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领域保密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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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共同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

1.甲方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项目”)。2.甲方拟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证券发行承销、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承销商及财务顾问,乙方具备担任上述证券发行承销及财务顾问的资格。

3. 为规范进行洁驰科技私募债发行业务,甲、乙双方将进行深入接触,在此过程中一方将接触到对方的某些“保密资料”(定义见本协议1.1)

4. 甲、乙双方均愿意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保密资料”指与项目及任何其他与项目类似的讨论有关的,由披露方(定

义见本协议1.2)向接受方(定义见本协议1.3)以书面、口头、图形或以任何

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披露方开发及/或持有的一切保密性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开户银行资料、股东资料、尽职调查报

告、审计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政府批准、商业计划、经营规划、专业

顾问提供的报告及意见书、合同、人事档案、会议纪要、行政文件、供应

商名单、客户资料、客户名单等。

1.2 披露方:指披露“保密资料”的一方,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

成为披露方。

1.3 接受方:指接受“保密资料”的一方,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

成为接受方。

1.4 如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资料中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属于本协议约

定之“保密资料”:

1.4.1 该资料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之前,接受方就已经掌握或知悉;或

1.4.2 该资料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之前就已经进入公知领域,不论接受

方是否知悉。

2. 保密和非使用义务

双方同意并承诺:

2.1 上述“保密资料”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2.1.1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保密资料”,在交付接受方时必须以书

面形式或其它有形方式标明秘密,并注明“保密资料”属于何方。

2.1.2 对于口头或其它无形的资料,在披露给接受方前必须以合理方式声

明是“保密资料”,进行书面记录, 并注明“保密资料”属于何方。

2.1.3未以上述两种方式确认为”保密资料”的信息资料,如通过合理商业判断

属确需保密的资料,应属于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

2.2 接受方应以对待接受方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资料”一样的谨慎态度对待

披露方披露的“保密资料”,并应尽其一切能力防止任何第三方以不法或

未经披露方同意的任何方式盗取或获取“保密资料”,或以任何方式浏览、

复制“保密资料”。

2.3 属于披露方的“保密资料”,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电

子邮件、传真、信件等形式),接受方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资料”。

2.4 本协议披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只能用于本协议之目的。披露方向接受

方提供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仅限于此目的。

2.5 双方只可将“保密资料”披露给双方参与本项目工作和参与项目可行性评

估的相关人员。

2.6 接受方须对披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加以保密,除非严格按照本协议的

规定,否则不作披露或用作其他用途;披露方在提供“保密资料”时,须

向接受方承诺:(1)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具有合理真实性、准确性和时

效性;(2)所提供的“保密资料”由自己产生或已经合法持有或已经取得

持有方授权使用,且该“保密资料”不受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约束。

2.7 如果项目中止、终止或因任何原因未完成,一经披露方要求,接受方须以

合理方式向披露方归还“保密资料”。

2.8 如果接受方须服从司法或行政程序, 而该程序可能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

资料”, 接受方可以依法披露相应“保密资料”,但接受方须向披露方提

供及时的通知, 以便其寻求法律保护。

3. 违约责任

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对披露方的“保密资料”为任何披露的, 接受方一经披露方要求, 应立即停止任何违反本协议义务之行为, 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响。

4. 完整协议

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关于上述保密内容完整理解的协议。它代替所有以前就保密协议相关内容达成的口头意见、协议和理解。

5. 修改和转让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除非事先获得协议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协议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且该协议应对协议双方各自的继承者具有约束力。

6. 弃权

如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和特权,不应作为对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的放弃;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任何权利、权力和特权,亦不应妨碍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

7. 争议的解决

7.1 如就本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解释或履行等事宜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应

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协商后不能解决, 该争议应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提交仲裁解决, 这一解决方法应该是终局的和排它的。

7.2 根据以上第7.1款的规定,各方均可按本协议规定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

8.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期限为本协议生效后的两年。如果项目目的在该协议生效后的两年内得以实现且已公开,则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

披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放弃对“保密资料”的权利。自披露方放弃之日起,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即告终止,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9. 管辖法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0. 一般规定

10.1 本协议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

力。

10.2 本协议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并无效力。

10.3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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