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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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 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 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
中小企业在促进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 作用。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本市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将指导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统一到经信委。二是以政府或者部门文件的方式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三是设立中 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并不断扩大规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四是搭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推 动中小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对接。五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近些年,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已经成为本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目录
01 条例全文
03 修改意见报告
02 条例草案说明 04 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支持鼓励措施的落实等问题,会 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精神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 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 1 - / 9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项目申报计划书

项目申报计划书

项目申报计划书*****有限公司2013年项目申报计划书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时间安排支持方式主管单位建议说明1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研发补助2013年3-6月无偿资助100-300万元工信部申报时企业注册应当满两年;需要符合当年度确定的方向课题(待确定)。

2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研发补助(奖励)2013年8-10月资金奖励100-300万元管委会属于第一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的子项目;两者相冲突3 千人计划人才资助2013年3、7月无偿资助100-300万元中组部管委会在海外获得博士以上学位的海归;或引进的外籍专家。

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高基重大专项研发补助(重大技术攻关项目)2013年4-8月无偿资助科技部工信部建议联合科研单位申报。

5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研发补助(重大技2013年4-8月无偿资助科技部建议联合科研单位申报;并需划(863计划)术攻关项目)要贴合863课题任务方向6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类)2013年5-6月无偿资助100-300万元工信部项目二选一;必须是固定资产购置项目,设备类支出建议在;包括产业化设备、研发设备。

7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类)2013年6-7月无偿资助100-300万元经信委8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补助(重大技术攻关项目)2013年5-7月无偿资助300-1000万元市科委建议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9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专利资助2013年6-7月国内专利5千元/件;国际专利3万元/国/件。

或专利创业扶持资金100万元以内管委会可考虑,比较容易申报。

企业条件完全符合10 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及其扶持资金产业化扶持(资质荣誉及补助)2013年5-6月2013年8-9月进政府采购目录;给予100万以内资助管委会需要能够提供200万元以上合同发票。

11 北京市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类)2013年6-8月无偿资助最高100-3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项目的资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研方面资金不足的困难,促进科技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一、政策背景中小企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其规模和资金实力相对较弱,常常面临技术创新与研发方面的成本高昂和难度大的问题。

这导致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积极性不足,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难题,促进其快速发展,政府开始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二、资金来源该政策资金主要来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和基金等机构拨出的专项资金。

同时,政府还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基金,该基金通过集中国家和社会资金资源,对中小企业进行申报、评审、使用和管理。

三、资金的使用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

目前,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资金使用规定和审批制度,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相应的项目。

主要支持的内容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知识产权运营、产品和生产过程创新、标准化制定、创新设计和专业化服务等等。

四、申请条件为了能够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企业拥有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有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意愿和能力;2. 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中小企业;3. 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4. 企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5. 企业需要有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计划,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五、政策的效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政策资金的支持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获得了重要的资金来源,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

其次,政府对资金使用采取严格审批制度,确保企业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了投资的浪费和误用。

创新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新模式——设立“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探讨

创新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新模式——设立“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探讨
具有 重 要 的意义 。
中小企 业 融 资 难 一 直 都 是 一 个 世 界 性 的难
题 , 国出台 了不少 政策 。分析 目前财政 资金在 中 各
小企业产业 扶持 中存 在的 问题 , 高新技 术企业 结合
发展 的阶段 与投资特 点 , 讨 成立 “ 长性 中小企 探 成
贸企业 物 流配送 和经 营 辐射 能力 , 级 改 造 信 息 升 系统 和开发 商 贸技 术 , 高 市 场 开拓 能 力 等 项 目 提
( ) 北 京市 支 持 中小 企 业 发 展专 项 资金 管理 暂 7《 行 办法 》 务 范 围更 为 广 泛 , 了 以上 所 包 括 范 服 除

目前 财政 资金 产 业扶持 现 状
围以外 , 包 括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展 循 环 经 济 的 还 发 项 目、 展 特 色 经 营 和 业 态 创 新 、 用 新 的 经 营 开 采 方式 和管 理技 术提 升 管理水 平 的项 目, 等 。 等
发、 生产 以及 自有 产 品 的 销 售 , 已认 定 的 高新 或 技 术企 业 的项 目。 ( ) 3 实施 高新 技术 成 果 转 化 的 项 目以及 孵 化 基 地 内为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的 中介 机 构、 风险 投 资 机 构 。 ( ) 持 中小 企 业 和 为 中小 4支 企业 服务 的企 业 、 会 团体 、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中 社 事
第2 8卷
第 5期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学 报
J u a fZ e g h u I si t f r n u i a n u ty Ma a e n o r lo h n z o n t u e o o a t lI d sr n g me t n t Ae c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15〕305号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新兴服务业等首都特色产业,以及因市场失灵或市场配置资源不足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领域。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五条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母基金初期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六条基金遵循公共性原则,注重发挥引导性作用,按照“有偿使用、循环投入、滚动发展”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金可与其它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和资金配合使用,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基金主要以参股支持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在创业引导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子基金及其规模。

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基金存续期。

“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为12年,其中退出期2年。

子基金存续期另行约定。

第九条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工信部项目大全

工信部项目大全

工信部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简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

支持重点(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1.企业(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等改造项目。

(2)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北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有多少钱及其他好处重点介绍,补贴20-50万

北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有多少钱及其他好处重点介绍,补贴20-50万

北京专精特新⼩巨⼈企业奖励有多少钱及其他好处重点介绍,补贴20-50万华夏泰科⼩编了解到北京专精特新⼩巨⼈企业奖励有多少钱,对获得“专精特新”中⼩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巨⼈称号的企业,给予最⾼20-30万元奖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巨⼈”企业,给予50万元⼀次性奖励等。

⽀持企业申请智能化、数字化和绿⾊化技术改造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给予最⾼3000万元的奖励。

以下是华夏泰科带来的北京专精特新⼩巨⼈企业奖励有多少钱及其他好,希望有所帮助。

(⼀)北京专精特新⼩巨⼈企业奖励有多少钱1.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主创新若⼲规定》(西⾏规发【2021】1号)(1)国家专精特新“⼩巨⼈”企业,给予⼀次性30万奖励;(2)北京市专精特新“⼩巨⼈”企业,给予⼀次性10万元奖励。

2.丰台区《丰台区促进⾼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丰投促发〔2020〕5号)(1)国家级专精特新“⼩巨⼈”企业,给予60万元扶持;(2)北京市专精特新“⼩巨⼈”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

3.⽯景⼭区《⽯景⼭区加快“新基建”促进新⼀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暂⾏办法》北京市“专精特新”中⼩企业,对其⽣产经营活动中发⽣的银⾏贷款利息、贷款担保等费⽤给予最⾼50%的贴息或担保补贴⽀持。

4.通州区(1)国家级专精特新“⼩巨⼈”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50万元奖励;(2)北京市专精特新 “⼩巨⼈”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20万元奖励;(3)北京市“专精特新”中⼩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10万元奖励。

《通州区⾼精尖产业发展资⾦管理办法(试⾏)实施细则(2021版)》(通经信局〔2021〕72号)5.顺义区《顺义区打造⼤中⼩融通特⾊载体推动中⼩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实施办法》(1)国家级专精特新“⼩巨⼈”企业称号,给予⼀次性50万元奖励;(2)北京市专精特新“⼩巨⼈”企业称号,给予⼀次性25万元奖励;(3)北京市“专精特新”中⼩企业称号,给予⼀次性10万元奖励。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基金项目介绍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

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必将对我国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申报技术创新基金9小意义1、国家认可2、政府拨出(50-万)3、企业招标4、便利融资5、提升品牌6、转化成技术创新7、优化结构8、产业化发展9、培育新产业在少于90%的企业中,技术创新基金常常就是企业赢得的第一笔国家政府资金资助。

在技术创新基金的示范作用下,立项企业不但赢得了技术创新基金和地方政府服务设施资金的积极支持,而且受惠于政府基金的信誉,更不易从资本市场和其他资金渠道融资。

二、认定条件(一)申报项目必须合乎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就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存有明晰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可望构成新兴产业。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单一制企业法人资格,在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至少拥有一个实用新型专利。

(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到职工总数的比例≥30%4、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5、每年用作技术产品研发的经费占到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5%6、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30万元;7、职工人数≤人;8、年营业收入≤万元;9、企业专门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例如: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崭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建传统产业等领域1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的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并已足额到位(提供当期银行对账单和专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的承诺函)。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14•【文号】财企[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24日)废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2•【字号】丰政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丰政发〔2012〕37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丰台经济发展活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保障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整合区内原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成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商务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3%。

在年度预算总量控制额度内,按照总体平衡、适当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年内未用完的不结转下年。

(一)设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后,原有各资金来源渠道、牵头管理部门、使用用途基本不变,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关于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23【实施日期】200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关于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帮扶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经研究决定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项目组织单位。

其中,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海淀科技园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市科委负责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

企业可按属地选择其中一家组织单位申报。

二、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部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的方式组织实施。

立项项目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条件的项目将择优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三、同一家企业仅能申报一个项目,严禁多头、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2009年度创新资金对企业及项目的申报条件、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要求依据附件中《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执行。

五、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xx]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修订)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修订)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6号《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扶持第三章资金支持第四章市场开拓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市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务环境,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

第四条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从事高精尖、文化创意、国际交往等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从事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须的产业。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北京市中小企业一览

北京市中小企业一览

北京市中小企业一览北京市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一个拥有众多中小企业的繁荣城市。

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推动创新、增加税收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中小企业的现状以及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中小企业可根据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或年销售额等指标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具有100人以下从业人数和总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可被归为中小企业。

根据业务类型和所属行业不同,北京市的中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服务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多个类别。

制造业中小企业以轻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服务业中小企业则涵盖了各个领域,如零售、餐饮、旅游等。

二、中小企业的现状北京市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北京市共有中小企业约80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0%以上。

这些企业提供了近300万个就业岗位,为北京市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小企业在创新领域也表现出色。

北京市拥有大量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初创企业,这些企业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

例如,字节跳动、小米科技等知名企业就诞生于北京市。

三、中小企业的优势和挑战中小企业在北京市的发展面临着一些优势和挑战。

首先,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加灵活和创新。

由于规模相对较小,中小企业在决策和运营方面更具灵活性,能够更快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同时,中小企业也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为市场带来了更多新颖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中小企业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融资难题。

由于规模较小,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有限,往往更难获得银行贷款或吸引投资。

其次是人才引进和留住的问题。

北京市人才竞争激烈,中小企业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员工。

四、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北京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专精特新专项基金

专精特新专项基金

专精特新专项基金摘要:1.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定义和目的2.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3.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4.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扶持政策和效果5.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1.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定义和目的】专精特新专项基金,全称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专项”,是我国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而设立的一项专项资金。

其目的是通过资金支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

申请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合规经营,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2)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3)具备明显的市场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企业申请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流程如下:(1)企业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2)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推荐给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3)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国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4)国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并予以公示。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注意以下事项:(1)认真阅读申请指南,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完整;(2)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确保信息真实、准确;(3)注意申请截止日期,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4.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扶持政策和效果】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贴息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瓶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拓展市场空间,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专精特新专项基金的实施效果显著,众多中小企业因此得到了政策扶持,实现了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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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
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
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5、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6、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8、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
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
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

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
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

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对区县组织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根据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安排。

第十六条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七条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本系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八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发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会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需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
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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