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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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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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期末论文商标权争夺战系别商贸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教师王晓明班级3090323姓名王霄2011年06 月23 日1 红绿“王老吉”之争自从2011年11月以来,“王老吉”红绿这争愈演愈烈。

加多宝、广药集团、同兴药业、香港王老吉国际及广粮实业等利益相关方纷纷登场,将知名凉茶品牌“王老吉”的商标争夺战推向白热化。

近日,随着广药集团称欲终止向加多宝出租王老吉商标,并将“王老吉”商标授权广粮集团生产粥品类,一手将“王老吉”商标知名度推高的加多宝集团恼羞成怒。

在指责广粮“王老吉”粥品侵权后不久,加多宝日前再次发表声明,将矛头直接对准了广药集团。

图1王老吉品牌的发展大致历程背景:2010年11月,广药集团开始广泛营销王老吉品牌,以商标权拥有人的姿态宣称王老吉品牌价值被评估为1080.15亿元,超越海尔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品牌。

从图1我们不难看出,王氏第五代传人王键仪拥有“王老吉”海外商标的所有权,广药拥有中国大陆“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及授权权。

贸易商陈鸿道从王氏家族手中得到凉茶的秘方,并于97年以香港鸿道集团的名义与广药集团签订了王老吉商标可使用合同获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广药集团管理人员认为,2001年,时任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在收了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母公司)控制人陈鸿道300百万元贿赂下,签署的商标授权应该是王泽邦始创于清道光八年 香港王老吉国际(由王氏后人经营) “羊城药业”,隶属于广药集团贸易批发商陈鸿道从王健仪手中获得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配方 并与广药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2年广药集团从王建仪手中了10年的海外商标使用权,以已开发广药的海外市场。

2011年3月,广药集团授权广东广粮实业经营“王老吉”牌非凉茶产品。

1无效的。

然而,加多宝在次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依旧表态,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是到2020年。

李益民在任期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署的商标续租合同是否有效尚无定论。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经济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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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结课论文学院:经贸学院专业:工商管理学号:*******班级:11241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相比,由于其具有设立门槛低、组织机构简便灵活、经营具有封闭性等优势而更受青睐。

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

本文,作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与分析引言:《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全面,个别条款甚至有失偏颇。

本文将就《公司法》相关不足之处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股权与股权转让:1、股权:股权又称股东权,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

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经济法课程结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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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分析姓名:学号:辅修专业:原专业:院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阐述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分析认识,概括性的总结和分析了本学期对《经济法》课程的理解。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对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很多弊端,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法中的若干基本范畴进行分析、概况,并解释纳税人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功能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弊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用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和建议关键词:经济法作用弊端建议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 (3)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1.2关于经济关系的主体 (3)1.3纳税人的概念 (4)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4)2.2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4)3.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6)3.1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6)3.2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7)4.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9)经济法结课论文——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分析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宏观经济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控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经济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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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试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和一项古老而又传统的基本原则,它产生于道德规范,广泛应用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合同法》在产生依据、表现方式、适用等方面呈现诸多特点。

在我国合同法中,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是立法者保证合同法内在精神统一性的重要概念和技术手段,是授予、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基本原则Abstract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originated from Rome law, as a social ideal and an ancient traditional basic principles, which arises from the code of ethics, is widely used in civil legal act. China's current" contract law" in producing basis, performance, application and present a lot of features. In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it as a contract litigant's behavior criterion, the legislator is the guarantee contract law in the spirit of unity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s and technical means, is awarded, also limit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Key Words: Bona fide doctrine; Contract law ; Bundamental principle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本质诚实信用原则既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诚实信用逐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结束语篇一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篇二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

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

经济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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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领域存在的消费侵权问题
在互联网领域,新的交易形式容易与原有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对传统社会秩序、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与挑战[2]。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虽然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和更快捷的交易模式,但由于相关规制、监管的不到位,这种购物模式在现实中也导致了诸多消费侵权问题。
二、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消法》第28 条为新增法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Keywords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network trading platform、network consumption
引言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现行的商业体系和模式也发生巨大的变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贸易和消费的方式。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以 8848 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取得快速发展。据相关数据统计,2006 年我国的网络零售交易额为 263 亿元,2013 年就变为 18000亿元,这短短的 7 年时间就增加了 68 倍多。而与此同时由网络购物所引发的消费纠纷也纷至沓来,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迅猛增长[1]。
首先,身份认证机制的强制是对经营主体中不法分子的有效震慑,核查身份信息和地址,审核营业执照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将网络交易中的经营主体实体化、规范化,确保消费者面对的是具有实体店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这样消费者遇到交易问题时,投诉对象清晰,维权才有可行之必要。

经济法 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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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

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经济法概论》结课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概论》结课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概论》结课论文选题参考1、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2、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3、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4、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5、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6、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7、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8、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9、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10、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11、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12、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13、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14、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1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16、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17、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1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19、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2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2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2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23、反垄断与经济民主24、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25、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26、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27、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28、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29、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30、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31、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32、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33、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34、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3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3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3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3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3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40、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41、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42、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43、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44、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45、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6、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47、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48、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49、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50、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51、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5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53、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54、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55、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56、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57、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58、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9、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60、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61、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经济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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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结课论文学期年级专业学号姓名:::::2013-2014-2 11国本4班国际经济与贸易************ 厉蔷题目:厉蔷201141118409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健全与否的分析研究摘要: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

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我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方式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入我国。

但是,其原则性的规定方式引起了学术界的诸多争议,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拟从《公司法》的规定入手,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做有益探讨,以及对公司法的人格健全与否进行分析。

关键字: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司法实践;人格健全与否正文: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并非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其适用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各国的承认。

一、关于公司法人格(一)什么是人格人格一词,现代汉语中,其含义是作为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

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组成的,凡具有这三项权利就具有完全的人格,而丧失这三项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就会导致人格的变更。

在现代法中,人格又被称为“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能力”、“地位”等,通常认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指民事主体资格之称谓。

(二)什么是公司法人格公司法人格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或对其主体资格之称谓。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2浅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逐渐向和谐、法治、稳定的方向发展,但社会矛盾方面依然存在阶段性突发、群发以及高发的问题,社会矛盾种类繁多、形式各样,需要不断强化社会管理水平。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应该作为现阶段社会管理的基础指导理念,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同时,社会责任本位原则要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中,作为经济法学科的定位思想及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能够从根本上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有作用和规律,还能进一步体现经济法的自身原则。

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的本位法律之一,其最高准则要符合社会责任原则的要求。

不管国家、企业还是个人要求要对社会负一定的责任。

不同的个体在履行自身责任的基础上,协调并处理好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社会责任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及最终归宿。

一、社会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以及价值取向社会责任又称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一个企业应当按照对社会发展有益的模式进行自身的管理及经营活动,在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同时顾及企业员工、产品使用者以及企业所在地等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把企业自身的运营目的由纯粹的营利目的转化为多元化目标。

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在20世纪初被提出,现阶段,不同的企业关于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理念有所区别,不过在社会责任多元化目标方面的理念近乎达成一致认识。

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措施的实施,很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对本国的公司法进行修订,加入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社会责任理理念也向不同的领域逐渐扩张,已然变为了决策者依据的重要理论。

我国的经济法自诞生开始,就把社会责任设定成为学科的基本定位,经济法注重社会的整体、长期发展,同时兼顾国家、组织与企业以及个人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已经超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其提倡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依据,通过多方协调的方法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同时注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社会关系的调整,使经济与社会能够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

经济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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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整体、系统、全⾯、综合调整的⼀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产和再⽣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论⽂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活中发挥的作⽤也越来越⼤。

因此,提⾼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职院校的主要任务。

⽽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成为培养创新型⼈才的重要⼿段之⼀。

本⽂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 ⼀、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具有较强的社会应⽤性和实践性。

它的社会应⽤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

基于这两⼤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法满⾜课程的教学需求。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为主体,采⽤“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教师⼀味地讲授,学⽣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旦在实际⼯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措,⼀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励学⽣积极参与讨论。

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作中的⼀些场景,让学⽣把⾃⼰纳⼊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运⽤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作情境中发⽣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通过⾃⼰的思考或者他⼈的思考来拓宽⾃⼰的视野,从⽽促进学⽣进⾏知识技能迁移,提⾼他们解决问题的能⼒。

⼆、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课堂的可感性。

经济法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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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性摘要: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学习经济法可以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本文将浅析经济法学习的重要性.关键词:学习,经济法,重要性很多普通大众听到经济法一词,总觉得他离我们很遥远,和我们平时没有太大的关联,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通过学习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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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其中的核心和目标决定着它的基本走向和定位,因此将社会本位化为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约束和存在属性的定位。

《经济法》结课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A

《经济法》结课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A

“经济法”课结课考核形式及其要求(09-10学年度第2学期)(A卷)一、经济法论文(占结课考核成绩的70%)根据所学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写一篇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拟论文题目,可加副标题,侧重从某一方面来写,也可以不加副标题。

具体要求如下:1、论文标题格式要求:论文标题为黑体小二号字,如果加副标题,则副标题为宋体四号字,“姓名”应写在标题正下方,字体为宋体四号,于标题下一行。

2、文章必须有中文摘要(200字以内)、关键词(3-5个),字体为仿宋体五号。

3、正文字体为宋体小四号,行距为1.5倍行距,字数不少于3000字。

4、封面、正文页面上下左右页边距均为2.0cm。

5、论文内容层次清楚,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有力,引用的材料数据在文章末尾要注明出处。

6、严禁抄袭,一经发现将按零分处理。

7、一旦发现论文有雷同现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请于第九周第二次经济法上课时间将打印装订好的论文及案例分析交至上课的教室),过期不再接收并按零分处理。

封面格式:“经济法”课结课论文(注:宋体小三号)(09-10学年度第2学期)(注:宋体四号)……论文题目(注:黑体小二号字)······(可以加副标题,注:宋体四号字)学生专业:(注:宋体小三号字,以下字号字体相同)学生班级:学生学号:学生姓名:年月日正文格式:论文题目——(副标题)姓名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1] …………[2] ………….二、案例分析题(占结课成绩的30%)学生自行收集一个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并进行分析。

(一)具体要求1、案例内容必须是经济法领域的,字数在500-1000左右;2、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字数在300左右。

3、案例装订在论文的后面。

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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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二、二者的相互关系(一)二者的相同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到法学与经济学理论。

二者都有同样的理论基础。

二者都巧妙的将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相结合。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效益,这正是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

其对法律的研究以效益为核心,强调使公正观念等价于效益观念。

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都对“经济效益”在法经济学中的具体定义有所论述。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阐述了经济效益的本质,他通过普通法中规定的妨害问题指出:1、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社会资源不会受到有无赔偿责任的影响;2、当存在交易成本时,经济制度运行会受到是否规定了合法权利的影响。

总体而言,科斯认为要将社会的整体效果考虑到赋予法律相应权利时,要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多的回报。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了效益的含义,效益作为根本标准用来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是否适当,更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具体实现”。

效益理念在法经济学的许多理论观点之中都有所体现并贯穿其中。

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判断就是法律应符合公平正义,而法经济学开辟了新领域,把效益加入到法律价值体系,认为法律除了将正义作为目标以为还应当注重效益,效益与正义一样都可以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问题的原则。

其主张无论是在立法过程还是司法过程中,都不可忽略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实施中蕴涵的经济效益。

研究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应将效益作为法律制度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并最终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因此,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废止和法律活动的进行,都应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尽量将社会财富增加到最大限额。

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即公平和正义,其研究的目标是在经济法上实现公平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理论体系,但这一观念似乎与效益思想相矛盾。

但是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公平应具有两方面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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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结课论文题目:试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院(系):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姓名:完成日期: 2012年6月20日目录摘要 (2)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本质 (4)2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 (4)2.1诚实信用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 (4)2.2传统观念促进诚实信用的发展 (4)2.3法律观念匮乏,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起主导主用 (5)3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5)3.1确定诚实信用,是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及自觉的履行义务 (5)3.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5)3.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6)4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6)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和一项古老而又传统的基本原则,它产生于道德规范,广泛应用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合同法》在产生依据、表现方式、适用等方面呈现诸多特点。

在我国合同法中,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是立法者保证合同法内在精神统一性的重要概念和技术手段,是授予、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基本原则Abstract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originated from Rome law, as a social ideal and an ancient traditional basic principles, which arises from the code of ethics, is widely used in civil legal act. China's current" contract law" in producing basis, performance, application and present a lot of features. In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it as a contract litigant's behavior criterion, the legislator is the guarantee contract law in the spirit of unity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s and technical means, is awarded, also limit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Key Words: Bona fide doctrine; Contract law ; Bundamental principle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本质诚实信用原则既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诚实信用逐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合同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为: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地履行义,不得有欺诈的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与合同做出解释,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提供必要的条件;(4)防止损失扩大;(5)保密2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2.1诚实信用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当代的中国合同法以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为其发展的重要标志。

它不仅是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条件的一部法律,而且还是一部深受社会道德条件影响的法律,饱含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结构所决定的有关诚实信用的具体内容。

中国是一个道德大国, 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

众所周知,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中,道德始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道德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中评判一切是是非非的重要价值准则。

其中, 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更是源远流长。

当代的中国合同法是中国文化环境中的产物, 理所当然深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浸染和影响。

历经数千年熏陶铸就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 在中国文化的总谱系中位于根基的地位。

而且,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早已深深植入人们的意识和潜意识之中。

所以说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

2.2传统观念促进诚实信用的发展中国是一个有着宗法传统的国家, 人们讲和谐、长来维护的, 个人既不能以占有独立的财产而自由, 也无法通过交换步入社会。

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如欲获得较好的生存条件, 除了保护对家长的服从与尊敬外, 还须力争维持个人关系间的和谐。

而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彼此交往范围的狭小和交往时间的恒久,也必须把彼此隐瞒、欺诈等有违诚实信用的可能控制在较低的程度。

故其诚实信用是有伦理意义、生存意义和手段意义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观也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经济的、发展的和目的的因素在迅速增长, 而人们讲和谐、重关系的观念在崭新的社会条件下获得了健康、真实的存在和发展基础。

这就为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提供了较为优越的社会心理条件。

2.3法律观念匮乏,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起主导主用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 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中法律意义的诚实信用观念匮乏。

传统中国社会的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上层建筑注定了中国社会中法治传统的缺失。

在中国人的道德意识里, 不乏诚实信用的信条, 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使得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极为淡薄。

因此,中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里, 普通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占主要成分, 而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成分较少。

3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3.1确定诚实信用,是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及自觉的履行义务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具体表现在:(1)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的心理状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

只要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

(2)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

(3)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3.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

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3.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具体来说,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使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

此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定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我国以成文法的方式确认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它的内涵极为丰富而外延也相当广阔。

这种广阔性表现在该原则可适用于如下情形:(1)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利益发生不平衡的情况。

(2)法律或合同需要解释或补充的情况。

(3)法律行为需要解释、评价或补充的情况。

(4)司法者需要行使某种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以上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较为粗略的探讨,当然,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很多其他方面值得我们去研究、探索,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相信,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一定会得到更好的、更广泛的运用,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本文以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研究对象,简要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实质、地位、作用等方面进行研究。

主要是基于这一学期以来,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因而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对诚实守信原则阐述的不够详尽,在本文中也会产生各种问题,有待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

望老师能够谅解,及时给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1]王利明:《合同法新论·总则》[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03[2]赵威:《经济法》第三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09[3]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J]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05[4]王浩: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的内涵[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09[5]徐兴祥,闫月明,王美芝: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性分析研究[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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