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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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非法经营中医诊所行医导致患者因注射针孔感染而死亡

医疗案例非法经营中医诊所行医导致患者因注射针孔感染而死亡

【摘要】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经营x中医诊所,且两次被x市x区卫生和计划局后,依然继续执业。

在为患者孙某某治疗时,导致其左臀部注射针孔及周围软组织严重感染、坏死,继发感染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曹某某对患者孙某某的治疗行为与患者孙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1年6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八年,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中医诊所,非法行医罪,死亡,注射针孔感染医疗案例:依法行医一.引言二.基本案情(一)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x市x区x镇x村x大院擅自执业,非法经营x中医诊所,且两次被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后,依然继续执业。

2018年2月下旬至2018年3月14日,患者孙某某分别三次到被告人曹某某诊所进行诊治,同年3月22日,患者孙某某死亡。

(二)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询问通知到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被告人曹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蔺某、贾某证言、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民事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裁判结果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9年6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讨论(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经营个体诊所,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8年3月29日被x市公安局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x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一刑诉﹝2018﹞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非法行医罪案例

非法行医罪案例

本案中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作者:林振通发布时间: 2009-01-12 14:48:44[案情]被告人刘某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3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个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

2007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应患者杨某(时年70岁)要求到杨家为其看病,经诊断认为杨某患有肺炎。

被告人刘某即给杨某进行静脉注射,吊瓶挂上后刘某即回自己的诊所。

当天下午1时许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突感炸开样胸痛,口吐沫痰。

1时20分左右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时45分死亡。

经医院医生诊断,杨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被误诊为肺炎并在心功能耐受力较差的情况下输入液体速度过快,导致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又未能及时有效抢救治疗而死亡。

[分歧]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观点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观点3、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谓非法行医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已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进行行医,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管理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属《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人。

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必须是医务人员,即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人员,也包括后勤服务人员;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也包括有医疗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医疗行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保障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一些不法医生为了谋取暴利,不顾医德医风,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例。

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

一名自称有医师资格的李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吸引了一名患有严重肝病的患者小张。

小张因为听信了李某的夸大宣传,决定放弃正规医院的治疗,转而求助于李某。

然而,经过李某的治疗后,小张的病情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恶化得更加严重。

最终,小张因为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幸离世。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非法行医不仅是对患者的欺骗,更是对生命的亵渎。

首先,非法医生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无法准确诊断患者病情,更不具备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这就直接威胁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非法医生往往利用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来吸引患者,导致患者错失了就医的最佳时机,延误病情,甚至加重了病情,最终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针对这样的案例,我们必须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执业资格,杜绝非法医生的存在。

其次,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禁止医生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承诺,避免误导患者。

同时,对于非法行医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迁就,给予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非法行医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患者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必须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让患者能够得到真正的医疗帮助,保障他们的健康和生命。

非法行医的案例

非法行医的案例

非法行医的案例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法律法规,不仅给患者带来了健康风险,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非法行医的案例,以警示大家远离非法医疗活动。

案例一,某地村民自学中医,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

某地一位村民自学中医,没有取得任何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却在村里开设了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一名患者因患有急性病症前往该诊所就诊,村民医生给予错误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不幸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当地医疗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案例二,非法行医者利用草药进行虚假宣传。

某城市一家非法诊所的医生,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却擅自在诊所内进行医疗活动。

该医生利用草药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自己的草药可以治愈各种疾病,吸引了大量患者前来就诊。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草药并没有任何治疗效果,且有的草药甚至含有有毒物质,给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案例三,非法行医者非法进行整形手术。

某医疗美容诊所的主治医生没有取得整形外科医师资格证书,却擅自进行整形手术。

在进行手术时,医生没有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了严重的手术并发症,甚至有的患者面部留下了永久性的伤痕。

这一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给整形美容行业带来了质疑和挑战。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非法行医的严重危害性。

非法行医不仅给患者带来了健康风险,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我们呼吁广大患者在就医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生,远离非法医疗活动。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医疗市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让患者能够得到更加安全和有效的医疗保障。

违规使用麻醉药的案例分析

违规使用麻醉药的案例分析

违规使用麻醉药的案例分析
某患者前往某医院做人流手术,医院却安排护士郑某给患者实施麻醉,静脉推注丙泊酚。

结果,手术结束后患者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患者的死因为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

随后,患者家属将护士郑某告上法庭,认为郑某既无医师执业证书,更无麻醉医师执业资格,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一审判决:非法行医罪,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护士,未取得麻醉师和医生执业资格,为被害人注射麻醉药丙泊酚,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一万元。

二审改判: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法院认为,护士郑某给被害人推注麻醉药丙泊酚,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仍给被害人推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郑某推注丙泊酚的违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且本可预见和可以避免。

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存在过失导致;护士郑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采纳了其上诉理由。

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定罪、量刑不当,予以纠正,改判郑某犯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给你一些典型案例。

1. 非法行医案例,2015年,中国湖南省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无证医疗活动时,给一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注射了不明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行医者缺乏专业知识和医疗技能,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2. 中草药中毒案例,2018年,美国一名妇女服用了一种标称为中草药的减肥药物,结果中毒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这种减肥药物中含有大量的禁用成分,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了严重损害。

这个案例表明了一些中草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掺杂有害成分的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3. 综合案例,2017年,印度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堕胎手术时使用了不合格的中草药,导致多名妇女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这个案例展示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滥用的严重后果,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

这些案例都彰显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医疗行为和对中草药的正确使用。

政府和社会
应加强监管,严惩非法医疗行为,加强对中草药产品的质量监控,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科学健康意识,理性对
待中草药,避免盲目跟风使用,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家非法行医诊所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无证行医诊所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该诊所无证行医,导致其亲人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诊所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2. 诊所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用房、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护士;(4)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该诊所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家属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定性,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案例精析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案例精析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案例精析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是指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建立起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以下是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相应案例的精析:1. 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对医院进行准入审查和评估,确保医院具备开展医疗服务的条件。

案例精析:2015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一私立医院因违反准入制度,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的准入许可证,涉嫌非法行医,导致多名患者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例表明准入制度的重要性,是确保医院合法经营和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基础。

2. 医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对医疗从业人员进行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确保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案例精析:2006年,中国陕西省西安市一名代课医生未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导致一名婴儿死亡。

该案例暴露出医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的缺失,有违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的医生难以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3. 医疗过程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医疗过程,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案例精析:2018年,美国马里兰州一家医院因手术安全管理不善,患者在手术中遭受了严重的烧伤。

调查发现,医院没有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程序,且手术室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

这一案例揭示了医疗过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良好的手术安全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手术风险。

4.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案例精析:2011年,中国广东省深圳市一家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器械感染事件,导致多名患者感染细菌和病毒。

该医院隐瞒了事故,未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这一案例揭示了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伤害。

综上所述,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对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至关重要。

通过准入制度、医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医疗过程管理制度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措施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安全问题,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非法行医案例

非法行医案例

非法行医案例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学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的医师,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带来健康风险和经济损失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为规范,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非法行医案例。

某市一家美容院内,一名自称“医学美容专家”的人员,在未取得任何医学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注射美容项目。

她在美容院内为顾客进行玻尿酸填充注射,声称可以快速改善面部皱纹和提升面部轮廓。

由于价格低廉,吸引了不少顾客前来接受注射。

然而,由于该人员缺乏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注射操作不当,导致多名顾客出现面部肿胀、发热、疼痛等不良反应。

其中一名顾客因注射后出现面部严重变形,前往医院就诊,经过医生诊断确认为注射玻尿酸引起的感染。

医生表示,由于该美容院工作人员非法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缺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导致了该顾客的严重后遗症。

经过长期治疗,该顾客的面部才得以缓解,但留下了永久性的疤痕和后遗症。

此案例中,非法行医者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擅自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给顾客带来了严重的身体损害。

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是对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极大威胁。

该美容院也因雇佣非法行医者从事医疗美容项目,涉嫌违法经营,受到了相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非法行医不仅是医德医风的严重违反,更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

作为患者,我们在接受医疗美容项目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确保医师具有合法的医学资格和执业证书。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杜绝非法行医的现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曝光和警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维护医疗美容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教学案例:王某非医师行医案

教学案例:王某非医师行医案

教学案例:王某非医师行医案一、背景医疗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法律法规,对有证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维持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二、案例分析2010年10月22日,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区城郊结合部有一无证行医者在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接到举报后,监督员赶到现场发现该场所王某正在为一名患者实施牙科诊疗活动,现场发现牙椅一张,拔牙钳一支,口镜、探针各三支,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王某的医师执业资质。

监督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王某以及患者作了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若干张,同时对现场的器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查明: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质,于2010年10月5日起在该场所为患者实施牙科诊疗活动,期间收取费用1021元。

2010年11月15日,区卫生局认定王某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021元以及没收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机构(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需要取得哪些卫生许可?答题要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非法行医的案例

非法行医的案例

非法行医的案例
案例一,某地一名没有医生资格证的人员,在没有任何医疗设施和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设了一家诊所,进行各种医疗行为。

由于其医术水平低劣,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甚至有患者因此丧命。

经调查发现,该人员根本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却擅自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案例二,一名自学成才的“江湖郎中”在乡村地区开设了一家诊所,利用民间传统医术进行诊疗。

虽然其在当地颇受欢迎,但由于其医术并不科学,导致多名患者病情恶化,甚至出现了错诊的情况。

这些患者由于受到非法医生的误导,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三,一名医生因为医疗纠纷被吊销执业证书后,仍然在私人诊所进行医疗行为,假借他人名义进行医疗活动。

由于其医术水平有限,导致多名患者的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甚至出现了医疗事故。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医疗行业的严重挑战,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非法行医的严重危害性。

非法行医不仅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医疗行业的严重挑战。

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性秩序。

同时,也希望广大患者在就医时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切勿轻信非法医生的治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致手足口病死亡1例分析

非法行医致手足口病死亡1例分析

所 也没 有医 疗机 构执 业许 可证 , 李某 系非法 行医 。
( ) 医学检验 二 法 尸 表检 验见 , 死者 张某 , 1 。20 男, 岁 09年 3月 1 8日死 亡 。
黏 膜出现 w . T8 o 小疱 疹 , Ww8 t. M t c 常分 布于 舌、 颊黏膜 、 腭 , 硬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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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法 行 医 致手 足 口病 死 亡 1 例 析
黄 俊
摘 要 手足 口病是 由多种肠道病毒 引起的常见传染病, 临床较为常见, 本文从手足口病的发生机制 、 临床表现、 病程分期 等方面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例非法行医导致手足 口病患者死亡的案例进行分析.
( ) 理检验 三 病
如能早 期发现 , 给予 脱水 、 素 、 脉用 丙种球 蛋 白等治疗 , 有 激 静 所 患儿均 达 到临床 治愈 , 后 良好 。 预 非法行 医 , 是指无 医生 执业 资 格从事 诊疗 活动 , 括在 医疗 包
20 09年 4月 1 日枣庄 市立医 院病 理检验 报告 :脑组 织轻 度
关 键词 法 医病理 学 非法行 医 手足 口病 中图分 类 号 : 9 0 D 2. 5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0 )9280 10 — 9(0 90.2.1 0 多发 生于 5 以下儿童 , 中 1 以下婴儿 发病 率最高 。 括 各 岁 其 岁 包

案 例 资料
发 育正 常 , 养 良好 。双侧 颞部 可见注 射针 孔 , 下唇 粘膜 可见 w ws b wcm 出现 w 营 上 w .b w . s o Ww.tt. M 在 扁桃 体、牙龈及 咽部 8T8 o c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医诊疗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部分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患者权益。

本案涉及某市张医生非法行医案,通过对该案件的剖析,旨在揭示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提高中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经调查,张医生自2017年7月起,在其家中设立诊所,为患者提供针灸、拔罐等中医诊疗服务。

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张医生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张医生以下处罚:1. 罚款人民币3万元;2. 吊销其非法行医诊所;3. 5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张医生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并向患者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医非法行医案件,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非法行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本案中,张医生非法行医,给患者带来了潜在的医疗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法行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权益保护:非法行医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患者因相信张医生具有中医诊疗能力,而选择在其诊所接受治疗。

然而,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诊疗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因此,患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医疗行业监管: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医疗市场的秩序。

诊所护士非法行医,患者注射药物半小时后猝死医疗纠纷案例

诊所护士非法行医,患者注射药物半小时后猝死医疗纠纷案例

诊所护士非法行医,患者注射药物半小时后猝死医疗纠纷案例【案件索引】作者:叶春红律师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护士非法行医及诊疗措施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有过错以及参与度如何。

医疗机构护士行医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其行为存在过错无疑。

在诊疗上,没有了解患者的相关病史;没有做相关体格检查;没有做出病情诊断;在没有确定患者是否具有抗生素使用指针的情况下,违反常规使用抗生素;用药选择使用了对于患者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的药物;药物配伍违反配伍禁忌;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患者猝死,死亡原因不明。

综合患者的体质,认为患者主要原因缘于自身疾病猝死的可能性较大,但不能排除用药,导致特异体质共同作用引起。

患者患有心脏和肾脏等多种疾病,本身具有突发猝死的可能。

用药虽然不合理,但是一般情况下,该用药配伍不至于导致患者猝死。

在实际临床当中有很多非正规医院医生配伍安痛定、洁霉素(林可霉素)、病毒唑(利巴韦林)。

出现明显副作用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该诊所,使用上述药物的必要性不大,如果正常诊治,做出进一步检查或做出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医嘱。

上述药物一般是不会使用的。

所以,诊所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使用上述药物,而上述药物的特异反应或相关副作用与患者患有的危重疾病共同所致猝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存在责任,综合医疗机构的过错,结合患者自身疾病,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30%的责任是合理的。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应当及时复印封存相关病历资料。

收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

及时聘请专业医疗律师进行诉讼和鉴定。

【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原告张**与死者杨学民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子原告杨**。

杨学民的父母均已死亡。

杨学民患有糖尿病肾病;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CND5 期);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2013年4月30日下午,杨学民因感冒在被告诊所就医,当时被告诊所医生姜**未在,由护士孙琼为其诊治。

非法行医案例

非法行医案例

非法行医案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非法行医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也破坏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下面,我将给大家介绍一个关于非法行医的真实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警惕。

某市一名自称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在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家小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他无视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随意给患者诊断疾病,并进行治疗。

由于他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导致多名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甚至有患者因此丧失了生命。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也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非法行医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患者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和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呢?首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和规范。

对于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严禁其从事医疗活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医学素养和专业水平。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最后,加强对患者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就医过程中,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医务人员,不轻信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和“神医”、“灵丹妙药”,以免上当受骗,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非法行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例的介绍,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共同努力,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刺络引起非法行医纠纷案例

刺络引起非法行医纠纷案例

刺络引起非法行医纠纷案例于2001医学职业中专毕业后,直接从事医药行业,取得了药师资格和执业药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以来,庞宗某和妻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共同经营一家药房,经营范围为药品销售(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直未获得。

除了卖药,庞宗某还为街坊邻居提供针灸和按摩服务。

至庞宗某在药店为受害人吴某祥进行了三次颈部和肩部的针灸和按摩,吴某香说疼痛难忍,第三次之后,吴某祥感到更痛,全身无力,在药店休息了一段时间后,他在亲戚的支持下回到出租屋。

同年受害人吴某祥在其租住的地方死亡,他的近亲报警,同一天庞宗某在药店被捕。

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重要器官未发现原发性器质性死亡疾病,排除吴某祥;受害人吴某祥因颈椎、颈脊髓损伤致呼吸衰竭死亡。

另外查明,在本次探视之前,受害人吴某祥因颈椎问题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椎骨密度降低和一些椎体异常。

吴某祥平日独自生活,没有亲戚朋友的照顾。

案发后,庞宗某的家人向吴某祥的家人支付了17.6万元,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裁判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庞宗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吴某祥针刺后无法起床,休息后也无法恢复,后来,他的亲戚帮他回家卧床休息,直到之前于去世,受害人亲属描述的反应也与吴某祥受伤者的情况一致,之前吴某祥仅为左肩肩肩周炎,无明显损伤,专家意见排除受害人死于颈椎、颈椎呼吸衰竭脐带损伤,综合的证据足以推断受害人吴某祥在接受庞宗某诊断和治疗后,颈椎和颈脊髓受伤,导致四肢无力,最终因呼吸肌麻痹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庞宗某的诊疗行为是吴某祥死亡的直接和关键原因,对死亡结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庞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庞宗某有悔罪表现的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决定:1、如果被告人庞宗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2、缴获的钢针、棉签、酒精消毒剂、金属盒等被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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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The verdict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
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 “情节严重”。
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死亡原因
THE Cause of death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 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 主要因果关系:
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 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 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1.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 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 病的严重性。 2.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 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 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3.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 到心脏疾病)。 4.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 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 苏。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作者观点
基于被告立场 被告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
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
自身疾病与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 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果关系可以有三种解释 1.自身疾病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患者
不存在救治可能性; 2.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患者经救治可生存; 3.自身疾病与非法行医行为共同导致被
害人死亡。
相关重要法条
Legal provi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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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作者 会手术的律师
非法行医 患者死亡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患者(被害人)酒后次日上午9时许,出现呕吐、肚子 不适等症状,由老乡背到被告人(无执业医师证)经营的 诊所就诊。被告人考虑患者为醉酒,后考虑为浅表性胃炎, 可能伴有出血,劝患者去正规大医院检查,患者考虑到去 大医院诊治费用太高而未采纳。被告人遂予以输液治疗, 在输液过程中因痛楚两次脱针,在输液约125 ml后患者出 现昏迷现象,被告人予掐人中、拍手臂等措施。患者的陪 同人员见情况紧急,马上叫面包车去正规大医院急诊,抢
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 罪的必要条件
本案争议焦点是非法行 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 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罪行法定和疑罪有利 于被告人的原理,刑法角度 下,被告人非法行医与被害 人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 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
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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