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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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监理单位第七条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工程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签订工程环境监理合同。

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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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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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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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设等工程项目;(二)国、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监理单位第七条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管理,促进环境的改善和保护,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是指由环境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督、科学监测、公开透明、依法惩处、持续改进。

第四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建设项目、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环境监理管理体制第五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规范环境监督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品质。

第七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八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环境突发事件。

第三章环境监理管理工作第九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控,防止虚假数据的出现。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第四章环境监理管理执法第十三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保障执法公正、严明。

第十四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案件监督制度,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惩戒。

第十六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处罚制度,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环境监理管理督察第十七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督察记录和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检查。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源调查机制,对环境污染源进行排查。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工程的监理管理,保护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环境工程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执行监理监督的规范,环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监理任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理、独立监理、公正监理、诚信监理”的原则,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理管理,监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权威的特点。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监理队伍。

第九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第三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职责第十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环境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质量把关等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第十四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应当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几个阶段。

第十五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理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会议,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全程化”的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标准规范体系、质量审查体系、技术培训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保厅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技术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定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环境监理机构相关信息。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省环保厅统一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建设过程中开展环境监理。

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时段从建设项目施工开始起至项目主体工程、配套环境保护工程建成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具备运行条件时结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公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应明确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向环境监理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环境监理项目部现场办公场所,建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都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管理。

本文将从监理管理的目的、原则、职责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到合理使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监管,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法律要求。

2.科学合理原则:合理规划和设计建设项目,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尽量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3.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理管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风险管理原则: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及时控制和应对。

四、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职责1.监测与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记录环境指标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法律法规监督:监督建设项目的环保行为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申报和处罚。

3.技术指导: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环保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4.风险管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5.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环境监理制度: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评估。

3.推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环境友好型和节能减排的建设技术和设备。

4.开展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教育讲座等方式,增强公众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的任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和拆除等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遵循公正、科学、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和监管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的组织机构可以是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监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要求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监测、评估和治理技术。

第六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更新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忠诚、公正、廉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参与与监理工作无关的利益交换活动。

第三章监理内容和方法第八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保存监理相关文件和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权力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当保证独立性和客观公正,不得受监理对象的干扰和限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环境保护问题的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处罚和激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辽环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6〕8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3月25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环境保护咨询,并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我省下列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二)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三)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四)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主动开展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项环境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等。

第三条环境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环境监理工作由本单位环境监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环境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环境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和实施环境监理计划;(三)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环境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环境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取得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或具有3年以上环境保护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环境监理程序第七条环境监理工作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编制环境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内容、范围、方法和期限;(二)实施阶段:按照监理计划开展环境监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总结阶段: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环境监理报告。

第八条环境监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环境监理范围和内容;(三)环境监理方法和期限;(四)环境监理人员及职责;(五)环境监理经费预算。

第九条环境监理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确定环境监理重点;(二)现场检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记录和报告:对环境监理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形成环境监理报告;(四)跟踪检查:对环境监理活动中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活动.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四)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环境监理包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

(一)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要求情况的检查。

(二)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监理是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

(三)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是对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保护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监督。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环境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备环境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等建设项目;(四)环评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包括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等基本内容:(一)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是否相符。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等是否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相应的环保措施是否同步落实。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号:豫环文〔2011〕68号发布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环境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备环境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等建设项目;(四)环评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包括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等基本内容:(一)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是否相符。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5月目录1 编制的目的意义、必要性、依据及过程 (1)1.1 编制的目的意义 (1)1.2 编制的必要性 (1)1.3 编制依据 (2)1.4 编制过程 (2)2 国家及省内外开展情况 (3)2.1 国家开展的情况 (3)2.2 外省开展的情况 (4)2.3 省内开展的情况 (5)3 编制主要内容说明 (6)3.1 总则 (6)3.2 组织实施 (6)3.3 工作内容 (6)3.4 监督管理 (7)4 其他问题说明 (7)4.1 有关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说明 (7)4.2 有关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验收必要条件之一 (7)4.3 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说明 (8)1 编制的目的意义、必要性、依据及过程1.1 编制的目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环境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建成后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而项目建设期间主要依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管。

实践证明,在项目建设期间如果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管,环保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因此,对项目建设期间加大监管力度,推行工程环境监理势在必行。

我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且国家也没有出台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由于缺乏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我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支持和保障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工程环境监理机构也难以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缺乏完善的环境监理管理依据。

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各自职责要求不明晰,这些将直接导致环境监理现场工作操作缺乏依据,容易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间接影响日后我省工程环境监理行业的长远发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的目标是健全环境监察体制,完善监察手段和方法,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环境质量。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保障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本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凡在河南省范围内进行的重大建设项目,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环境监察机构第十条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具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一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十二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设立监察站点,定期巡查建设项目并进行现场监察活动。

第四章监察活动第十三条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运行是否正常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可以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影响环保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暂停或撤销其建设许可证。

第五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法作出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不力、不作为的,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附件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技术咨询和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对策措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

第五条【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全省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监理时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时段从建设项目开工起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全面建成落实,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后结束。

第七条【环境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理机构是指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能力,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组织开展】全省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应明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全程化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的生态环境保护费用中。

第十条【报告】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负责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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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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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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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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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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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工程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签订工程环境监理合同。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签订的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和工程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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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环境监理市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须通过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的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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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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