817.77美元及5947500日 元及相应的利息。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8篇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8篇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8篇第1篇示例:定期秋季合同书范本甲方(出租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丰富船舶资源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为满足乙方的需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船基本情况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船舶名称)一艘,作为乙方定期租赁船只使用,并且提供相应的船员和管理服务。

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的租赁期为(具体日期),自租船交付之日起至租船期满之日止。

第三条租船费用1. 租船定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租船费用的(具体金额)为租船定金。

2. 租船费用:乙方每月需支付租船费用为(具体金额),租船费用包含船只租赁费用、船员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1. 甲方应在租赁期开始之日将租船船只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具体地址)。

2. 乙方接收租船船只后应对船只进行仔细检查并签署确认交接单,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要求相应维修或更换。

1. 甲方应对租船船只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船只在良好的状态下交付给乙方使用。

2. 乙方在使用船只期间应对船只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船只在良好的状态下交还给甲方。

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和用途使用租船船只,不得擅自改变租船船只的用途。

2. 乙方对租船船只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只的安全运营。

1.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船费用或其他款项,应承担滞纳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 如乙方擅自改变或超越合同约定使用租船船只,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项下一切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以上为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第2篇示例:定期秋船合同书范本合同编号:______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定期租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船只名称、型号、基本参数及承租期限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船只(以下简称“船只”)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船只名称、型号、基本参数详见附件“船只清单”。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条款解释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条款解释
⑤××月到××月的必要时间以便完成航次:只有几 天宽限期;。
⑥3+3:期租合同为3个月,届满由一方选择是否 再续约3个月
案例 :Dione轮在BALTIME格式下期租了“6个月, 加/减20天,租船人选择”。从交船开始6个月的 租期是到1970年9月8日,加20天是到9月28日。 7月24日该轮在安科纳卸货时,租船人宣布将走 另一个来回航次,去RIVER PLATE合理预计是约 73天。尽管船东抗议,在8月2日租船人还是把船 派去执行了此航次,一直到10月7日还船。
案例 :DEMOCRITOS轮期租一个航次走太平洋航 线,大约4/6个月。交船在德班,销约期是12月 20日。船舶在9月进坞,然后去孟买装货。在孟 买卸货的时候,发现第二货舱的二层甲板塌陷。
案例分析:
在仲裁下,认为实际超期8.4天是合理的。后上诉, 法院判决:
(1)条款已明确了富余时间,即“加/减20天,因此 没有任何额外的默认的富余时间;
(2)租期在9月28日到期,租船人给的在8月2日开 始的最后航次是不合法的,因为预计此航次在租 期内是不能完成的;
(3)租船人应支付船东从9月28日到10月7日更高的 市场租金价。
A、交船的时间:日期的规定;租期的起算;延迟 交船的后果 。
1)日期的规定:①特定时间;②从××日到××日; ③不早于××日或不晚于××日。
2)租期的起算 (根据租约规定)
⑴如果NOR在规定的日期内递交,船舶就算交船, 租期开始;根据NYPE46’第5条款:下午4时之前 交NOR,次一工作日7时起算租期;若承租人要求 立即使用船舶,则使用船舶的时间计入租期;
③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船 速为15节,而实际上船速只能达到10节,这无疑 会影响到承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 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 偿。

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租船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想要租一艘船来运输一批货物,于是就和乙船东签了个租船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这船得在5月1号到达指定港口装货,然后按照规定的航线把货运到目的地。

二、出现的问题。

1. 船期延误。

结果呢,这乙船东的船在5月5号才晃晃悠悠地到达装货港。

甲公司就急眼了,为啥呢?因为甲公司和收货方都已经安排好了一切,就等着这批货按时到呢。

这一延误,甲公司可能得赔收货方一大笔钱,而且自己的商业信誉也可能受到影响。

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5点见面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你朋友7点才来,电影都开始一半了,多糟心啊!2. 船舶适航性问题。

更气人的是,甲公司的人上船一看,发现这船有点破破烂烂的。

有些设备看起来就不太灵光,这就涉及到船舶适航性的问题了。

就好像你租了一辆车,结果发现车的刹车有点毛病,这不是拿生命开玩笑嘛。

在海上,船舶适航可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在航行途中因为船舶本身的问题出了啥事故,那货物可就全泡汤了。

三、合同条款的分析。

1. 关于船期的条款。

租船合同里规定了船期,这就是个很关键的条款。

乙船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装货港,这就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按照正常的逻辑,甲公司就有权利要求乙船东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说,甲公司因为船期延误遭受的经济损失,像额外支付给收货方的赔偿金,乙船东得给补上。

这就好比你和商家签了合同,商家没按时交货,那他就得为你的损失负责。

2. 船舶适航条款。

合同里肯定也会涉及到船舶适航的条款。

乙船东提供的船有适航性问题,这也是违反合同的。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船东对船舶进行维修,确保适航性,或者直接解除合同,找别的船来运货,同时要求乙船东赔偿因为这个事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这就像是你租房子,结果发现房子有安全隐患,你可以要求房东修好,要是房东修不好,你就有权利不租了,还能让房东赔偿你找房子过程中的损失呢。

四、解决办法。

1. 协商解决。

甲公司和乙船东可以先坐下来好好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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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该轮享有经营、使用权,出租 人应提供完好船舶,负责船员管理并按承租方要求进 行作业,在各方面给与配合;“清风”号轮在租赁期
间若发生海损事故,均按船舶保险条款处理;因承租 方指挥不当、违章经营而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由承
租方代办,按货物保险条款处理,在生产中发生的商 务事故和海损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由承租方代办,按 货物保险条款处理;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凡涉及货轮财产损失,按船舶保险条款处理。
疑问:就货物运输特征而言,B享有对“清风”号轮的生 产经营权、使用指挥权,除非A提供的船舶不适航、船 员不适任,否则没有理由要求A对其货物运输中出现的 海损事故承担责任。那为什么A应承担责任呢?
关键词:期租合同
疑问:保险怎么没起作用? 关键词:保险条款
启示:
1、租赁双方权责要明确 2、明确货物保险条款,正确投保,以防事故发生时可以减
租船合同纠纷案
目录
案例概述 知识点剖析 案例引出的问题 启示
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2年7月,杭州某海运公司A与福建某外贸集 团B签订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A海运公 司将“清风”号货轮租给B外贸集团从事运输经营, 并负责配备船员29名;租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 2014年3月31日止;月租金15万元;海运公司A除 承担“清风”号轮船员工工资、劳保福利及常规修理 费外,其他一切在经营中发生的费用都由承租方B负 担在租期内出租人A负责维修保养,承租方应保证维 修期间。
疑问:B在承租期间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吗?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 使用,通常不需借助出租人的行为或劳务来完成, 而期租合同却必须通过出租人提供的船员劳务才 有可能实现对租赁船舶的经营使用。期租合同的 承租人虽应承担经营风险,但若经营中发生的事 故是由出租人未能安全提供劳务引起,承租人无 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船舶租赁合同期间,“清风”号货轮在满 载货物的运输途中,与宁波某航运公司的某轮船发 生碰撞,造成“清风”号货轮沉默,货物全损。在 该航次中,承租人未给予出租人任何船舶驾驶方面 的指示。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碰撞双方均 未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碰避规则》,应平均 承担责任和相关损失,A海运公司为此要支付赔偿金 242817.77美元及5947500日元。
少损失
The end.
(2)造成碰撞事故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3)本案例的启示。
讨论结果:
关系模型图
租船给B 海运公司A 配备所有船员 外贸集团B
பைடு நூலகம்(出租人)
(承租人)
碰撞
宁波某航运公司
(2)我们认为海运公司A要自行承担责任。
在事故航次中外贸集团B未就船舶驾驶向海 运公司或“清风”号轮发出任何指示,故其对碰 撞事故及货损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而“清风”号 轮上的所有船员是由A配备并负责管理,因此造成 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A海运公司认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承租人B 外贸集团承担,因此提起诉讼,认为“清风”号 轮在租赁期间由B外贸集团负责生产经营,并享 有相应收益,其仅收取少量租金,故承租人B外 贸集团应承担海损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要求判 令被告赔偿其242817.77美元及5947500日元及 相应的利息。
问题
(1)属于哪一种租船模式? 定期租船 (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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