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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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结课论文

题目:试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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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2012年6月20日

目录

摘要 (2)

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本质 (4)

2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 (4)

2.1诚实信用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 (4)

2.2传统观念促进诚实信用的发展 (4)

2.3法律观念匮乏,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起主导主用 (5)

3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5)

3.1确定诚实信用,是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及自觉的履行义务 (5)

3.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5)

3.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6)

4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6)

结束语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和一项古老而又传统的基本原则,它产生于道德规范,广泛应用于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现行《合同法》在产生依据、表现方式、适用等方面呈现诸多特点。在我国合同法中,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是立法者保证合同法内在精神统一性的重要概念和技术手段,是授予、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基本原则

Abstract

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originated from Rome law, as a social ideal and an ancient traditional basic principles, which arises from the code of ethics, is widely used in civil legal act. China's current" contract law" in producing basis, performance, application and present a lot of features. In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it as a contract litigant's behavior criterion, the legislator is the guarantee contract law in the spirit of unity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s and technical means, is awarded, also limit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Key Words: Bona fide doctrine; Contract law ; Bundamental principle

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既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诚实信用逐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合同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为: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地履行义,不得有欺诈的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与合同做出解释,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提供必要的条件;(4)防止损失扩大;(5)保密

2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

2.1诚实信用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

当代的中国合同法以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为其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是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条件的一部法律,而且还是一部深受社会道德条件影响的法律,饱含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结构所决定的有关诚实信用的具体内容。中国是一个道德大国, 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众所周知,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中,道德始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道德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中评判一切是是非非的重要价值准则。其中, 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更是源远流长。当代的中国合同法是中国文化环境中的产物, 理所当然深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浸染和影响。历经数千年熏陶铸就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 在中国文化的总谱系中位于根基的地位。而且,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早已深深植入人们的意识和潜意识之中。所以说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

2.2传统观念促进诚实信用的发展

中国是一个有着宗法传统的国家, 人们讲和谐、长来维护的, 个人既不能以占有独立的财产而自由, 也无法通过交换步入社会。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如欲获得较好

的生存条件, 除了保护对家长的服从与尊敬外, 还须力争维持个人关系间的和谐。而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彼此交往范围的狭小和交往时间的恒久,也必须把彼此隐瞒、欺诈等有违诚实信用的可能控制在较低的程度。故其诚实信用是有伦理意义、生存意义和手段意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观也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经济的、发展的和目的的因素在迅速增长, 而人们讲和谐、重关系的观念在崭新的社会条件下获得了健康、真实的存在和发展基础。这就为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提供了较为优越的社会心理条件。

2.3法律观念匮乏,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起主导主用

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 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中法律意义的诚实信用观念匮乏。传统中国社会的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上层建筑注定了中国社会中法治传统的缺失。在中国人的道德意识里, 不乏诚实信用的信条, 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使得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极为淡薄。因此,中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里, 普通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占主要成分, 而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成分较少。

3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1确定诚实信用,是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及自觉的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具体表现在:(1)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的心理状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只要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2)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3)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3.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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